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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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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21: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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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od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9-1 21: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订花都是先交款吧。
姑且按照货到付款来解释。
首先,关于甲与丙的关系,我觉得可以有两个思路:第一,我们把两者之间的关系,看成附条件生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是送至乙手中,因为按照交易习惯我们可以判定这一点;第二,我们也可以看成两个行为,一个是买卖行为,买卖行为已经完成,甲应付款,但还存在一个委托代理行为,即委托丙送花,但是委托代理行为中,丁作为丙的雇员,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即代表丙的行为,在未征得委托人甲的同意时,擅自转委托,应当赔偿甲的损失。所以,最后甲不用付款。
当然,因为这种日常交易都是口头合同,一般没有书面的,那么很多都要按照交易习惯,比如将2000元价款应视作花钱和递送费用。
一点拙见,仅供讨论
顺便说一下,戊的行为是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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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11: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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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1: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不对吧, 甲应该不用承担责任的,

邻居与女没有委托合同, 所以, 其受领不具有代为受领的效力,

(2) 但是, 由于女不在家, 从无因管理的角度看, 邻居可以代为受领, 但是本案中邻居虽然接受了花, 但是并没有完成管理事务----没有交付花给女, 也就是说并没有在邻居和女子之间最终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因此, 可以认定不成立代为受领,

(3)结论,送花的人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由于没有完成给付,所以,不能对男子请求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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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11: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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