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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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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6: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Ⅰ.
近读党史,觉得在中国语境中,不理清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实在难以有学问上的精进,否则,这种书斋里的想像只是自娱自乐,仿佛自行在挑战一个数学题上的解题技巧,如同郎咸平所讲,解题技巧只是一个匠或器的层次,不能登堂入室,深得个中奥妙之处,追寻其原理。在那本当今很火的江平先生八十自述的序言中,转述李慎之先生的话说:你们搞法治的,最终会发现法治的困惑在于政治,法治离不开政治,中国现有的政治制度,你们是绕不开的。精辟之至,想一想,政治制度上的反宪政化导致宪法文本化,因此,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刑诉法以及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或许偏安一隅,但覆巢之下,岂有完卵?体制上的问题不解决,司法就不会有独立的地位,那么,任何的裁判或决定都可能在干预中扭曲。再联系到法学教育,其没落之速让人惊讶,师德败坏,贩卖学历,交易论文,让一切的学问贬值,其实,这不过是整个文化教育或文化管理体制的一个部分、一个缩影。其根本也与政治不无关系。江平先生从一个民法学者侧重于“关心宪政,关系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改革”是很有远见的,虽然,实际个人的努力成效甚微,但没有无数个体的声音,如何形成思潮,继而被社会认同?如果没有个体的自觉和自省,何以有团体或社团的结合?法律不能无限沉溺于技术细节,而在干预面前低眉顺眼,成为婢女。但真要解开这个千年文化之结,恐怕还要有无数法律人自觉的努力。读书,思考,思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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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09: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不错不错,是这个理。但是想想辛亥革命、袁、孙、蒋、毛……直到今天,一路下来,还有很多纠结,难以解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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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0 11: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Ⅱ.
    如果说每一个学科以至于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精深之处,沉溺于其中能得到若干智识上的乐趣,但是,仅有这种狭隘的自娱自乐,恐怕不是一个知识分子的使命。要把一个法律命题解开,弄清其结果、关系、因果,难道技术真是中立的吗?法学技术能“杯葛”价值吗?难道探讨价值能无关乎政治吗?没有社会的正义,也不会有法的正义,君不见,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我们砍削了法哲学,让法理学变成了意识形态读本,同时,我们也不能保证学了的刑法、刑诉法或者民法能保证什么,有人来咨询法律纠纷,而我们却往往要劝他们息诉罢访,做个缩头乌龟,让他们远离司法的是非圈,通过私力来私了。法不能提供给我们稳定的预期,扭曲了正常社会所要求的正常行为,那么,我们法律人的存在价值还有多少?难道只是随着经济变革的深入,让法学的技术成为愚弄民众的手段,而让法的灵魂熄灭?
    所谓绕不开的,就要去面对,寻求哪怕微薄的破解之道。一部分法律人顺应时世,成为经济利益的弄潮儿,一些相对不那么时兴的学科在坠落,在边缘化,虽然有个别的偶然因素的刺激,如检察理论研究刺激了宪政的研究,但总体而言,法律人也处在分裂之中,如同整个社会阶层。一些人攫取了话语权,摇头摆尾,贩卖一些劣质的、很快就会被遗忘的学问,其实,仔细看来,这些不过是应景之作,以为附和和符合了某些时代的要求,但其从属性却是注定了的。主导的意识形态调整了,他们就得随时准备好变换立场,自命为学者,其实在别人看来不过是一个棒槌。如果不能及时攫取到足够的资源,升高自己的阶层,同样不免边缘化的命运。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当你以为上岸时,其实半截还在水里呢。人生在世,不能像动物那样只知道生理上的需求,难道做人不要发挥点社会价值吗?消费了那么多宝贵的资源,难道不要为社会奉献点什么?那么正在抱怨道德败坏的学人,能将批判的眼光转让自己吗?看看自己的嘴脸,然后哪怕干一点好事,为社会正面的付出一点,恐怕更有意义一些。
    你的心灵超不过一座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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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10: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昨看到冯象先生在《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其中一段专讲法律的话很好,下面摘引:
  “法学的根基,不在法条学理、办案审判等“经世致用”技术性知识。这些知识当然有用,……但是不出十年二十年,今天我们阅读参考的那些立法原理、司法学说、案例分析,甚至大部头多卷本的权威著作,无一例外,都会过时,被后人重写或遗忘。……所以无论中外,称得上法学的传世之作,历来只有两类:一类有点勉强,就是选入课本逼着学生啃的那些哲人的片段论述……);另一类研究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演变,则属于广义的史学,即优秀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著作。而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恰是新法治的开端,其寄生之曲折、影响之复杂、掩饰的策略、面临的困境,连同职业道德伦理责任的崩溃和腐败化为权利之崛起,正是一流法史的素材与课题。”
    法学教育错误地将学生塑造为纯粹的知识型的材料,以为学问就是书斋里的求索,但是,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如果在封闭中研究学理,以及那些很快就会被淘汰的法条注疏,这该是多大的精神浪费,该是多大的悲哀。一个许霆案可以震动整个刑法学界,一个赵作海案就让整个司法蒙羞,这些不胜数的个案大大刺激了我们的神经,如果当初不那么……该多么好!为什么不能本着基本的正义谨慎地作出裁判?掩蔽了对社会的神经观感,以为就此是一个可以挺直腰杆的法律人,且让我们假设这种正当性吧,但是,这就够了吗?我们把无辜的人送进监狱,毁了他的人生,毁了他的家庭,毁了一部分对司法的信仰,瞧瞧我们都干些了什么!我们的后人该怎样评价我们,怎样评价我们所处的社会,然后质问我们,当初,那些在当场的你们到哪儿去了,起了什么作用?
    正义需要民主的养分,需要把裁判放到社会的天平上去衡量,放到个人良心上去掂量。难道良心不需要一个制度的保障?说什么“虽然应该怎样怎样,但是……”,启蒙了九十年,为什么反而越来越蒙昧和愚昧呢?
   下面依旧摘引冯象先生的话:
  “中国法学和法律教育须具备起码的史识,才能走出新法治话语的寄生领地,抗拒“灭人之史”;才能使受教育者如自由的雅典人那样,获得为有效履行公民义务、投身公共政治而必需的美德和智慧。否则,当“文明”建成异化之日,凡自称其公民者,必再一次受到立法者梭伦的谴责(《残篇》之十一):

