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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 衙门系列故事——衙门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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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5 23: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衙门系列故事——衙门的事务  


   1、分班候缺须耐心

     明清时州县政务是围绕着州县长官--正堂、正印官开展的,这种有关政务的活动有很多是没有法律规范的惯例“故事”。

     明清时全国所有的州县长官都是由朝廷吏部选派的,每3年任期届满,他们还都要回到京师报到,根据其政绩,再次参加这种“铨选”,奔赴新的任所。这种铨选与赴任形成了官员的不停流动。在每一年里,总有一千四、五百名知州、知县在任上,同时又有五、六百名知州、知县在回京述职、或离京赴任的途中,还有大约相同数量的知州、知县正因犯罪被革职、或因正致仕(退休)、或正因丁忧(因父母丧而离职3年)之类的原因离开州县大堂的岗位,全国的知州、知县总数大约会有几千名。

     明初规定各衙门要定期(有时是5日一期、有的是按月、有的按季度)向朝廷吏部申报本衙门因任满、病、死、罢、丁忧等缘故而空缺出来的官职职位。吏部就根据这些空缺官职位置分配排队的官员。后来索性就把所有的官职职位都称为“官缺”,排队等候就叫“候缺”,铨选选任官职就叫“补缺”。

     中国地域宽广,各地州县政务繁忙难易程度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所有的州县长官的品级都是一样的,但是按照同样的标准委派官员的话,因为各位官员的能力不同,就会造成处理政务不适应的问题。为此明朝在将州县官品级划一后不久,洪武十四年(1381)就按照各州县负担的赋税数量来确定“繁”或“简”。凡征粮7万石以上的州、3万石以上的县就是“繁”,在这数额以下的就是“简”,在挑选任命州县长官时,要考虑到繁、简的因素。到隆庆元年(1567)吏部奉旨将天下府州县按照“大小、繁简、冲僻、难易”4项标准划分上、中、下3个等级。

     清朝入关仍然按照明朝制度,划分等级的标准简化为4个方面:冲、繁、疲、难。到雍正六年(1728)又进一步明确:“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宫中档案雍正朝奏疏》载雍正六年广西布政使上奏)按照这4个项标准进行划分,将州县缺分成简缺、中缺、要缺、最要缺4个等级。一个地方这4个字都全的,就是“最要缺”,要有过州县长官经历、而且考核成绩不错的人才可以担任;有3个字的,就是“要缺”,也要有过州县长官经历的人担任;有两个字的,是为中缺,可由有佐贰官经历、或在朝考中成绩较好的人担任;只有1个字或1个字都没有的州县,就是“简缺”,可以从初选官的人来担任。凡最要缺、要缺往往由熟悉当地情况的地方督抚来任命,而中缺、简缺由朝廷吏部直接任命。每个省的州县等级划分必须要经过朝廷的批准,一般来说,各省的州县缺要简数量是固定的,升一个简缺为要缺,就必须同时也降一个要缺为简缺。根据《清史稿·地理志》来统计,清末全国大约有5%左右的州县定为4个字的“最要缺”,将近20%的州县定为3个字的“要缺”,30%左右的州县为2个字的“中缺”,1个字的或没有字的州县“简缺”有45%左右。比如晚清的上海县是属于“冲繁疲难”4字俱全的最要缺,而附近的华亭县为“繁疲难”的要缺,奉贤县为“疲难”的中缺。整个江南地区,常州府、苏州府、松江府所属的州县没有一个简缺。

     明清时虽然所有的州县长官“缺”在官品上都是平级的,但是官品只表示朝廷发给的那一点微薄的俸禄,每个州县的贫、富,税收的多少才决定了当官的真实收入水平,所以在官场上很早就把各地州县官缺分为“肥缺”、“瘦缺”。有些地方算不上最贫困,但种种差事会让州县长官疲于应付,动辄得咎,就叫作“苦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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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2、掣签挂牌祈好运

     吏部的文选清吏司掌管着所有州县官的铨选。根据候选人自己所开列的籍贯、履历,首先是要考虑地域回避。至少从隋唐开始,中国地方官任职都是要回避本籍的,明初曾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后来觉得这样做选择余地太少,改为必须回避本省。清朝进一步规定,州县长官的幕友也要回避本府。另外如果有亲属在某省现任官职,也必须自行申请回避。

     理论上吏部文选清吏司应该根据候选人的资历、能力、健康情况来决定派到哪一个州县任职,可是这样做难免会被人指责任人惟亲,难服众人之口。为了能够摆平,明中叶后就把官缺和候选人大致分几个档次,由候选人在自己的那个档次“拈阄”,拈到哪个州县就是哪个州县。可就是这样还是不能使众多的选官人满意,到了万历年间,吏部尚书孙丕扬创立“掣签法”,把官缺写在竹签上,由候缺人当场掣签决定。当时就有人说,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吏部的铨选功能托付给了几根枯竹片。《万历野获编》里说有个陕西籍的老年举人掣签掣得天下号为最难治的杭州府推官一职,当场请求掉换,孙丕扬大怒,认为这人带头给自己捣乱,喝令将这人押到刑部去问罪,老年举人只得流着眼泪接受。上任不到半年就因不能胜任被撤换。不过更多的人觉得这样做“公平”,掣签得缺成为定局,经过修改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

     清朝把参加掣签的所有候缺官员再分成6班:“除班”,就是上述已经排到了位的头一次选官者;“补班”,是因种种原因去职后复职的人;“转班”,应在同一衙门转任同品级但地位较高的职务;“改班”,应改任其它官署同品级官职;“升班”,由低品升到高品官职;“调班”,应调往其它官署任同样官职的人。到了清末,各地督抚权力加强,朝廷只得把相当大的人事权下放给各省的督、抚,具体的州县官缺由督、抚来决定,朝廷吏部掣签原则上只掣得某省。只有上述的“老虎班”,可以在朝廷吏部就指定某省某县,直接到任;“榜下即用班”可以自行“指省”。

     清朝每逢单月为“急选”,由补、改、转、调班掣签;每逢双月为“大选”,由除、升班掣签。日期为每月的月初某日,掣签的地点就在天安门前的金水河畔、东面的华表前。掣签由吏部的一员侍郎主持,有都察院的监察御史监视,候缺人向天安门叩头后就到公案上的竹筒里掣签,签上写有各地的官缺。清末改为仅写各省名称。《不下带编》里记录了当时掣签人的口诀:“时运通,掣二东(山东、广东);通又通,掣广东。时运低,掣四西(陕西、山西、江西、广西);低又低,掣广西。”当时广东地方富庶,又有全国最早的对外开放口岸(广州),海关收入的盈余较多,地方财政较好,被视为肥缺较多的地方。山东有大运河,为最重要的全国南北交通枢纽,城市繁华,号为丰润。“四西”中的山西、江西不算最穷,但被认为是“民风刁玩”,号为难治,也被官场视为畏途。

     按郎瑛《七修类稿》的说法,明朝时在铨选得官后,新任官员都要到吏部“画字”3天,练习把自己的姓名用草体写成一个花体字,这种字体千变万化,已经很难认出原来是什么字,仅仅是一个符号。习惯上这种“花押”主体都是上下各有一横,号称喻义“地成天平”。3天的练习养成书写花押的习惯,万一有必要时就可以吏部存档的花押练习底稿进行对照。

     铨选的过程结束,新任的官员就可以到吏部去领取“凭照”,这是前往该省的通行证。制度上在领取凭照后的15天内必须要起程赴任,于是就应该准备起程。清末官员只是再到掣签所得省份的督、抚驻地去候缺。习惯上当督、抚发布任职命令时,要用木牌抄出挂在辕门之外,称之为“挂牌”。牌上有名的,就可以去上任了。理论上督、抚只有临时任命的权力,挂牌的州县官只是“署任”,是代理官职。署任半年左右,没有大的过错,再报吏部改为“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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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3、诚惶诚恐拜皇帝

     明清时皇帝全面加强了对于各级官员的控制,所有的官员在铨选得官后,理论上都应该受到皇帝的接见,表示他们是由皇帝亲自派出的。清朝制度,凡是初次任用的官员、或是被地方大员保举的官员,在铨选后都要由吏部引见皇帝。这是在掣签结束后就要进行的。

     故宫博物馆至今保存着几万件清朝皇帝接见被引见官员的档案,每个受接见的官员都要亲笔写一个300字以下的履历折,吏部长官在旁边注明该官员的考核等级,供皇帝参考。清初接见的地点一般在皇宫内的乾清宫、或养心殿,每二、三十人为一批。到了后来一般都是在朝会后进行。吏部长官一个个点名,官员上前三跪九叩首。康熙、雍正、乾隆等皇帝往往要和官员交谈几句,并把自己的印象写在那个官员的履历折上。这份履历折以后就保存在皇宫,这个官员以后的升、降、转、故都会记录在上面,成为一份皇宫内的人事档案。比如雍正年间的一件履历:

     “管学宣,江西吉安府安福县人,年三十七岁。由进士,雍正二年四月选授直隶河间府庆云县知县,历俸二年六个月。布政使德明遵旨保举。”后面的考核评语是“中中”,朱批是:“看不透的小材料光景,服劳之人耳。”以后吏部又在折上注明:“已用沁州知州。”

     皇帝的批语往往完全来自他对于官员的第一印象,如另一件雍正年间的履历折:

     “高遐年,浙江绍兴府会稽县人,年四十七岁。有监生考授州同,雍正元年七月命往山西补用。本年九月巡抚诺岷题请委署代州知州。六年七月内奉旨:外授江西临江府知府,着来京引见。十一月内引见。奉旨:着赴新任。”后面的考核评语是“上中”,但朱批颇具感情色彩:“不是浙江生长,总在陕西、河南成人的人,甚去得,着实明白。白红脸,少像石柱。只恐太聪明。若诚实,是一大材料,好府道。”可惜的是,雍正的印象并不完全对应,高遐年才当了一年多临江知府就被降级调用,调到福建备补。雍正九年掣签为京官刑部郎中,又补福建建宁知府,至死也没有能够升到道台一级。

