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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道台】] 如何加强对国外基金、高校、科研机构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资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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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0: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笔者在外出一些高校、院所的时候,经常会发现福特基金会等一些国外基金会对这些高校中某些专业的课题资助,还有国外某些高校与中国的合作项目,这些项目有些事涉及国家利益的,比如福特基金会对中国粮食企业的竞争战略、发展规划非常重视,所以它资助的课题好多围绕转基因、跨国粮食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及竞争对手分析等开展,还有哈佛大学的中国人口DNA项目,通过中国留学生或者国内合作单位来国内采我国人种血液等进行我国人种基因的研究,对国外这些似乎不引人注意的不明显的动作国家应当有个应对办法和管理措施,对这类事件如何甄别?如何处理和应对?国家应当有整套科学严谨的管理体系,不知道大家身边的这类事情多否?如果多,请详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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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2: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里先给大家提供孟山都的资助资料,给大家做点背景资料的参考:

孟山都基金捐资中国绿色新农村项目

2008年01月11日
全球著名的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今日宣布,由其成立的孟山都基金将于2008-2009两年间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20万美元,用于孟山都中国绿色新农村项目建设。

此次孟山都中国绿色新农村项目将选择河北省藁城市南孟村作为试点村,并将邀请相关科技专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围绕农业生产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方面,沼气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饮水和交通改善将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此外,项目还将通过改善当地办学条件,建立科技书屋等手段来促进当地教育发展。

http://scitech.people.com.cn/GB/6763503.html

孟山都再度赞助北大 力推生物技术发展

2007年11月16日

全球著名的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今日宣布,将在今后五年继续对北大-耶鲁植物分子遗传学和农业生物技术联合中心提供资金支持。
北大-耶鲁联合中心由北京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创办,于2001年在北京大学成立,旨在从事和推动植物生物领域的跨学科研究,中心各独立研究团队共享设备、资源和专业技术。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对模式植物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作物改良,这是中美两国都关心和重视的前沿领域。北大-耶鲁联合中心由北京大学和耶鲁大学教授共同领导,并接受国际科学顾问团提出的建议,致力于成为国际上在植物遗传学和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精诚合作的楷模。

  孟山都对北大-耶鲁联合中心的赞助始于2002年,并推出了“孟山都奖学金计划”和“孟山都人才交流计划”等项目。同时,孟山都也为中心承办的相关科研会议和技术研讨会提供支持。

http://scitech.people.com.cn/GB/6536993.html

而且,一些专家声称的转基因水稻技术“已经很成熟了”,其实际含义是基因片段等材料可以很容易获得,实验种植也没有什么难度,但不要忘了,这些基因片段是哪里来的?怎么提取的?其中所涉及的国外专利有没有授权?一般而言,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使用国外的专利是没有问题的,一旦商业化,这些专利必须付费。

  中国质量万里行:有专家指出,专利权可以通过协商与购买等方式来解决,不应该成为阻止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种植的理由。

  方立锋:这种观点是让人气愤的。政府花了几百亿纳税人的钱让那么多专家去研究,结果研究出来的成果竟然不是自己的,还要政府再一次地掏钱去买回来。考虑到我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和未来潜力,若没有重金这些专利决不会卖给你,涉及到那么多项专利,难道要我们再掏个几百亿?我们知道,孟山都、拜耳、杜邦这些跨国公司都是将经营利润的很大比例投入研究开发的,我们是政府巨资投入却没有产出,这怎么都说不过去。如果那些专利还要政府掏钱去买,那就要反过来问问这几百亿的研发投入到底是怎么花的了。



方立锋:我国研发的转基因水稻,包括抗病水稻、品质改良水稻,以及高产水稻中,均涉及了多项外国专利,这些专利的持有人多为大型的跨国农用化学品公司,如孟山都、拜耳、杜邦等。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了大规模的专利权合并,才形成了今天的垄断格局。以有关Bt的美国专利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大学和公共机构持有的Bt专利占美国授权专利总数的50%,但是到了1999年,美国有关Bt的专利有67%都掌握在了跨国农用化学品公司的手中。目前,抗病、品质改良和增产转基因水稻所涉及的专利中,大部分均在世界多个国家被授权。发达国家正在为垄断生物遗传资源而竞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其他发达国家拥有的水稻基因专利占全世界的70%以上,玉米基因专利占90%以上,小麦基因专利超过80%,棉花基因专利超过75%。而我国与基因相关的专利共约7000件,不足美国的1/10。这些公司占据了强势地位能够争取到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或是阻止他人利用专利维权。

  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跨国的生物技术公司纷纷跟我们国内科研院校、研究机构和种子公司合作,设立研发基金,投入大笔资金参与转基因水稻技术的研发。具体怎么合作的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但通过这些国内外机构的互访、赞助活动的蛛丝马迹都可以看出来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绿色和平多次试图与孟山都等跨国公司进行对话,希望他们对社会公布与专利相关的合作协议,但他们一直都拒绝理会我们。这些合作协议涉及到转基因水稻研究成果的归属权以及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这些内容只有“天知地知”,不要说民众,就连政府也是不知道的。4月底,绿色和平组织了到孟山都北京办公室的抗议活动,引起了一些民众的关注。只要他们不放弃对中国粮食主权的野心,我们不排除进行针对性的活动,因为,粮食主权的问题至关重要,如果一旦掉入外资之手,那是很危险的。


http://www.cqn.com.cn/news/zgzlwlx/266841.html

《商务周刊》:您曾说过,孟山都曾经帮助中国棉花业走出困境,当时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刘石:1997—1998年,中国出口连续下滑,棉花和服装业低迷。当时正值孟山都在中国推广抗虫棉技术,并使这一技术(包括中国自有技术)在短短几年内推广到超过中国棉花总种植面积的50%,有效防止了中国的棉花种植业持续下滑,促进了下游服装业的发展。这个社会效应是巨大的,该案例被列为哈佛商学院的新技术推广成功案例。当年中国农民种的是毛籽,一亩用种5公斤,孟山都运用脱绒技术,把种子变成了光的,外加包衣,每亩的用种量惊人地降到1公斤。孟山都是赚到了一些钱,但与这些社会效益比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孟山都的转基因棉退出中国有许多特殊情况。1995年,孟山都将抗虫棉技术引进中国,1998年开始销售。当时在中国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在河北销售的公司叫冀岱,在安徽的叫安岱公司。棉花的转基因通常只能以常规种子为载体,也就是说不仅可以留种,而且其他育种单位可以轻易地得到并复制,或将基因转移到当地的其他品种中。由于孟山都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所以使得它的基因流失,得不到有效保护。

另一方面,当时国产抗虫棉也发展起来了。孟山都在中国推出抗虫棉之前,中国农科院的郭三堆研究员一直在搞抗虫棉,他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连总理都到他的实验室去看望过他。郭与他的学生就住在试验室里,没日没夜干,终于在1999年,他们的种子也推到市场上了。

这两个因素导致孟山都的市场大部分丧失,冀岱公司关闭,安岱公司的销量降到只有100吨。因此我一直强调,中国种子市场这么大,谁都不可能独大的。

http://www.chinesebreed.com/457/

公开资料显示:孟山都在华中农业大学设立5年资助16万美元的奖学金;先正达在中关村成立生命科学园,并与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达成为期8年的合作协议。
http://industry.tech110.net/html/article_387640.html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孟山都公司企图专利中国野生大豆基因。
  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品种的90%,共超过6000多种。同时,大豆也是中国最早食用和种植的五谷之一,栽培历史在4000年以上。2000年4月6日,全球第二大农业化工公司和头号生物工程公司孟山都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一项有关高产大豆及其栽培、检测的国际专利。这项专利源自对中国上海附近的一种野生大豆品种的检测和分析,孟山都从中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基因“标记”。[105]
  据有关媒体报道,孟山都以这种中国野生大豆作为亲本,培育出含有该“标记”的大豆并据此申请专利,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请求。如果专利获得批准,那“将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对所有大豆的高产品种都拥有了垄断权,并允许孟山都对中国这一野生大豆遗传资源的控制”。[106]
  《南方周末》报道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中国不批准这项专利,至少在中国种植含有高产“标记”的大豆还不至于侵权。但孟山都远东有限公司中国区政府关系及公共关系总监刘石在接受采访时说,中国入世以后,根据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在本地生产也将遇到专利权约束问题。
  也就是说,哪怕中国农民自己栽培出含有这种“标记”的大豆,也会侵了孟山都的权。而孟山都和美国农业部究竟如何获得这种生长在中国上海附近的野生大豆的,他们却说不出来。中国农业部国家大豆改良中心首席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大豆研究所所长盖钧镒估计“这个品种是美国方面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的”。
  在这个案例中,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以保护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的材料产生的“知识”,却非但保护不了这个原材料合法拥有者的权益,反而可能会使后者付出昂贵的代价。
  而美国的孟山都公司在谋求这些专利的时候,正是2000年,中国正在为加入世贸组织努力与国际接轨,不断修改我们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绿色和平组织2001年4月从德国发现这件事并把它捅出来之前,没有一个中国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国内很多人对与国际接轨的热衷和对我们民族权益的不敏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这种热衷和不敏感,却与美国跨国公司的情感及利益诉求是完全一致的。
  另一个案例,是美国哈佛大学在中国的人类基因研究。
  1996年7月,美国《科学》杂志率先报道了哈佛大学的这个“群体遗传研究计划”,提到该项目在中国的血样采集将“达到”2亿人[107]。至2000年,至少完成了哮喘病、高血压、肥胖症、糖尿病、骨殖疏松等12个项目的疾病基因调查。有多少血样到了美国,至今还是未知数。
  1999年,一些美国生命科学家从生命伦理的角度对这些项目提出质疑。美国新闻媒体报道了这些质疑。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的“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开始就这些问题进行调查。
  2002年3月28日,该办公室分别致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机构,通报了初步的调查结果说,哈佛大学这12个人类基因研究项目,在生命伦理、监督管理和确保参与者的安全等多方面存在“广泛而严重”的违规[108]。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随即承认,他们在人体医学实验的监督上,的确有改进的必要;该院已决定暂停在中国进行的一切研究,重新审查这些研究项目;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谴责[109]。
  美国政府机构的调查确认的这些涉及安徽农村成千上万人的基因研究项目的诸多违规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项目开始之前,没有按有关条例的规定,事先接受伦理机构的评议和审查。有若干这些美国学术机构参与的项目,都是在未经其审查部门评议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的。
  ——未充分让参与者知情,并且不能确定他们是否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完全自愿地提供血样等基因样品。这些项目采集基因样本的现场,大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安徽农村地区,参与者是平均教育水平不够高的农民。而有些项目的知情同意书采用了他们难以理解的复杂语言;有些知情同意书没有列出一些测试项目可能引起的危险和不适;还有一些知情同意书,书写日期的笔迹与参与者签名的笔迹不符,日期书写的笔迹似乎出自一个人之手,有事后补签之嫌。
  ——参与者是否能从研究中获益,令人怀疑。美方调查者援引美国政府1979年4月18日发表的《贝尔蒙报告》说,“由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导致治疗性发明的开发时,(社会)公正要求这些发明不能仅仅有利于那些能够付得起这些发明的人,这样的研究不应过分依赖那些不可能从以后的研究应用中受益的人群。”美方的调查提出,参加哈佛项目的安徽群众从这些项目的成果中受益的可能性很小。
  ——实际情况与项目授权的出入较大。比如,对“哮喘病的分子遗传流行病学”的研究,批准招募的受试者为2000人,但实际招募的达16686人。而且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研究者们就把对每个受试者付给10美元的补偿改为提供便餐、交通加误工补助。
  ——关于这一点,据笔者和同事在安徽调查,就是两包方便面加10元到20元钱误工费。此外,批准的每份血样的采集量是2茶匙,但实际增加到6茶匙,所用的支气管扩张剂也和报批的不一样。在另一项关于纺织女工轮班制对生育的影响的研究中,报批的是在确认怀孕前,每个月抽7天采集尿样。但在实际中,未经批准便擅自改为每天采集尿样。
  
  2002年5月14日,哈佛大学校长萨默斯在北京大学演讲回答学生提问时,公开承认哈佛大学在中国安徽农村进行的人体研究“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极其错误的”[110]。
  对存在这样多问题,而且问题如此严重的人类基因研究项目,中国一些主流媒体却一直高唱赞歌。
  2001年4月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在第5版发表报道《造福千家万户》,说,“近几年来,我国医学界与在国际学术界享有盛誉的美国哈佛大学进行了多项合作,在慢性复杂疾病的病因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在环境与健康、复杂疾病病因学研究方面的国际知名和活跃的学术骨干力量,特别是在哮喘和高血压等复杂疾病的遗传流行病学的研究上跃居国际学术前沿”。
  2001年7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报道《东西携手为了人类健康》,说,哈佛大学的这个项目“至今已经为国内培养出8名博士后、4名博士、20名高访学者和4名特别资助研究员,这些跨学科、能迅速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归国后,很多人已经在生物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挑起大梁”。
  2002年1月4日《安徽日报》发表报道《皖籍科学家勇攀人类遗传学高峰》称哈佛项目“引进扶持起来的安徽省生物医学研究所,多年来与哈佛大学同步运转,并在哮喘和高血压等复杂疾病的遗传流行病学研究上跃居国际学术前沿”。报道列数了目前正在开展的与人类基因资源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之后,写道:“其中在哮喘和高血压等复杂疾病的遗传流行病学研究上已处于世界相关领域最前沿。”报道说,“合作项目的开展不仅为科教兴皖注入新的活力,还带动多渠道引资约5000万元,构建起以安徽医科大学生物医学研究所为枢纽和载体、联合省内外科技人才和资源的投入体系,并建成十多个技术设备与国际接轨的项目共用实验室,采用最前沿的理论、设计方法和检测手段,把疾病放在一个大的系统中,从群体、个体到分子,多层面、多学科、全方位进行研究,为我国21世纪在人类常见复杂疾病研究领域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奠定了基础。”
  这个国际合作项目及引入的5000万元是否“为科教兴皖注入新的活力”,姑且存疑。但这些合作项目的背景,却不像报道中说的那样单纯。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中国项目是在把一条腿伸进了基因产业的门的哈佛遗传学家焦弗里·杜伊克(Geoffrey Duyk)的办公室里孕育出来的。”当时是1994年,遗传学在美国医学界成了热门学科,哈佛大学著名的呼吸道流行病学家斯科特·韦斯(Scott Weiss)来找杜伊克帮忙,开展一项对哮喘和类似疾病的遗传基因的研究。“当韦斯说,他有一条线索,在安徽一个因地理和贫困原因与世隔绝了2000年的地区接近一个不寻常的有同质遗传构造的群体,有6200万人时,杜伊克为之一振。”“这个地区的DNA是西方所觊觎的。哈佛大学及其公司赞助商、马萨诸塞州剑桥的千年制药公司,相信这里和安徽山区其他地方与世隔离的人口掌握着一个没有污染的基因材料宝库,可以获取医学上的突破,或者成百上千万美元的生物技术利润。因为这是非同寻常的同质遗传构造,医学研究比较容易进行,所以当地人血样中的DNA‘比黄金还宝贵’。”“对于谋求寻找基因与疾病的关系以及治疗它们的新药的科研人员来说,像安徽这种地方的DNA提供了研究人类图谱的一个难得机遇。从相对一致的基因库中取得的DNA大样本中,识别可能引起医学紊乱的遗传变异要容易得多。这项研究需要成千上万的志愿者,这在如此偏僻的地方,如果没有有经验的向导,几乎是不可能得到的。韦斯正好有这样的人——他指导过的一个博士后,徐希平。”“他们选择哮喘病作为研究的对象。”它在西方的常见性足以赢得公司的资金支持。“杜伊克可以提供遗传基因方面的知识专长,韦斯是肺病专家。徐则可以接近安徽的人群。”[111]
  被我们的媒体说成“领军人物”的人,在美国记者的笔下,不过是哈佛大学和美国公司为了“获取医学上的突破,或者成百上千万美元的生物技术利润”而接近中国山区“比黄金还宝贵”的同质遗传构造人群基因样本的“有经验的向导”。两者反差何其之大!
  哈佛项目负责人自己写的报告和论文,也十分清楚地说明他们是把中国作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基因资源大国来首先为解决美国的常见疾病采集基因样本的。中国的人口规模,农村人口的缺乏流动、缺医少药以及贫困,成为他们在中国采集样本的优势。而所有这些背景,不仅把血样交出来的安徽农民不知道,而且哈佛的中方合作者及审批这些项目的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也未必很了解。被抽走血样的农民还以为他们是在进行免费体检,而根本不了解他们的血样会用于基因研究,更不了解这种研究对他们、对中国会意味着什么。在这些项目的背景没有完全搞清的情况下,一些中国媒体就对这些项目及其主持者大加赞扬,断言它们在“造福千家万户”,真不知道这些记者的底气从何而来?
  结果,中国媒体实际上为这些有很多问题的项目在中国畅通无阻地进行提供了有利的舆论环境。
  除了一些中国政府官员走上哈佛的讲坛,我们至今不知道中国从这些项目中收获了什么。很多基因样本已不知去向。如果国外制药公司从这些流失的样本中找到某种抗病基因并做出专利药物,我们不知道中国方面是否会在其中获利?按照当时人们只求和“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合作”,以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为“成果”的心情,对最后产生专利的利益分配是否能坚持中方权益,能坚持多少,都要画很大的问号。而且,即使中方参与项目的研究者或研究机构能在最后获利中分一杯羹,这些利益是否惠及中国老百姓,也还是未知数。
  需要说明的是,20世纪90年代到中国来猎取人类遗传资源的外国机构,并不只是哈佛大学一家。这些项目的伦理和权益问题,都很少有人深究。
  起劲地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知识产权专家”们不大顾及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现行知识产权允许跨国公司将发展中国家丰富的生物资源据为己有,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发展中国家人民对于生物资源的使用权及传统知识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针对这种不公正不合理,《公约》试图推出一种遗传资源获取中惠益分享的体制,替代知识产权。但是《公约》明确申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而且这种惠益分享的可操作性也有诸多问题。
http://www.cdtv.cn/?7714/viewspace-19806