将来你们感到悲伤,做错了事,
不要把责任推给众神;
是你们自己把力量交给了[僭主]......
人人跟随这狐狸的脚印,
大家脑子空空,
只晓得听他摇舌,花言巧语,
从来不看他实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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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11: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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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10: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参加一个神仙会,聆得一席高见,有一点感想。
  当前司法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真可谓有目共睹,分析其中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体制上的,一个体制决定一种文化(或者说二者是鸡生蛋、蛋生鸡的命题),法制要求规则之制,但举世滔滔,皆无所畏惧,不讲规则和秩序,所以,宝贵的法治资源本应面向少数严重的事件或群体,如今却不得不面向诉讼狂潮,几近崩溃,但可悲的是,即便法律人付出了这么多,司法权威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让一些个案搞的灰头土脸。
  一种说法是,传统文化的糟粕依然存在,在官与民之间缺乏一个足够强大的利益群体,并以其专业性取得社会公认,得享一定的自治或管辖的权威,大而化之,司法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文化,但终归是政治,是我们的政治是否能容忍产生一个体制外的利益群体。这不但是肚量,也是远见卓识的问题。在统一制国家,如果不放开一条口子,让政府之外的力量有一定的生长,这种利益群体是无法产生出来的。重要的不是及时将体制外的力量纳入到体制内,而是培育多元化的利益群体,让其与利益诉求结合起来,民主的基础是力量的制衡,一级化的体制只有威权。
  我们越来越多地承认普世价值,承认中国特色建构在普世价值基础之上,甚至普世价值要占多数,特色的东西只占少数。如果共识如此,恐怕在多年强调对抗基础上的中国特色,要多让位于追寻特色底下的普世价值,因为不单是和谐的中国,也要是和谐的世界。共产主义的理想不是解放全人类吗?把特色转化为普世的东西,不若在尊重普世价值的基础上强调一下特色,在万绿的底色上点一抹红,红的耀眼,红的自然,这样人与自然,中国与世界会更和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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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21: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能否介绍下德国法律与政治的经典著作?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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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的法治进程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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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21: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政治问题,

为何?有何区别?


法律问题的解决靠的是说理,

政治问题的解决靠的是强权,
一个泛政治化的国家必与专制与压榨为伴,

一个泛法律化的国家必和民主与自由为邻,

一个国家的文明化程度就是把政治问题转化法律问题的程度!

这也是法治与假法治真独裁的区别!

注:人民政治上的专制,决不能保障他们的免于经济上的奴役。———普列汉诺夫

     没有民主的法制与法律,就像列宁说过: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张而已!而在中国法律就是连一张纸也不如,充其量是某些人的卫生纸而已,屁股上有屎了,才会用着,其他时候视为具文!

  政治是通往奴役之道。法律之治才能踏上自由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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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8: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与法制不是改革所能承担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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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7: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总是政治的法律,因为法律总体现政治上层的意愿
政治应是法律的政治,这样才符合民主政治的时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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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8: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是肯定的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法律的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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