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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舞影

[【政法哲学类原创】] 《物权法》不是穷人的福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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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9: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最牛的“钉子户”


2003年,在美国华盛顿的马塞诸塞大街上,有一片机器轰鸣的繁忙建筑工地,大批工人在那里忙碌,地基已经有四五层楼深,建成后的大楼的宣传画就张贴在工地周围,一幢现代化的大厦正在拔地而起。

但在建筑工地的中央却有一栋陈旧的小楼,与即将建设的大楼极不协调,小楼的三面都被建筑工地包围,深深的建筑地基使小楼看上去像空中楼阁一样摇摇欲坠。过路的行人常常都会住脚观看这一奇景,且窃窃议论。

小楼前,几乎每天都会开来一辆小白车,车里走出的正是这栋小楼的主人斯普瑞格思先生,一个默默无闻的建筑设计师,小楼就是他的事务所,斯普瑞格思先生按时到小楼里上下班,任凭周围的喧哗,斯普瑞格思先生稳坐钓鱼台。

1980年,美国斯普瑞格思先生花十三万美元,在华盛顿马塞诸塞大街旁边购买了一栋小楼。经过23年后,到2003年小楼的市场价格已上升到了三十万美元。

当年一家建筑开发商经过批准搞开发,就顺利与斯普瑞格思小楼周围的所有房主达成了协议,唯独在斯普瑞格思先生那里碰了钉子。为了能顺利拆迁,建筑商就提出三百万美元的高价。斯普瑞格思先生却不为心动,说了一个三千万的天价,把建筑商们拒之门外。

后来,斯普瑞格思先生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把他纳入新建筑的备案设计师。放着白花花的银子不要,看来斯普瑞格思先生的事业高于金钱。但斯普瑞格思先生的设计思路实在不入流,最终遭到了挽拒:“我们感谢你的帮助,但我们不想成为你的人质”。

到了建筑要开工了,斯普瑞格思先生的小楼还是一个钉子户。建筑商最终放弃了与斯普瑞格思先生交涉,重新规划了设计,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三面和上面建筑开工,唯一要小心的是要保驾好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地基,建筑商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下面安了密密麻麻的支架,不能让它倒了,否则麻烦就大了。


http://liu6465.fyfz.cn/blog/liu6465/index.aspx?blogid=183035
http://tflhb.fyfz.cn/blog/tflhb/index.aspx?blogid=18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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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9: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最牛的“钉子户”


3月19日央视《中国法治报道》播出了一个《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节目,说的是重庆市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从2004年开始动迁到现在,三年多过去了,“钉子户”主——吴蘋因开发商不同意就地给房安置,就拒绝拆迁房屋。周围所有房屋都拆了,只剩下她家一栋孤零零的二层小楼,挺立在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中央,形成了一道独特的风影线。

  节目播出后,3月20日就有媒体报道称,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了听证,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重庆法院判‘史上最牛钉子户’3日内搬迁”。看来这个独特的景观,很快就会从人们视线中消失。

http://donnie.fyfz.cn/blog/donnie/index.aspx?blogid=183328
http://dicey.fyfz.cn/blog/dicey/index.aspx?blogid=182928
http://liu6465.fyfz.cn/blog/liu6465/index.aspx?blogid=183035



吴萍杨武者,夫妻也,结发于陋市之里,泯然于草民之间。

昔者杨武以善武闻名,但报国无路,厕身于锱铢之营,只求

独善其身也。俟得中年,置微业于九龙坡,以期颐口养家也。

不期巨商窥伺此地,勾结衙府,强购此地,当地土著士绅,敢

怒而不敢言,签卖家之约,所得微资,尚难以置业,此后众房

披靡。唯吴杨二人独守将覆之巢,危楼独立,已近三载。近日

衙府昏判,敕令速拆,二人升国旗于楼上,誓与楼共存亡。
  
夫家者,人之本也。有人而后有家,有家而后有国。观今

者,家财倘不保,国资频为鼠盗。奸人居于庙堂之中,上矫君

意,下乱民心。所谓开发商者,以微资驱民于水火,运国库窃

利于私缗,实国之蠹也。商官勾结,为民者,足下一寸土不保

,八尺之身何托?

昔有金庸文赞郭靖黄蓉守襄阳,侠之大者,为国为民。

今观吴杨二人守危楼,心謂为私,实则为国。实有郭黄二人之

风。倘使人人皆能戮力维权,贪吏奸商将无地自存,黑匪盗抢

将不容于世,天地清明,请看今日之域中,竟是谁家之天下!

http://news.sina.com.cn/z/cqznd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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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23: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上学时老师就说,资本主义国家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虚伪的,如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可穷人是没财产的,侵不侵犯又有什么关系呢?根本就没有侵犯对象。对照现在,就不知说什么好了。但物权法保护谁也就很清楚了。所以楼主的标题是对的。
  对于穷人或无权势的人,更重要的不是物权法,而是关于人的法。这一点孔子都懂,马圈失火,问人,而不问马。对于钉子户,人们更多的是关心房,而不是房背后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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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23: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普通民众没有参加的资本,再嚷嚷也没多大作用,除非被某些利益集团发现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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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5 00: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avolo于2007-03-24 23:53发表的 :
法律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普通民众没有参加的资本,再嚷嚷也没多大作用,除非被某些利益集团发现可以利用。
此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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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09: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高见。富人为了保护其非法所得,才想到要立法。对穷人来说,有了法,也没用,打狗棍被人抢去,他也无力通过法律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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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14: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是整个社会的福音[原创首发]

只要稍懂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恶法胜于无法!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何况,物权法根本就不是恶法。
  无论是否学法,学习公法还是私法的,对于物权法这一事关国计民生和切身利益的大法,没有理由不关注。
  专家说:实际上有利于穷人利益的维护。可能其说话的背景类似于04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中加上“合法二字”,以缓解百姓的“仇富”心理,通过有利于穷人的言说表明《物权法》的立场。“穷人”这个弱势群体,就数量而言,在我国是个“强势群体”,有利于这个强势群体的表态,既证明了保护大多数人的正当性,同时也呼唤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增加物权法的可接受性。那么,物权法是不是福音?是谁的福音呢?
  1.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重要部分,它的功能是什么?王利明教授曾将其论证为定分止争和促进交易。余以为从财产权演进趋势看,基于产权界定达到生利富民是其主要功能。因此:
  其一,物权法是建构法,“狗仔队”、“暴露问题”不是物权法的主要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基本法律的形式将市民社会平等主体及其权利进行界定、保障,降低交易成本,强民富国;
  其二,评价物权法不是以对某个阶层有利为理由,我们的“三个代表”要求“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站在法学的角度上,余暂且把它归之于“社会”。因此,物权法是整个社会的福音。物权法的调整不是“杀富(合法的富)济贫”!罗尔斯的理论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物权法的颁布,使得物权的界定和流通(还有债券法等其他法的调整)具有统一和谐的规范体系,这是对各个阶层均大有福利的大事!因此,余以为:物权法是整个社会的福音。
  2.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的关系问题。在聚讼之前,可能先要明确:在公私法分立的法背景下,物权法作为私法其解决的问题是有界限的;另外,物权法是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调整法;公法则是公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的调整法。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公法学者的声音比较小。但是对于物权法中的强行法规范、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等具有公法色彩的条款的立法,是否存在“民法泛化”的倾向,一直聚讼纷纷。这不是本人力所能及的。但是,诸如宪法和物权法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比如财产权问题,自然存在平等主体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二种不同的关系,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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