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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法律文献引征体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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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1: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于当下学界并无一致的文献引征规范,而实际操作中洋相百出,连所谓一级核心期刊如《法学研究者》亦未能幸免。

故贴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酌和讨论。也作为学术论文写作中的一个基本训练,而补充这个帖子http://www.readfree.net/bbs/htm_data/36/0402/20349.html

附件中有贺卫方君的几点建议、剑桥法律引征标准、以及台湾法律学人关于引征问题的一些探讨。另外还有两个网址,其一为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引征规范http://www.law.cornell.edu/citation/,其二为ALWDhttp://www.alwd.org/cm/。

还有一个自动生成脚注的机器人,支持常见的mla和apa体例。http://citationmachin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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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8 21: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征之方法以及规范实为最最基本的学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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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1: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辞辛劳,为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值得嘉奖。这个议题非常重要,邓正来先生早就有过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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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2: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littlekid楼主提供的信息很有价值,一直以来,我也对引注问题比较关注,后面先付上台湾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的引注规则。我看过了“台湾法律学人关于引征问题的一些探讨”,个人认为值得借鉴。而我们现在许多期刊在引注问题上有过于形式化的倾向,比如现在许多刊物模仿北大的引注格式,一律改为尾注,且对于每一个文献还要加上标记,如期刊要加[J],专著要加[M]。这种做法有点八股,因为,深究起来,脚注的作用一个是表明文章作者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另一个则是为读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线索,所以,应当力求简便易懂,过去追求形式则偏离了其本意。不知诸位意见如何!


法學研究引註及參考文獻格式範本

一、註解
  (一)本法學研究採同頁註(footnote)格式,引用同一著作時,如緊接上一註解引用,則可使用「同前註xx,頁xx」方式,如其間隔有其他註解,則須再行寫明著作之名稱、出版資訊等。

(二)中、日文引註格式:
1.專書:作者姓名,書名,出版者,出版年月,頁碼。
2.期刊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期刊名》卷期數,出版年月,頁碼。
3.學位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大學法律學研究論文,出版年月,頁碼。
4.研討會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研討會名稱,主辦單位,日期,頁碼。
5.大法官解釋:大法官釋字○○號。
6.法律條文:戶籍法第○條第項第○款:「出生登記」。
7.行政函示:內政部(86)台內地字○○○○○號函。
8.法院判決:行政法院83年判字第56號,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14輯,頁966。
9.法院決議:8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決議。85年7月2日,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彙編○○卷○○期,○○○○年。

(三)其他外文:註明作者、論文或專書題目、出處(如:期刊名稱及卷期數)、出版資訊、頁數及年代等。法律條文和判決之引用則依各該國習慣。例如:
1.Bruce Ackerman, Robert Bort Grand Inquisition, 99 TALE L.J, 1419, 1422-25 (1990).
2.Wessels/Fettinger,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1, 26. Aufl., ,Heidelberg, 2002 S.123ff.
3.U.S. Const. Art.Ⅰ,§9.
4.Vgl. Lutz Meyer/Gosner, StPO, 46.Aufl., Munchen, 2003, § 8., Rn. 4.


二、參考文獻
  (一)全篇論文後須詳列引用文獻,請作者將所參考之文獻予以列出,以利讀者之進一步查詢。中、日文在前,其他外文在後。中、日文以作者姓名筆畫排列先後順序,外文依作者Last name之字母順序排列。

(二)參考文獻格式
1.中文書籍:作者姓名,書名,出版者,出版年月。
2.中文期刊:作者姓名,〈論文名稱〉,《期刊名稱》卷期數,出版年月,頁碼。
3.英文書籍:Author’s full name, Complete title of the book, Place of publication: Publisher, Year.
4.英文期刊:Author’s full name, “Title of the article”, Name of the Journal, Vol.1, No.1, Date, p.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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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5: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大陆许多法学大家都各行其是,在引注问题上自说自话,学界后辈更无所适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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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23: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更乱了,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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