先提供一个样本,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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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3: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地方政府缺少专家的建议,是很难弄清楚这些国外“善人”的真实目的的,
再者即便是打着捐献的旗号,甚至是做慈善的招牌,也没有人去全程监控这些捐资者的行动,尤其是很多出资者和我们一样肤色、语言的时候,简直就如同入无人之境。


建议此类项目要经过某些专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考察,签订有效的合约,并有专人来负责全程监控项目的实施,避免国家资源被非法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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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1: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zf官员脑子一热就拍板,一般的老百姓又说不上话,有些专家有点汉jian的味道。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东西一定要保护。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一些跨国公司慈善的背后有什么目的一定要清楚,别被人家卖了还替人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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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4: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关键还是得加强国内高校在这些基础领域研究的实力,因此国家应加大对这些基础科学领域的资金投入并做好相关的制度性保障,这非常重要,否则,国内高校、院所如果在这些领域搞研究,只能通过“外援”来完成,这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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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22: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qingyuan于2009-07-17 14:08发表的 :
我觉得关键还是得加强国内高校在这些基础领域研究的实力,因此国家应加大对这些基础科学领域的资金投入并做好相关的制度性保障,这非常重要,否则,国内高校、院所如果在这些领域搞研究,只能通过“外援”来完成,这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国家利益。


这是一篇说明有关药物研究的现状的描述文章,其间的科研机构无奈也是很让大家思索的,有时候不是我们研究机构的倾向,而且实在没有钱啊!


研发“钱道”是沧桑

现在的情况是,中国新药研发的环境和发展趋势越来越好。这其中包括整个中国创新型环境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完善、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的启动以及新医改对创新药物的鼓励与支持;在药品注册环节,自2007年10月实施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来,创新药物的审批相当于放开了政策;而制药业如今亦聚集了一批高端的人才,并积蓄了一定的技术力量。

  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让人欣喜,但问题依然存在:一个新药,从基础研究(新药发现)到临床前研究,再到临床试验直至产品上市,这个价值链在中国形成了吗?基础研究阶段科研基金来源渠道的单一,新药临床试验阶段融资渠道的匮乏,恰是阻碍价值链形成的两大难题。

  基础研究须政府支撑

  按照目前国内科研体制,基础科研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基金和天使基金,科研基金来源渠道的缺乏导致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功利性地趋向应用性开发,科技界浮躁之风日盛。这是科技界人士颇感无奈的现实。

  “在国外,基础研究主要由政府出钱,大公司也有赞助研究院做基础科研。但国内科研人员只有通过申请课题才能拿到经费,政府有限的科研投入尚不足以支撑药物基础研究,而中国药企又没有强大到能够赞助基础研究的程度。”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副院长、医药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徐强教授认为,基础研究必须由政府支撑,包括经费投入、科研平台建设、资源分配以及人才培养等。

  “总的来说,虽然政府对自主创新很重视,投入了大量的政府基金,但对基础科研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一位不愿具名的研发专家告诉记者,中国2007年的科研经费只有3664亿元,仅占GDP的1.49%。而韩国的科研投入占GDP的3%,印度占2.5%以上,美、日的科研投入达2.8%以上(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承诺将这一比重提高到3%)。因此有研究机构认为,中国应将科研投入提高到占GDP的3%左右,即每年投入8000亿元,才能实现科技强国。

  亦有专家指出,中国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和使用似乎没有明确的方向,基础研究往往很难申请到经费,反而是一些应用型课题更容易获得大量经费。“大学基础研究的地位不能动摇,科研功利化和商业化趋势必须遏制,尤其是国家对大学基础研究的拨款不能只看短期效益和一时的社会影响,要目光远大,面向未来。”上述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

  新药发现源自于人体疾病发病机理等研究,没有基础科研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研发,而上述中国科研领域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医药科研领域。

 “创新药物开发的常规流程,是从前期药物发现阶段的基础研究到后期药物应用开发。我认为,基础研究阶段应由政府出资,以大学及科研院所为主要承担者,后期的应用基础研究应由企业和大学共同完成,这部分由企业出资。到了新药临床前研究阶段,就应是完全的商业化运作,由各路产业资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针对中国新药研发的融资难题,威尔曼药业研发总监王霆博士认为,现在政府的资金不仅在新药研究的发现阶段进行投入,在临床前研究也投入,甚至到药物临床研究阶段也有投入是不合适的,应集中在基础研究环节,而不是过于分散。   融资渠道待拓宽  

  事实上,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新药研发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85年前,中国没有专利法规,药企可以仿制生产任何药品。由于仿制药具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而新药研发投入巨大,且没有专利补偿,所以药企基本不搞新药研发。

  至1993年,为适应入世需要,中国修改了专利法,药品或化合物受到专利法保护。从此,中国专利法基本与欧美看齐。专利法的建立和演变,为中国药企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政策从鼓励仿制国外专利药变成了不允许仿制国外专利药。并且从定价政策到新药注册,都全面向专利药倾斜。鉴于此,原创性研发新药成为中国药企必过的坎。

  经过十几年积累,目前在沪深等地已积聚了一批能够开发中国原创专利药的研发公司。尽管如此,中国专利药研发在临床试验阶段却屡屡被曝融资困难,甚至出现不惜将国产新药卖给跨国公司也要延续研发项目的案例。

  上海泽生科技正处于II期临床试验的重组人纽兰格林就是最新的一个鲜明的例子。该专利药研发中遭遇的资金难题被泽生科技总经理周明东一再强调。周明东介绍,该项目已先后融资2亿多元人民币,其中包括1亿多元创投公司的股权投资和私人资金,另从国家“863”计划、上海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首批项目获得资金共约1亿元人民币。

  “但距全球上市的目标还有4亿~5亿元资金缺口。”周明东表示。据初步估算,在国内上市还需1亿元左右,尽管泽生科技被FDA允许跳过I期临床研究,直接进入临床Ⅱ期研究,但还需至少1亿元。“自己募集资金来做这些工作,或与跨国企业例如像强生合作,两种方式我们都会考虑。”

  据记者了解,国内新药研发到了临床试验阶段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走国内路线,从早期研究到临床试验到国内新药证书取得,所需费用约1亿~2亿元,最终年销售额在0.5亿~5亿元;另一路径是国际通行的路,在完成国内临床试验后要做国际临床试验,所需费用约8亿~16亿元,获得全球自主知识产权后,年销售额可在40亿~400亿元人民币。在这其中,针对国际市场的新药临床试验的庞大费用,是中国药企难于支付的。

  新药研发临床试验阶段缺乏资金来源,这在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看来,其症结在于目前中国还未形成针对尚未赢利的高科技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包括风险投资业尚未成熟、缺乏针对未赢利高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设立股票证券市场等)。

  汪亮认为,中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力争早日为科技型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同时积极推进创业板的设立,争取培育出更多有活力、有发展前途的创新型小企业在国内上市。

  近期发改委发布《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到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物产业,包括鼓励设立、发展生物技术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产业发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

  随着国内IPO的重启和创业板的推出,相信那些亟需融资的研发公司有望实现国内上市,从而缓解新药研发融资难题。

http://blog.39.net/zhongkefen/archive/2009/06/28/1071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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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08: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国外基金或者机构资助我们科研单位是国家之间协议的结果,这样的合作其实对双方来说是双赢!

比如这样的新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德国重要科研机构与科学基金组织在长春市举办“中德科技合作及资助渠道报告会”

为了响应中德两国总理提出的关于加强东北三省与德国开展科技经济合作的倡议,中德重要科研机构和科学基金组织于6月17日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楼多功能厅举办了中德科技合作及资助渠道报告会。报告会由长春市科技局局长万载斌主持,副市长钱龙生出席了报告会。来自长春市域内的100余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代表参加了报告咨询会。

  本次活动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委托长春市科技局组织,由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局承办。中德官方机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佛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会(FhG)、亥姆霍兹联合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与DFG合建基金组织--中德科学中心,派出的专家和负责人进行了专场报告会,在介绍有关机构和资助渠道的同时,还进行了现场咨询活动。

  这次活动的目的使吉林省加强了与德国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界进行科技与经济的合作。同时为吉林省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士提供一次与德国合作和交流的机会。

  (长春市科技局)
http://www.most.gov.cn/dfkjgznew/200507/t20050705_229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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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09: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给大家一个境外基金的标本,看看他们的部分资金使用情况: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
Global Greengrants Fund


宗旨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旨在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基层环境运动进行小额资助,以期帮助保护全球环境。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最未受关注而又面临诸多环境威胁的地区广泛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活动。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在中国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认识到,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环境问题和领域中最重要的国家。近年来,中国也不断涌现为改善环境而建立起来的基层组织。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于1998年开始直接资助中国的民间组织。在过去的几年中,先后有自然之友、绿家园志愿者、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Green SOS等几十家团体获得资助。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中国顾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温波 中国项目协调人
David Gordon 太平洋环境组织`
李皓 地球纵观
吕植 保护国际
李冰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
胡勘平 中国绿色时报

项目监察组:吴昊亮、常城

  中国顾问委员会成员将具体负责推荐民间组织申请资助的工作,最终决定获资助组织名单将由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作出。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2002年中国资助名单 (I)
作者: GGF China [GGF中国资料] 时间: 2002-10-03
www.greengrants.org.cn
aGlobal Greengrants Fund China Grants – 2002 (I)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2002年上半年中国资助名单


1.      China Crane News
中国鹤类通讯 -- $ 600

2. Green Shield,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Beijing
北京科技大学绿盾协会 -- $ 400

3.      Green Home Association of Anhui Agriculture University
安徽农业大学绿色家园 -- $ 200

4. Biodiversity Working Group,
China Council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物多样性工作组 -- $1,600

5. Natu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中国科技大学自然保护协会--$ 400

6. Orchid Avenue Society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中国药科大学百里纷兰协会 -- $ 250

7. Environmental Society of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南京林业大学环境协会 -- $ 450

8. Green Stone – 绿石 $ 2,300
Subtotal: $6,200 (Recommended by Global Greengrants Fund China Advisory Board)

9. Green Belt Society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东南大学绿带协会-- $ 500

10. China Youth Alliance for Earth Day
中国青年地球日联盟-$ 1,000

11. Green Cross Society of Shenyang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绿十字协会-- $250

1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Dalian Medical University
大连医科大学环境保护协会 --$250

13. Global Village of Beijing
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 -- $2,000
Subtotal: $4,000 (Recommended by Earth Day Network)

14.Green Earth Volunteers
北京绿家园志愿者-- $3,000

15.Green Stone 绿石 $4,000
Subtotal: $7,000 (Recommended by International Rivers Network)

16. The East Foundation, Tibet --      $3000      

17. World Sustainability Hearings Funding -- Tibet      $2000      

Subtotal: $5,000 (Recommended by Earth Island Institute)


18. Pesticide Eco-Alternatives Center of Yunnan Thoughtful Action, China -- $ 5000
Subtotal: $5,000 (Recommended by Pesticide Action Network)


TOTAL: US$ 27,200

Note(注):
1.      除Global Greengrants Fund 中国顾问委员会推荐资助的团体外,其它国际委员会推荐的团体名录为不完全统计。
2.      Global Greengrants Fund 将在2002年开展三轮资助。

http://www.greengrants.org.cn/read.php?id=4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2004年中国资助名单
作者: GGF中国 [GGF中国资料] 时间: 2004-03-08
www.greengrants.org.cn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最新中国资助名单

1. 绿石(Green Stone) - $3000
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学生环保活动领导能力培训项目,并为江苏的学生环保社团骨干编写培训材料。

2. 绿石基金(Green Stone Fund) - $ 4000
进一步增强绿石网站的作用;作为GGF中国顾问委员会的伙伴协助GGF建设一个旨在促进GGF在中国的环保项目资助工作的中文网站,并推动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间的自由信息交流。

3. 社区行动(Community Action)-$ 2500
用于印刷中文的《社区行动通讯》,并在社区工作人员中分发,以此推动社区在社会发展问题中的参与。

4. 上海绿色大学生论坛(Shanghai Green Student Forum) - $400
支持上海学生环保志愿者网络的运作和编印《绿廊》通讯,并支持该组织开展的拯救江湾湿地的行动,江湾湿地正在面临来自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破坏的压力。

5. 协作者文化交流中心(Cultural Communication Center for Facilitators) - $1600
支持该组织在为民工争取环境和社会权益上所作的努力。

6. 绿色汉江(Green Hanjiang River) - $500
用于支持清理汉江的活动,以及在本地推行有效的水源保护项目。

7. 北京地球纵观(Beijing Earthview)- $5000
支持该组织获取和翻译大量关于世界环境问题的录像带和电影;并推动在中国的各电视台播放

8. 北京地球纵观(Beijing Earthview)-$2000
支持该组织分发更多的环境影视资料给全国范围内的40多个地区环境影视分中心,使他们更有成效。

9. 安徽省高校绿色联盟(Anhui Federation for University Student Environmental Groups)-- $4000
资助该组织位于合肥的办公室的运作以及工作通讯的编印;进行保护皖江和安徽省的濒危物种的活动;加强这个大学生环保社团网络的协调。

