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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一个有意思的案例,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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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2: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一个以前的同学问我一个案例,我觉得挺有意思的
张某在超市里看到一款摄象机,就把它从盒子里拿出来,趁周围无人偷偷把该摄象机装到一装方便面的盒子里,然后在收银台以35元的价格(刷的是方便面盒上的条码)把该盒子带出超市.问张某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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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3: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摄像机的价值较高,达到起刑点,且张某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话,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超市财物的所有权;
2.采取秘密窃取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偷梁换柱的方式,自认为不会被超市发现。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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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timeplayer于2007-11-22 22:14发表的 一个有意思的案例,大家看看 :
今天一个以前的同学问我一个案例,我觉得挺有意思的
张某在超市里看到一款摄象机,就把它从盒子里拿出来,趁周围无人偷偷把该摄象机装到一装方便面的盒子里,然后在收银台以35元的价格(刷的是方便面盒上的条码)把该盒子带出超市.问张某构成何罪
    如此,收银台的服务员也是有责任的或者说超市的管理是缺失的。还有一点就是摄像机装入方便面的盒子里,这个是一定有一个拆封的手续,难道他可以做的以假乱真?就我的生活经验来说超市的服务员一般能拆的都会拆开检查一遍的,不让雇这些人干什么,难道只是扫一下条码啊。觉得楼主的这种情况只是一种假设,一个虚构的案例。
  现在在承认案例属实的基础上,个人认为张某应该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例主要在一个“骗”字,张某主观上是存在非法占有超市财产的目的。通过在产品包装上作手脚,骗过超市服务员的眼睛,用本来是方便面价格的金钱非法获得高于此价值的摄像机。
   综上所属,个人认为张某当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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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所谓“盗”是根本不给你讲就秘密取走,而本案例中还要经过条形码的扫描的,怎么说也是通过正常的渠道付了钱领走的。“盗”是需要伸手敏捷的,如为盗,直接取走了还用那么麻烦。而“诈”则更多在于脑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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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知道楼主的意见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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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20: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是“盗”
该人是故意的,用投机取巧的方式,
蒙混过关,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归为已有

应该就是盗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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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09: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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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00: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诈欺行为重点在于得所有人予许和使所有人限于错误。窃盗是乘所有人不备于其不知的状态下进行。须注意的是行为人于付款时被发觉时,未离所有人持有,是为未遂。若付款后被发觉,则为已遂。如果有认真思考比较窃盗和诈欺的要件的话,应该不致有不同的认知。
有趣的是若付款时已被发觉,但店家等其结完帐将离开之际才举发,是未遂还是已遂?个人浅见一般实务应该均将之视为已遂。
同意2楼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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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2-1 02: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诈骗。
说这小子是盗窃低估了人家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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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1: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timeplayer于2007-11-22 22:14发表的 一个有意思的案例,大家看看 :
今天一个以前的同学问我一个案例,我觉得挺有意思的
张某在超市里看到一款摄象机,就把它从盒子里拿出来,趁周围无人偷偷把该摄象机装到一装方便面的盒子里,然后在收银台以35元的价格(刷的是方便面盒上的条码)把该盒子带出超市.问张某构成何罪

哈哈哈~~~,广州市优秀公诉人论辩赛阶段的案例之一。

野人的观点是应该定盗窃。之所以不认定为诈骗的理由在于,诈骗要求被害人一方基于行为人虚构的事实主动交付财物。请注意,这里交付的财物应该和被害人认识的财物是具有同一性的。本案中超市的工作人员所认识的交付标的是方便面,而不是摄像机。而摄像机实际上是张某秘密放入方便面盒子的,应该定性为一种窃取的行为。张某所要取得的犯罪标的是摄像机,而其取得摄像机的手法并非被害人明确的转移占有。虚构的事实只是作为其实现盗窃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应当定性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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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9: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应为盗窃!
判断标准很简单:
种类相同为诈骗,不同为盗窃
如果他把两箱面塞在一个箱里,然后只付一箱的钱,则应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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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22: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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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1: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无星的天空于2007-11-23 16:17发表的 :

    如此,收银台的服务员也是有责任的或者说超市的管理是缺失的。还有一点就是摄像机装入方便面的盒子里,这个是一定有一个拆封的手续,难道他可以做的以假乱真?就我的生活经验来说超市的服务员一般能拆的都会拆开检查一遍的,不让雇这些人干什么,难道只是扫一下条码啊。觉得楼主的这种情况只是一种假设,一个虚构的案例。
  现在在承认案例属实的基础上,个人认为张某应该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例主要在一个“骗”字,张某主观上是存在非法占有超市财产的目的。通过在产品包装上作手脚,骗过超市服务员的眼睛,用本来是方便面价格的金钱非法获得高于此价值的摄像机。
   综上所属,个人认为张某当构成诈骗罪。
这可不是什么假设,可能摄像机放在方便面盒里确实不太容易,但是你不知道有把东西藏在牙膏盒、被褥、皮包里的情况吗?现在在付款时,不少超市的收银员都要检查一下有没有藏东西的。不要说偷贵重物品,就是把品牌高档一点的产品放到同类低档商品的包装盒里,这种情况的发生不是不可能的。
楼主问的是,如果这种事情发生,怎么判断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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