     雍正皇帝对于州县长官的选任极其重视,除了在引见时交谈观察外,雍正三年(1725)还曾规定要他们提交一份到了地方打算如何治理的“条陈”。可是被引见的官员怎么敢在皇帝面前对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新任州县长官没有经验,对将去赴任的地方完全是两眼一抹黑,转任的官员说自己旧任治绩如何好有自吹自擂之嫌,说地方之弊端又恐得罪当地的一大批同僚。只好请人预先写好堆砌词藻、空洞无物的文章,到时照抄一遍。雍正皇帝在9年后对此失去了兴趣,不再要求有这一项。

     乾隆皇帝对于被引见的官员不如雍正皇帝那么认真,除了特别吸引他注意的外,很少有记录他看法的朱批。即使有朱批也比较简单。比如刘墉授翰林院编修时第一次引见,乾隆皇帝的批语只有两个字:“伶俐”。过了10年,刘墉外放为山西太原府知府,引见时,乾隆皇帝的批语是6个字:“有出息,可用者。”后来的皇帝愈发的省事,常常在引见时一言不发,任凭官员们叩好头走路,引见的履历折上最多只有几个红圈。当然官员们的素质也越来越差,清末笔记《埋忧集》里有这么个故事:

     有个松江的布贩子拿出钱来捐了个州通判(从七品)的官缺,在引见时,光绪皇帝看了他的履历,一时好奇,问他:“你为什么要捐官?”那人回答:“我想作官这档子买卖要比贩布买卖赚头大。”光绪帝大怒,当场下令予以革职。这布贩不思悔过,又跑到吏部去大吵大闹,说:“既然夺了我的官,就该把我的银子退还给我!”吏部尚书听见了,又好气又好笑,下令把他抓到管理京城治安的九门提督那里,大板四十、掌嘴五十,逐出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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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4、风雨兼程赴任途

     看过《西游记》的读者都知道,唐僧俗姓陈,他父亲陈光蕊被朝廷授予江州州主,带了新婚妻子前去赴任,不料在途中被强盗杀死,刚满月的婴儿被迫抛江。幸好婴儿被金山的长老搭救,长大后报仇雪恨,出家为僧。这个故事的背景是唐朝,但反映的应该是明朝的社会生活状况。明代小说中类似故事甚多,如《警世通言》第8卷“苏知县罗衫再合”,描写明朝永乐年间进士苏云赴浙江兰溪县当知县,半路上遭强盗抢劫,夫妇失散,差点死于非命;《五色石》第1卷“仇夫人能回狮子吼  成公子重庆凤毛新”,描写嘉靖年间新科进士樊植在赴任途中被响马抢劫,响马任小五顶替樊植去扬州上任;《醒世恒言》第36卷“蔡瑞虹忍辱报仇”,描写蔡瑞虹父母在赴任途中遇害,她忍辱负重,最终报仇雪恨。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明清时州县官赴任时总是要想法凑一个尽可能大的“旅行团”,实际上将来内衙的“工作人员”已经形成,幕友、长随等都随行,往往一人上任就有五、六十人的队伍。

     这样大的一支队伍要跋涉千百里,旅费是一笔大开销。指望朝廷拿出这笔钱是不可能的。按《典故纪闻》的记载,明朝法律规定,知州赴任,给35两“道里费”,知县为30两。只有赴任里程在1500里以上,才可以由驿馆提供脚力;赴云南、贵州、四川、陕西边远地区的州县官才可以由驿馆提供交通工具:陆路驴车1辆,水路红船1艘,但仍旧不得由驿馆提供伙食。清朝依然沿袭了这些规定。

     朝廷不给解决,赴任的官员只好举债。好在北京城里专门有一批放这种“京债”的高利贷者,放的是出门就是至少“九扣”起算的(预扣10%)的本钱,然后再按年“加三”(每年递增30%)或“加四”的利率收利息。明清两朝都曾下令严禁赴任官员举借“京债”,明朝《问刑条例》规定:“听选官吏、监生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清朝依然沿袭。可是这反而成了高利贷者勒索官员的威慑武器。

     乾隆四十八年(1783)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大案:有个名叫张有蕴的贵州举人,经“大挑”得以参加铨选,掣得山西的知县缺,兴冲冲地打算上路。可是从贵州到北京的路程早已耗尽了他的家财,再要到山西去赴任,只得找放京债的借钱。放京债的商人马廷璧看准了这个贵州举人不懂行情,居然放“四扣三分”利的京债,名义上是700两,但实际支付的是“四扣”(700两乘以40%)的280两,还要按照每月三分(3%)的利率生息,每月的利息就要21两。张有蕴到了山西,没能马上补上缺,候了将近一年,马廷璧来到了太原讨债,张有蕴实在无法,又找太谷县人武宁宗、车际泰借“九扣三分”利银300两,实际只得270两,还给马廷璧“利银”250两。又过了5 个月,巡抚辕门挂出牌来,张有蕴署任灵丘知县。他打点还了武宁宗、车际泰45两“利银”,再去上任。想不到马廷璧闻讯赶来逼债,没几天武宁宗也到了灵丘。张有蕴把两个债主请到内衙居住,商量先还一半,可马廷璧非要他一次付清。张有蕴“忧郁莫释”,竟然上吊自杀。这件案子轰动山西官场,一致要求严惩债主。但是按照法律,“违禁取利”之罪最高不过是徒三年,“不足蔽辜”,于是另外比照“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官致死”罪(绞刑)减一等,马廷璧杖一百、流三千里(后来刑部又加重为“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武宁宗只得“赃银”20两,按照法律最高为杖一百,也比照“坐赃”罪,处杖一百、徒三年。车际泰虽未到署逼债,仍旧按“违禁取利”罪,杖一百,枷号两个月。

按照制度,每个州县缺都被确定了赴任的“程限”,原则上陆路每一驿馆之间的驿程限1日,无驿馆地方按日行50里计算程限。法律上专设“赴任过限”罪名,每违限一日处笞十下(折为罚俸)。只有在沿途州县长官证明确实是因风雨水旱、盗贼堵路等原因才可以拖延赴任的期限。

     赴任的官员在顺路、或绕道不多的情况下,经朝廷恩准,可以给假“衣锦还乡”,看望父母,祭扫祖坟。尤其是新科进士的这类要求大多都会被批准。不过官场上有一个大忌讳,就是赴任可以走弯路,但决不能走回头路,即使是回头走几十步也被认为是不吉利的。据说一走回头路就会宦途不顺,会遇到“鬼打墙”,老在原地踏步,再也升不上去了。

     虽然赴任程限很严厉,要求风雨兼程。但是有时赴任的官员在快要到任所时会冒着受罚的危险,故意拖延时间。这往往是为了避免在正月、五月、九月这3个月里上任。这是很久以来官场的禁忌,据说凡是在这3个月里上任的官员都要倒大霉。至于为什么这3个月份会给官员带来恶运,却是谁也说不清。郎瑛在《七修类稿》里猜测,因为这3个月为寅、午、戌,都是属于“火运”的,而臣下的臣字,古音为“商”,商为金,按五行相克的原理,正好是火克金。所以官员唯恐避之不及。但郎瑛的说法只是自己的臆测,正、五、九这3个月在隋唐时已经被确定为“禁屠月”,不得屠宰,更不得执行死刑。这或许是和佛教的教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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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5、威风八面摆排场

     明清时每一任州县长官的上任都必定要搞得轰轰烈烈。得缺的州县正印官刚一起程离京,或离开督、抚驻地,就会派一长随(一般为钱漕门上)先期赶到任所衙门,传送新任正堂的一张“红谕”。据《宦乡要则》的记载,这张红谕的内容如下:

     “新任某府某县正堂某姓    为公务事。照得本县择于某月某日出京,由某路上任。迎接书吏、各役俱在某处伺候,不许远迎。上任日期另行知会。来役不得雇替,执事务要严明,衙门应各修整,必须清洁,勿许泰侈。六房科职掌事宜须知册,各房吏先行赍投查阅,勿得违错取究。须至谕者。          右谕六房书吏准此。”  

     得到这张红谕后,全衙门就要动员起来,将衙门打扫粉刷一番。如果长官谕示不直接进衙门,要等交代后再进衙,就要为新长官找一个临时的公馆。同时旧任长官也要自动移居城内的临时公馆。

     赴任的官员在离任所州县城还有3站路的时候,就要和师爷们拿皇历算了又算,卡定一个黄道吉日、吉辰、吉时,作为自己上任的时刻。定下时间后,再派一个长随到衙门,传送一张牌票。这张牌票写的是:

     “新任某省某府某县某姓    为公务事。照得本县择于某月某日某时上任。应用夫马,合先遣牌知会。为此仰役前去,着落兵房各该吏书照依开后夫马、轿、兵各数,一一遵行,毋得违误取究。须至票者。

     计开:大轿几乘,中轿几乘,小轿几乘,坐马几匹,棕套几件。其余铺兵、吹手、伞夫、皂隶、执事各役等项,仍依旧例俱于某处伺候。        右仰兵房书吏准此。”

     接到这张牌票,衙门的书吏、衙役要按指示准备好迎接的器具。到了指定的那一天,早早的就在交界路口等待。等长官的座轿或座船一到,就齐齐跪倒叩头,由兵房吏呈上“须知册”,长官不用出轿,传话“起去”,吏、役们齐声谢恩。长官再换乘官轿,官眷在青布幔遮挡下换乘大轿、中轿。换乘结束,长官要跟班传话“起轿”,于是鸣锣夫、鼓夫按着7声锣、1声鼓的节奏,鸣锣开道。吹鼓手吹吹打打,皂隶们排好全副仪仗,浩浩荡荡随同官轿前进。尽管明清的法律有严禁,但习惯上衙门的书吏衙役要预先在进城的道路上设3批迎接的队伍,“头接”、“二接”、“三接”,场面很壮观。

     无论来路如何,新官上任总是要从东门进城,由东往西前进。州吏目、县典史之类的首领官率领各杂官、各房典吏、全城生员在城门口迎接。按惯例,长官第一晚应该先到城隍庙烧香,斋戒宿庙,独自睡在城隍庙的宰牲房。官眷则先进入内衙。