10.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Xinjiang Conservation Fund)- $ 5000
用于支持该组织在乌鲁木齐建立办公室;并支持其在北京开展提高公众和政府官员对于新疆生态问题的认识;支持其为新疆非政府组织提供再资助的项目。

11. 新疆师范大学绿色阳光行动组(Green Sunshine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1200
支持该组织开展有关乌鲁木齐的野生鸟类的研究和保护;开展反对危及濒危鸟类栖息地和人类生活环境的破坏行为的活动;并支持该组织的红丝带小组开展提高新疆公众对艾滋病的危机意识的活动。

12. 衡水湿地和水鸟保护协会(Hengsui Wetland and Waterbir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300
编印强调衡水湿地和湿地水鸟保护的一系列的海报。

13. 绿色中国(Green China) $4000
编印有关非法濒危物种贸易的中文通讯;并协调减少野生动植物消费和非法贸易的努力。

14. 中国绿色大学生论坛(China Green Student Forum)$4000
用于支持新的学生环保组织的建立,并且为较不发达的地区的学生组织提供小额资助;协调和加强学生环保社团网络。

15. 大连野鸟学会(Wild Bird Society of Dalian) $5000
用于支持该组织在大连建立一个学生组织的交流中心;与一些小学开展鸟类保护项目;编印关于水鸟保护的手册。

16. 中国发展简报(China Development Brief)$5000
加强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责任感、透明度和有效管理。

17. 大别山绿色阵营(Dabieshan Green Brigade)$500
印制突出大别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的海报。

18. 西藏环境和发展中心(Tibet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Center) $5000
资助关于西藏环境问题的著作的发表,推动西藏的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19. 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中心(Beij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Conservation Biology)-- $5000
用于资助该中心开展藏北地区野生动物研究和在该地区的自然保护活动。

20 盘锦黑嘴鸥保护协会(Panjin Saunders’ Gull Conservation Society)$1500
资助出版关于黑嘴鸥保护的论文集;加强东亚地区的黑嘴鸥保护网络。

21. 青海大学绿色空间协会(Qinghai University Green Space) $ 400
支持开展青海湖鱼类物种研究,以及组织拯救青海湖生态环境的活动。

22. 哈尔滨工业大学绿色协会(Green Union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600
推动黑龙江省河流监测项目,制作关于黑龙江省河流保护的手册。

23. 绿色龙江(Green Longjiang) $2000
支持黑龙江学生环保网络的发展;开展黑龙江省大麻哈鱼栖息地的研究,并逐步展开在中国大麻哈鱼保护的活动。

24. 拯救虎行动(Save Tiger Action) $4000
资助野生动物保护者参与老虎保护的活动;收集关于中国东北地区虎和豹的信息;制作关于西伯利亚虎保护的教育资料。

25. 北京天下溪教育中心(Beijing Brooks Education Center) $1000
支持该组织的环境教育项目。

26. 绿色新疆(Green Xinjiang) 4000
支持建设以新疆环境问题为特色内容的网站,并发布新疆开展的环保活动信息。

27. 中国科学探险影视中心(China Scientific Expedition Film Center) $250
支持该中心制作和发行一部关于新疆自然保护区的宣传片。

28. 中国青年地球日联盟(China Youth Alliance for Earth Day) - $ 2000
支持该组织为帮助新的环境项目的开展而提供小额资助的项目。

29. 厦门观鸟协会(Xiamen Bird Watching Society)-$400
支持该组织编制厦门地区鸟类名录,并印制海报用以提高公众鸟类保护意识。

30. 浙江野鸟会(Wild Bird Society of Zhejiang) - $500
加强该团体的组织建设,帮助发展更多会员;并资助开展一个关于鸟类偷猎和非法贸易的调查项目。

31. 中国野鸟解放阵线(Wild Bird Liberation Front) -$4000
资助反对中国野生鸟类的捕猎、贸易和消费的工作。

32. 无核亚洲论坛 (No Nuke Asia Forum) -$ 3000
资助编印系列出版物,提高中国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核意识;并资助韩国和日本和平活动者的访问项目,使他们能和中国相关团体进行合作。

33. 东北亚生态和平网络(Northeast Asia Eco-Peace Network) -$3000
推动中国环保组织参与该网络的活动,推动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朝鲜的生态问题的解决;以及编印一份中文通讯以推动该网络的发展。

34. 绿色韩国(Green Korea) $5000
支持关于中韩濒危物种贸易的研究;出版报告并开展减少韩国市场对中国野生生物消费的活动。

35. 韩国济州环境运动联盟(Korean Feder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ovement of Che-Ju)- $3000
支持该组织的海洋保护行动并开展海洋教育项目;停止济州岛的破坏性开发计划。

36. 伊犁师范大学环境教育中心(Environmental Education Center of Ili Normal University)- $350
为该中心提供环境出版物和录影带以推动其环境教育项目的开展。

37. 韩国野生物网络(Yasomo (Korean Wildlife Network) )- $2000
提高关于韩国海洋物种保护的意识,保护斑海豹;加强韩国青年野生生物保护者之间的交流和参与。

38. 仁川环境运动联盟(Incheon Feder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ovement) $2000
加强该组织拯救仁川水鸟和海岸栖息地的行动;建立与中国环境团体之间的合作项目。

39. 东亚环境信息网络(EnviroAsia/Citizens’ Information Center for Environment) -$2000
推动建设中、韩、日三语的网站,推动东亚环境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40. 中韩环境交流(Korea-China Environmental Exchanges) -$1000
组织一系列中韩环经团体之间的交流项目,并加强他们之间的团结合作。

http://www.greengrants.org.cn/read.php?id=71

中国红树林保护项目
作者: 中国红树林保育联盟 [GGF中国资料] 时间: 2009-02-27
www.greengrants.org.cn
项目名称:中国红树林保护项目(China Mangrove Protection Project, CMPP)
中国红树林保育联盟(China Mangrove Conservation Network, CMCN)
项目概述:
1)      项目内容简述:(200-300字)
中国红树林保护项目是针对红树林湿地保护的理念和工作模式。CMPP是一个联合红树林保护区、社区、大中小学、志愿者团体、NGO、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媒体等开展的一个综合的长期的保育项目。
目前CMPP在中国东南沿海五省有三十几个比较活跃的分中心和民间合作机构,每周各地都有相关的活动平行开展。CMCN运作以来调动直接参与的志愿者累计已达三千人,目前,全国各地仍有约500名固定志愿者为之付出。
CMPP的主要工作是:红树林可持续发展教育、社区发展、生态旅游、人工造林、资源调查、合作平台构建和一些相关的基础科研等。在过去的7年多时间里,我们的3,000名志愿者在全国各地开展了超过230场的主题宣传和90场的专题讲座,直接受众超过36万人;我们约种了180000株的红树植物;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全国合作平台,并制作了一系列红树林宣教资源……
2)项目地点:
中国大陆东南沿海五省的大部分红树林区。
包括浙江省苍南、乐清西门岛;福建厦门、漳州、泉州、福鼎、莆田;广东深圳、东莞虎门、湛江、高桥、珠海、广州、汕头;广西北海、合埔、防城港、钦州;海南东寨港、清澜港、三亚等地。
3)项目执行周期:2001 年 9 月 16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项目合作方及角色:
CMCN的主要合作机构有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社区、大中小学、志愿者团体、NGO、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媒体等共60多个。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合作,各相关利益群体在活动中各施其职。以下举例说明:


















机构      角 色
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GGF)      资助方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资助方
英国惠特莱基金会      资助方
福建厦门大学校团委      支持方
中国生态学会红树林(学组)专业委员会      支持方
福建省生态学会      支持方
福建厦门大学生命科学院      科研支持方
福建厦门大学湿地与生态工程研究中心      科研支持方
福建九龙江口省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合作方
福建泉州洛阳江红树林保护区管理局      合作方
福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合作方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合作方
海南清澜港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合作方
广东湛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合作方
湛江IMMCP办公室      合作方
戴尔(厦门)有限公司      合作方
集美大学环保协会      合作方
广东东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合作方
厦门大学绿野协会      中国红树林项目福建分中心
泉州温陵缘志愿者环保组      中国红树林项目泉州分中心
海南大学绿色海南协会      中国红树林项目海南分中心
广西医科大学绿色沙龙协会      中国红树林项目广西分中心
广东华南理工大学FRESH环保协会      中国红树林项目广东分中心
浙江绿眼睛环境文化中心      中国红树林项目浙江分中心
福建省漳州市海山小学      长期环教基地
福建省漳州市海平小学      长期环教基地
福建省厦门市外国语小学      长期环教基地

5)项目资金总额:65万元
资金来源: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GGF,2001-2008年)——合计折合人民币45,000元;
2004年福特汽车环保奖——人民币50,000元;
2006年福特汽车环保奖——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英国惠特莱基金会协作奖——折合人民币150,000元;
2008年英国惠特莱将——折合人民币400,000元;
2008年厦门戴尔公司——人民币5,000元。

项目综述:
1)项目背景(问题根源)
红树林作为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在防风固堤、抵御自然灾害、为其他动物提供栖息觅食场所、为沿海居民创收、生态旅游和环境教育等方面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的红树林面积在过去的50年里减少了70%,而且红树林的宜林地因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等因素越来越少,保护红树林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中国的红树林仍然面临着两大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是随处可见的不断的破坏现象。除了过去五十年不断发展的围海造田、围塘养殖、围垦滩涂和城市化建设等大规模毁林破坏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水上运输、过度的捕捞和采集、垃圾和污染、生物入侵、病虫害和标准海堤的建设等,这些问题导致红树林面积进一步减少。
另一方面是更可怕的隐形危机——民众意识的淡薄。在CMPP从事红树林保育之前,国内并没有NGO长期从事红树林的保育和宣教工作,民众对于红树林的认知少之又少,生活在红树林边的大部分民众对于红树林都没有明确的认识,包括高校学生,就更别提生活在内陆的民众了,甚至连一些第一线的红树林护林员对于红树林的认知都非常有限。
在过去的七年多时间里,CMPP通过系统培训和资源共享发掘各地的合作机构,从而构建全国的合作平台,来推动各地的红树林保育工作,我们的足迹几乎遍布中国东南沿海红树林分布区周边的保护区、社区和学校。
2)项目目标(要解决的环境问题)
1,提高公众的红树林保育意识,推动公众参与;
2,推动红树林社区的和谐发展;
3,保护并重建中国的红树林生态系统,使之恢复并可持续发展;
4,构建一个完善的中国民间的红树林保育联盟;
5,在基础科研特别是人工造林等科研方面做些努力;
6,推动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红树林保育立法;
7,推动红树林可持续发展教育和生态旅游。
3)项目活动(做了什么)
为了推动中国的红树林保育工作,CMCN全方位开展相关活动。CMCN的活动方式分为三大类:一是CMCN提供的资源共享、系统培训和经验指导;二是CMCN组织的全国统一行动、生态营和工作坊;三是CMCN各地分中心和合作机构组织的区域性活动。具体包括传统项目如可持续发展教育、基础科研、社区发展、生态旅游、合作平台构建和能力建设、生态恢复和人工造林、资源和社区调查、开发宣教资源、红树林基金、红树林资源中心、生态营和工作坊、直接行动以及新项目如玩转博物学、绿地图、国际海洋垃圾调查、环境维权和推动立法。
在此以可持续发展教育子项目为例来阐述CMPP具体的项目设计,其他十几个子项目设计详见CMCN网站:www.china-mangrove.org
可持续发展教育:
目前,中国的红树林仍然面临着两大重要的问题:一方面是随处可见的不断的破坏现象;另一方面是更可怕的隐形危机——民众意识的淡薄。
以往的环境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点到为止,而且大部分较偏远的地区不可能定期开展,效果不理想,也不能达到可持续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CMCN摸索出了一套可持续红树林环境教育的模式,使宣教的效果更持久有效。具体体现在:
1,      可持续使用的宣传品的开发;
2,      红树林乡土教材的编制和推广;
3,      培训红树林区周边的中小学老师;
4,      完善的宣传资源并配套讲解员培训系统;
5,      红树林宣教基地(包括学校和社区);
6,      义务生态导游;
7,      用于带动和培养当地保护力量的红树林基金;
8,      持续性网络宣教平台的推广。
可持续发展教育的人群和目标:
☆      红树林社区居民——提高公民意识减少破坏;
☆      合作的NGO——推动本土NGO开展当地的红树林保护;
☆      红树林保护区管理人员——科学完善的保育体系;
☆      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督促执法,促进立法;
☆      大众媒体——关注,舆论压力,促进立法;
☆      身边的市民——提高公众意识,舆论压力,促进立法。
针对7.2的各个项目目标,CMCN设计和运作适合的活动与当地团体合作开展。
目标1:通过志愿者培训、教师培训、乡土教材的使用和推广以及社区和公众的宣传来达成。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为CMCN各地合作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学校和社区。
目标2:通过提高社区公众的红树林保育意识、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提高社区的基础教育水平、推广生态养殖等方式来达成。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为CMCN各地合作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和社区。
目标3:通过建立苗圃、人工造林、保护和恢复本土树种以及推动科学的管护工作来实现。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为CMCN各地合作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和社区。
目标4:通过点对点的调研评估、系统培训、资源共享、生态营和工作坊以及网络工作模式来实现。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为CMCN各地合作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学校和社区。
目标5:通过高校志愿者和科研机构的资源,我们在基础科研特别是人工造林科研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工作在CMCN的保育活动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为CMCN各地合作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和科研机构。
目标6:通过深入调研、科学分析、研究报告、媒体介入和舆论压力等方式,CMCN希望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对红树林保护立法,并且关注各地红树林破坏的真实情况。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为CMCN各地合作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媒体、学校和社区。
目标7:通过乡土教材的编写和推广、绿地图、黄金周义务生态讲解等方式来达成。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为CMCN各地合作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旅行社、学校和社区。

