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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浅析新形势下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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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11: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由此执行案件相应的也在不断上升,然由于我国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事执行出现了许多困惑的现状,即“执行难”和“执行乱”,严重地破坏了法院形象,在一定程度上给群众带来一定的损害,它也因此成了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本文旨在通过简要介绍执行现状、原因及措施指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民事执行工作,使我国的民事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执行问题  执行难  执行乱

  人们常说:光说不做等于白费。如果将这句话用在法院工作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光有裁判而不执行等于白费。如果一项公正的裁判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这所谓的裁判也是白纸一张,仍然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故执行在法院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然多年来,“执行问题”都在困饶着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破坏了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为此,各级法院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都在不断摸索和探索着解决执行问题的方法,取得了一些成绩,可仍然严峻,执行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着学习商讨的态度,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我国执行现状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普法教育覆盖面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群众愿意通过法院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由此案件也呈现出范围广、类型多、难度大的特点,这给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且由于长期受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执行条件的制约,我国的民事执行出现了困惑的现状,主要表现两个方面,即“执行难”和“执行乱”。
  (一)“执行难”。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是我国的一种独特现象,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执行难”现状不仅使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际保护,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报告中指出:“一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687905件,涉案标的金额7 685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0.78%和8.33%。”[1] 但是执行工作依然严峻,离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执行难”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二)“执行乱”。它主要表现为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违背法律原则和规定,采取违法或不适当的执行措施。“执行乱”的现实形态既包括人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院执行缺乏制约性,转而采取违法“私力救济”;也包括部分执行人员片面追求执行效率,不以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依据,甚至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大胆变革执行方式;还包括部分执行人员在某些利欲驱使下,在执行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采用违法的或不正当的执行方式。执行工作秩序混乱,强制执行中司法不公是客观存在的。“执行乱”无疑使“执行难”的老问题更加复杂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问题。
  鉴于执行工作的重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下发《执行规定》外,还将1999年确定为人民法院“执行年”,将执行工作提到首位。应当说,目前执行工作在法院已经得到普遍的重视和加强,“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执行规定》的实行,使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断走向成熟和规范。但是,执行工作的“难与乱”仍是法院长期面对的一个工作难点,当前执行工作中仍有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

  执行现状原因分析

  执行问题长期困饶着法院,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必然有着其多方面的原因,究其根源,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当事人履行能力差,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想法设法逃避执行等等。针对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内因
  1.立法漏洞给执行造成一定影响。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推进和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的漏洞、缺陷日益突出,与执法的矛盾也相应增多,又未得到及时弥补,从而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带来许多不便。如有的是由于立法规定法官的独立性不够、权限范围不明确,致使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处处拘谨,受到多方面的约束;有的是由于立法确定的责任不清晰,致使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使得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愿出力,无视群众利益。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问题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标准,而立法上的漏洞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法院执行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尽管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委会决定,但在实际执行操作上仍然由个人完成,无论是从法院内部,还是法院外部,都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使得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设备落后也是造成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资金上的不足,使得有一些法院在面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心无力,没办法重视执行工作,对于不完善的执行机构设置也不增设,对于落后的执行物质设备上也不改进,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执行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也是引起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有一部分执行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缺乏理解,在执行工作中以“帮助债权人要钱”为己任;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部分执行人员的方法、观念、态度存在很大问题,严重损坏了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二) 外因
  1.部分被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逃避法院的执行。如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助长了这些群众的那种赖帐逃债的抵触心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不良的风气。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难开展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十分普遍,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普遍发展了。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
  3.经济和人事任免上的不独立性牵制着法院的执行工作。这是一个老话题,尽管多年来不断提出,但都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改进执行工作的措施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上述现状和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法院的执行工作:
  1.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法。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故我们必须不断地从实际出发,完善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执行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责任。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法院应针对目前执行人员理论素质不高的劣势,多组织执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邀请法学专家举办执行专题讲座,充实执行人员的理论知识。同时定期、不定期的举行经验交流会,借鉴先进、科学的执行方法,提高执行人员的现场执行能力,且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断摸索、不断思考,及时总结出有效经验并形成成果进行推广。
  3.加大对执行资金的投入,积极改善执行环境,如办公的地方、警车的配备等,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招收一些高学历的执行人员,弥补人员配备上的不足。在这方面,法院应该积极和地方党委、政府及人大进行沟通,争取他们的更多理解,努力解决资金上的短缺问题。
  4.注重法制的宣传效应,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当前,那些故意抵制执行,为难执行人员的被执行人,有很一大部分是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他们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还不够了解,从而误解执行人员的工作。对此,执行人员应主动下到群众中,进行法律的宣传,如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会、进行典型现场执行的现场解说等,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宣传作用,正确引导群众的观念,让群众加深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从而争取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密切与地方党委、政府及人大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这些部门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胜,形成共同执行合力,改善执行环境。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资金的短缺,人员的缺乏等,应及时向这些部门进行报告,争取解决。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应邀请人大代表一同参与典型案件的执行,让人大进一步了解执行工作的艰难和苦衷,使人大积极支持执行工作。
  近几年以来,争对执行问题,最高院及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方案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执行的环境,推进了执行的良性发展,但从根源上看,执行问题仍未明显解决,执行乱、执行难仍然困饶着法院,影响着群众的利益,从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解决之路还很长,还很艰难,这除了需要法院的不断努力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的执行现状才会越来越好。【东方法眼原创 http://www.df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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