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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2: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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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以为无所谓乞讨权的新权利,它本身即属于宪政所赋予公民的人权的组成部分,论述一个权利之所以是一项权利是最为困难的,所以,在论述"新权利"之前,须先论证一项具体权利构成一项权利,之后才是新的问题.对权利的界定上,我们习惯于分析既成事实,做任何已然的权利当成是当然的,然而却无法提供一套权利界定的分析工具。
其实权利的本质不在于利益,因为利益作为一项评价而言,存在于主观领域,对于主观的判断,我们只能倾向经验分析。一个基本公认的判断结果,就是一个分析框架。因此,对于法律科学,除了分析法学意义上的逻辑分析之外,更多的是基于经验基础上的价值判断。所以,不从实质意义上界定权利,而从纯形式意义上予以界定,当对应着一定义务或者命令,我们就可以称之为一项权利。这个意义上,霍菲尔德的四种权利结构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新权利之新除了新的利益之外,还在于某一利益得以扩大,使得被独立承认成为必要。前者是典型的“新”,后者仅仅是称谓上的“新”,乞讨权实质上是公法范畴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能用民法技术予以分析,但可以称之为一种“自由”(霍菲尔德),所以,他不是一种典型性的权利。
建议下载王涌的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看看。以上仅一时之想,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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