4)项目成果指标(可量化的项目直接成果)
在过去的七年多时间里,CMCN一直致力于中国红树林的专项保育工作,并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CMPP支持和引导包括“绿色海南”、广西绿沙在内的30多个NGO的本土红树林保育工作,并且不断完善宣传资源,及时与相关NGO共享,同时,积极探讨红树林保育在中国的新思路。
一、CMCN定位和团队建设
在2003年初,CMCN重新定位并成功转型,从最初的本土化社团项目成长为一个全国性的项目。现在,CMCN希望依托专业优势、经验积累、资源创造和独特理念,引导各地相关NGO开展红树林保育工作,并逐步形成全国的红树林保育氛围,同时与其他国家的相关组织交流。
大量志愿者加入到CMCN的团队中。CMCN已经拥有包括全职和兼职人员在内的数名工作人员;租用了一间办公室和一间储藏室,并且运行办公室相关制度,使我们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活动更加有序;建立了中国红树林民间资源中心,所有资源免费与各地合作机构共享;组织注册已经基本完成……
二、可持续红树林发展教育
A、制作了国内第一套系统的红树林宣传材料和资料集。包括大型红树林宣传展板、红树林文集、红树林攻略、多媒体课件、红树林宣传卡片和六期红树林通讯等。
B、初步构建了国内第一个专门的红树林网站www.china-mangrove.org
C、全方位的红树林专题宣传和讲座。目前,我们的专题宣传覆盖了福建、广东、广西、浙江和海南等有红树林的省份,共对上百个学校和社区开展了专题宣传和讲座活动,直接受众36万人。
D、辅助中小学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并成立红树林基金学校。我们共辅导惠安五中、厦门外国语附小、海门岛海山小学等多所中小学的研究性学习小组成员上百人,并在部分学校建立了红树林基金。
E、乡土教材开发和教师培训。我们编印了红树林乡土教材《海之子》5000册,免费提供给中国东南沿海红树林周边的20所试点学校,并对学校的教师进行了相关培训,从而使红树林保育理念深入人心。
三、人工造林实践
我们在浙江温州、广西北海、福建泉州、厦门、漳州等地带领志愿者开展红树林人工造林工作,种植各类红树植物累计达18万余株,用实际行动改善各地的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现状。
四、基本的红树林科研工作
A、厦门大屿岛红树林人工造林的初步研究;
B、漳州红树林人工造林的初步研究;
C、全国红树林资源综合考察;
D、红树林观鸟和物候记录;
E、全国主要红树植物群落软体动物多样性及季节变化调查。
五、系统的红树林资源调查工作
我们对海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的红树林资源(位置、面积、种类、情况、路线等)进行实地的了解,包括绝大多数红树林保护区的调查,并发现了许多新的红树林生长区。在资源调查的同时,我们还相应得开展红树林区的入户调查,对当地红树林的历史、风土民情等有了系统的认识。
六、中国红树林合作平台的构建
A、培训了一支初具规模的展版讲解员和自然讲解员。CMCN在全国各地的合作机构培训了240名红树林展版讲解员和100名自然讲解员,用以推动各地的本土红树林保护事业。
B、逐步完善的福建省红树林合作平台。通过各种活动,我们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福建省红树林合作平台。包括红树林区的大中小学、社区、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媒体和几乎所有的保护区。
C、初步构建的中国红树林合作平台。我们积极联系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香港等相关的组织或团体,并通过宣传或培训等方式加强彼此的合作,仅合作的NGO和志愿者团体就达30多个。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中国红树林合作平台,并逐步开始运作,达到沟通、资源共享和活动互动等目的。
七、生态旅游和社区发展
CMCN开始将社区发展的理念引入项目,包括我们所支持的所有子项目。期间我们对海南、广西、福建和浙江的部分红树林社区进行调研,收集红树林及社区相关资料,为下一步的社区发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目前,我们在广西和福建开展社区发展和生态旅游的试点项目。
八、全国红树林统一行动
CMCN号召并组织各地合作机构在环境日期间开展全国红树林保护统一行动(详见光盘相关资料)。随后,CMCN在厦门的多次红树林生态营活动,邀请全国各地100多名相关志愿者参加。
九、交流与分享
CMPCN除了同合作项目进行交流外,也同全国各地的其他NGO交流经验,分享资源。当然,我们继续保持着同MAP、IMMCP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分享中国红树林保育工作的经验和现状,同时,也学习国外有益的东西。
十、大量的媒体报道
(详见附件和光盘)
十一、社会的认同
2004年和2006年CMCN分别获得福特汽车环保奖自然保育类和青年创新类奖项;2001年-2006年连续5年获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GGF)资助;2006年获WHITLEY FUND FOR NATURE资助;2006年获ESD-C可持续发展教育优秀案例;2008年获英国最高自然保育奖——惠特莱奖,刘毅也成为惠特莱奖历史上最年轻的获奖者。


简要描述项目的成功之处:(生态、环境、社会影响)
项目的成功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A.完善的团队。CMCN的团队涵盖各个专业的志愿者,同时有科研支持,加上我们的合作机构包括科研机构、保护区管理局、NGO、志愿者团体、学生社团、学校和社区等,是一个能够站在多角度考虑的、多方共赢的完善的团队;B.先进的项目理念包括本土化、区域性合作、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全方位运作、可持续、专业和创新、社区发展、可复制性、求大同存小异;C.持续执着的努力。CMCN在过去7年多时间里一直持续致力于中国红树林的保育工作,带动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进来,取得许多实质的成绩。
CMCN一直致力于探索和推动生态、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方共赢的红树林保育模式,比如我们正在致力推广的海鸭蛋等社区发展项目。具体而言:
A、      社会方面的影响。
CMCN在过去的七年多时间里编制了一系列红树林宣传和科普资源,并免费共享给各地的合作机构;积累了大量的红树林保育和恢复经验;构建了一支由数千名各行各业志愿者组成的红树林保育团队;通过乡土教材的编制、推广和种子教师的培训推动可持续发展教育工作,已建立了20所红树林可持续发展教育示范学校,至少5000名小学生接受了系统的教育;通过系列讲座、培训和社区宣教,培养了一大批红树林宣教志愿者和生态讲解员,并由此衍生的活动的直接受众约36万人,使红树林保育理念深入人心;CMCN在国内的影响力通过各级媒体得到充分体现,累计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环境报、公益时报、福建日报、绿岛环保前线、福建电视台、厦门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等数十家媒体进行了上百篇的相关报道;CMCN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力,连续获得6年的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的小额资助,获得英国最高的自然保育奖——惠特莱奖,获得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教育十年——亚洲优秀可持续发展教育案例等……
B、      生态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通过努力,CMCN和相关的科研机构、红树林社区、管护部门及社会上的企业已经完成180000株红树林植物的种植,各地破坏红树林的行为砍伐、围垦养殖等逐年减少。红树林素有“海上森林”、“海底森林”、“海岸卫士”、“海水淡化器”等美称。作为当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惟一的木本植物群落,她起到了海岸森林的脊梁作用。具有防风搏浪、护岸护堤、调节气候等功能,对抵御海潮、风浪等自然灾害,维护和改善海湾、河口地区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C、经济方面的影响。
保护和恢复红树林对于红树林周边的社区而言起到至关重要的经济推动作用,比如仅保堤护岸一项每年就可为国家和地区减少数亿元的经济损失;红树林周边的村民可以通过进入红树林区讨小海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和海鸭蛋等社区发展项目也可为红树林周边的社区居民创收。

简要描述项目中各合作方的关系、成功合作的事例:
CMCN一直致力于联合NGO、科研机构、红树林社区、管护部门、相关媒体和政府部门等的利益相关群体,互通有无,并通过各个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项目各合作方及关系表详见6.4
以下举三个成功的案例:
A、      可持续发展教育项目。
编印5000册红树林乡土教材——《海之子》并培训种子教师和志愿者,在海南、广东、广西、福建和浙江五省设立了20所“中国红树林可持续发展教育示范学校”,累计有5000名小学生通过校本课程体系使用《海之子》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系统红树林知识和保育理念的学习;
B、      社区可持续发展项目。
CMCN在广西和海南大力推广生态旅游和海鸭蛋等可持续社区发展的生态养殖模式。比如海鸭蛋模式,社区居民利用自然法则开展红树林生态养鸭,由于红树林能为鸭子提供大量的食物来源,村民的投资成本降低,而红树林海鸭蛋又是存绿色和生态的产品,比普通鸭蛋的口感和营养价值都高,因此销路和售价都不抽。当地村民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不得不自发保护和恢复红树林,从而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共赢的目标。

C、企业社会责任项目。
2008年,我们启动了一系列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与戴尔(厦门)有限公司合作的“鳄鱼岛红树林恢复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在2008年7——11月期间CMCN和戴尔的志愿者先后三次前往鳄鱼岛开展红树林资源调查、垃圾清理等工作,并种植了10000株红树林,为后续开展更深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请将图片资料编号并作简短说明
P095-001首届中国民间湿地保育论坛
2007年5月,CMCN组织召开首届中国民间湿地保育论坛,来自全国各地NGO、学校、科研机构、保护区管理局和社区的100多名代表与会,共同探讨中国湿地的现状和保育工作。图为会后前往福建漳江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考察和生态导览。

P095-002资源调查
2008年10月,CMCN组织团队开展海南红树林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研究工作。2001年至今,CMCN的团队已经组织和参与了上百次的野外红树林科考工作,对中国红树林的生物多样性、生态、保育现状等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调研。

P095-003亲近红树林
2006年5月,CMCN带领志愿者前往浮宫红树林保护区开展生态讲解,这是认识和保护红树林的第一步。只有真正发现自然的美丽,才可能发自内心得去保护自然。CMCN在过去的几年中开展了近百场生态讲解活动。

P095-004入户调查
2005年6月,CMCN组织“美丽后花园行动”系列活动。这是CMCN的一个社区发展项目,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当地开展了4年时间。图中志愿者们正在做入户调查,了解当地的情况。

P095-005清理红树林垃圾
2008年12月,第四届红树林生态营在厦门和漳州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名志愿者参与了此次行动,图为生态营期间志愿者清理红树林的场面。红树林生态营是CMCN的一个传统项目,旨在培训各地的合作机构科学而系统得开展当地的红树林保育工作。

P095-006实地讲解
2006年4月,CMCN前往东莞虎门调查当地的红树林资源和现状,并同当地的志愿者团体合作为小学生开展生态讲解和人工造林活动。

P095-007展版宣传
2008年12月,CMCN的志愿者前往福建浮宫红树林周边社区开展红树林宣教工作。至今,CMCN已经在各地培训了上百名红树林展板讲解员,并累计开展了200多场社区宣传。

P095-008保护区共建
2007年5月,CMCN组织召开福建漳江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建座谈会。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相关的合作机构近50名代表参与讨论,共同就保护区共建、资源共享和红树林保育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开展交流。

P095-009红树林人工造林
2008年4月,CMCN组织志愿者在厦门集美开展红树林造林工作。至此,CMCN的志愿者已经组织或参与造林累计180000株。

P095-010可持续发展教育
2005年起,CMCN致力于推动红树林可持续发展教育理念,编印5000册红树林乡土教材——《海之子》并免费用于红树林周边的小学,同时为授课教师和志愿者提供系统培训。至此,CMCN已经在中国东南沿海合作挂牌成立20所可持续发展教育试点学校。


http://www.greengrants.org.cn/read.php?id=2795





我觉得这样做公益事业的基金或者机构的资助项目,我们应该甄别之后支持他们的合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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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09: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基金的一个另类,盖茨基金是一个没有什么目的性的基金,它资助的项目很广泛,其实从宏观方面看可以说是为微软做软广告的一个基金,它的活动范围和项目很多是公益性质的,比如为中国结核病资助的项目!


盖茨基金会资助项目千奇百怪
2009年05月06日




  可否赋予西红柿抗病毒功效?让携带疟原虫的蚊子患上“感冒”,使它们嗅觉灵敏度下降,传播疟疾的能力大打折扣,这能不能实现?注射疫苗前,向皮肤注射区域照射激光会强化疫苗效果吗?

  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也想弄清这些问题的答案。基金会4日慷慨解囊,向81个“不走寻常路”的医疗研究项目分别拨款10万美元,以鼓励创新,服务医疗卫生事业。

  千奇百怪

  这81个卫生研究项目由来自世界5大洲17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等学府、研究机构、非营利组织以及私营企业等部门实施,角度多样,立意新颖。

  美国新泽西州拉特格斯大学的埃里克·拉姆正在探索如何把西红柿变为人们摄入抗病毒药物的载体。

  英国德文郡埃克塞特大学的研究团队正尝试研制一种手持疟疾检测仪。按设计构想,这种检测仪价格不高,靠干电池提供电力,通过磁体探测人体血液中疟原虫的排泄物,从而大幅加快疟疾诊断速度。

  博伊图梅洛·塞姆特来自南非科学和工业研究委员会,正在研制“黏性纳米微粒”。按构想,这种纳米微粒可粘在受结核侵扰的细胞上,继而向这些细胞缓慢释放现有抗结核药物。这有望成为治疗结核病时间更短、副作用更低的新方法。

  意大利圣·拉法埃莱科学研究所的露西娅·洛帕尔科正寻求生成“自寻目标抗体”。一旦生成,这种抗体将能侵袭人体免疫细胞的受体蛋白。这可能会阻止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免疫细胞,从而预防人体感染艾滋病病毒。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托马斯·贝克正尝试用一种真菌让携带疟原虫的蚊子出现类似“感冒”症状,抑制它们的嗅觉,从而削弱它们传播疟疾的能力。

  在非洲国家坦桑尼亚,伊法卡拉卫生学院的弗雷德罗斯·奥库穆正通过设计一种户外捕蚊网络减少疟疾在农村地区的传播。

  门槛不高

  接受盖茨基金会首阶段10万美元资助后,某个项目如获成功,将有机会获得进一步资助,额度为100万美元。

  盖茨基金会这一资助机制同常见资助机制有一处明显不同,即入门申请容易。申请盖茨基金会上述首阶段10万美元资助时,申请者仅需填写一份长两页的申请表,无需提供相关先期数据。通过这一“低门槛”举措,盖茨基金会希望鼓励大胆创新的研究项目。

  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埃克塞特大学手持疟疾检测仪研制团队成员卢克·萨维奇和戴夫·纽曼说,他们获得的这项资助十分珍贵。

  “这种资助手续简化至极,”萨维奇说,“盖茨基金会正从事真正有重要意义的事,而不仅是华丽而深奥的研究。成为这个圈子的一部分让人非常兴奋。”

  用心良苦

  盖茨基金会由美国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和妻子梅琳达于1994年创建,是一个管理模式与企业类似的非营利组织,致力于促进卫生事业,消除极度贫困等。

  盖茨基金会“全球健康”计划总裁山田忠孝说,针对上述首阶段资助申请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包括比尔·盖茨、科研人员、企业家和他本人。审查委员会承认,获首阶段资助的项目中,有90%可能遭遇失败。另外,甚至可能有人故意夸大研究项目,试图骗取资助款。

  “关键是,在一些尚无解决问题方案的领域,我们必须努力找到新解决方案。我们认为,需要真正的革新。一些点子可能看似疯狂,但疯狂和绝对新颖的差别(仅)在一线间,”山田说。

  他说,在一些疾病治疗领域,研究进展缓慢。因此,需要鼓励人们在这些领域颠覆对顽疾的一般性思考方式,鼓励他们采取非常规手段攻克难题。

  在山田看来,在一些顽疾治疗领域,人们需要“革命”,而不是“渐进发展”。(刘鹏)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5/06/content_113200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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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20: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国外机构合作的案例也是不少,有很多是我们短缺的,我们主动找到的,有这样例子和相关情况分析文章:


中国民航学院科研项目获科技部中欧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近日,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资助中国—欧盟科技合作项目揭晓,共有6个项目获得资助。中国民航学院教授孙瑞山的项目“航空系统全寿命周期的人为因素研究”获资助经费40万元。  
 
  欧盟科技框架计划是世界上最大的官方科技资助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共同体科技合作协定》,为支持我国机构平等参与欧盟科技框架计划,科技部开展此项资助工作。孙瑞山教授获得资助的项目是民航系统第一个与国外科学家共同申报立项、共同开展工作的科学研究项目,标志着中国民航学院与国外,特别是欧洲的合作正在由表面向深入发展,同时也标志着该院和国外对等科研合作的开始。  

  孙瑞山教授与国外科学家共同申请的研究项目“航空系统全寿命周期的人为因素
研究”是欧盟科技框架计划的优先研究主题,也是为实现欧洲航空运输发展规划“欧洲航空业2020年展望”中制定的将航空事故降低80%目标的重点研究项目。该项目聚集了当今国际航空人为因素核心研究力量,包括来自爱尔兰、英国、西班牙、瑞典、澳大利亚等15个国家的40个大学、学术组织、研究所和航空器及设备制造商,总研究费用为2800万欧元。  

  据了解,人为因素是现在空难发生的第一大原因,占飞机事故和事故征候的80%以上。孙瑞山教授是民航安全科学研究所所长,该研究所由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依托中国民航学院共同建设。孙瑞山教授曾获国家、民航科技进步奖11项,其民航人为因素研究获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一等奖、民航科技进步一等奖。 
(记者 石桥 郑凯 通讯员 朱瑞新)

http://www.airnews.cn/consultation/878.shtml


国际资助:咫尺,还是天涯?

