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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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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23: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



                                土生阿耿



  中午,一位大半年不见的友人在喝得烂醉如泥后,深情地对我说:“土生兄,我昨天拜读了你戳经济学家的那两篇大作,感觉痛快淋漓,其陶醉能量不亚于今天的几瓶小糊涂仙!”听到这句酒后真言,我怕经受不起夸奖而化作鹅毛飘起来,于是连忙谦虚道:“羞于提起,都是在骂人。”没想到这位老兄点上一支烟,拍拍我的肩,不慌不忙,语重心长地说:“阿耿老弟啊,这么多年了,我还不了解你嘛,你是从来不会骂人的。”这话像一针强心剂,立刻让我酒醒如初,动如脱兔,纵身一跃,跳到友人的背上:“你说得太对了,我骂的那些玩艺儿怎么能配当‘人’呢?!”然后,我疯子一般地跑回了乱如猪窝的宿舍,躺在床上,美美地回味我那两篇痛骂经济学家的小破文章。



  正当我沉浸在自恋之中时,另一友人云飞扬先生发来短信,叫我快快看看新浪财经新闻:文化名人余秋雨说,经济学家为企业利益代言很正常。我急得裤子都没来的及穿就登上了新浪网,鼠标一点:第三届全球华人企业领袖峰会于2005年11月12-13日在上海香格里拉酒店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远见中国传媒集团、《远见》、美国百人会主办。《东方企业家》、上海远见广告有限公司承办,新浪财经独家图文直播。



  我注意到知名学者余秋雨先生与新浪网进行了简短的一组对话。在对话中,余秋雨先生在谈到学者的社会责任时认为:“作为学者更应该有一种社会责任感,需要带领读者进入到一个更高层次更切实际的思考的领域”;在谈到“仇富心理”时,他说:“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当然差距太大或者差距保持的时间太长都是不太好的,需要缩短。当然从善良和博爱的角度来看,富裕的人们需要关注弱势群体,而不是进一步的‘掠夺’或漠视”;当新浪财经问到“刚才演讲台上提到2005中国慈善榜上榜的慈善家大多来自港澳,国内富豪不到百分之十五,您对此怎么看”时,余秋雨先生说:“我们不能过于埋怨大陆富豪们,这需要一个过程,中国的企业家们成长起来的时间还很短,对慈善事业还不太了解,对慈善捐款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还不太重视,而且国内的慈善机制还没能真正建立起来,企业家们对这些机制还不太明白,甚至不太信任,担心捐款会不明不白的打了水漂”;接下来,新浪财经又提到:“近来在媒体上有关国内经济学家的诟病很多,有关经济学家为利益集团代言等不时见诸报端,网友对此讨论热烈,香港学者丁学良更是提出了‘中国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的言论,您作为全国知名的学者,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对此如何评价?”余秋雨先生回答:“我们需要对经济学家有一些宽容,‘为企业利益代言’是很正常的事情,经济学家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能够帮助中国的企业走向正规走向规范,是一个很好的事情。经济学家也不需要是大师,他可以单纯为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城市服务,可以称之为小经济学家。总体而言,经济学界需要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生态”。



  呜呼哀哉!余秋雨先生一向是我很敬佩的一名学者,我也听过他的讲座,每每感觉受益匪浅。但是,今天我看到的却是一个全球性的文化名人,竟然在这么大的门户网站上如此大放厥词!我还真为我自己喜欢的人而感到很伤心。一会儿还在说“学者更应该有社会责任感”,一会又变卦道“经济学家为企业利益代言是很正常的事情”,说什么“经济学界需要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生态”。我就搞不懂了,到底怎么来界定“学者的社会责任感”?学者的社会责任难道仅仅是一种感觉吗?有了“感觉”不去承担社会责任,反而愿意投到富豪怀里,成为富豪包养的“学术情人”,那叫“有社会责任感”的学者吗?在土生阿耿看来,这是学者的“追名逐利扭态”,而不是“社会责任意识”。我向来不反对学者在对待名利问题上的正当性追求,对此,我还在《人之初》杂志上撰文《名利响叮当》,表达了我的名利观,认为合理追求名利是一个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珍视,是具有民法理念中浓郁权利理念的体现。但如果一个学者过分地不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甚至以牺牲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去追求个人私益时,这就不是成熟而健康的权利理念的体现了,而是暴露出了权利理念的扭曲心态,从而抵消了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以经济学家为例,我认为,经济学家首先应是经济学者,是以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学人群体中的精英分子,是经济学者群体中学术成就达到体系化、权威化境界并能因此获得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或者政府决策者认可的高级专门人才。可见,一旦成为经济学家,其学术思想、学术观点会对社会公众或者政府决策者起到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影响。经济学家掌握着比普通经济学者更为强大的话语权,在经济决策方面,经济学家的话语权不仅高于普通经济学者,而且在常态下,还往往会高于其他学科领域的任何专家、学者,更远远高于普通民众。因此,我认为,经济学家因为其客观存在的影响力而决定了他们必须承担比一般的普通经济学者更高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经济学家不仅要时刻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怀有较高的社会良知,而且还要身体力行地实践其社会责任,外化其社会良知。当社会公益和企业利益、自我私益发生冲突时,应首先无条件地选择社会公益,而不是所“代言”的企业利益,更不是自己的个人私益。更何况在现代企业管理学和公司法学上,都在强调企业或者公司的社会责任,我国刚刚修改的新《公司法》也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即便经济学家担当了公司企业的“代言人”,也应当为实现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尽到最大社会关怀义务。



