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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先后两次在傍晚从19楼的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家住上海市桥苑公寓的王先生日前被黄浦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处以10天行政拘留。据记者检索公开报道,本案也是上海迄今为止,对高空抛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首个案例。(11月13日《新闻晨报》)
高空抛物,只要是受过其惊扰的人,都对上海行政拘留抛物者绝对是拍手称快,因为我们实在是太不想看到有垃圾杂物从天而降。但翻看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高空抛物者有处罚过重之嫌。
黄浦警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拘留了王先生。可是,该法界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没有明示高楼抛物行为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而且该法只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居民小区的一些生活行为应列入扰乱公共秩序范畴。我想,如果将居民小区列入“其他公共场所”的范围,其重要程度与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场所的秩序仍不可相提并论。照此一说,就算是高楼抛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没有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也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重”,而应适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今年7月1日实施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我不知道黄浦警方为何放弃这个明确具体的法规不适用而去适用一个不十分明确的法律条款呢?是一味地追求行政拘留的威慑力吗?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高空抛物者不宜采取行政拘留,而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治理高楼抛物、随地吐痰等一些不良的生活陋习宜适用经济罚,而非自由罚。而且,除去陋习,还需道德的教化,诸如多做公益广告宣传,文明习惯从娃娃抓起,小手牵大手等活动,而不该仅以行政拘留威慑之。
哎,说到底还是偷懒和贪图方便造成的.我们小区也发生过这类事情,碰到善主的话或许人家也就鄙视你一下就走了,但要是碰到不肯罢休的人,经常会发生在安静的小区里对骂甚至准备干架的局面..严重破坏小区和谐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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