争取国际科研项目,更大的价值在于学习科学的创新型思维方式

  -记者 卢家兴 实习记者 陈丹

  “获得国际资助的重要意义在于,中国科学家能与世界顶尖科学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邵一鸣对《科学新闻》记者说。

  国际科研资助

  罕见中国面孔

  复旦大学高谦和香港大学陈志伟的研究计划日前分别获得了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探索大挑战”计划的资助,在首批104个获资助项目中,只有这两个项目来自中国。

  据盖茨基金会的人员透露,这次来自中国科学家的申请书总数为117份。盖茨基金会驻华首席代表叶雷指出,“探索大挑战”本身是个关于探索创新的比赛,而大多数来自中国的申请并没有满足要求,就是因为它们希望得到资助来支持已经存在的概念或证据。

  身兼盖茨基金会全球重大卫生挑战科学委员会委员职务的邵一鸣说:“不仅(申请盖茨基金)如此,中国科学家获得其他国际资助的比率也比较低。”

  邵一鸣不仅是国家“863”等计划中艾滋病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在许多国家重点课题中领衔,而且凭借着对国情与国际前沿科技信息的熟悉掌握,他带领的团队争取到众多的国际课题,与欧盟、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艾滋病基金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进行了广泛的科研合作。其中,他牵头在NIH拿到的几项课题,加在一起的经费达到2000多万美元。

  在申请国外科研资助方面经验老到的邵一鸣看来,国际间的科学合作研究实际上逐年都在扩大。以传染病研究领域为例,很多传染病欧美国家没有足够的病例资源,他们主动开放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研究,要求本国科学家要与当地科学家一起申请项目。

  尽管国际科研资助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科研合作机会亦越来越多,但是发展中国家科学家获得国际资助的比率依然偏低,没有等比率的提升。

  “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整个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问题。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科研水平仍然不高。申请国际资助时,中国与国外科学家同台竞争,实力决定了胜负。”邵一鸣说。

  科学价值是

  资助的唯一标准

  中国科学家在国际科研资助方面的失意,除了由于科研水平尚有差距外,还有诸多因素需要与国际接轨。

  第一点就是语言关。英语不是中国人的母语,“一份好的申请书必须文字流畅、结构合理、语法正确,容易被同行专家理解和看懂”,邵一鸣说。

  其次,要严格遵循项目指南来撰写申请书。根据邵一鸣的经验,申请书长度和格式往往是败阵的罪魁。许多基金机构会最先筛选剔除那些不遵循项目指南的申请书,以节省项目评审时间和资金。即使勉强送审,那些缺乏科学假设或研究方案设计不严谨的申请都不会得高分。另外,文字表述生硬或讨论欠妥的申请书也会使评审者没兴趣阅读,产生负面影响。

  申请国外资助是一件非常辛苦的活儿,需要科学家把所有精力都投入其中。此外,还要资讯通达,了解国际上主要资助机构和计划,不要错过申请时机;了解资助机构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思路等。

  “不过,尽管国际课题申请很有挑战性,但只是拼科学,因而较单纯,决定因素是有无创新性及科学价值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邵一鸣补充说。

  他认为,这点与在中国申请课题有所不同,因为后者除科学性外,还受人情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更累人。调查显示,国内申请时很多科学家在递交申请书后,还要花时间去“走关系”。

  这种情况在国外是绝对不可以的。“国外的科研资助评审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科学。”邵一鸣说。

  例如,世界上最大的资助机构NIH执行二级评审制度,第一步由相应领域的科学评审小组对申请书的科学性和技术问题进行审核;第二步是通过一审的申请书送交NIH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的国家顾问委员会再次全面审核。

  在这种评审制度下,“走关系”是不可能的。邵一鸣介绍说,一旦发现作弊,申请人将被永远“封杀”,这也使人轻易不敢越雷池半步。

  邵一鸣观察到,近年来中国政府科技部门越来越关注科技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将之作为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的重要任务,他希望这一改革目标能尽快实现,使中国科技队伍在拼科学的环境中成长壮大,因为这是胜任国际科技竞争的基本保证。

  创新是

  国际科学研究的灵魂

  “中国的每一份科研申请书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国外研究进展如何。如果国外没有相关研究,很容易因为立项依据不足被否决。”邵一鸣认为这是主动画地为牢的行为。

  记者在网上找到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申请书编写提纲证实了这一点:第二条需要填写的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863”计划项目申请表亦然。

  邵一鸣说:“创新是国际科学研究的灵魂,模仿性研究是很难拿到资助的。”

  这次“探索大挑战”计划就以颠覆传统的、不需任何前期工作积累的方式表达了对于创新的渴求。同时申请书也只需写两页纸。

  盖茨基金会这种突破常规的做法深得邵一鸣的认同:“科学不能过于循规蹈矩,甚至要鼓励‘异想天开’和‘胡思乱想’。”他强调,成功的科学家一定要想前人所未想,做前人所未做。例如大家都知道微波是通讯手段,但是有个科学家突发奇想,提出用微波热效应来做饭,这就完全跳出了原来的框框,用另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微波的应用。“沿着一条从未有人走过的路往前走,即便是失败,至少也能让后来人的探索免走弯路。”

  “争取国际科研项目,更大的价值在于学习科学的创新型思维方式。”邵一鸣说。

http://tech.sina.com.cn/d/2009-01-13/16352745812.shtml

看到这篇分析文章,看到了部分行业科研的难度和我们合作的决心,目前我们很多科研机构还是处于一种不饱和的饥饿的状态,还是需要海外资金和技术人员来传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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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4: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以借鉴美国自己的做法:

看美国开放管理科研项目
                                                   文/方校北 张杰军
张杰军
  本刊特约研究员,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研究方向为创新政策、资源管理。
  科学问题没有国界,随着全球?济一体化发展,各国之间科技活动相互交叉融合,使得各国的研发活动越来越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在研发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际联合研发迅速增多,同时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许多东道国的研发活动中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1993年到2002年期间,全世界外国公司子公司的研发开支从大约300亿美元攀升到了670亿美元(即从全球工商研发的10%升至16%) 。
美国的五大科技政策难题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外国跨国公司在美国的R&D投资以及美国公司在国外的R&D投资,都有迅速增长。外资企业是?济体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组成部分,美国政府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在美国,外资企业范围主要是被限定为在美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国外跨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以及国外跨国公司在美国的总部。对于美国科技政策的制订而言,由于外资企业的特殊地位,对其研发采取什么样的政策被列为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五大科技政策难题之一。而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就是政府公共资金所支持研发活动的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机构参与问题。应当对境内外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来规范它们参加政府资助的项目以及享受激励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这在政府和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美国教授Robert Reich将其归纳为“WHO is US”问题。
五大部门的典型做法
  美国没有统一的科技管理机构。不同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使命进行科研开发和管理,在?费上,政府也是直接划拨给各个部门。本文分析的是最重要的五个部门的做法,以期对我国的政府科研项目管理提供相关借鉴。
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在美国的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家科学基金会只占联邦科技预算的4%。它的资助方向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领域和高校等学术机构,其作用不仅是支持研发项目,更在于培养创新人才和提高国民科技素质。国家科学基金会利用先进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整合研究资源,激励创新思想,从而促进美国实现“保持在科学与工程领域世界领先地位”的国家目标。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在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09年1月开始生效的NSF《提案、资助政策及申请程序指南》(Proposal and award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Guide)中提到: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极少(rarely)会向外国组织提供资助,只考虑有美国机构参与的合作项目的提案申请,并且所提供的资助只限于合作中的美国机构部分。
  为了推进产学研合作,NSF资助设立了很多工程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s,ERC),工程研究中心集工程研究、工程教育、企业合作、技术转移于一体,旨在推进技术转移和增强美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NSF不允许外国机构与外商来参与它支持的那些工程研究中心,但是,在中心的知识与技术交流中,中心所在学术机构与外资企业地位是直接平等的,只要中心能够证明报偿关系的存在,外资企业就可以参与其中。在1994财政年度,NSF的这些中心全部工业研发的9.5%为外国机构与企业参与项目。外国研究人员可以在中心参与工作,中心的研究人员也可以在国外的实验室进行研发。不过,一些研究中心已?对外国公司成为研发成员采取了更多的限制性措施 。
卫生部
  在美国卫生部的科研项目主要由国立卫生研究院管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是美国主要的医学与行为学研究机构,拥有27个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任务是探索生命本质和行为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并充分运用这些知识延长人类寿命,以及预防、诊断和治疗各种疾病和残障。NIH不仅拥有自己的实验室从事医学研究,还通过各种资助方式和研究基金全力支持各大学、医学院校、医院等的非政府科学家及其他国内外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并?助进行研究人员培训,促进医学信息交流。
  NIH资助项目繁多,按照资助形式主要分为基金(grant)、合同(contracts)与合作?定(cooperative agreements)三种。其中基金是最主要的资助方式,支持各种与人类健康相关的研究项目和培训计划,一般由申请者个人提出研究目标,?评审通过后获得基金支持,资助年限1~5 年,资助机构不参与项目的研究过程;合作?议则事先由NIH 对研究计划提出相应规定并发布特别申请须知(RFA),有时为了激发科学家对某些特殊领域的兴趣,还会发布项目声明或指南,由相关机构进行申请;R&D 合同则是资助公立学术机构、非盈利性或商业性机构就NIH感兴趣的特殊领域进行研究和开发。
  NIH对国外机构(这里国外机构主要是指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包括公共的、私人的盈利和非盈利组织)的资助政策比较明确。在NIH基金机制下,国外机构可以申请直接资助。同时,国外机构还可以通过转包合同或者联营?议,作为在美国机构研究人员的合作者获得NIH的资助。NIH有专门的机构处理对外资助的申请接收及初审工作。但是,国外机构和国际组织不能申请科思泰恩--纳撒(Kirschstein-NRSA)制度研究培训基金,项目计划基金(program project grants),中心基金(center grants),资源基金(resource grants), SBIR/STTR基金,或者建设基金。
  然而,有一些基金,比如说项目计划基金,可能会资助具有“国外成分”的本土机构。“国外成分”主要是指在美国之外被实施、操作的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旅行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国外成分”。基金不能给予在国外机构的个人。
  NIH对于外资企业并没有将其与国外机构进行清楚的区分,但是通过相关政策的表述可以发现,外资企业在NIH的政策规定当中属于美国企业,只是在特定目标项目的资助中会考虑其国外成分,比如说特别用于鼓励美国企业自主创新,涉及到美国国家安全以及贸易保护等方面,以及NIH自身需求方面,会因其是外资企业而有更加严格的限定。
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贸易救济措施等。商务部下属机构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曾?负责管理的ATP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中,对外资企业申请者的资格具有明确的要求。首先,外资公司想要直接申请或参与ATP项目,必须在美国境内有已?组建的分公司,同时该分公司及其母国还要接受ATP对外资公司进行的外资资格调查 。其次,非美国境内的外资公司没有资格作为直接的申请者和参与者得到ATP的资助, 但是可以作为项目分包者获得ATP资助。同样,美国公司的境外分公司也只能作为项目分包者而不能直接获得资助。再次,虽然ATP没有明确地禁止直接申请资助的公司在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研究和活动,但是,将大量的研究活动安排在美国境外进行的话,会在审批和评估的过程中失去竞争的优势。最后,如果申请资助公司的拥有人是美国绿卡持有者的话,那么该公司也是没有资格得到ATP资助的,但是,可以获得ATP资助的必要条件是将公司的拥有权转交给美国公民。
  同时,根据商务部《美国技术卓越法案》 (American Technology Preeminence Act,ATPA),跨国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才有资格获得财政资金支持:①该公司的参与能通过其投资在美国的研发及制造(包括重大部件或组件在美国的生产等)证明其能为美国带来?济利益;②能为美国的就业做出突出贡献;③同意将该项目产生的任何技术,用于美国生产(考虑到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并从有竞争力的供应商那里采购?料和零部件;④该公司是在美国注册成立,并且其母公司所在国: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同样的参与研发机会;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最惠国待遇的投资机会;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足够并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另外,依照自1994年起生效的内部规定,如果某些高技术需要中国、前苏联集团国家以及伊朗、古巴和朝鲜等受限制国家人员参与,企业或研究院校就必须向政府申请一个出口许可证,因为这可视作技术出口,就算完全在美国境内进行的研究,该要求也完全适用。但如果某位中国公民成为了美国或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或英国)的永久性居民则不受此限。据此,美国商务部监察长在2005年3月的报告中指出,这是严重的漏洞,应根据出生地的?则进一步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外籍人员参与在美控制的高级科研活动,即对于任何出生于中国或伊朗、朝鲜等受限制国家的公民参与高级科研活动或接触有关实验室设备,也视同为相关技术向这些国家出口,其雇主(包括企业、大学和研究所等)需要向美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即使他们已取得了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也需接受相应许可资格检查 。
  这种对中国科研人员的歧视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中美两国之间建立合作和互信关系,给中美两国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开展科技合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这也引起了美国各界的强烈抨击,尤其令美国各家大学感到不满。因为美国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美国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签证制度,即“签证螳螂”计划,给成千上万的国际留学生带来不便,美国各大学招收的留学生数量大幅下降。
  面对强大压力,2005年美国商务部副部长戴夫.麦考密克(Dave McCormick)表示,政府拒绝基于出生地?则对中国和其他外国研究人员参与美国军事敏感技术进行特殊限制的提议 。
能源部与国防部
  美国能源部主要负责美国联邦政府能源政策制定,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相关技术开发、武器研制等。根据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2005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一个实体只有在秘书处认为其满足如下条件时才可能获得资助:
  ①该实体参与该计划能为美国带来?济利益;②同时,该实体a.要么根据美国法律是美国拥有的实体组织;b.要么是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成立,并且其母公司所在国: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同样的参与研发机会;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最惠国待遇的投资机会;可以为美国公司提供足够并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国防部拥有很多国立实验室,负责军用及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国防部对外资企业及外国机构参与研发有明确规定和措施。美国《国防授权立法》(Defense Authorization Legislation)102-484条规定,“合格的企业”一词,是指这样的公司或其它商业实体:①在美国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研究、开发、工程和制造活动;②是美国公民控股或具有多数拥有权的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或者公司或商业实体的母公司所在国政府:鼓励由美方所有或控股的公司参与该国政府通过国际组织或相关?议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为美国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1994年修订后的《国防部授权立法》公共法律103-160条,增加了第1317项--技术再投资计划的资助条件:能为美国?济带来益处。规定指出:使用公共资金为公司或合作伙伴,以及其他合作活动提供支持时,国防部应确保这些合作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主要?济收益能增加美国?济利益 。
  
