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7-2-2 12: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可参看下文:
齐东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公共用途”的要求 - 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2006-3-5 17:41:34 转自http://dongxiang.iblog.cn/index.php?op=ViewArtic 阅读1958次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公共用途”的要求 - 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American Property Law—
作者: 齐东祥
@ 2006-01-23, 16:08
《人民法院报》2006-01-16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个规定有几层意思:首先,政府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公平赔偿;其次,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用途”。当然,对于“财产”的定义以及政府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取得”也常常是争论的焦点。最近(2005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公共用途”如何界定。
案件事实
新伦敦是美国东北部康涅狄格州大西洋沿岸的一个城市。最近几十年来,这个城市经济一直不景气。1990年该市被州政 府相关机构认定为经济衰退城市。1996年,联邦政府关闭了位于该市的海军水下作战中心,该中心曾雇佣1500名职员。1998年,该市的失业率为州平均 失业率的两倍,且该市人口也降到了1920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为了帮助该市振兴经济,州政府于1998年1月授权发行总共价值一千五百余万美元的公债用于 经济振兴计划以及修建一个州立公园。同年2月份,辉瑞制药公司宣布要在该市投资3亿美元修建一个研究中心。
为 了利用这个机会作为该市经济发展的催化剂,新伦敦市政府通过一家非盈利开发公司-新伦敦发展公司,制订了一份经济开发计划,并提交州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该 计划预计开发的地区有115处私人地产。在州政府相关部门仔细研究并批准该计划后,市议会即授权新伦敦发展公司购买计划中涉及的地产,并在必要情况下行使 征用权。新伦敦发展公司成功地购买了大部分地产,而对于不同意出售的几处地产启动了征用程序。
这 几处地产的所有人在康涅狄格州新伦敦高等法院提出诉讼,对征用程序提出挑战,称征用程序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有关“公共用途”的限制,请求法院颁布 命令禁止对其地产的征用。高等法院批准了部分原告的请求,而驳回了其余原告的请求。双方于是上诉到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认为案件中涉及的土地用 途均属于“公共用途”,因而判决征用程序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诉讼双方向联邦最高法院请求发布调卷令来审查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提出的问题
政府为了振兴经济的目的征用私人土地,并将其交给另外一个私人机构用于开发,这种征用是否满足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对于征用的“公共用途”限制?
法院判决及推理
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判决征用土地用于经济开发目的符合第五修正案的公共用途条款。
法 院的多数意见认为:首先,政府仅仅为了一个人或特定的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征用私人财产显然是违反第五修正案中“公共用途”的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征用 甲的财产而将其交由乙使用。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征用私有财产,并将其交由另外一个私人机构,只要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公众使用”该财产。一个典型的例子 就是政府为了私有铁路公司修建铁路而征用土地。虽然铁路公司是私有的,但铁路是为公众所使用的,是一种公用事业。本案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在本案 中,计划征用的土地部分将用于修建一个州立公园以及公共道路等。这一部分土地比较能够符合上述“为公众使用”的标准。而其余部分的土地则是用于修建写字 楼、住宅、停车场等,这些用途和一般的商业开发并没有什么太大不同。
但是法院认定,本案涉及 的开发计划是为了振兴一个衰退地区的经济、增加就业、增加政府税收等,并且是根据州议会通过的法律程序进行的。这个计划是为了一个“公共目的”,因而符合 第五修正案“公共用途”的要求。在做出这个结论时,法院依据了两个先前的判例。第一个判例是1954年判决的伯曼诉帕克案。在该案中,国会决定对哥伦比亚 特区的一个衰败的城区进行改造,该地区约5000名居民的住房基本都年久失修。根据国会的计划,整个地区的私人地产均将被征用。其中部分土地用于建造街 道、学校和其他公用设施,而另外一部分则出租或出售给私营机构用于开发经济型住房等项目。一家百货商店(商店本身并非年久失修)的所有人对此提出挑战,认 为建设一个“更加均衡、更有吸引力的社区”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公共用途。联邦最高法院一致判决,国会的改造计划中所提出的目标符合“公共用途”条款。而且一 个城区改造计划若要成功,则必须进行整体规划,而无法对计划所涉及的每块地产逐个衡量。法院依据的第二个判例是1984年判决的夏威夷房屋管理局诉米德基 夫案。由于历史原因,夏威夷的土地所有权非常集中,从而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夏威夷州通过立法取得部分房屋出租人(也即土地 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且支付公平赔偿,并将其转让给房屋的租户。虽然这显然是取得一个人的财产而将其交给另外一个人,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仍然一致判决该立法 并不违反“公共用途”条款。法院认为,征用的目的是一个合法的公共目的,而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则并不重要。
依据这些判例,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经济振兴计划是为了一个合法的公共目的,而对于立法机关认定的公共目的,法院应该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
法 院四位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则认为:法院的判决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即只要政府认为某部分土地可以被用于比其现有用途更有益的用途,就可以征用该土地并将其 用于政府认为更好的用途。这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显然会有灾难性的后果。少数意见将本案中被征用的土地和伯曼案及米德基夫案中涉及的土地作了区别,认为后者的 土地用途是有害的用途(衰败的城区对于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而土地过于集中则造成社会及经济问题),政府的征用行为是消除有害的土地用途,从而“直 接”实现了公共利益(虽然土地被交由私人使用)。而本案中涉及的土地则被用于正常的私人用途(用于自家居住或出租),政府无非是试图用一种正常的私人土地 用途去替代另外一种正常的私人土地用途。根据第五修正案,这种征用是不能被允许的。
后续发展及结语
本 案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因经济开发目的而征用私有财产是否属于“公共用途”。法院在2005年2月份听取了双方的法庭辩论,而到6月 底法院2004年开庭期将要结束时才做出宣判。通常这是法院在遇到相对重大的问题时才会有的做法。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对美国地方政府的区域发展计划产生深远 的影响。
正是由于其影响重大,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引起了一些民间组织以及联邦和州立法机关的极 大关注。部分国会议员已经表示,他们将会考虑提出议案,禁止在使用征用权进行经济开发的项目中使用联邦拨款。同时,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康 涅狄格州)也在考虑修改其土地征用的法律。康涅狄格州州长甚至要求各市政府暂停行使征用权,以便立法机关考虑是否对授权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法律进行修改, 来更好的保护私人地产。
根据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取得条款通过内战后制订的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由于取得条款是一项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所以各州行使征用权必须至少满足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取得条款“公共用途”限制的解释。但是各州却完全有权力通过立法为征用权的行使制订更严格的标准。
对 于那些不满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判决的人们来说,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斗争还远没有结束。只不过现在他们的战场从联邦法院转移到了各州 - 他们需要去说服自己的州议员及州长来支持他们的主张。正如当时被布什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约翰•罗伯茨在参加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时所指出的那样,国会 和各州立法机关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Connecticut, 125 S.Ct. 2655, 162 L.Ed.2d 439 (2005)
法学时评网,2006,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