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法治的含义,Rule of Law.
1,Supremacy of Law,即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Rule of Law的前提,除此Rule of Law无从谈起。但是,法律至上,虽然限制了当权者,却无法阻挡当权者制定恶法,依恶法统治。
2,Formal Legality,法的形式。亦即法的Generality, Equality and Certainty. 普遍性,平等性和稳定性。这从形式上确保了法的形式上的正义。但原则的东西需要实质的救济手段。
3,Independent Judiciary,即司法的独立。没有相应的司法的独立措施,原则不过是白纸上的文字而已。
4,Democracy. 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与Rule of Law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没有民主制度, Rule of Law便不是具有人权关怀的东西。
5,Individual rights,即个人权利。这是现代法理论的学说基础。Rule of Law的最终关怀还是落实到了个人权利至上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