结论与建议
  可以看出,随着研发全球化的深入,美国虽然放开了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外资准入限制,但并非所有外国公司都有权申请和参与这些计划。在外资申请和参与政府科技项目前,美国政府会对这些外国公司、外国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首先,美国政府对所有外资公司参与政府科技项目都有一个限制前提,即“由美国政府资助研发项目产生的创新应当在美国国内投入生产,而且其生产应当与目前当地供应商采用创新技术支持的基础设施生产相联系。这一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在其它地方的生产,而只是为了严格确保美国作为生产基地和研发基地的地位,从而保证将来新的技术突破会在美国产生”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美国是明确支持外国公司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第一,外商参与有望提高美国资助的创新项目被采用为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因为外国参与公司将采用并将帮助使之在全球使用。第二,外商参与能带来国外相关技术诀窍以及创新能力,从而可以在美国资助创新的商业化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第三,作为获得参与项目的回报,国外参与者同意在美国提高产品的增加值,以有利于巩固美国?济的技术和生产基地地位 。
在全球化浪潮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要积极应对科技全球化浪潮的挑战,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各种世界资源,提高自己的科技竞争力。首先,我国可以以政府科研项目为手段,吸纳外资研发机构参与项目研发,为我国科研机构学习、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成果提供便利。其次,我们在强调研发活动留在国内,争取保留研发?济价值(提高就业率,实现?济增长等)的同时,设计相关制度扩大外资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外溢的渠道,提高技术外溢的效率,从而服务于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第三,要实现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供应并保护自身的科学技术权益不被侵犯,积极利用对等?则,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要求外资公司的母国如果具有类似科技计划的话,必须给予我国企业同等的参与权,给予我国企业与其他任何国家的企业,以及本土企业相同的投资和贸易机会。最后,在坚持科研项目逐步开放的情况下,积极吸收、借鉴美国的?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科研项目对外开放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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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要注意美国的现实条件和我们条件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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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4: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球目前状况的部分总结:

世界各国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现状和做法(二)

美国

  美国没有和我国类似的由科技部统一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其国家级研究计划由各个主管部门分别管理。例如美农业部就有22个与农业相关的国家研究计划(National Program),美国国立卫生院274亿美元经费中的90%支持外部研究计划,美国科学基金会也有专门经费支持国际合作研究计划。

  除涉及军事和敏感技术的计划外,这些计划大部分是对外开放的,即可以开展国际合作,可以邀请外国专家到其实验室工作。

  是否开展国际合作由承担项目的研究单位、实验室或负责的研究人员决定,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违反有关技术保密的法规

  2.符合美国的利益和需求

  3.绝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有美国的合作伙伴。尽管号称国外研发机构可以独立申请一个项目,但是如果没有美国的合作伙伴,项目几乎不可能获得批准。

  加拿大

  加拿大没有全国统一的科技主管部门,所以也没有类似中国的全国性的科技计划,而是由各部门制订本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

  同样,加拿大也没有一个面向国外开放的科技计划。目前加拿大所有的科技计划均只对本国的大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但在部分计划中可以有国外的研究人员参与,如首席研究员计划(Research Chair Program),该计划是为了吸引一批高素质的研究人员在加拿大进行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工作,计划在5年内为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提供2000个首席研究员的资助,总投资为9亿加元。国外的研究人员可以申请首席研究员项目,可以从其获得的经费中支付相关费用。在国际合资项目基金中,加拿大所建立的研究设施欢迎国外的研究人员使用,但是相应地对方也要开放一些设施供加拿大研究人员使用。在技术伙伴计划(Technology Partnerships Canada,是加拿大工业部的一个科技计划)中,国外的研究机构可以与加拿大企业和研究单位合作,由加拿大的一方为主申请资助。

  日本

  战后日本一直在走“技术追随者”的道路,其对外合作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为了争取日本在国际科学研究上的领先地位,利用和借助合作方在研究领域上的长处或人才优势,为自己创造研究成果。日本的科技计划都不向国外开放,外国的研究所或个人都不能申请,但对在日本国内工作的外国人不受限制,只要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可以由研究所出面申请,也可以独立申请。

  日本的科技计划可分为两类,一类是2001年日本行政机构改革,教育部与科技部合并成为文部科学省后新设立的6项计划,分别是①培育战略性的研究据点计划;②支持年青带任期的研究员计划;③科学技术政策建议计划;④推进先导性研究计划;⑤培养新兴领域人才计划;⑥确保国际性领导计划。这六项科学技术研究计划既没有提倡本国的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但同时也没有规定限制外国人参加日本科技计划。而另一些过渡性的计划,如“开放的融合研究计划”、“国际共同研究综合推进计划”则要求由日本的研究所与外国的研究所进行合作,但并非由外国人自行申请就能够获得批准。而且这两个计划所占总体的比例很小,课题数量也有限。

  另外,日本政府设有一部分科研经费,不以计划的形式出现,凡是符合条件的在日外国人都可以申请获得支持,名称为“科学研究费补助金”。条件之一是在日本大学的研究机构中专职工作的,不论国籍都可以以“研究代表人”或“研究分担人”的身份申请,但如果不是专职工作的(不是每天上班的,或部分时间参加的),即使是研究计划中起中心作用的也只能以“研究分担人”的身份参加。在日本的研究所(包括民间研究所)工作的外国人,不能作为“研究代表人”来申请,如果参与研究,只能以“研究分担人”的身份获得经费支持。

  以前日本对研究成果的归属、知识产权的处理,包括对外开放的科技计划中成果的分享、知识产权处理等,都没有系统明确的规章制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1月份日本文部科学省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讨论,于5月17日提出了有关结果的报告书,其主要精神是:凡是公立的研究机构,包括国立大学、国立研究所、特殊法人等,其研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以及有形的成果如实验动物),为了促进成果的转化应用,最终应归属于研究机构最为恰当。

  俄罗斯

  俄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基本上不对外开放,而是由国内科研机构以招标竞争的方式获得有关项目,由有关政府机构与研究单位直接签定项目合同。但其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本身可以就有关课题与国外机构和个人展开合作。

  为更多地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参与俄国家科技优先发展项目的研发,俄政府也正在考虑国外科研机构参与其科技计划的有关问题。

  英国

  英国政府重视对外科技合作,并视国际合作为提升国际科技竞争力的主要手段。然而,英国主要公立科技计划(私立基金会除外)不对外开放。因此,只有英国本土的大学及研究所有资格申请经费资助。外国科学家可以通过与英国本土的科学家开展合作,参与具体项目。

  德国

  据了解,德国的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力度不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德国的科技计划有两个限制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外国科研机构及科学家原则上不能直接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只有在德国注册并成立相应的研究机构或公司之后,外国申请者才能申请项目及经费,并且这些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德国要有长期的业务,拥有可持续的研究开发能力,仅在德国有分支机构并进行商业注册是不够的。例如,中国一个研究所或一家公司在德国注册并建立了一个分所或一家分公司后,就可申请项目及其经费。

  第二个限制因素是研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在德国利用。具体含义如下:企业利用科研成果具有独立性,不受国外母公司和外国投资方的约束;企业有明确的计划,主要在德国境内应用科研成果;获得的资助将有助于巩固德国的地位,通过加强专业化水平等提高企业相对于外国母公司的独立性;在德国的企业具有应用科研成果所需的足够的生产能力;在德国同时进行科研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技术密集型和未来前景的特点。

  对于承担与德国申请人签订的分项合同计划时,德国申请人应明确,分项合同承担人是否具有专业能力。在可能的情况下至少要有三家可比较的报价方案。如果某项工作德国没有相应的单位能够承担,则可以考虑委托给德国境外的单位。

  法国

  与其他许多西方国家不同的是,八十年代以来,法国制定了许多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如:国家空间计划、国家生物技术计划、材料领域激励协作行动计划、国家海洋学计划、动物与人类健康研究计划等。主要由于经费有限等原因,法国科技计划目前只对欧盟国家开放,欧洲尤里卡计划和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对于促进法国与欧洲科技合作起到决定性作用。但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在优势互补的学科领域法国将逐步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开放其科研计划。

  法国与欧洲国家的科技合作主要在尤里卡计划和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范围内进行。与欧洲以外国家的科技合作主要通过签定不同层次的科技合作协定来加以实施。如通过与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或与其他国家签定多边或双边科技协定等来开展科技合作。

  另外,法国每年提供76万欧元的国际研究行动经费用于邀请100名国际著名学者来法国工作1至6个月;99年出台的外国博士后政策,允许法国研究实验室安排外国青年学者做1年的博士后,并可延长半年。

  意大利

  意大利1982年正式立法建立国家科技计划(1982年第46号法)。但在1987年之前对国家项目的国际参与没有明确规定。1987年第22号法规定国家研究计划可支持在国际协议下的应用研究项目,当时主要指参与尤里卡计划(ENREKA)和欧盟计划。1999年7月27日通过的第297号法规则明确规定国家研究计划可支持在欧盟框架或国际协议确定的研究项目。应该说在有双边协议和国际协议的前提下,其他国家的机构可以参与意大利研究机构申请的国家研究项目,但独立申请目前还不行。

  根据目前意大利法律的规定,如果国外企业或研究中心在意大利境内注册的话,就可以联合意大利的企业或研究单位一起申请国家研究项目。但实际情况是,这要由意大利的研究机构和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是否愿意和其他国家合作。目前意大利除参与国际上大的合作计划(如尤里卡计划、欧洲空间局计划)外,尚没有任何国家计划是由意大利机构和其他国家联合申请的,但有许多外国的科研人员在双边科技协议的基础上直接来意工作,如意大利国家核物理研究院每年有数名中科院的研究人员来意参加其研究活动。

  另外,根据意大利1982年第46号法明确规定,国家研究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但项目执行方可以选择获取使用全部研究成果或部分研究成果的使用权,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大学科研部规定的条件单独签署协议。获得了转让许可的研究成果,在意大利境内可自由使用,在意大利境外必须得到大学科研部部长的批准。许可协议经部长的同意由国家动产银行(IMI)签署。

  瑞士

  瑞士没有广义的对外国科学家开放的科技计划。但国外科学家如在瑞士大学、科研机构或外国在瑞士设立的科研实体中供职并开展研究工作,一般在申请瑞士政府科研经费方面可以享受国民待遇。

  虽然瑞士政府科研经费资助的国内科研项目大多具有国际合作背景(据称超过60%),瑞士政府也鼓励与外国科学家共同开展研究,但瑞方政府一般只支持在瑞士进行的研究工作(属发展援助性质的与特定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合作项目例外)。同时,瑞士对参与多边国际科技合作(如欧盟科研框架计划)设有专项经费。

  奥地利

  奥地利联邦政府十分重视国家科技工作的对外合作,奥科学部把有目标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列为长期专项课题进行研究和实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根据国家科研课题筛选合作目标国家;

  2.深入研究与目标国家的合作项目和规划未来的合作计划;

  3.向欧盟国家和其他个别国家开放国家研发计划。

  奥地利的“科研基金法”中明确规定,在为促进奥地利经济领域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转化而开展的国际性科研计划中,不论奥地利的还是国际上的科研机构都可获得资助。奥地利的大学、科研机构、企业都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有权自己决定是否邀请外国科学家参加研究工作,因此我们经常可以在奥地利的大学和研究所中看到其他国家(主要是欧盟国家)的科学家在工作,他们可以参加或主持本单位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现以2001年开始执行的国家基因组计划为例,介绍一下奥地利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做法,其他计划的做法基本类似。

  1.凡是在奥地利的大学、科研机构和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在奥地利的子公司)的科研课题组都有资格以课题组名义向政府申请该计划的课题;

  2.课题组的负责人和成员不必具有奥地利国籍,可以是外国科学家,但必须在奥地利注册的科研单位或企业工作;

  3.在国外工作的科学家不能单独申请课题,但如果这些科学家同意以后的科研工作在奥地利进行,则鼓励他们申请计划课题;

  4.计划的评审专家组由奥地利有关机构推荐,可以是奥地利专家(包括在国外工作的奥地利科学家),但强调评审组必须有国际上知名的外国专家参加。

  5.基因组项目评审标准强调要吸引国外的课题组到奥地利来;

  6.计划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权益属于课题组,国家放弃对计划项目科研成果权益的分配。在课题组内部,科研成果权益的分配由各合作伙伴之间签订的协议决定。

  7.对企业(包括在奥注册的外资企业)申请的计划项目,政府只提供50%的经费资助,企业负担另50%的经费。

  8.科研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原则上要在奥地利进行。

  可见,奥地利虽然允许国家的科研计划对外开放,但这种开放是有限度的:研究工作必须在奥地利进行,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在奥地利的研究单位,研究成果原则上要在奥地利进行商业化。

  丹麦

  根据丹麦现行法律,目前尚不允许丹麦的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不包括丹麦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特别是欧盟的有关科技合作计划)。但丹麦科技与创新部的有关人士认为,对外开放科技计划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优势互补和整合全球科技资源,目前欧盟正在考虑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开放科技计划问题。

  挪威

  挪威非常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一个资源有限的小国,在科学研究领域挪威需要依赖于国际合作。美国和其它北欧国家是挪威最主要的科技合作伙伴。挪威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主要是欧盟框架计划。

  挪威强调科学研究的国际性,鼓励研究项目面向国际开放,支持不同层次上、如科研人员之间、研究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提升挪威的科技水平,吸引国际优秀人才。外国科研人员可以多种形式参与挪威的科研项目。主要形式为与挪方科学家共同申请、承担项目,同时与挪方科学家共享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受挪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此外,挪威还结合自身的科研优势和未来发展需要,提出了在生物技术、极地科学、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计划,吸引国际人才的措施。例如,由于挪威在功能基因组研究领域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它的“国家功能基因组计划-FUGE”面向国际开放,以吸引世界上最杰出的专家来参与研究,并与在功能基因组领域居领先水平的外国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加快提高挪威在功能基因组的研究水平。又如挪威在极地科学研究领域有世界领先的优势和优越的研究条件,为了使其成为北极研究的国际中心,挪威的极地国际研究计划也面向世界开放。

  瑞典

  瑞典的科技计划不直接对外开放(瑞典没有类似于我国863或欧盟框架计划的国家计划,这里所说的科技计划是指由国家直接或间接拨款、由基金会、研究理事会或政府部门管理的一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是瑞典的机构,但该机构可以与外国有合作关系,可以有外国的机构和科学家参与。外国的机构或个人若拟参与瑞典的科技计划,必须通过瑞典的合作伙伴;瑞方合作伙伴在项目申请中要说明拟参与人员、经费使用等实施细节。瑞典的科技计划不允许联合申请、联合评审,但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一般均邀请其他国家的专家参与,而评审组织单位是瑞方的科技计划主办单位即项目资助机构,与参与项目研究的外国合作伙伴没有关系。

  关于研究经费的使用: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只能是瑞典的机构,外国科学家或外国机构等于是瑞典伙伴的一部分,所以在项目经费使用方面一视同仁。外国科学家在瑞典从事研究工作的工资、外国研究生的开销、外国合作伙伴来往瑞典的国际旅费等都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但科技计划主办单位和瑞典的课题承担单位一般不将经费拨往外国的研究机构。外国政府、研究机构或企业一般也不允许直接在瑞典的科研计划中投入经费,但可以通过其在瑞典的分支机构投入。

  在知识产权方面:1.瑞典法律规定,完全由国家拨款的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全部归研究人员(包括外国科学家)所有,国家对研究数据的对外提供、研究成果的发表、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方面不加任何限制,即便是涉及军用、国防等方面的研究。纯科学数据(相对于研究项目的用途等机密问题)也可自由发表。2.由工业界参加资金投入的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在名义上属于研究人员(包括外籍科学家);所有参与企业不论国籍和投入科研经费多少,都有权无偿使用但无权转让研究成果。可见,瑞典的知识产权法规是向研究发明的主体—研究人员或发明者倾斜的。