  相反的,如果一个经济学家在与公司企业建立了“代言关系”之后滥用其“经济学家”的身份,滥用其“话语权”,不仅不去为社会公共利益谋取最大社会关怀,反而去为所代言的企业公司利益进行非正当袒护,那就是丧失社会责任和社会良知的典型表现。近年来,被捅露出来的几桩“经济丑闻”,刮起来的几起“旋风”,舞动起来的几波“摇滚”,可以说激起了不知几千层巨浪,直接冲击到了经济学家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无法也不会再去低三下四地像余秋雨先生所说的那样“对经济学家需要一些容忍”了!如果继续蒙在鼓里容忍下去,必然会纵容那些不走“人”路、不讲“人”话、不干“人”事的经济学家的滥用身份和滥用话语权的行为。纵容这类“形象代言人”、“利益吹鼓手”,就是伤天害理,就是对社会、对人民的道德犯罪。作为“苦旅”了几度风雨、几度春秋的文化名人余秋雨先生,怎么可能对此麻木不仁或者一窍不通?不仅如此,他还以富豪们“对慈善事业还不太了解”、“我国慈善机制不健全”为借口,来为那些不关注慈善事业的富豪们做大庭广众下的赤裸裸的辩护,这尤使我为其感到不安。富豪们的慈善意识、慈善责任是最根本的内在因素,作为一个堂堂的知名学者,连这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都不能理解或者努力地予以回避,我更为其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责任和怀有的社会良知感到忧心忡忡。另外,富裕的人们需要关注弱势群体之义务源,在余秋雨看来竟然是一个“善良和博爱的角度”,对现代中国法律的基本常识可以说是要么腹中空空,要么装作不懂。



  话说到这份上了,土生阿耿许久以来的一个想法,不得不想在这里公开“亮”出来。那就是:我这几年一直想尝尝做研究生导师的滋味,一直想物色一个具有培养价值和培养前途的人来读我的研究生。今天,我从一个社会文化名人的新浪访谈来看,我感觉很有必要把余秋雨先生招收进来,在我名下攻读研究生。考虑到当前研究生教育尤其是招生录取制度中的一些反常怪事,比如华东师范大学招收奥运冠军刘翔为研究生,专业自选,并且硕博连读,还倒贴20万,所以,我准备援引这个招生惯例,免试招收余秋雨先生,并且根据我的研究领域以及余先生需要深造的专业等实际情况准备了法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三个备选专业,供余先生自由选择。拜我为师,我会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在余先生所锁定的专业上,对其精心培育。如果他选择了法学,我将利用我的专业优势,重点在宪法学、法理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方向对其进行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制定培养目标;如果他选择了社会学,我将重点以“学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良知”为研究方向,以已故的巴金老先生的有关著作为教材,学习巴老先生敢于说真话的高贵品质;如果他选择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我将以“学者的思想政治觉悟”为研究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专门进行有关思想政治教育方向的论文指导。



  写到这里,我又联想到了最近《新京报》的一个耐人寻味的报道,说前几天刚刚结束的2005年北大研究生工作研讨会上,北大常务副校长林建华说,北大研究生招生制度和招生模式面临重大改革,在研究生招生方面将更加挑剔,要把研究生培养成创新型领导人才。我尽管不是北大的导师,但我打算在培养余秋雨先生时,也准备借鉴这一培养目标,努力把他培养成真正的创新型领导人才。“不管路有多么远,一定会让它实现”。在师生关系上,我也保证不会违背职业道德,既不做“尿壶导师”,让余秋雨先生“喝尿”;也不会三年不见他,不管我在外边有多少会要开,不管我在多少家公司做独立董事,我肯定会保证每周与他见面,进行得力的学术指导,确保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不至于认不出我的这个研究生;余秋雨先生苦心写出来的学术论文,我绝不会夺取第一署名权,也不会游说第二署名权,我会无条件地允许他独立发表。另外,在生活上,我也会时常关心他的健康成长,以亲情般的关怀让他快乐生活,“我会轻轻在你耳边对你说,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



  如果余秋雨先生愿意投奔我的门下,他将是我的第一位研究生。如果在培养的过程中,发现他有更大的潜力可挖,我还将允许他“硕博连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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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08: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土生阿耿越来越风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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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11: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如果读书人不等于好人,学者怎么会代表社会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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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23: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企业利益代言’就一定会“为所代言的企业公司利益进行非正当袒护”吗?我个人觉得不该一棒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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