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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EQ的经济分析
法官比起我们律师职业而言,其EQ的高低及EQ运用的程度,其经济意义更加伟大。因为法官工作的效率和效益结果不仅仅涉及两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更直接作用于社会成本付出的多少。
其实,这是一个很少有人深思但社会意义重大的话题。
法官水平高低的评价标准,不仅仅表现在其办案数量、不偏袒一方等等这些有硬性法官职业操守规定的那些方面,更重要的是,优秀的法官能使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和家属佩服,这种“服”也不仅仅表现在对结果的满意,更重要的是,对过程的满意。
而一谈到法官审案的过程,人们自然想到是“程序合法”,认为程序不违法,就是一个漂亮的审理,实际上,这是个最基本的要求,当事人的满意都达不到,何谈漂亮呢?
令人满意的甚或漂亮的审理,是法官在较高EQ的基础上,充分而技巧地使用其EQ的过程。基于中国的诉讼是法官完全控制庭审的特点,法官EQ的运用就更为重要。
第一,法官快速掌握案情是EQ的最基本运用。法官想在法庭上的1-2个小时内听懂当事人几年纷争的故事,相对于律师工作了几天甚至十几天而言,的确有相当的难度。而这是其审案的第一步和关键的一步。法官的EQ高和EQ运用的好,他会很快听懂这个故事,然后迅速地缕出故事发展的主要环节和纷争环节,这才可能引导和询问律师和当事人向着事情透明和缕顺的方向发展,否则,就会引入歧途。
一次在交通事故案的第三次开庭上,法官仍问那个永远无法说明白的细枝末节:就是当时在医院急救时,被告到底给了原告多少钱?为什么收条有两张?这是个在极度紧急情况下的一对一的行为活动,原告是在其妻子脑袋大面积出血而需要交住院费时收的钱,这是个未见过世面进京打工之人,如果他当时将事情办糊涂了,也就无法再说明白了。但这个法官不懂得这个道理,死气白裂地刨根问底。关于这个事实,完全也必须用逻辑推理得出结论,我就引导她用逻辑的方法思考。结果,她急了说:“谁是法官啊,是你主持法庭还是我主持啊,不把事实弄明白能审吗?”我只好说:“行行,你主持!”所以,在她慢慢缕头绪的时候,我也只好闭目养神了。结果在第5次的开庭上,双方按我最初的意见调解了。
是这个法官给了我这篇文章的启示。这是个很典型的法官和很典型的案子。因为是交通肇事案,而肇事者承认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官唯一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快速使双方当事人就金钱的多少达成一致。在接这个案子时,我认为一次开庭3个小时就解决了,结果用了5次开庭。这主要因为法官理解故事的情节慢,因而,她无法说出有力量且有效的语言来。
这个法官在浪费了双方当事人、律师和自己时间的同时,更浪费了国家的税收。基层法庭的利用率是最高的,开庭一个排一个。而一个只能以调解解决的案子,竟然用了5次法庭。这在经济学上,是个典型的投入远远大于产出的案例,社会效益不好的副作用更是这个案子的败笔,因为双方的较真和死扣细节,因而,双方的争吵由法庭延伸到了法院大门,延伸到了双方亲朋团队的骂架。这种必须和谐才能解决而以不和谐方式审理的原因只有她的EQ较低且没有充分挖掘和发挥,致使她的工作方法和效果缺乏效率性和艺术性。谁也无法帮助这个法官。
第二,法官严谨和快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EQ的中层次发挥,法官职业的挑战是,由于从了解案件到做出正确的判决,时间是很短的,因而,对很多事实的认识、分析、提炼和判断,只有透过严谨的思维分析才能做到准确和快速。
仍拿上述案子为例,对于最终结果,这个法官理应在开庭前或第一次庭后就有解决方案了,因而寻找解决之途径、技巧、招数甚至打压双方律师气势的功气,就在她EQ的中层面上显露出来,如果在第2次庭上,她就能使出这些套路,而不是毫无价值地在那儿扣交钱的情景和为什么,那么,至少第2次庭上,就赔偿钱数问题应取得基本一致了。
这个法官共开了5次庭(无论每次开庭是多长时间),如果2次或3次就达到调解的话,那么,3——2次的开庭就是浪费,是不经济的,同时是不和谐的且制造了双方情感上的强烈对抗,这种不和谐对社会而言,就是无形的不经济。因而,这个法官虽然自己累得够呛,但是费力不讨好的。
第三,以惊叹的技巧,快速地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平衡,是法官EQ的高端表现。宋鱼水之所以成为“时代先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她平衡了或曰搞定了或曰令当事人不得不接受的案子在其所审案中占有绝大比例。无论她是靠什么,或专业、或耐心、或不知疲倦地勤奋而说服了双方当事人,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技巧和效率,双方当事人定有不耐烦者。因而,要想让双方都欣然接受法官之观点,是很难的。
所谓惊叹的技巧,一定是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没有充分预料的,因为不知道这个法官的习惯、工作作风及语言表达特色这些很个人的信息。对于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的捕捉上,法官远远要比律师具有优势,因为他控制着法庭。
当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将全部干劲都用到了证明自己有理而对方无理上时,法官却在心静如水地欣赏着双方表演,因而有理由迅速地发现两方各自的缺陷和软肋。这就为法官说服两方各自退让奠定了基础。所谓“旁观者清”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洞察到了两方的弱点是一回事,利用这一弱点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以使两方都接受却是另一回事。这就是法官必须用两方都很欣赏的具有技巧性的语言说出自己的观点,并让两方接受。这纯属EQ运用的范畴,正所谓再大的学者也未必当得了法官的道理。这也是英美国家的大法官为什么从优秀的执业10年以上的大律师中选拔的理由。
原文来自 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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