     第二天一大早,长官再正式祭祀城隍神。祭祀结束后上轿,全副仪仗正式进衙门,仍然是尽量走东向西的道路,这叫“紫气东来”。到了衙门口,向南转半圈,这叫“兜青龙”。衙门的6扇大门一起打开,长官的官轿一直抬到大门内才下轿,长官全套公服,朝仪门一跪三叩首;再进仪门,登丹陛,传头梆、二梆、三梆,升暖阁,向北三跪九叩首,朝拜公座,“叩谢圣恩”。有的是马上就朝早已搁在专制印架上的官印叩4个头“拜印”,也有的是要进内衙后才拜印。这官印是司印长随隔夜从旧任长官那里亲手拿过来的。

     以上这些程序在进行时,每一步都有州县官学的礼生在旁边高声唱赞。拜完了印,长官就要抖自己的威风了。将礼生送到月台,由西阶下去,长官就传令击点“升”,皂隶赶紧擂响三通“升堂鼓”,长官踱到公案后坐下,满院的皂隶、民壮齐声高喊,一齐挥舞水火棍,几次三番,这叫做“排衙”,算是赶走了一切祟气。

     长官首次升堂的第一件事就是“画卯”点名,长官手拿朱笔,佐贰官、首领官、杂官、六房典吏一一点到,就在卯册上判一个“日”字。

     第二件事是接受官吏的拜贺。佐贰官、首领官、杂官上前叩头,长官得起立拱手答礼;以下六房书吏一房房上来叩头,大老爷这就安坐受礼了。衙役们只远远的在丹陛下集体叩头。

     点完名、受完礼,上任仪式就算结束了。书吏、衙役们退出,长官在二堂摆席,拿刚才祭祀城隍的酒肉招待佐杂同僚。酒过三巡,佐杂官就得识相地退出。长官退入内衙,上任的排场才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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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6、莫名其妙敬鬼神

     上文已提到州县衙门是个鬼神充斥的地方,新任长官新来乍到,必定要礼貌鬼神,才能心安。所以在上午的上任仪式结束后,下午长官还得起来一一祭祀衙门里的鬼神。

     首先要拜的是衙门大门院落里的土地庙,其次是内衙院落的宅神、门神、灶神,等等。特别奇怪的是各地衙门往往有不少莫名其妙的鬼神,也是不得不拜的。

     袁枚的《子不语》中搜集了不少长官需要祭祀的衙门鬼神故事。比如“刘伯温先辈”一则:浙江上虞县衙署的后院里,有一个古墓,每任知县到任都必须礼拜,可谁也说不清这个古墓里葬的是何时圣贤。乾隆年间,有个姓冉的知县到任,礼房书吏告诉他这个惯例,冉知县觉得要拜这么个无名死鬼实在是太荒唐,就问礼房吏,是否有人不拜这个古墓的知县。那礼房吏想了想,说:“前几任有位张知县没有拜过。”冉知县又问:“这位张某人现在怎么样?”礼房吏说:“现任湖北布政使。”冉知县一听放心了,说:“我效法张公,不拜了。”可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冉知县做了个恶梦,梦见一个古装打扮的人来骂他,说自己是元朝时此地的县官,姓苏名松,死后葬在这里,“刘伯温还是我后辈,你竟敢不拜我!”冉知县强辩道:“张某人不是也没拜吗?”那人说:“张某人当时气正盛,现在他运气已衰,我正要去取他的眼睛!”冉知县吓出一身冷汗,惊醒过来,第二天赶紧穿上全套朝服,恭恭敬敬的到那古幕祭扫一番。不久听说那位张公被革职,眼睛也瞎了。

     “天台县缸”的故事更荒唐:浙江天台县衙门的三堂一直空关着,里面就放着个黄沙粗缸,据说这是明朝的遗物,每一任新知县到任都必须对着这个缸行三跪九叩首的大礼,否则就要倒霉。如果知县能够升官,那缸就会凭空而起;相反如果会降级罢官,那缸就会下陷到泥地里。

     “张飞棺”一则说四川巴州衙门里悬挂着一个红色的大棺材,据说是张飞的棺材,每任新知州尽管对此都将信将疑,可也都照拜不误,唯恐这位“万人敌”的汉大将军降祸于自己。

     其它的明清笔记中此类传说也很多,其中提到地方官上任后要拜的鬼神最多的衙署是广东肇庆府衙。肇庆府就是宋朝的端州,包拯曾任该州刺史。宋元以来民间传说中包公一直是白天治民,夜晚治鬼的活神仙,所以肇庆府衙的鬼神遗迹极多。仅《留仙外史》中就记载了“肇庆府署五异”:在大堂前有一个大石瓮,据说是包公镇妖之物;大堂的暖阁后就有一个盖着铁板的古井,据说是包公镇水怪的;大堂后有棵奇形怪状的大树,据说是“张四姐摇钱树”;衙署的东侧有座用砖石封闭的高楼,叫“乌台”,据说就是包公晚上断阴事审鬼的地方;每任地方官都必须要对这些遗迹一一礼拜。此外当地还有“包收卢放马成湖”的民谣,说是包公当年关了一批恶鬼,如果有姓卢的来此地当官,鬼怪都会出来,如果有姓马的来作官,就会发水灾。有次有个姓陆的来此地作官,阖府大乱,绅士们上书朝廷,直到姓陆的被调走才了事。

     这些传说自然是荒诞的,可是当时的官员却对这些莫名其妙的鬼神一一礼拜祭祀,实在是有违孔夫子“不语乱力怪神”的遗训。这里的原因也很简单,官员们来到人生地不熟的任所,面对的都是陌生人,而又必须要作出一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青天大老爷”面目。这种反差使他们不愿意违反任何的“老规矩”,他们对这些莫名其妙的鬼神祈求的是避祸,尽量逃避一切会危及宦途前程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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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7、一板一眼办交代

     《儒林外史》第8回写到,王惠赶到南昌府上任,和前任的蘧知府为着交盘的事牵扯不清,蘧知府无奈,叫自己的儿子蘧景玉去打交道。蘧景玉为人乖觉,见王惠无非是想要钱,就说:“家君在此数年,历年所积俸余,约有二千多两银子,如果这里仓谷、马匹、杂项之类有什么缺少不敷之处,悉将此项送与老先生任意填补。”王惠听了满心欢喜。过几天蘧景玉果然派人送来了银子,王惠笑纳,给蘧知府“出了结”,蘧家父子这才得以回家乡。

     这里提到的交盘,也称为“交代”,是指新官和旧官之间办理交接。明清法律规定,旧官只有在新官出给“保结”、保证一切事务均已交接清楚、以后的问题一切归新官负责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开。这就是王惠“出了结”的意思。

     明太祖朱元璋曾亲自下达敕谕,颁布《授职到任须知》,明确交接“明白件数”有31项:“一祀神、二恤孤、三狱囚、四田粮、五制书榜文、六吏典、七吏典不许那移、八承行事务、九印信衙门、十仓库、十一所属仓场库务、十二系官头匹、十三会计粮储、十四各色课程、十五鱼湖、十六金银场、十七窑冶、十八盐场、十九公廨、二十系官房屋、二十一书生员数、二十二耆宿、二十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二十四官户、二十五境内儒者、二十六起灭词讼、二十七好闲不务生理、二十八祗禁弓兵、二十九犯法官吏、三十犯法民户、三十一警迹人。”

     这个交接清单可谓洋洋大观,一般是由六房书吏分头准备,按着《授职到任须知》的名称,就叫做《须知册》。明清法律规定《须知册》应在新官到任前10日内完成,否则即按“违制律”处罚。因此上引“红谕”中要求六房书吏分头准备后即要迎着新官赴任来路递呈。各房书吏先开列本房吏员书手名单、充吏年限、籍贯,再开列本房应交接事务。六房开列的《须知册》后都要有各房司吏、典吏的签名画押,保证没有差错,否则“甘当重罪无词”。

     拿到这一厚叠的《须知册》,新任长官就心中有底了,到任后即按照《须知册》一一查对原存帐册和档案、实物、人员。当然长官无法分身,一般都是仰仗师爷及诸位“爷们”分头把关,事实上旧任长官也是靠师爷、“爷们”结帐,于是师爷对师爷、爷们对爷们进行交接。主持人一般是钱谷师爷,钱漕门上协助。

     交接清单上的31项事务中有不少是“软指标”,根本可以忽略。真正称为交盘焦点的主要是有关财产事务的交接,因为明清法律都规定州县长官如有帐目不清、亏空公款,一律都要填赔,数目多的要革职罢官,直到抄没家产。新任长官最怕的就是接一笔糊涂帐。

     为了防止新旧交接拖延不清,明清法律规定州县长官的交接必须在1个月内结束,如果1个月仍然授受不清、新旧任之间意见不合,由上级委派官员来监察交盘。新任或旧任长官也可以指名请求上级委派附近被官场上认为公正的官员来“监盘”。不过到了这一步,双方的面子都不好看,而且在当地官场上留下一个恶名,对“官声”大有妨碍。正直的师爷都主张“大约新任肯吃亏一分,百事皆了”(《幕学举要·交盘》)。所以上述《儒林外史》故事中当旧任愿意拿出银子来时新任就喜出望外了。

     清点交盘一般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最容易的是衙门的房屋家具、驿马,从此入手交代为好。比较麻烦的是仓库。财帛库还不难,只要一一数清大元宝和各种实物即可。可是存放漕粮的粮仓、以及州县常平粮仓里满囤的粮食很难全部秤量,而且还有存粮的新陈比例,灰分、瘪谷的折扣问题,也是极难搞清的。因此很多师爷都建议新任不要太过分,虽有霉变,酌情要旧任拿出点银子来就可以了。

     交盘中另一个棘手的难点是赋税的征收。由于明中叶后纳税期限很长,纳税人可以在10个月内纳完,因此旧任有可能将已经征收的赋税数额“飞洒”到众多的小户上去,造成帐面上大范围的拖欠户,而已征部分则落入旧任离去的行囊。新任不可能在1 个月里一一搞清。等到拖欠户喊冤时,旧任早已远走高飞。所以《幕学举要·交盘》认为,这可以要户房书吏来做一个全面的“具结”保证,将来惟户房是问。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仔细盘查历任交代的帐册,切实搞清本州县的赋税总额,并仔细盘点存银数目,“必求确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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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8、新官上任三把火   

