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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学者唐仲清说过,“判决书的功能不只是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的公正。判决书是诉讼的最高价值的最终体现。” 实际上,判决书是公正司法与法院文明之载体;判决书的是否说理,则是判决书是否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根本特征。长期以来,我国的判决书的制作过于简单、叙述事实过多、法律分析过少,法律论证缺乏。这种状况没有深层次反映出诉讼制度的特点与规律,从而使判决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如何完善判决书制度,使之充分体现诉讼的特点,充分发挥诉讼的功能,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项制度的研究热情较高,关注程度较高,但离我们的预期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本文试图以此为切入点,就判决书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为什么要对判决书说理
正如波斯纳所说的,“多数法律问题却还是以三段论方式解决的”。 没有充分理由的阐述,没有法律推理的支撑,判决书就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法律文书。法院审判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否为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判决书是否以一种恰当而可证成的方式解释冲突。判决书的说理,既是法官对判决根据和理由的阐述,也是法官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该判决结果所作的解释说明。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灵魂和核心内容,能够充分展现法官的办案思路,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法官要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必须说出令人信服的道理来。具体而言,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说理的意义在于:
第一,判决书说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判决,还必须充分展示、阐明为什么要给一个这样的判决。判决说理详细、透彻,可以增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制度上消除法官枉法裁判的可能。
第二,判决书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诉讼制度,具有把各种争议化解在诉讼程序中的功能,它是一条引领社会通向公平正义和谐的重要渠道。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在于我们去构建宏大的制度语系,而是更深刻地蕴含在诉讼的文书的细节之中,展现于统一、规范、严谨的判决文书中。试想一下,如果判决理由含糊不清,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就会一审后上诉,二审后申请再审,再审后又不断地上访,没完没了,导致矛盾层生,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得到展现,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比较充分,法律逻辑严密,当事人就能够理解判决结果。那么判决书对当事人而言, 是一个说理的平台,可以说服当事人、平息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判决书说理有助于提高法官素质,提升法官职业素养。作为专业的法官而言,判决书无疑是其职业劳动的体现,展示了其智慧与成果,展现着鲜活的法律灵魂。法官主要通过制作判决书体现其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展现其专业性的劳动。判决书相当于一篇严谨的论文,它把法官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同时判决书也是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优劣的重要途径。如果判决书不强调阐述理由,法官就无需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由此带来审判质量的下降,影响法治建设的推进。
二、为什么不对判决书说理
法官不对判决书说理的原因非常复杂,具体分析来看大致有:
第一,法官素质不高,没有能力说理,不具备基本的法律阐释能力。当前我国法官的素质正在得到逐步的提高,但整体来看,法官的素质仍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离理想中的法官素质还有不小差距。每当遇到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法官进行充分说理时,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不能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详细、透彻的说理。
第二,法官枉法裁判,不敢说理。根据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有良好的品行,才能做到无私无畏,秉公而断。但现实生活中少数法官政治素质不过硬,职业道德修养较差,经受不住诱惑,办起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开动脑筋“曲线”判决。为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避免当事人找麻烦,该叙述的事实没有叙述,该引用的证据没有引用,在判决理由上支吾遮掩、含糊其词;裁判语言高度概念化、抽象化,怕说多了被人抓住把柄。他们企图借助这种裁判的表述风格来掩盖审判中“暗箱操作”的诸多问题。
第三,缺乏激励机制,法官不愿下功夫说理。由于案件的数量很多,特别是基层法官基本上被“淹没”在纠纷中。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也都简单地作出判决,没有在判决中下功夫,原因何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没有激励机制,法官对判决书说理缺乏足够的重视。说理充分的判决书毫无疑问要耗用法官较多的精力,而如果判决书质量的高低对法官的工作成绩评定没有任何影响,法官往往不会在判决书的写作方面投入太多的精力。这就需要法院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励法官撰写优秀的判决书。
第四,现行司法制度的原因。苏力先生曾经指出,“哪怕是象诸如判决书写作这样的不起眼的技术问题,也不只是一个个人能力的问题,而必须将之同相应的制度联系起来考察。在司法的实际运行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作出的判决效力总是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如果一个法官努力的最后结果可能会被上级法院否决,或其命运要由上级法官来决定,往往不会耗尽心力地撰写判决理由,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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