  芬兰

  芬兰的科技计划由芬兰国家技术局(TEKES)芬兰科学院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局负责技术研发计划的资金支持,而基础研究计划则由芬兰科学院负责拨款。芬兰只有技术计划对外国开放,而在基础研究计划方面仅限于一般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虽然由芬兰国家技术局启动和资助的专项技术计划基本上全部对外国开放。但芬兰不向外国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科研经费。参与技术计划国际合作项目的合作单位应分别向各自国家的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形成合作项目的方式是:双方科研单位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出工作计划,分别向芬兰国家技术局和对方国家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proposal)。由芬兰国家技术局和外国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出联合技术计划。经批准后形成联合研发项目,各自国家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经费支持。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则根据协议分享。芬兰没有关于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

  荷兰

  荷兰政府没有专门设立对外国科学家开放的科研计划。其本国科研计划只能由本国科学家申报、评估、执行、完成,但不反对外国科学家参与由荷兰科学家领导的科研工作(敏感项目除外)。

  由于没有对外开放的科技计划,荷兰对外国科学家在数据提供、经费使用、成果共享和知识产权方面没有成文的规定和限制。

  比利时

  由于与我国有科技合作关系的比利时主要官方机构是比利时联邦政府科技文化事务署和比利时联邦政府农业部。因此,仅就这两个部门的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情况做一下介绍。

  1.农业部的科研计划不对外开放,只有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项目例外,个别双边合作项目单列,如与中国每两年一次的科技混委会所列项目。

  2.比利时科技文化署只将承担的欧洲空间研究项目与第三方合作,但仅限于欧盟成员国,如计算系统安装和启动系统。

  西班牙

  西班牙的2000-2003年度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计划,是一个公开的计划,但并不是对外开放的计划。外国科学家可以参加到特定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去。但是,多数招标还是在西班牙国内进行。

  西班牙寻求的合作对象主要是欧盟国家,由于西班牙在欧盟国家中几乎没有科技领先领域,所以多数是参加到欧盟国家的多边项目中去。

  希腊

  希腊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它的国家科技计划除个别局部对外开放外,一般不对外开放。国家的科技计划只有希腊的科学家能够申请。中国—希腊政府混委会下的双边合作项目只有双方科学家能够申请。

  目前希腊对外开放的两个科研计划是:一是希腊新一轮建设科技园计划“ELEFTHO计划”。该计划允许国外单位和个人参与申请项目和资助,并且这一计划的评审委员都聘自国外有关单位。

  另一个开放计划是ENTER计划,该计划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的外国青年科学家到希腊的科研单位和大学工作3个月至两年不等。但是个人不能申请,必须寻找到接受的科研单位或大学,由他们出面提出申请,包括项目名称和内容等,并负责管理。提出申请时必须有一企业或服务机构参与,并提供10%的资金或相当于这一价值的材料、服务等支持。申请人必须持有希腊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如果接纳的申请人不具有欧盟成员国国籍,接受单位必须为其提供这一段时间的工作许可证明。申请人必须全时投入研究项目。

  尽管目前希腊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程度很有限,但希腊科技界普遍认为,随着希腊与欧盟实现真正地趋同(实际上目前希腊的大多数科技计划欧盟投入75%,希投入25%,完全由希腊国家投入的科技计划已经很少),在科技计划管理上由局部对外开放到全部开放是大势所趋。

  捷克

  捷克是处于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本国科技计划不对外开放,但是将在2002年年底以前公布的“国家定向科技纲要”将对部分国家开放。捷克2002年3月14日颁布的“支持科技法”科技项目招标中第18款规定:公司总部设在欧盟国家或其他欧洲国家的法人或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参加科技项目招标。其条件有三:

  A.以信誉声明方式证明有实际能力;

  B.不申请使用捷克国家经费;

  C.履行欧盟或欧洲国家与捷克签定的国际协议。

  据了解(没有文字资料),捷克允许外国科学家单独申请项目,允许与本国科学家联合申请项目,鼓励外国政府或机构投入经费。对于能否参与评审尚无规定。

  在知识产权方面,捷克与外国,主要是欧盟国家在科技合作方面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其中规定:

  a.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公约执行。

  b.捷克参与欧洲框架计划合作将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c.科学数据的对外提供必须征得所有权人同意,而且必须注明所有权人姓名。

  总的来说,捷克对开放科技计划的具体做法和措施尚未形成。

  乌克兰

  乌克兰的科学技术项目暂不对外开放,但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法参与乌克兰信息领域的项目投入。

  国家在公开科技信息的基础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给予限制。国际间交流科技信息是根据乌克兰政府签定的有关协定书的基础上实施的。

  白俄罗斯

  经向白俄罗斯政府负责科技的政府部门了解,白俄罗斯的科技计划不对外开放。

  罗马尼亚

  目前罗马尼亚政府不允许本国的科技计划对外国开放。
  
  韩国

  为了使只有短暂科技发展历史的韩国能够有长足的发展,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外科技合作,1985-2000年期间,与41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了科技合作,共同研究课题1436个,国家总投入795亿韩元(约6580万美元)。

  韩国科学计划对外开放的方式主要有:

  1.对于韩国科学家提出的科研课题进行共同研究开发。课题研究方式分为外国科学家参与方式和委托方式。

  2.对于外国科学家提出的科研课题进行有选择性地共同研究开发。韩国《技术开发促进法》规定:对于有些研发项目可以适当选择国内外机构或团体共同执行。对国外研究机关或团体的解释是:在相关领域拥有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三年以上研究经历的责任研究人员5人以上组成的小组,具备自有的研究设备,经申请被韩国科技部认定的研究机构或团体。

  3.鼓励外国科学家参与韩国科研项目。韩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规定》第5条规定:鼓励由科技部部长认定的对科研项目起中坚作用的外国科学家(包括取得外国国籍、旅居在外的侨胞科学家)参与韩国的科研项目。并可以从国家预留费用中为他们负担一部分或全部活动经费。

  4.支持建立国外研究机构或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22条提到:为了更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推动新技术的应用,政府支持以下列方式成立研究机构:

  ①在国外成立当地法人研究机构或分支机构;

  ②鼓励外国研究开发机构在韩国成立研究机构;

  ③韩国与国外共同出资的国际共同研究机构。

  5.外国科学家参与研究开发项目评价。研究开发项目的阶段性评价(每3年),可以以海外书面评价的方式,使外国科学家能够参与科研项目的评价。根据《科研创新项目运营管理方针》规定实施的海外书面评价制度,要求每个海外研究团体必须有3名专家的书面评价,份额占总体评价的25%。

  韩国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领域:

  1.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课题。

  2.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

  新加坡

  新加坡的科技研究计划不对外开放,且目前还没有对外开放的考虑。

  泰国

  据称泰国的科技计划一般都允许对外开放。但对核技术、化学品、转基因和环境影响评估(EIA)等特殊领域实施了专门的管理和控制。

  泰国的科技计划开放的方式和实施方法,一般是根据合作双方的协议而定。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在2001年推出了“印尼国际合作研究计划(RUTI)”。该计划旨在为印尼的科研人员提供激励机制和国际合作的机遇。由于该项目瞄准高质量、高前瞻性的研究课题,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国际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该计划允许外国的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参与。但有以下限制:

  1.项目承担机构必须是设在印尼的研究单位,由其与一个或多个国外的研究单位合作,共同完成研究项目。且每个研究单位都必须拥有进行实验所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2.每个研究组必须有2至4名印尼国籍的研究员,隶属于印尼政府研究机构、大学(国立或私立皆可)或科学社团。此外,国外合作方必须由若干名国外研究机构或大学工作的研究员组成。研究人员的专长最好有互补性,明悉各自的分工。

  3.每个研究组必须指定一名印尼研究人员为项目协调人,代表该研究组,并制定研究计划。会计由项目协调人从印尼方的研究人员中指定,也可由项目协调人本人担当。

  4.申请书由合作双方共同提交,并由印尼方的项目协调人发起。申请书应附上国外合作单位的合作意向书,就经费作出的保证。

  此外,初评评审组由1名外籍专家和2名印尼专家组成。值得注意的是,RUTI项目虽然具有国际合作的特性,其研究成果的质量由国际水平来衡量,但项目优先性的评审必须按照印尼国内的需求而不是纯粹以科学的追求作为出发点。

  印度

  印度中央政府制定和执行的科技计划都不对外开放,不直接接受国外研究者的申请。

  印度科技计划采取的对外开放方式,是与某一国家共同出资联合建立科技中心。在这种双方合作研究中心的框架下,允许两国科学家联合申请项目,开展合作研究。而且对项目实行共同受理、联合评审和共同管理的方式。

  以色列

  以色列科技计划是对外开放的,政府制订政策给予支持。以色列科学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国际化的,他们发表在国际杂志上的科学论文有1/3是和外国科学家合作的。以色列“国家科学基金会”支持的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经费有1/3来自国外的合作基金,有些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双边科技合作从国外得到的经费支持相当于以色列的投入。

  以色列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执行和外国政府间的双边科技合作协议。双边合作是以色列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途径。外国科学家可以根据双边科技合作协议,执行有关项目,参与以色列的科技计划。以色列在和外国商谈合作项目时,其提出或同意的项目基本上是和以色列的科技计划相关的。不过面对不同的国家,以色列有不同的合作方式。如以色列科学部和德国教育研究部每年有8个科技合作计划,每个计划有若干个合作项目。对于每个合作计划,德方指定有关的科研院所和大学作为以方的合作伙伴与以色列科学部具体商谈合作项目。法国和以色列的科技合作项目是由“法以科学技术协会”和以色列商谈,法方的合作经费来自法外交部和研究部。意大利则是由国家科学基金会负责商谈和以色列的合作项目。

  2.科研单位和大学同外国科研单位和大学之间的合作。以色列鼓励本国科研院所、大学和外国科研院所、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开展科技合作。外国科学家通过这种合作可以参与以色列的科技计划。

  3.外国科学家到以色列做访问学者,和以色列科学家合作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4.通过国际交流计划。有些国家和以色列签定有学术和学者交流计划。通过交流计划,外国科学家通过和以色列科学家互访和召开学术研讨会,了解和参与以色列的科技计划。不过这类交流计划正在逐年减少。

  5.以色列科学家和外国科学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以色列科学家的国际联系非常广泛。他们如果知道某个国家的实验室很适合开展工作,或者国外的科学家很适合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会主动和这些实验室或科学家联系,邀请他们参加自己主持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色列政府知道有很多外国科学家和外国实验室通过和以色列科学家的合作参与了以色列的科技计划,但对具体情况并不掌握。

  以色列的科技计划原则上没有规定不可以对外开放。它的项目管理方式是开放的,科技计划及其项目招标书、申请表等有关信息公开发布。虽然这些发布的信息使用的都是希伯来文,但如果外国人知道项目招标,也可以申请。下面是以色列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管理的一些办法。

  1.专家选择项目。科学部设有“科学指导委员会”,共有10人,他们是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工业界的教授、专家和法律顾问,职责是根据科技计划,建议需要执行的项目。科学部选聘国内有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相关领域专家组,提出项目和子项目建议。

  2.项目公开招标。科学指导委员会从相关领域专家组得到对各领域的项目建议,进行评估和确定,由科学部通过报纸、因特网等媒介公布招标的信息。其中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合同的例子、人工经费、设备经费,或者对购置设备进行资助的百分比、项目完成后的出版经费等。对于双边合作的项目,以色列通过双边指导委员会或联委会的会议确定合作项目,然后公布项目信息,公开招标(但和德国的合作有所不同,因为合作的规模比较大,它设有三级委员会。高级委员会负责政策、财政和确定合作的领域;第二级委员会是在每个计划的两年执行期间里负责提出项目和批准项目及其经费;第三级委员会面向具体项目,负责招标等事项)。

  3.签定项目合同。对项目以合同方式进行管理。按照以色列的法律,以色列科学部不和中标的科学家本人签定合同,而是和此人所在的单位签定合同。合同注明负责这个项目的科学家的名字,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要更改负责项目的科学家,一定要经过以色列科学部的同意。

  4.若干限制。以色列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签定合同的对象不能是项目负责人,而必须是被批准的执行项目的单位,无论对以色列还是外国科学家都如此。外国科学家虽然可以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但在以色列必须有合作者,因为这要使用以色列政府的经费。

  另外,以色列不允许外国政府直接参与以色列的科技计划,外国政府只能通过双边合作的方式使本国科学家参与以色列的科技计划;不允许外国政府和外国的科研院所直接投资以色列的科技计划,它们只能通过资助本国科学家参加以色列科技计划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以色列的科技计划。对于参加以色列技术研发计划的外国人也有类似限制,如对于和以色列公司合作,竞投生物技术孵化器项目的外国公司,它们的投资总额被限制在不能超过总投资的20%。

  外国对以色列科技计划的捐款,不被认为是投资,捐款由以色列政府支配。

  哈萨克斯坦

  据称,哈萨克斯坦的科技计划是对外开放的。如果外国科学家对某项计划或项目感兴趣,可以通过双边科技混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对应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计划合作参与人员、经费使用、成果分享、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际合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则要根据哈“科学法”、“国家采购法”等法规,最后以签定具体项目合作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合同等形式予以确认。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科技决策和管理体制是一个联邦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多层次的体制。联邦教育、科学和培训部是澳大利亚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目前它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创新参与计划(国际科技)、国家重大研究设施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CRC),国家创新普及计划、CSIRO战略计划。其中创新参与计划(国际科技)、国家重大研究设施计划、国家创新普及计划等主要是政策性的和建立国家科技能力的计划,这些计划的执行有涉及国外的部分,但是以澳大利亚的机构为主体。

  合作研究中心计划旨在建立一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联合机制,集中力量发展相关领域的技术,促进成果的商业化。该计划是对国外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开放的。该计划的指导原则中说,“国外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可以成为CRC的正式成员,但要确保计划资金全部在澳大利亚境内使用,而研究项目必须是对澳大利亚有利的。”除大学和研究机构外,国外的企业也可以多种形式参加CRC,这将由CRC计划的主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逐个评审,其基本条件也是要确保对澳大利亚有利,并符合CRC的整体目标。

  但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只有极少的外国机构参加(在现有的64个CRC中,只有新西兰的一家公司参与了可再生能源CRC)。原因是因为CRC计划要求所有政府资助的经费只能在澳大利亚使用,且研究的项目必须是对澳大利亚有利的,这样的要求降低了国外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但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跨国公司却是参与CRC计划企业的主要力量,其中包括波音公司、Motorola、Sun Microsystems这样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机构。另外,CRC计划还重点培养研究生,每个CRC计划都有研究生参与工作,这些研究生的招生是对外开放的,外国的学生都可以申请CRC中的研究生位置。

  CSIRO的研究计划是不对外开放的。因为这些研究计划是根据澳大利亚本身的需要和CSIRO各研究所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的。但CSIRO在人员招聘上是相当开放的,从最高的行政总裁到各研究所的所长以及重要的研究人员都是在全球招聘的。任何国家的人员,只要具备所需的资历、符合招聘的条件都有可能被任用。

