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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反腐公约 震慑中国外逃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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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8 10: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决定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称《公约》),对此,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邵沙平分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张智辉表示,《公约》获得批准,将推进我国刑事法制改革。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有些地方与《公约》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公约》被批准后,相关修法工作就要尽快启动。他举例说,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医生收取病人家属红包的行为,很难予以打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才构成职务犯罪。由于医生在收取红包的过程中,没有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所以无法定罪。但是,依据《公约》,医生的这种行为可以受到惩罚,因为《公约》规定,只要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就构成受贿罪。

  邵沙平向记者介绍说,《公约》界定的腐败犯罪,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控制腐败问题上的最新发展,涵盖了贪污、挪用和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等各项严重的腐败行为,和我国现有法律相比,扩大了腐败犯罪的范围。

  她表示,全国人大批准了《公约》,说明我国将按照《公约》确立的反腐败法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机制。这标志着我国在反腐败领域将采用最新的国际法律标准,还将有效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张智辉谈到,据此,我们不仅要适当修改和制定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还涉及到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在实体法上,要适当地扩大刑法对域外犯罪的管辖范围,以使中国刑法更有效地适应惩治腐败犯罪的需要;在程序法上,张智辉主张,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增加证人保护和举报人保护的规定,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增加刑事没收程序的规定,适当赋予反腐败犯罪侦查机关特殊侦查手段,以与《公约》中业已确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相关机制相协调。

  邵沙平介绍,依据《公约》,各缔约国的合作和协助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建立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的制度;第二,建立直接追回财产的制度;第三,建立通过没收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制度;第四,建立确保没收的国际合作的制度。

  张智辉说,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腐败分子,“得手”后一般到发达国家生活和消费。依据《公约》,各缔约国要携手打击腐败犯罪,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国家依约遣返我国逃往该国的腐败分子。因此,批准和加入《公约》,不仅直接导致过往已经逃出国境的腐败分子将有更多的可能被遣返,而且,加入《公约》后,对腐败分子出逃行为的威慑力更是不能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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