     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每个州县官长官到任都要做出一副开辟新气象的模样,这既是为了让当地的士绅百姓觉得自己确实象个清官,更主要的是为了吓唬本衙门的佐杂官员、书吏衙役,做出一副强龙硬压地头蛇的样子。

     明朝人蒋廷璧的《璞山蒋公政训》中的“立初规”,就说明了新到任官员这种色厉内荏的心理:“任后左右、前后、大小一应人等,俱是本县之人,惟我是外人,他个个都要瞒我欺我、问人讨钱。到任之后,一应人役俱要防范,决不听他言语,误了我正事。”他劝告到任的州县长官要“立初规”,“新官初任,须立一严规矩,使人不犯,就是门面矣”。有意立一个简单一点的新规矩,抓住违反的书吏衙役就是一顿打,“要十下、五下打人,事方易完,人心知警”。而且打人“只是十下、二十下,重打足矣,不可多打。亦要平平做去,不可作声色。须要持重,慢慢行去,不可轻躁猛急”,完全是一副高人姿态,方可在气势上压服衙门里的书吏衙役。

     树立官威单靠打人还不够,还要做出一副自己深谙州县事务、不容易被蒙蔽的样子。明朝《新官轨范》告诫州县长官,到任几天后,就要亲自巡夜,带上靠得住的家人及更夫,执掌灯烛,衙门内各处门户锁钥的封条是否完整、墙壁闸板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第二天上堂就对当该书吏、衙役一一予以严惩。以后也要每隔十天、八天就亲自巡夜一次,“如此则下人不敢怠慢误事”。

     在政事的处理上也要显示出熟练老到的样子。明朝人吴遵写的《初仕录》强调州县官长官到任后要仔细阅读本衙门原有档案,每处理一件较为繁难的政事,可以先假意问当房书吏过去历任长官是如何处理的,然后暗中查对旧案,如果发现书吏蒙弊侵欺,即予以严密惩,这样才显出高深莫测的样子,使书吏衙役之辈心怀畏惧。

     对于当地的豪绅阶层,到任后也要做出一副不亢不卑的样子:谢绝大多数绅士的祝贺来访,收到的贺礼,隔几天一一回访,客客气气地送回去(明刘时俊《居官水镜》)。甚至有的新到任州县长官会有意查访扰乱地方的劣绅予以惩治,这可以在官场上博得一个“有风力”的名声。先查访到几个名声大、作恶多的土豪,首次升堂就把这几个抓来,重打一顿“迎风板”,然后枷号示众(明顾公燮《丹午笔记》)。不过这也是要有极大的魄力才可能做到。一般也是出些告示予以警告也就算是烧过一把火了。



     到任之初往往要着意表现“清廉”。以上所说的送还贺礼就是表现之一。还要出些告示,明言“本官一毫不会妄取,此心天地可鉴”之类的“硬话”。一般还要专门给本城的商号铺户出一个告示,宣布本官内衙所用日常用品都会依照时价购买,如有书吏、衙役声称奉本官之命前来白要,可立即扭送本衙,定予痛惩。

     不过实际上官场普遍信奉“凡事皆有成规始无过错”(明《初仕录》),三把火烧过,老规矩还是不能动,该拿的照拿,该办的照办。明《新官轨范》说:“到县凡百行事,不可擅自更改。待六房吏典每日行事,如各有条款,照依旧行。如有一件事行的无有条款、不合人情,却照咱每(们)写上规矩。”这里的条款显然并非国家制度,不过是本衙门的老规矩而已。《初仕录》强调更要顾及本地上司的办事惯例,“尤宜究心”,各项事件“曾否问理、有何成案,从头彻尾,仔细考核”。体会“上司之定夺、前官之申呈,如何得允、如何取驳”。才可以胜任愉快。清廉的样子摆过了,自然也就仍依老规矩该受的孝敬还是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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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9、“为民作主”判是非



     中国古代地方基层政府都是行政司法不分的,民间百姓对长官的第一印象就是审断是非的法官形象。在传统的戏曲、小说中,官员的主要形象总是坐堂审案的法官。公案戏、清官戏流传至今盛演不衰,以至于在当代人的心目中,古代的地方官就是包拯、海瑞之类坐大堂、拍惊堂木的形象。所以一直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州县官与其说是以行政兼理司法,还不如说是以司法兼理行政(林咏荣《中国法制史》)。

     明清的制度大大加强了知州、知县的审判职能,强调只有州县的“正印官”、“正堂”才具有裁判权,其它的佐杂官一律不得审判案件。即使是负责治安的吏目、典史、巡检之流,也只有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有侦查、初审的权力。尤其强调从收状、勘验、破案、审判等等全部司法过程都要由州县长官亲自主持,责无旁贷。所谓“为民作主”、“为民父母”,主要就是体现在知州、知县这个独揽的裁判权力。各个上级官署对于州县长官的考察也主要从这个方面进行。就官员自己所认为的当官威风“坐堂、洒签、打人”,也是司法审判事务。明清士大夫大多也认为当州县长官的第一要务是司法审判,如《平平言》说“县事多处词讼”,《聊斋志异·冤狱》说“讼狱乃居官之首务”。因此在叙述明清州县事务时当然也要先讲司法审判事务。

     州县诉讼审判事务是相当繁忙的,州县长官每年往往要处理上千件案件。清朝嘉庆年间安徽六安州一位新任知州在10个月里裁判了1360件案件。这个六安州是个“繁疲难”的要缺,而山东的丘县(今属河北)仅是一个简缺,但在《清史稿·张琦传》里称赞清官张琦能干,一年多的丘县知县任期,审结了两千多件案件。汪辉祖所任的湖南宁远知县,也是一个简缺,但每旬仍要用7天审判,两天催征,一天处理文件。按照《清史稿·地理志》统计,当时的州县缺挂有“难”(诉讼发生率高“民刁”,命盗大案多“俗悍”)字的要将近50%。可见即使是才能一般的州县长官,其审判业务量仍然要高于现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位法官。

     司法审判事务千头万绪,以下按照诉讼案件的过程分别介绍起诉、受理、传讯、勘验、侦查、审讯、判决、执行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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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10、放告收状细观察

     史书记载北宋时,包拯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开封府,有不少兴利除弊的举措,其中有关司法的一项是:他下令打开衙门的大门,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他案前起诉,据说这样一来就使奸吏无法从中捣鬼。由于宋元时期包拯被神化,他的作法也被人普遍认同。明朝开始就规定,州县长官必须和包拯一样亲自接受民间的起诉,不得经过书吏的转手。这样坐堂接案成为州县长官的一件要务。

     这项制度的起草者大概没有考虑到象包拯那样精力过人的官员是不多的,后来明朝的官员就自行调整,形成了一个于法无据的“放告日”惯例。放告日也叫“词讼日”,就是限定民间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日期才可以起诉。这是一种“土政策”,当然不可能会有全国统一的日期,不过到明末清初时,大多数州县都为“三六九放告”,即每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为放告日,允许百姓当面向州县长官提起诉讼。晚清大多数州县进一步压缩为“三八放告”,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为放告日。

     按照儒家的传统观念,诉讼是不可提倡之事。清朝康熙年间制定法律,规定每年从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为“止讼”期,除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大案件外,“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州县长官有受理的,就要受到参劾。其理由是四月到七月底正值农忙,不得因“细事”妨碍农耕。因此每年到四月初一,州县衙门的大门两侧就会竖起“农忙”、“止讼”的大木牌。不再放告。

     明清时提起诉讼都必须具有书面的诉状,俗称“告状”,状就是文书的意思。人命、盗贼之类在重大案件可以不受放告日的限制,到衙门的大门外“喊禀”,或可以击鼓、打锣,惊动长官出内衙来接受起诉。不过要是受理的话,当事人还是要补一张状子。书面诉状的格式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只是约定俗成。一般来说要求“一事一状”,要有明确的被告姓名及其住址,事实叙述应简明扼要,状后要有起诉人亲笔画押。一般一张状子不得超过两百字。

     明清法律规定起诉一定要有本人具名,严禁匿名告状,一见到匿名书立即就要烧毁,匿名告状人被发现后要处绞刑。递送匿名状进衙门的人要处杖八十,受理的官员要杖一百。被告发的人无罪。能够当场抓获写匿名状的,赏白银10两。

     清朝法律又规定要从民间挑选正直识字良民考选“代书”,一切诉状要由代书书写、盖有官府发给代书的木戳,才可以呈递。不过民间一般是找“讼师”起草诉状,再请代书誊抄。

     放告日这天,衙门发头梆、打开大门后,皂隶就在大门两侧树起“放告”牌,起诉的人们早就在照壁前等候,见了出放告牌,就到东侧排队。待发二梆后就被皂隶领到大堂院落内等待。州县长官升堂后,跪在月台下的起诉人就依次从东阶上月台,将状纸递交给坐在长桌后的刑房书吏,到月台中间给老爷叩头后,再从西阶下来,仍旧跪下。刑房书吏将状纸逐一登记,等到全部收齐,再交给值堂长随。值堂呈上长官。长官逐张翻阅,并逐个传唤起诉人上月台问话。长官要仔细观察他的年龄相貌是否和诉状上开列的起诉人情况相符。按照明清法律,除了妇女、官员、有功名的绅士、残疾人以外,所有的起诉人必须自己亲自递状。而一些“讼棍”经常替人打官司,这个月冒充张三、下个月顶替李四,长官要仔细观察是否又是讼棍代诉。看了相貌,再提一些有关诉状内容方面的问题。实在认为荒唐的,可以当场驳回起诉,不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问完后即退堂,把一叠诉状交给内衙的刑名师爷去处理。