  新西兰

  在发达国家中,新西兰属于“小兄弟”,与美国、欧洲等一些国家相比,经济实力相差较大。因此目前新西兰的各类科技计划都是以支持为新西兰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环境利益以及知识创新为前提的,所以各类计划申请必须由新西兰的研究机构、大学或私人企业提出,不对外国机构或个人。如果新西兰的某个机构或个人认为有必要邀请外国的组织或科学家加入此项研究,则可以作为项目的子合同承担人(Sub-contractor)。但这些子合同也应该在项目申请时,一并提交给资金资助单位。

  在分享研究成果方面,新西兰强调其在应用上的利益,对于研究成果的归属与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在签定子合同时,双方就予以明确。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式:

  1.外国参与者只是作为研究的受雇佣人,即新方提出研究或试验计划,支付费用利用外方的人力、设备来完成。这样,所有的产权、专利权归新方所有。例如2001年新西兰一家研究所与德国的某研究机构签定测量罗莫尼绵羊的基因排序的项目中就是采取的这种合作方式,新方提供样本,并支付费用,德国人出设备和人员,基因数据库归新方所有。

  2.境外的研究机构或科学家个体参与新西兰的研究机构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并对合同的完成做出很大贡献,则在发表论文的署名、专利权的所有以及其他利益方面都需要与新方进行磋商。例如新西兰皇家农业研究所与芬兰的一家研究机构合作共同发现一种新基因,双方以合作的方式分别向所在国家的政府申请研究经费。双方事先谈好,一旦研究成功,其应用于人的产权归芬兰,如应用于羊则归新方所有。

  关于合作项目的最终评审,各个经费管理机构都有自己的专业评审组。但由于新西兰方面更强调经济利益,所以对于合作中的学术成就的归属问题并不十分计较。科学家已经在合作之初就确定了合作的方式以及对成果的处置问题,所以作为新方的出资机构只是就本国研究机构在完成项目中的绩效做判断,并影响其再申请该基金或计划的信誉度,而在与其对外合作方面的问题并不多顾及。

  埃及

  目前埃及的国家科研计划,无论是五年计划、还是各研究机构独立制定的三年计划,均未对外开放,也无有关允许外国研究机构介入埃及国家科研计划的条例和规定。因此,目前外国科研机构和科学家还不能直接参与埃及的国家科研计划。

  虽然埃及目前没有对外开放国家科研计划,但科研方面的对外合作一直受到重视。外国合作者对埃及科研活动的参与,多以政府间或机构间签署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

  南非

  南非的LEAD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对外开放的。它允许外国科学家与南非科学家共同申请,共同使用经费。一般的额度最少在一百万兰特以上。目前已经有8个这样的合作项目。在知识产权方面,则根据不同的合作项目,制订出计划,双方签署协议细则。

  墨西哥

  墨西哥国家科技计划允许对外开放,至于哪些科技计划允许对外开放,网址www.conacyt.mxwww.siicyt.com.mx向全世界提供了有关墨西哥科技理事会制订的对外开放的信息。

  墨西哥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方式是:墨西哥科学技术理事会国际合作司负责联系并实施外国机构或个人申请的可以对外开放的科技项目,但需经墨西哥外交部国际合作署审批。如果某些外国机构或研究人员希望申请承担某些研究专题或参与某些科研活动,可以同墨西哥科技理事会国际合作司或墨西哥外交部国际合作署联系。墨西哥允许外国科学家单独申请或联合申请项目。对外开放的项目,无论是个人提出,还是联合申请都要签定合同,要明确各项内容和许诺。对于是否允许外国政府或机构投入经费或参与评审问题,墨西哥“科学技术法”没有明确规定。据说可以协商。

  可以看出,墨西哥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是一种有规章的开放,不是无原则的,无协议的对外开放。外国政府、机构或个人若想参与墨西哥的科技项目,必须同墨西哥科技理事会签定协议,还必须书面通知墨西哥外交部。

  智利

  迄今为止,智利尚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级科技计划,也没有明确地确定研发的优先领域。实施和调控其科研工作的主要手段是科技发展或创新基金。为了促进和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达到对研发项目的共同资助目的,也为了使研发项目在智利和合作国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智利和其他国家研发机构、创新体系和科研基金间的联系,智利制定了其促进科技发展基金国际化的战略和管理办法。主要要点如下:

  多国技术创新项目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利用合作方的技术能力,通过共同管理,开发出新产品的样型,并应由智利和外国合作者共同制定一个转让计划,然后通过此计划的执行,使新开发的样型成为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

  2.最少有一个以上的外国研发机构或企业的参加。参与方信息和成果共享,并共同承担费用。

  3.外国合作者最少应承担项目10%的费用(如果承担者是政府资金的话),外国企业参加合作承担的费用最低为20%。

  外国合作者参与项目的模式

  A.外国合作者可作为合作者参与智利促进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提出、执行和市场转让,共同负责,成果共享。

  B.参与和资助智利促进科技发展基金项目智利和外国机构人员的互访。

  C.外国研发机构或企业同促进智利科技基金项目的智方单位签定二级合同。

  欧盟

  自成立之日起,欧洲联盟作为一个经济高度一体化的地区性国际组织就一直活跃在世界舞台上,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科技领域。为了动员欧洲所有的科技力量,调动其科技潜力,与美国、日本展开竞争,欧盟先后制订了多项跨国的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如尤里卡计划、欧盟研究与科技发展框架计划(Framework Programme)、伽利略计划等,这些计划的实施以欧洲国家为主,但也通过采取招标或签定双边协议的方式向其他国家开放。其中欧盟研究与科技发展框架计划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平最高的官方科技计划,目前第五个框架计划已接近尾声,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开始实施第六个框架计划。欧盟研究与科技发展框架计划允许其他国家参与,除了欧盟成员国外,还有些国家可由欧盟资助参加第五个框架计划,这些国家包括以色列、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以及欧盟的预备成员国如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共和国、捷克、匈牙利、波兰、爱沙尼亚、罗马尼亚等。此外欧盟还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向下列国家开放其科技计划,这些国家包括前苏联新独立国家、中东欧国家、地中海伙伴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欧盟的研究水平为世人所了解,并且可以与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一起处理直接关系到双方长期利益的发展挑战的研究课题。例如根据1998年12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欧盟的框架研发计划与中国的“863”国家研发计划相互开放,双方的科研机构与研究人员可通过招投标形式相互申请对方的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分摊,成果共享。另外,欧盟第五框架计划还设立了一项奖学金给发展中国家(包括地中海伙伴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年轻研究人员提供机会同欧盟(或伙伴国家)的实验室就联合研究项目或第五个框架计划的具体项目进行合作研究,该项奖学金资助为期最多六个月,其申请要与项目申请一同递交,并将与项目申请一同被评估,只有当整个项目被选中得到资助,奖学金申请也得到很高评价时,奖学金才会被批准。

  欧盟第六个研究框架计划(2002-2006)经过3年的准备即将于2002年底实施,该计划采取了与欧盟前五个研究框架计划完全不同的运作机制:1.在基础研究领域推行优秀网络(networks of excellence)机制,即由多个优秀研究单位组成一个虚拟中心对某个项目开展联合研究。2.在应用技术研究领域推行集成项目(integrated projects)研究机制,即每个项目包括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技术转让、工业应用以及技术创新等部分或全过程,它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目标。

  优秀网络除向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框架计划联系国开放之外,还向第三国开放(不论有无欧盟资助)。具体条件参照欧盟框架计划关于参加规则的规定。

  集成项目也向第三国开放,资助条件参照框架计划中的“参加规则”。

  另外,2002年3月26日,欧盟15国运输部长通过了欧洲卫星导航系统—伽利略计划,伽利略计划旨在建立一个覆盖全球的卫星定位导航系统,该系统的精确度、可靠性及安全性均优于美国现有的GPS系统,计划在2008年后投入运营使用。该系统对欧洲来说具有重要的技术、经济和战略意义,欧盟也表示愿意与其他国家在该领域开展合作。据悉,伽利略计划的主要项目都将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向世界各国开放。



http://www.ldinfo.ac.cn/Company.asp?ArticleID=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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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4: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点有关日本和中国科技合作的点评资料,大家也可以看看日本政府和机构的标准做法

本文作者是白益民,三井帝国一书的作者,曾经在日企实战过,比较了解日本的思维模式!


看日本如何摸清中国科技底牌?

   编辑:白益民 收录:【日本第一】(blog.sina.com.cn/japan001)



  中日联合实验室仅仅是中日科技合作的一个新亮点.

  据中科院国际合作局日本事务负责人介绍,1978年中日邦交实现正常化,两国政府在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础上,相继签订了《中日文化合作协定》和《中日科技合作协定》.中日两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形成了多形式、多渠道、官民并举的局面.就中科院而言,1978年之前,中科院与日本的科技交流,考察性项目居多,合作研究仅有1项.

  1978年和1981年,时任中科院副院长的周培源和院长卢嘉锡先后率领代表团访问日本,同时邀请日本文部省、科学技术厅、日本学士院、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振兴会等政府和学术团体的负责人访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科院遵循"官民并举"的方针,合作进入空前活跃期,双方取长补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合作研究,许多领域的实质性合作不断增多.

  如1980年,中科院高能物理所与东京大学宇宙线研究所等开展了宇宙线联合观测,双方在我国西藏甘巴拉山上海拔5500米处建立了世界上最高的高山乳胶室,开展了超高能物理实验,探讨了基本粒子的结构和高能粒子相互作用的规律.双方学者向各界宇宙线国际会议提交了两国较高水平的论文,受到国际同行的普遍重视.在此基础上,双方又于1989年在西藏羊八井海拔4300米高处建设了宇宙线地面观测站,研究在天体环境中发生的超高能物理过程,在1994年观测站获得了15亿个宇宙线事例,取得了国际瞩目的物理结果.1996年,观测站又成功观测到KR501的10TeV信号发射,在国际上首次利用空气簇射阵列手段金相显微镜观测到伽马射线源.2006年中日科学家发现,作为整体,在太阳系附近的宇宙射线等离子体和太阳系一样围绕银河系中心旋转,"就像大气层会随着地球旋转一样".这是"第一次有实验证据直接证明"宇宙射线等离子体和恒星、气体物质一样环绕银河系中心旋转的推测.

  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中科院兰州近代物理所和日本理化学所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双方互派科技人员访问,切磋技艺、取长补短,推动各自加速器发展,以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进入新世纪,气候和环境变化成为国际科技界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中国科学院和日本的合作进入新的阶段,两国的合作重点转向国际和区域性共同关注的领域,如能源、环保、新型传染病等领域.

  在此基础上,中日双方在战略层面推动交流与合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科院院长路甬祥与日方高层共同发起举行了中日科技战略与政策研讨会、中日科技高层人士圆桌会议等,共同探讨科技体制改革等问题.

  中科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中日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给《科学时报》记者提供了30年来中日科技合作的诸多线索.其中,中国科技大学与东京大学10年的合作成效十分突出.

  1978年,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此时中科大和东京大学就建立了合作关系.从1982年开始,东京大学的教授专家们频繁地到中科大访问、讲学,给中科大带来了新时代的信息.中科大相当一批教师借助合作项目到东大访问、学习,大大地开阔了眼界.东京大学植村恒义帮助建设了金相显微镜高速图像检测研究室,佐田登志夫帮助建设了故障诊断与振动实验室,柳田博明帮助建设了陶瓷材料学科,营野卓雄帮助半导体中心建设……其中,火灾实验室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国际上有名的实验室.有关档案显示,东京大学与中科大开展合作的科学家中,有3位日本科学家先后获得过中国政府颁发的友谊合作奖.

  1992年,中日将这一合作扩展到国家范畴.1993年,中科院与日本学术振兴会签署据点式大学群交流项目.在中科大之外,中方有清华大学、上海交大、浙江大学参加合作;在东京大学之外,日方有大阪大学、九州大学、东京工大、东北大学参与双方合作计划.双方科学家每年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近百篇,联名发表在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有60~70篇之多,培养出大批年轻中国科学家.2000年之后,双方合作站在更高起点上,科学家共同选题,制定了符合双方利益的、具有世界水平的合作计划.

  目前,日本与中国的合作领域主要在环境保护与能源材料技术,由中国科技部与其共同资助了6个联合研究项目,上述中科院两个联合实验室则为其中之一;由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其共资助了23个联合研究项目,包含中科院的8个项目.



  继续拓展一大片:日本企业在华设立大批研发机构

 中日双方签订了《中日关于在科学与产业技术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协定》、《中日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环境合作的联合公报》,确定了包括科技项目在内的33个具体合作项目.2000年10月,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访日期间,又签订了《中日风送沙尘的形成、输送机制及其对气候和环境影响的研究》协议.2003年10月,**总理出席了中日韩领导人第五次会晤,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韩国总统卢武铉共同发表了《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通信产业合作、环境保护合作、防灾治灾合作、能源合作、科技合作、渔业资源保护等多项与科技有关的合作领域.目前,上述合作协定、协议正在顺利实施.

  2003年2月,中日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第10次会议在日本东京召开.双方认为,中日科技合作,不仅对两国、对东亚地区以及整个世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双方应在互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着重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和高层次的交流,鼓励双方的大学、研究机构和产业界积极参加合作.双方约定,今后日本民间机构和企业将作为"合作机构"参与政府间的项目合作,享受公立机构的有关待遇.双方确定将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含农业和食品技术)、金相显微镜、信息技术(IT)、材料(纳米)、环境和能源、社会基础技术等5个领域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合作领域.



  近年来,日本大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

  日本住友商事与上海交大签署了产学联合的技术开发、经济合作及人才培养等全方位产学合作协议.这是继日本三井物产后的第二家大商社与中国大学的全方位合作,其目的是利用上海交大所拥有的生物技术、纳米新材料技术的多项成果及知名度进一步拓宽其商业渠道.双方将通过共同开发及委托研究、人才交流等形式加强合作,对有希望的技术开发项目,双方共同出资,在中国建立合作公司等.

  又如,日本大金公司在空调技术开发领域与清华大学合作,设立了清华—大金研究开发中心,这是日本空调企业首次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双方各派10名研究人员,重点是从事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的研发.

  继东芝、理光、富士通等大企业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之后,NTT DOCOMO公司为了加强中日民间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合作,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及相关移动通信技术的研发,在北京设立都科摩(DOCOMO)通信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日本NEC也于2003年9月在北京中关村又新设了NEC中国研究院,其研发重点是面向下一代互联网的移动通信系统技术.

  据日本方面统计,目前,日本在华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高技术企业已超过1000家.另外,中国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的智力引进和技术培训稳步发展,通过日本花甲协会、日本海外开发会(JODC)、日本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AOTS)、日本技术协会等组织每年引进500多名"花甲专家",到我工农业生产和科研第一线帮助开展技术革新,并传授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发挥了较大作用,其中部分专家获得国家"友谊奖"和有关部门颁发的"国际合作奖".

  同时,中国通过各种渠道向日本派遣了大批研修生.据财团法人国际研修协力机构统计,自1992年到1998年,中国累计向日本派出各种类型的技能研修生达12.3万多人.

  中日关系问题研究专家指出,中日"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回顾30年中日两国科技合作,不难看出,科学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推进器,也可成为世界和平的使者.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 ... =rela_articletag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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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2: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类项目可以采取一种综合办法做到一个框架内

就像国资委管理所有海外并购,好像可口可乐购并汇源和现在腾中收购悍马一样

组建一个大机构分头做几个:

评估机构(项目可行)

引资监督机构(项目实施)

司法海关口的追索(处理举报和损害事后追究)



这么几个口子各自独立又联合运转,这个事情能更好的统筹出一些有价值的合作项目,屏蔽那些揩油的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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