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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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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习板块设立了有奖翻译练习专栏,大受站友欢迎,每期都有几十位网友参与。我建议法律之窗也可以采取有奖案例讨论的方式,吸引大家参与。
比如:
简要案情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如一个星期)请大家讨论鉴别,并发表各自意见
规定期满,由楼主或版主公布法院的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二、变更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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