     放告收状虽不难,处理不好也会闹笑话。《清朝野史大观》里就有一个县官坐堂收状丢丑的故事。有个姓徐的到浙江长兴县当知县,刚到任时,每次放告,都要抓住告状人状子里的一些矛盾之处当场严厉责问,告状人回答稍有迟疑,就喝令驱赶,甚至洒签打人,以此显示自己的能干。当时长兴县有一个把持乡间的贡生,说话尖刻,衙门的书吏、衙役也惹不起他。有一天这贡生为了家事,到衙门告状,刑房吏在收状时特意把贡生的状纸放在最上面,想早点完事。想不到徐知县也早就听说这贡生的厉害,今天有意要杀杀他的威风,见了贡生的状纸就翻到最底下。这天来告状的人有上百人,徐知县故意喋喋不休地一个一个仔细盘问,那贡生在月台下跪得膝头发麻(理论上贡生可以不跪长官,但明明可以派遣家人代告,却自己亲自告状,就必须要下跪),可又无可奈何,窝了一肚子火。徐知县问得得意,觉得头皮发痒,不经意地摘下顶戴搔头。那贡生一见立刻站了起来。徐知县大怒,说:“亏你是个读书人,这里难道是你站的地方吗?”那贡生不慌不忙,用手指着徐知县的头,说:“你自己才不懂规矩,世上有衣冠不整、光着脑袋坐大堂的吗?”说完扬长而去。徐知县瞠目结舌,一时想不出话来反驳,眼睁睁看那贡生走出大门,在众人面前大丢了面子。以后到底还是找到那贡生的丑事,狠狠惩治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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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批词息讼方好官

     收下了百姓们呈上的诉状并不表示大老爷就答应为他们“作主”了,大老爷还要对这诉状仔细分析,正式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在明清时一般叫做“批词”,简称为“批”。严格按法律而言,除了人命、盗贼等重大案件外,土地、钱债、婚姻纠纷以及轻微伤害案件从起诉到结案只有20天的期限,因此收状后的三、四天内就应该作出批词。

     收状后作批词的并不一定是老爷本人,大部分情况下这是由刑名师爷起草的,经长官过目,签押长随画行,稿案长随将批词和诉状原件一起送到刑房。刑房书吏将批词誊抄后再传到内衙,标判长随朱笔圈点、司印长随盖印,公布在照壁上。当事人见了自己诉状的批词,也可以出点“抄案钱”请刑房书吏再给一个抄件带回去。

     受理案件的批词比较简单,只要用朱笔批一个“准”字、甚至画个勾也就可以了,就表示“准状”。或者写“候差提查讯”几个字,诉讼当事人就知道是准状了。至多是略写几句理由,通告原告、证人不要远离。

     不予受理的批词就复杂得多,要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逐条用法律、或“情理”驳回。原告看了不准状的批词,可以附上批词向府、道、省按察使司逐级“上控”。没有批词就上控即构成“越诉”之罪,上级衙门不会受理。而批词上若有漏洞,给原告人抓住理由上控,就会给上级造成坏印象,影响到考绩。

     好的批词往往脍炙人口,这里略举几例:《坚瓠集》载长州县里有一对夫妻时常吵闹得不可开交,邻居不得安宁,就到衙门告状,还到典史衙递帖,请典史派皂隶去抓这对夫妻。知县梁廷桂的批词是:“夫妻反目,常事;两邻首告,生事;捕衙申报,多事;本县不准,省事。”

     《丹午笔记》记载清朝杨朝麟的批词也很有趣。有一个妇女告强奸案的批词,更让人忍俊不住:“尔孀妇也,乃入人之室、坐人之床、饮人之酒,如是而犹得谓之强,可乎?试问阊门吊桥上,来千去万人中有一个信你的,本官便准你的。”另一件是尼姑起诉自己徒弟还俗嫁人,批词为:“小尼姑脱却袈裟,便穿衲袄,正佛家所谓欢喜法门也!尔独何心?乃欲使之老死空门乎?尔如见猎心喜,不妨人云亦云。”

     中国古代按照法律诉讼都不收费,但是实际上衙门书吏、衙役的陋规常例却是必不可少的。不过陋规常例由诉讼的哪一方来出,各地惯例不同。清王有光的《吴下谚联》里收了一条嘉定县的俗谚“图准不图审”,说是嘉定县和青浦县相邻,但是风气完全不同。嘉定县每年的诉讼案件总有上千件,而青浦县每年的诉讼案件不过几百件。究其原因却也很简单,青浦县衙门的惯例是,凡诉讼方面的陋规常例一律由原告、被告双方平摊,百姓肉痛钱财,“一时之忿,缓则渐消。或经居间劝处,遂不至成讼”。而嘉定县衙门的惯例是,陋规常例都由被告方承担,这样一来,民间有纠纷时唯恐自己成被告,先下手为强,总是争先起诉,“呈状者争先而进”。而且为求批准受理,“是必装点情词,以图一准”,而受理以后,对方就已经吃了亏,往往就愿意和息,原告也不想把事做绝,不会真的按诉状要求进行诉讼活动,形成“图准不图审”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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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朱点牌票勾两造

     当决定受理案件后,州县长官就要先设法开导,再斟酌是否要传讯被告和证人。根据台湾淡水、新竹档案保留的各种牌票底稿来看,有多种牌票是带有开导或诉讼准备性质的。如具有开导意义的“督责票”,是对一些简单的民间债务纠纷由差役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票上都写着“如敢违抗,准即禀带赴县”的字样,如果债务人在督促下履行了债务,诉讼就不再进行。对于已有判决的督促执行,也是发出这种督责票。

     “和息票”是最典型的开导性质牌票。上面写有“理息”、“妥为理处息事”等字样,差役持票到当地召集“地方”或有声望的乡绅,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和解的,就呈“息词”;双方不愿和解的,就在票上写“两造固执己见,不传断难了结”字样,禀复州县长官。

     写有“谕止”字样的牌票也有一定开导意义,差役持票制止双方的械斗、非法拘禁、强占房屋、财产等行为。

     为诉讼做准备的牌票也有几类。一种是“调查票”。比如有的牌票上写明“查明”、“查复”字样,持票的差役要向“地方”及两造、邻居、证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禀复”长官。有些涉及山林、土地的诉讼,牌票上写明应“查勘绘图”,要差役绘制争议地点的详图禀复。有的是写“吊契”、“吊帐”之类文字,则是要求差役向当事人吊取有关的书证。还有一些写有“封贮”、“封收”、“标封”、“查封”等等带有“封”字的牌票,差役持票和封条可以封存财产。

     开导无效、并已为诉讼进行做了准备,就要正式传唤被告、证人。刑房书吏按照诉状上开列的被告及证人姓名、住址,作一份应予传唤的名单,报内衙定夺,在名单上圈定要出牌票传唤的人。由于上文已提到“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正直的师爷和州县长官都主张尽量减少传唤的人数。这叫做“摘传”,“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干证分列,自可摘芟。少唤一人,即可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佐治药言》)。

     传唤中最要谨慎的就是传唤妇女。在传统观念上,以妇女在众目睽睽下到庭受审为奇耻大辱。明清法律规定除了告发谋反、叛逆、子孙不孝、被杀伤、被盗贼之类重罪外,妇女不得为起诉的“状首”,只能由父兄子孙代为呈状、出庭,这称之为“抱告”。妇女应诉、作证的权利虽然未被剥夺,但在实际司法中除了命、盗、奸案外,也都不予传唤。所谓“妇女颜面最宜顾惜,万不得已,方令到官”(《幕学举要·总论》)。清朝《牧令书·听讼》甚至说:“凡词讼牵连妇女者,于吏呈票稿内即除其名,勿勾到案。”即使是奸情罪案,只要“犯奸尚在疑似者,亦免唤讯,只就现犯讯结”。这是为了“养其廉耻,亦维持风教之一端也”。

     以上所说的都是正直的州县长官或师爷对于传讯的基本态度,但如果是贪赃枉法的州县长官、利欲熏心的师爷、狐假虎威的衙役,那么签发牌票的态度就大不相同了。牌票不仅是衙役捕快的衣食来源,也是贪官和当事人联系、讨价还价的“信息载体”。如果有哪个后台不硬的土财主涉及人命、盗贼、伦常之类诉讼,贪官就会视为“奇货可居”,把事情张扬起来,雪片似的签发牌票要拿人到案。事涉妇女更是偏要发票去传,要恐吓那户人家拿钱出来。

     接到牌票的人家要花钱消灾,可是并没有办法和州县长官直接联系。有点面子的,就要请能够和长官说得上话的乡绅、官亲等从中斡旋。乡绅前去求见长官,代表当事人讨价还价,以一个双方能接受的价码成交。但是白花花的银子直接送进衙门会被人发现,也唐突了“老父母”的脸面,所以还是要由“通关节”的乡绅出面,以送点心、花彩、土产之类为掩护,点心里藏珠宝,酒坛里放银锭,送入内衙。

     没有面子,请不动乡绅,找不到官亲,就只好求送达牌票的捕快“过龙”。实际上捕快也不可能和长官直接说上话,还是要再找随侍长官的门子、长随等再“过龙”,几经转手,花费更大。如果捕快和长官已早有默契,也可以直接在牌票上传递信息。比如在缴销的牌票上作记号,有意把日期写错为“某某百”,或在日期上加圈加点,暗示当事人愿意出的贿金数目。长官见了心领神会,如果同意,就在做了记号的数目字上加朱笔点。再发给原捕;如果不同意,就会再发牌票勾传,或者在原票上直接朱笔写数目字,发给原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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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13、兴师动众去勘验

     明清法律都强调州县长官要亲自勘查盗案、命案的现场,并且亲自主持验尸。这合称“勘验”,是明清州县长官的一大重任。按照清朝《吏部处分则例·刑部》的规定:“事主(盗案的受害人)呈报强、劫盗案到官,该管印官不论远近、无分风雨,立即会同营汛武弁,赴事主家查验前后出入情形,有无撞门、毁户,遗下器械、油捻之类,及事主有无拷镣捆扎伤痕。并讯地邻、更夫、救护人等有无见闻影响,当场讯取确供,填注通报文内,详明该管各上司。倘印官不亲诣查验、捏饰填报,照溺职例议处。”同样在接报人命案件时,州县长官也要在当天动身前往现场验尸。如若迟延1日即降一级调用,迟延两日降三级调用,迟延3日或捏报亲临者,革职罢官。

