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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课与同学起争执被老师踢断门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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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3岁的亮亮是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小学学生,2005年3月15日,亮亮上课时与同学文文发生争执。授课老师陈某两次劝阻,但两名学生仍然继续争执。此时,陈某跑过去抓起亮亮往地上一摔,并踢了他一脚。亮亮站起来后,陈某又踢向其嘴巴,当即将亮亮踢得满口是血,一颗门牙也被踢断。经法医鉴定,亮亮属轻微伤。

  亮亮的父母将陈某和杨梅塘小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79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续治疗费若干。石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在上课时发生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不当导致亮亮受伤。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精神损失费则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由被告小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798元,驳回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亮亮的父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当着众同学的面采用摔、砸、踢的方式对待亮亮,其性质是恶劣的,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终审在维持一审原判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由被告小学赔偿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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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22: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该打吗?

13岁可不是小孩了。

“授课老师陈某两次劝阻”——够给脸了。

课堂犹如自助餐厅,大家想想,某人没胃口,就往大家取食的盆子里吐唾沫甚至撒尿,该不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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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22: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关心的只是,这些学生,
想的是什么??
尊重的是什么?
眼里有什么??
他们的父母又是如何的为人处世的??
不搞清楚这些,再多的问责也无益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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