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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中外法谚集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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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03: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3.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 有权利便有救济。 

  5.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6.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7.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9.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10.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11. 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 

  12.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13.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14.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15.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16.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17.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8. 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凯撒说的,凶恶吧!) 

  19. 荣誉是美德的报偿。(西塞罗语) 

  20. 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奥维德的名言) 

  21.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2.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3.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24.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5.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6. 附属物永随主物。 

  27. 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 

  28.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9.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30.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31. 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32.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33.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4.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注:这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35.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注: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种解释。) 

  36. 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37. 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38.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39. 小心无害。 

  40. 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41. 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42.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引申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43.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44.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45. 习惯可被适用为法律。 

  46. 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47. 坚持已经做出的决策,且勿打破安宁。 

  48.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49. 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所有权绝对主义的经典表述) 

  50. 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51.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引申意: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52. 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53.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注: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54. 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55. 买家当心!(意译: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56. 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57.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注:这一法谚所体现的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58.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59.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注: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60.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61.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意译: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注: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在强调司法判决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 

  62.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63. 法律不关心琐事。 

  64.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65. [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 
注: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66.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67. 契约应当被尊重。(注:这一法谚最初源自中世纪教会法,其意旨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68.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69. 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70.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71.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72. 无知乃恐惧之源。(塞涅卡) 

  73. 两害相权取其轻。 

  74.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75.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76. 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 

  77.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 
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78.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79. 实现正义,纵使天塌下来 

  80. 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81.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西塞罗:《法篇》) 

  82.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83.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84.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85.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常被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8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 

  87.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88.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89. 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90.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91. 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92.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93.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4. 好的法官是能够息讼止争的法官。 

  95.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柯克) 

  96.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97 一般情况下发生之事。或:按常理论 

  98 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而发生。 
  这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不要从正面来理解哟。要记住:“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does not prove causation)”。 

  99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富勒指出: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中文版(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即出)中有这样一段话:“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技术也可能得到聪明的、有时甚至是善意的利用。良师常常对自己的学生提出他知道他们不可能达到的要求。他这样做的时候是怀着逼出学生的潜力这一值得赞扬的动机。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许多场景当中,积极的敦促与强加的义务之间的界限会变得十分模糊。因此立法者很容易误入歧途,相信自己的角色就像是教师的角色。他忘记了这一点:对于未能做到他所要求之事的学生,老师照样可以为他们实际上做到的事情而表扬他们,而不会因此便显得虚伪或自相矛盾。在类似的情况中,政府官员面临的则是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 

原帖:http://sikao8.com/bbs/dispbbs.as ... ID=3225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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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5 03: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冤有头,债有主。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官谙知法律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马克思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贝卡利亚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李斯特(v. Litzt)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场所支配行为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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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tta6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18 14: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刚刚加入这个论坛的新手,尽管还不太明白什么威望,答题之类是什么东东,可是我想说,这里真的很不错。谢谢665665,这些谚语真的很好,真是帮了大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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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法眼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7 15: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今天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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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13: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好东西啊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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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带草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6 19: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华政的韬奋钟声上讨论过,同志们感兴趣的话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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