     勘查的一般作法是带上捕快衙役到现场搜索,并盘问事主及附近邻居。大多数省份还要求画出勘查现场图。勘查结束后要立即填写“通报文”申详上司,简称“通详”。通详一般的写法是力求简洁,牵涉到的人、事越少越好。因为在以后结案时的“申详”里可以结合口供再次报告勘验情况,如果原先的通详过于详细,和后来破案的情况不符,就会遭到上级的驳诘。  明清时往往有以人命图赖人的恶俗。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31中有段话,就是讲这种恶俗。“官府一准简(检)尸,地方上搭厂(覆盖尸体的简易木棚)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

     即使没有人告状,只要在谁家的土地或门口发现了无名尸体,这户人家也要负担验尸的这些陋规常例。《子不语·钱县丞》记载的一则故事就是反映这种情况的。

     徐州睢宁县的陋规是县官到哪里验尸,尸体所在地方的地主就要给县官8贯钱。有一次某村河边发现一具浮尸,睢宁县知县正好公出,由县丞钱某代理,钱县丞就前往当地验尸,确认无伤,尸体掩埋。刑房书吏送上“常例钱”8贯,钱县丞见穿钱的绳子是鲜红色的,问是怎么回事?书吏回答说那户人家很穷,拿不出常例钱,只好将一个女儿以20贯身价卖给财主家做了小妾,因为是“喜钱”,才用红绳穿钱。钱县丞听了,动了恻隐之心,下令把那户买小妾的财主传来,说:“我逼别人卖女儿得这笔钱,是大不仁;你乘别人危急而买人女儿,是大不义。我决不要这笔钱,你也赶紧把那女孩送回娘家去。”那户财主只得答应。钱县丞又叫来那户穷户,退还8贯钱,又问卖女儿其余钱的去向,那人说都被衙门里的书吏衙役作“差使钱”了。钱县丞就在衙门里向书吏衙役追缴那12贯钱,可那些书吏衙役都推说已经赌博、喝酒花完了。钱县丞只能好事做到底,自己拿钱出来赎回那户穷户的女儿。据说钱县丞因为这项阴德,得以延长了10年寿命。

     相反的例子在《子不语》里也有。“江都某令”记载,扬州江都县的知县受上司差遣到苏州公干,临行时嘱托署任者如果有验尸的事代为处理。可是隔了几天,知县听说城里有个大富商的丫头因为口角上吊自杀,认为是“奇货可居”,深更半夜赶回江都,向署任者要回印信,发出牌票命令衙役一大早到那富商家,把丫头的尸体封存富商家的大厅里,可他又迟迟不去验尸。当时正是夏天,满房尸臭,那富商没办法,通关节和知县讲价钱,那知县足足要了他3000两银子,才装模作样的去验尸。暗中布置了仵作乱报丫头身上有伤,讹诈那富商。富商无奈,再拿出4000两银子,这才了结。同僚知道了,都说这知县太过分了。那知县也爽快,说:“我儿子正在北京捐官,急需这批银子。”后来他的儿子捐到了知县,还升了知州,但最终因贪赃枉法被判斩立决,两个孙子充军。那个江都知县已经致仕,一惊不起,背上生疮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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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14、千方百计督破案

     明清时州县长官接到盗案、命案的报案后,就要组织破案。一般的作法是给捕快立下“比较”期限,5日一比、3日一比,到期不能带到罪犯就打一顿。捕快也没有什么破案的高招,也只能依靠“警迹人”替他们提供线索。实在被长官逼得没有办法,有时就胡乱抓些嫌疑犯来充数。明清法律对于一人触犯几个罪名是采用“数罪并发以重论”,只处罚一个最重的罪名,其它的罪名就算是被最重的罪名吸收了。有的时候捕快会指使一些犯了其它重罪的罪犯来顶未能破案的罪名,对罪犯来说多一个罪名也不会受到更重的处罚,而对捕快、甚至对于长官来说就可以躲过不能及时破案的处罚。捕快会把未能破获的案件案情详细交代顶罪的罪犯,为他们串联好口供,要他们背得滚瓜烂熟,应付一层层的复审。大多数州县长官对此都是眼开眼闭。更有甚者,有的州县长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或者是为了提前破案得到提升,还会向捕快“买”一些愿意顶罪的罪犯。清人笔记中多有此类记载。

     《留仙外史·某令》讲一个甘肃的知县,善于逢迎上级。有一次这一带发生连续的盗案,上级要这知县主持破案。这知县以此为一个升官的机会,督促捕快多方侦查,可是仍然不能破案,眼看就要到了期限。这知县就和上级长官的师爷商量,“买”了7个愿意顶死罪的罪犯,算是破了案,得到上级嘉奖。那7 个罪犯后来全部被处死,而那知县也突然暴毙。

     《汪穰卿笔记·钱亮工》说清末时湖北一些州县的捕快极为凶残,平时选一些少年乞丐,让他们住在班房里,供吃供穿,带赌带嫖。年纪稍大,就指使他们去偷去抢,杀人放火。一旦有了大案无法侦破,就拿这些人去顶罪。也有的时候把这些人“卖”给长官顶一些破不了的案子。有个叫钱亮工的州吏目,花了2400两银子,向捕快“买”了3个顶罪的罪犯,解到上级去顶一个“江洋大盗”的案件,说是自己在巡逻中抓获的。钱亮工因为这件“功劳”被保举,升任沔阳县知县。不过就在那3个罪犯被处决的当天,钱亮工突然暴毙。他的妻子也在这一天收到3个西瓜,剖开西瓜,恍惚间觉得那是3个鲜血淋漓的人头,也受惊而亡。

     在民间传说中广泛流传着很多州县长官亲自出马当侦探,侦查破案的故事。宋人的平话、金元的杂剧、明清的小说里都有此类故事,文人绅士的笔记里也保留着不少这类事迹。包公的形象在很长的时期中一直是一个出入阴阳两界的侦探。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并不这样做,一方面是没有这精力、也没有这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有很多州县长官根本就反对这样做。清朝人赵吉士在自己的《寄园寄所寄》中回忆说,自己在山西交城县当知县时,破过几件疑案,很受巡抚的赏识,得到保举。邻近的沁州知州汪宗鲁特意前来拜访,问:“我兢兢业业的当了十三年知县才升到知州,当了五年知州才得到一次保举,而你才做了两年知县就有审案如神的名声,得到保举,有什么审案的诀窍?”赵天羽回答:“我就是不‘访案’(指亲自调查案情)而已。”汪宗鲁连连摇头,说:“我每件案件都亲自查访,还经常出错,怎么不查访会搞清事实呢?”赵天羽说:“我不敢隐瞒,恰恰是亲自查访容易出错。你所见、所听有限,访到原告的亲友必然是帮原告的,访到被告的亲友必然是帮被告的,足以扰乱是非。而且访案在先,就形成先入之见,听不进不同的意见,结果就会出错。”汪宗鲁听了心服口服,大笑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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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15、“明察秋毫”审口供

     明清时不是每天都能够开审案件的,法律上规定的“不理刑名日”有:朝廷的庆贺节日,朝廷定的祭祀日、封印期,每年的上元、端午、中秋、重阳节,每月的初一、初二。一年里实际能够审案的日子不过一百多天。

     中国古代审讯历来有“五听”之说,就是“辞听”(分析受审者的供词),“色听”(观察受审者的脸色),“气听”(观察受审者的呼吸气息),“目听”(观察受审者的眼神),“耳听”(观察受审者的注意力是否集中)。总起来说不外乎是察言观色和分析供词这两手。清朝黄六鸿在《福惠全书》里总结自己审讯的经验,说是审讯有“钩、袭、攻、逼、摄、合、挠”7种方法。“钩”,就是稍微暗示一点已掌握的情况,看受审者的反映;然后从对方不防备的地方突然“袭”问;在对方受袭击而慌乱的时候,抓住破绽连续发问“攻”;在对方意志动摇时立即拍案洒签,以刑讯“逼”供;对于证人也要诱使吐露真话,这就是“摄”;双方的证人分开讯问,再“合”对证词;最后以众人证词“挠”攻受审者,使之俯首认罪。并说“听讼原无定法,贵在随时应变耳”。

     清朝诗人张问陶,曾入翰林院为侍讲学士,后来到山东出任外官,仍然不脱文人习气,被上官所讨厌。山东巡抚就找了一个屡审屡翻供的强盗,要张问陶去审问。张问陶满不在乎,说:“这个案子审三天足够了。不过要一大盘极精的金华火腿,一大瓮绍兴好酒。”他在一个花厅里布置了审讯室,一个小门子给他斟酒,一个刑房书吏在炕角记录供词,皂隶们都在门外等候。那个不认罪的强盗在炕下跪着受审,张问陶自己在炕上盘腿坐着,一边吃火腿喝绍酒,一边问些家里有些什么人、做些什么营生之类的问题。问到第三天下午,火腿吃完了,酒也喝光了,张问陶突然一拍桌子,厉声喝道:“你完了!人人所你狡猾无耻,实在没错。我和你谈了三天家常,你三天所谈之事都是前后矛盾,支支吾吾。琐事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案情?你果然能痛痛快快讲实话,还不失为一条好汉,如果再敢翻供,我就以你这三天谈的日常琐事证实你的反复无常,就是活活打死你也不算过分!”外面的皂隶一起进门,手持刑具把那强盗往外拖,那强盗急得赶紧叩头求饶,发誓不再翻供。张问陶乘势叫他一一吐供,在供词上画押。巡抚只好说“盛名之下果无虚士。”(《留仙外史》)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到刑讯总是“五听”的后盾。明清法律认可的刑讯方式主要有竹板责打、夹棍夹脚、拶指夹指。夹棍是用在腿上的,所以又叫“檀木靴”。用3根干木制成,又叫“三尺木”,使用时夹住受审者的双胫、或双踝、双膝,再用绳索收紧。按照法律只能收紧两次,但实际上大多在收紧后再用木榔头敲上一两百下。“拶指”是用5根小圆木制成的刑具,夹住受审者的4指用绳索收紧。按规定也只能用两次,可往往也是在夹紧后再“敲”,称之为“玉女穿梭”。

