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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浙江一男子轻信“炒股专家”损失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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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20: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如果真有那么准,他们早就发财了
来源:http://news.zj.com/detail/1297466.shtml
    中新浙江网9月13日电(记者 李飞云 实习生 林海燕  通讯员 海薇)本以为遇上了炒股“专家”,却不料在“专家”的指导下,被股市套牢,损失了20万元。今天上午,海宁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0万元。

  赵某,海宁市长安镇人,曾在杭州某理财中心做过临时工。通过收集股民资料他得到了李某的联系方式,于是便和其电话联系,指导他炒起了股票。而在海宁开厂子的李某刚好手里有点闲钱,他听赵某把股市分析得头头是道,也没查证其真实身份,就相信了他。

  2009年8月16日,两人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一份,由李提供中国沪深A股资金222万元,交由赵某操作,并约定若因为业绩不良造成亏损的话,赵会将亏损金额全额补足。然而之前李在赵的指导下,股票账户已经亏损,而赵又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因此虽然此时账户实际资金是198万元,但是赵却和李约定理财投入资金为222万元。

  半个月过去了,李的股票账户仍是亏损,两人签订了投资理财补充协议,赵承诺在09年9月底前将李账户的资金达到222万元,否则将由他全额补足,超出部分也全部归他自己所有。然而一个月过去后,李的股票账户依然亏损。两人又一次签订补充协议,将之前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履行时间顺延至09年12月底。

  今年1月21日,双方终止了协议,此时李某账户资金为178万元。李某要求赵赔偿其损失44万元,而赵满口答应却未能履行义务,于是李某遂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赵某虽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李某投入理财资金为222万元,但是双方对于实际投入资金198万元的事实均予以承认,从法律上来说,补充协议应认定将198万元以外的收入看成是利润,而非本金。法官最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认定实际损失应为20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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