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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sdwzk于2008-01-21 11:36发表的 : 1.欢迎回到非信用卡诈骗罪的轨道上来。讲信用卡犯罪的多是法盲,不足为据。利用系统错误,信用卡的卡片就是一个简单的工具,像铜币、铁片一样。其本身卡片上的信息变更只不过是其前行为的反射效果,就像你拿锤子打一个器物,锤子上有些痕迹甚至损坏一样。 2.看黎教授的大作是掉到沟里了,我一直认为日本人搞的刑法客观化的思路是没有出路的,将学派之争僵化是条死胡同。我从一些片面的信息上了解到日本人大概度过了学派之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的时期,融合是一个趋势。德国人早就证明了没有裸的割掉意志的行为,像李斯特所说的行为是肌肉运行注定是一个笑柄。时代在发展,我们要向前看,多看看不同的结论。 3.计算机诈骗本来就不是诈骗罪的延伸或变更,乃是刑法单独规定的一个罪。只不过借用了人们的一个普通概念“诈骗”,它与诈骗罪的构成是不同的。根本不涉及什么“机器是否能被骗”。看外国人的东西,本事大的看原文,小的看翻译。二道手的少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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