     清朝朝廷默许的刑讯方式还有“掌嘴”。是用皮革制成的“皮掌”抽打受审者的双颊,经常把人牙齿全部打落。对付重大案件的嫌疑犯又可用“压杠”,也叫“趟杠”,就是要受审者跪下,在腿弯处搁上木杠,由两个皂隶往下踩。也有的地方采用藤条、皮鞭抽打的。不合法的刑讯花样更多,比如“脑箍”(绳索捆头再绞紧)、“烙铁”等等。

     清末普遍使用的“站笼”也值得一提。这是一种木头笼子,将嫌疑犯关在里面,脖子正好被笼顶的圆孔卡住,站笼的高度被调整到让嫌疑犯只能踮脚站立,不过一两天就会被累死。据说这是清末酷吏毓贤任曹州知府时推广开来的。清末社会秩序混乱,曹州尤其号为“多盗”,毓贤到任后,教木匠打造了10只站笼,放在府衙两侧,凡强盗嫌疑犯,略问几句,就令“站”。才两个多月的时间就“站”死了370人(《十叶野闻·毓屠夫》)。

     就法律而言,州县长官刑讯逼供打死人的也是犯罪,故意威逼打死人的,要以杀人罪论处;因过失刑讯致死的,判徒二年。可是要确认一个故意威逼的罪名极其困难,一般都是以过失论罪,而这个罪名可以罚俸顶替徒刑,州县长官往往拼一年的官俸不要,把一些搞不清的嫌疑犯刑讯打死,以免麻烦。这是明清时州县长官经常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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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16、立断是非出判词



明清州县长官可以直接判处的刑罚主要是笞、杖、枷号。笞刑是用小竹板抽打,杖刑原用荆条,后来也改用大竹板,抽打部位都是臀腿,都是每10下为1等。清朝把笞改为小板,分5等,4~20下;把杖改为大板,分5等,20~40下。枷号是让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往往和笞杖刑结合使用,在打完后在罪犯脖子上套一个20斤重的方木枷,腰里或脚上锁一根铁链,把罪犯拖到示众地点,锁在大树或柱子上。示众的地点不固定,或者是犯罪地点,或者是衙门门口、城门口、十字街头之类人来人往的地方。示众的日期最少5天,最多两个月。

     处杖一百以下刑罚的案件,州县长官有权自行结案。这称之为“自理词讼”。按照清朝乾隆四年(1740)颁布的《大清律例》统计,笞、杖刑的罪名共有1180项,占了整部法典所定2670项罪名的44.2%。而且在明清律中还有一条“不得应为”的罪名,只要是长官认为是“不应得为”的行为,就可以判处笞四十,如果“事理重者”,可以判杖八十。

     明清法律中杖一百以下的罪名绝大多数都是一些有关钱债、婚姻、继承、田地之类的民事财产纠纷,以及一些轻微的伤害案件。州县长官对于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书本文,称之为“判词”或“审语”;其附录称之为“具招条例”或“具招”。

     州县长官审理这类案件时,当觉得已经搞清了事实,就可以当堂直接判决。这叫做“堂谕”。不过这需要很强的能力,一般长官总是退堂后由刑名师爷起草判词,在下一堂起始宣判,或者直接誊录、盖印、画朱后贴出在照壁上。

     明清州县长官的这种判词往往以“审得”开头,所以又叫“审语”。多为四六骈文体,四字一对、六字一联,引经据典,堆砌词藻,不要说当场宣读没有人能听得懂,就是贴在照壁上能看懂的人也不多。比如明朝的《刑台法律》的一则 “典买田宅不纳契税、不过割赋税”罪名的判词范例:

     “文王已亡,既无虞芮之让;苏琼虽在,尚有兄弟之争。故田宅典买不明,斯官司讼狱不息。今某奸心肆起,巧诈百端。不税契书,欲使朦胧照证;不收籍册,复图隐蔽差粮。若此玩法之徒,宜坐笞杖之律。”

     这种文书实际上缺乏法律文书最基本的要素--精确。与其说它是确定具体罪名及处以具体刑罚的判决书,还不如说是一篇对于争议事实的艺术性概括和道德评判,仅仅指出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后的附录“具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判决书。

     具招一般包括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服辩”,即被告的认罪书;第二部分是“议得”,因为这段文字以“议得”两字开头而得名,具体列出被告触犯的具体罪名,并引用具体律例作出刑罚处分。如果是几个被告,逐一列举。如明小说《醒世姻缘传》第13回所载:“议得施氏等所犯:……海会、郭氏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杖一百。”第三部分“照出”,是关于刑罚处罚的具体说明,以及附带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财产处分等等。比如妇女、老幼、残疾为“例难的决”,笞杖罪均可“收赎”。

     到了清朝四六骈文体的判语逐渐不再流行,具招、照出的区别也不再分明,往往在判语里一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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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17、“准情酌理”下裁决



     解决自理词讼并不一定要根据法律,在判决书里也并不一定要明确引用法条作为依据。清朝人方大湜在《平平言》里说:“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清代中国的法律和裁判》一书中从大量清朝州县长官判集中收集了两百多个自理词讼判语,发现只有两条是引用了法律条文的,其中有一条还是引错了的。衙门的审判是斟酌“天理人情国法”的,而自理词讼主要是依靠“情理”来裁决的。

     情理可以是天理和人情的合称,也用来指一些被普遍认可的自然或社会规律。明清的法律对于人们日常的民事财产活动规范得非常少,所以在发生法律没有规定的诉讼时,州县长官只好在法律之外寻找判决理由。比如清朝人戴兆佳在他的《天台治略》里记载的一件自己认为办得相当得意的案件。

     天台县的富户胡世名借给叶中观40两银子,要叶中观用可以收获40石谷子的土地做抵押。过了3年,叶中观无法清偿债务,胡世名向县衙门起诉。按照明清时的法律,禁止以债务强夺人田产,但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田产为债务的抵押。戴兆佳在处理这个债务纠纷案件时,认为原来的契约有效,可以用田产抵销债务,但是“斟情准理”,用40两银子对40石的田产太过分了。于是他判决叶中观可以留下18石田产,22石田产给胡世名抵销债务,“庶几情理两平”。

     这个案件中的“情理”是一种经济上的均衡概念。更进一步的经济均衡意义上的情理含义可见明朝大清官海瑞的《淳安政事》,他治理淳安县的心得体会是,在处理无法可依的诉讼时,“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时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认为在财产纠纷上应该尽量维护贫民的利益,以拯救“为富不仁”的时弊。

     还有一种“情理”是不要太过分、不走极端的概念。比如海瑞最痛恨的当时官场上流行的“四六分”裁判法:判胜诉方六分理,也判败诉方四分理,让双方不至于悬殊过分,以免吃亏的一方愤激再诉,缠讼不已。由于清朝把杖一百折为大板四十,所以有“不管青红皂白,各打四十大板”的俗谚,讽刺州县长官不问是非,滥用自己所拥有的最高刑罚权。

     为了防止当事人反复缠讼,除了使用“四六分”裁判法外,还有另一个使用更普遍的办法是延续“成案”的判决。当地州县衙门过去历任长官原来对于此类案件是怎么判的,我也怎么判,这是最保险的。虽然清朝的法律是禁止援引成案判案的,“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但州县长官没有必要在判词或具招中说明裁判是依据成案的,但只要是依照过去类似的案件的判词“依葫芦样画瓢”就可以了。

     州县长官对于自理词讼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判决甚至近乎恶作剧。比如清《折狱奇闻》记载苏州长洲县知县葛建楚的一件事迹:



有个农妇早上到苏州城里卖蚕茧,得了1200文铜钱,放在竹筐里回家。刚出城门忽然腹痛难忍,钻进路旁的茅厕里解手。不料有个无赖经过,顺手牵羊把那装钱的竹筐给拿走了,农妇无法起身追赶,急得大叫。出了茅厕后那农妇一气之下就跑到长洲县衙门喊冤。看门的衙役们要把她赶走,可葛建楚听说了,却同意受理这案子,并说:“这都是茅厕里那块条石粘住了你的脚,本官要狠狠治它的罪。”他叫衙役去把那条石绑来,并出“示审牌”,某日早堂审这条石。长洲县衙位于苏州城内,苏州市民把这事传为笑谈,到了开审的那天,纷纷来县衙旁听,大堂、二堂院落都挤得水泄不通。葛建楚升堂后,叫人关上大门,然后板起脸来大声训斥道:“这里难道是种田放牧的地方?是良民就该安分守己,为什么要擅入衙门?本官本来想要杖责你们,现在可怜你们这些无知愚民,每人改罚铜钱一文!”衙役们早在大门口放了竹筐,看热闹的市民只好乖乖的往里面扔钱,赶紧逃走。不一会就积满了半竹筐,葛建楚叫来农妇,把半筐钱交给了她。苏州市民这才体会到葛建楚的用心,称颂“葛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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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18、解审申详层层转

     明清时实行“逐级复审制”,徒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3级审理才由按察使司结案终审;流刑、充军案件在明朝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朝廷刑部4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清朝流刑、充军以及发遣案件经州县、府、省按察使司、巡抚或总督4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死刑案件更要经过朝廷三法司会审或朝廷各部门长官会同审理的“朝审”或“秋审”,再报皇帝勾决,才算是终审。

     州县长官对于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虽然没有结案权,但仍然必须侦查破案、反复审理,搞清事实,并提出判决意见,将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级衙门,这叫做“解审”;上报的卷宗文件叫做“申详”。

     “申详”关系到层层上司对自己的看法。如果几个案子都遭到驳诘,就落得个“无能”的评语,严重影响到考绩。所以申详都是要和师爷再三推敲定稿的,一般分为“据报”、“勘检”、“叙供”、“审勘”4个部分。

     “据报”,是案件起诉或报案情况的简要回顾。起诉的话要附有诉状抄件。被劫、被盗、被杀的案件,要注意和原先“通详”一致。

     “勘检”,是现场勘查和尸伤检验情况、侦查破案情况的说明。要求附有尸格、伤单,很多省份还要求附带现场图、位置图。案件的侦查过程,如侦查范围、侦查手段、从哪些线索入手等等都要交代清楚。

