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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我又有讨论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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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2: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校最近发生这样一件事情。
一男生用两把刀将一女生砍伤,女生现住院,男生跑了,谁也找不到。
据查,刀从上面斜下插入,通过胸腹膈,好在没有伤到脾。
大家说说这个男生会被如何处理。
此二人都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
我想,这人男生会被刑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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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2: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生跑了,谁也找不到”这话什么意思?
当然要先找到再说了,一般按故意伤害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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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 18: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男生事后就走了,我们认为他是故意躲起来了,现在大家都找不到他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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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08: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女生的伤残等级确定,如果是轻微伤,那就是治安处罚;
如果是轻伤,那就是刑事自诉;
如果是重伤,那就是公诉案件。

不过刀直接刺进身体,轻微伤是不太可能了。基本上就是后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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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3: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何太痴2006-03-02 08:23发表的“”:
根据女生的伤残等级确定,如果是轻微伤,那就是治安处罚;
如果是轻伤,那就是刑事自诉;
如果是重伤,那就是公诉案件。

不过刀直接刺进身体,轻微伤是不太可能了。基本上就是后两种。
版主分析的这么幽默啊,呵呵
这个没什么好讨论的啊,都捅进去了,枪毙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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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 19: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等那个学生出现了,一切都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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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20: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轻伤,那就是刑事自诉”未必啊!可以公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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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 12: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自诉公诉我不懂,最近比较忙,也没有去网上查相关资料,但是今天我们开了个班主任紧急会议,会上大领导说了这件事,以前有些信息没有公开,今天说了,这种情况(指持刀伤人)可以判3-7年,但是如果有逃跑行为,加重。这个男生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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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2: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轻微伤,是民事侵权;轻伤是可以调解处理的,也可公诉,也可自诉,回旋余地很大,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重伤,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偶同意何兄意见,伤势情况,第一种可能几乎没有,不外乎后两种,而且重伤的可能很大。
至于伤势程度,应当作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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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 12: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是2月24日发生的,据说那个小女生今天才可以进食。
我是学生物的,我大概猜得出来伤势怎么样,但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也说不太明白,大家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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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5: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野樵2006-03-02 20:48发表的“”:
“如果是轻伤,那就是刑事自诉”未必啊!可以公诉啊!

本来想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不过一是偷懒,二是为了对仗和工整,干脆不写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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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8: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之规定,个人认为,按照楼主所述,这种情形应该属于轻伤。
    至于量刑标准,楼上的说得够清楚了,我不多说。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了,可能会做为公诉案件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下文了,就只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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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4 07: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开会时,我好像听我们副书记说,警察叔叔说了,大概3-7年或以上,因为他跑了,所以可能是7年以上,但我觉得,也许是领导们的计策,想让那个男生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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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11: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条文在这里用“犯罪分子”一语,偶不以为然。可见,立法尽管经过专家论证,也有疏忽。)
自首成立的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3、接受审判。
偶以为,应当做男生的工作,走从宽处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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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8 12: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那个男生已经回来了,他终于自首了,具体情况我不是十分了解,但他现在好像被警察叔叔关起来了,那个女的家里好像想私了了,但是现在有公安人员处理了,好像不是十分好办哦,另,这个男的是农村的,没有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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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9 00: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agldacheng2006-03-04 07:53发表的“”:
昨天开会时,我好像听我们副书记说,警察叔叔说了,大概3-7年或以上,因为他跑了,所以可能是7年以上,但我觉得,也许是领导们的计策,想让那个男生自首

副书记说的是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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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9 08: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版主,这个我也不清楚,但是现在这个男的已经回来了,被关起来了,还不知道后面将会怎么样,被害方好像想私了,但是现在不行,好像是已经移交给检查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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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13: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轻伤,是可以调解处理的,这样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如果是重伤,那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另,agldacheng兄,可别把检察院写成检查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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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18: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不小心,又用了一回通假字,呵呵
应该算轻伤,因为没有伤及内脏,只是把胸腹膈弄了个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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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19: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以法医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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