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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重视卫生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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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22: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安市中心医院    房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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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有关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活动的问题,具体程序应当是通过考试注册,取得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可以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规定了。如《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在具备如此多的法律规定下,卫生部何以又在近期发布《批复》。虽然此《批复》是针对河南省卫生厅函件的,但笔者认为,有三方面原因导致此《批复》的发出。其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还不够详细,“只是不得从事临床活动”,而此《批复》规定“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其二,说明在拥有诸多法律条款的规定下,仍有一些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其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活动,违法的不仅是医疗技术人员,也包括医疗机构,因为他们毕竟是在医疗机构中工作。今年卫生部发起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机构首先要遵法守法,在用人上向国家负责、向患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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