     “叙供”,是审讯记录。供词是个总称,包括证人的证词“证”,和被告的自白“招”。重要的是对供词内容进行“剪裁”。《刑幕要略》说“办案全要晓得剪裁”,“案犹龙也,律犹珠也,左盘右旋,总不离珠”。也就是说要将供词所反映的案件情节都“剪裁”到和法律条文所规定适用的情节完全一致。“办案如造屋,门、窗、椽、柱及屋内器皿均须周备,案中应有不可减,案中应无不必添”。不是法律适用于事实,而是“事实”去凑合法律。

     “审勘”,是州县长官对于自己不能审结的案件提出的判决意见,也称“拟律”。又因为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职看得”、“卑职勘得”,习惯上称“看语”或“勘语”,总结整个案件的事实,提出适用哪一条律例、定何种罪名、处何种刑罚。理论上这只是对上级定案的建议,所以行文上态度一定要谦恭。



《子不语》里有个“一字千金”的故事,说的是河南商丘县曾有一位杨知县,在一件案子的申详中不经意地写上了“卑职勘得毫无疑义”的字样,想不到这“毫无疑义”4个字惹得省按察使大怒:一个小小的知县就说案件已经“毫无疑义”,还要我这个按察使干什么?于是连连下文驳斥,并且“敲山震虎”,下令把商丘县刑房书吏提解到省,枷号示众。杨知县赶紧拿出上千两的银子去哀求按察使的师爷、门房、按察使司衙门的书吏等等“关节”人物,再上一道申详,推说前一申详是传抄笔误,原文应该是“似无疑义”。按察使这才气消,总算批了“如详核转”。杨知县为改一个错字花了上千两银子,官场上传为“一字千金”。

     如果州县长官的申详都能一路通行无阻,就会显得各级上司太无能了。所以上级总会找点毛病来驳诘,州县长官在申详中就要预作伏笔,甚至特意留出一点破绽来让上司驳诘,再以“禀帖”、“议帖”进行“顶复”、“顶详”。《幕学举要》称:“事件不必怕驳,斩、绞大案,上司未有不驳。总要成招之时,预料其在何处驳诘、作何顶复。则胸有成竹,愈驳而案愈定。”“上司欲重其罪,固在重处吹求,欲贳其罪,亦先在重处敲击。总要看透,自然有处置辨。……然亦有不可固执、不得不改正者,总视情罪之允协与否而已”(《幕学举要》)。按照上司的意思修改看语,或在申详之前另上禀帖,说明缘由。申详后又要透过种种关节,打听上司对于自己申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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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19、强自壮胆去监斩

     古代相信“春生、夏养、秋杀、冬藏”的天道,至少从汉朝开始,除了重大罪犯“决不待时”外,死刑都要放在秋天执行。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又规定,凡待决犯在秋天处决前再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一次,以后形成“朝审”、“秋审”制度。这样原来的死刑就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4种(凌迟均为决不待时)。所谓“监候”就是监禁等候秋审的意思。

     无论绞斩立决还是监候的案犯,经皇帝勾决后,刑部即发出死刑执行令。这种文书号称“钉封文书”,文件用夹板两面夹住钉死,盖上刑部大印,交驿日行400里传递。为了儆戒民众,一般死刑在犯罪所在地州县执行。钉封文书必须由到文州县的正印官亲自开拆,当然也要由州县正印官亲自监视执行死刑--所以可以说明清法律把从受理和处罚的司法全过程都让州县正印官给“承包”了。

     按照法律,接到钉封文书后的3天内必须处决罪犯。不过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初一、初二以及朝廷的庆贺、禁忌日、二十四节气日都不得执行死刑,钉封文书到后如遇这些日期可以顺延。

     判人死罪是一回事,亲眼看着把人送上西天就是另一回事了。州县长官接到钉封文书后要立即和当地驻军长官联系,确定行刑时间和刑场,请增派士兵封锁刑场及护送行刑队伍。命令典史率民壮、捕快围护监狱,并商量刽子人选。行刑当天,仍发三梆坐堂,死囚徒从监狱带出,由东角门到月台下跪下,刑房书吏点名,州县长官要亲自验明正身,赏给酒肉。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朱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就算是签发了死刑执行令,长官顺手把那枝朱笔一抛。死囚被捕快禁卒带出西角门,由典史、驻军军官指挥衙役、士兵把死囚带出去游街示众。

     监斩的州县长官总要等到游街结束、死囚带到刑场后,才动身前往刑场。为了辟邪,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在大堂前上轿,开仪门笔直走出衙门的大门,直达刑场。行刑的时间大多在一天中阳气最盛的“午时三刻”,到这时,州县长官就下令行刑。行刑结束,还要上前验明尸体,再上轿回衙。半路上总要绕道城隍庙去烧香,以图赶走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长官升堂后,衙役们就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祟气。退堂后进宅门前还要再放一阵爆竹。

     监斩若是出纰漏,后果极其严重。清《梦厂杂著》里记载了梅州的一桩奇案。当地一个强奸杀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钉封文书到达时,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个吏目,无法监斩。吏目找来当地驻军的游击(军官)商量,那游击说:“文武一体,我为什么不能监斩?如果按制度请邻州的知州来监斩,至少要三天,会延误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两人商议停当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时已近黄昏,来到城外刑场,天下起雨来,天色更暗。那挑来临时充当刽子的营兵从来没有杀过人,行刑前一杯连一杯的灌酒壮胆,持刀上场人已大醉,听到一声“斩”,挥刀一砍,见死囚倒地就报“斩讫”。吏目和游击都躲得远远的,不敢上前验看,派一个千总(军官)验看。那千总上前马马虎虎瞄了一眼,就说:“身首分离一丈多远,还活得成吗?”于是草草收场。可第二天收尸,却找不到尸首。游击和吏目惊惶失措,在刑场附近悬赏搜寻,总算在一个毛坑边上找到了蔡阿三,原来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来挣扎逃走,无奈伤重走不远。吏目叫来刽子再补几刀,才算完事。这事被上司发觉后,两广总督亲自审讯,定刽子和千总是“得贿卖放”,判绞立决;吏目决囚漫不经心,处绞监候;知州和游击都为玩忽职守,判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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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5 23: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一门心思当青天

     明清时州县长官最容易出“政绩”的就是司法审判,如果能破几个大案,官声大著,今后的宦途也就能一帆风顺了。所以有很多一门心思要当“青天”的州县长官,处心积虑的要找几件大案件来破。

     《子不语》中记载这么一个故事。福建仙游县来了个姓宋的知县,他平生廉洁自律,自命清高,总认为自己可比包公。当地有个姓王的监生和一个佃户的妻子通奸,两人情深意合。为了能够长久厮守,王监生用钱买通了一个算命的,给那佃户算命说,在家乡将是流年不利,必须远走他乡才可以避祸。那佃户很迷信,听了算命的话,回家愁眉苦脸。老婆要他去和王监生商量。王监生慨然相助,借了他一笔钱,让他到外地去做买卖。佃户感激不尽,前往四川跑单帮,一去两年多没有音信。王监生和佃户妻子过往更密,乡邻们纷纷传说王监生害死了佃户,霸占佃户老婆。事情传到了宋知县耳中,他就想象包公那样为佃户伸冤。他到那村庄巡视,轿前忽然刮起了一股旋风,宋知县赶紧喝令停轿,要皂隶去查看旋风来向,皂隶回报说好象是从一口枯井刮起来的。宋知县就叫皂隶下井探查,不料真的在枯井里发现了一具男子的腐尸。宋知县喜出望外,认定这具面目全非、无法辨识的腐尸就是那个失踪的佃户尸体,把王监生和佃户妻子抓来严刑拷打,逼迫两人承认谋杀。两人屈打成招,结果佃户妻子被判谋杀亲夫,凌迟处死;王监生主谋杀人,斩立决。仙游百姓大为信服,称颂宋知县是“包龙图再世”的“宋龙图”,把这个案子编成戏曲到处传唱。又过了一年,那佃户从四川经商回家,刚到县城,见正在上演这个戏,看到妻子、王监生都死于非命,放声大哭,连夜赶往省城喊冤告状。福建按察使亲自审理此案,宋知县最后被判“故勘平民致死”罪,处斩监候,死在监狱里。仙游百姓又传唱歌谣:“瞎说奸夫害本夫,真龙图变假龙图。寄语人世司民者,莫恃官清胆气粗。”

     也有的州县长官自命儒学正宗,以移风易俗为急务,为博青天名声严惩风化案件。《子不语》中记载的“全姑”一案就相当典型。某县有个19岁的姑娘,小名全姑,和邻居叫陈生的男青年要好,被几个无赖窥见,勒索要钱。县里的捕快听说,也来勒索,陈生稍有迟疑,立刻就把两人带到县衙门问“和奸”之罪。那个县新任知县是位理学名士,认定这是伤风败俗的大罪,先要皂隶打陈生大板四十。全姑心疼陈生,不惜以自己的身体替陈生遮挡。知县大怒,又判全姑大板四十,剪去头发,脱掉弓鞋,付官媒发卖。好在陈生家里给皂隶不少杖钱,打得不算重。陈生回家后托人出面买下全姑,转送到陈家,打算和全姑成婚。一些无赖又来勒索,并把事情传到了知县耳中。知县更觉得这对男女是先奸后娶,无耻之尤,严令捕快把这两人抓来再治罪。全姑知道自己免不了挨打,预先在内裤里塞了些棉花、草纸(妇女受笞杖刑允许穿内裤),想不到那知县远远望见,竟亲自下堂监视,命令皂隶剥去全姑内裤,裸体受刑。陈生上前哀求阻挡,知县更是怒不可遏,先将陈生掌嘴数百,再决大板四十。陈生抬回家不几天就死了,全姑被打成重伤,后来被卖到外乡给别人作妾。这事激起公愤,当地一位过去和知县有交情的举人到衙门当面责问知县,知县说:“全姑美貌,不打她人会说我好色;陈生有钱,不打他人会说我得贿。”那举人说:“为民父母,以他人皮肉博自己名声,这难道是正人君子所为吗?你一定会得到报应的!”从此和知县绝交。几年后这知县升任松江知府,有一晚梦见被一个少年拍了一下背,起床后就觉得背上肿起两大块。医生一看就说:“不行了,已成烂桃子颜色了。”那知府吓得昏死过去,不几天就一命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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