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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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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给balance0322兄的一些私下建议,或许对讨论主题有用,特奉上.
1\恢复性司法其实是刑事政策上的重大调整.可参考卢建平翻译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导论
2\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恢复性司法无意义.因为,恢复性司法是舶来品,我国之所以倡导,
乃是由于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对被害人地位的认可.调解制度只能作为一个微不足道的旁证.
3\恢复性司法基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转变.可参考许永强的<刑事司法视野中的被害人>(不确).
4\就是一个刑事政策选择问题.属于下位的,则是行刑成本\
监禁刑与再社会化目的的冲突.因此,更重要的是刑罚目的(正义)观念的转变.
5\恢复性司法是国家在刑事诉讼构造中的地位发生转变的一个体现.是国家转嫁复仇思想的破灭.
更深层次是规范论的兴起.规范论所要求的对规范确认,使得绝对的报应被淘汰,而开始考察"需罚性",
即预防的目的.自从刑事政策导入刑事司法实践(而不是限于执行环节),恢复性司法就具备了理论基础.
6\社区不应成为主体或一般当事人.否则受间接影响的任何主体都有可能参与进来(那么,国家?)
不能将恢复性司法转化为群众性司法(宽缓的公审),即应在刑事司法框架内探讨.但社区可以为
恢复性司法后的行为人提供矫正场所.
7\重要的是理念部分及操作性部分.
部分参考书,如许玉秀 <当代刑法思潮>第一编;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论文.ROXIN,总论
(目的理论暨刑事政策犯罪阶层体系),JAKOBS的规范\行为\刑法_机能性描述.(关于规范论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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