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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导致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再审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现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以法院在进行调解活动时,没有通知检察人员到场,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能否获得支持?有无法律依据?
申诉网有专家认为这违背了民诉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可以得到支持
我现在想问的是,是不是这条适用于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开庭审理活动,还包括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活动?我个人认为,再审案件的民事调解书肯定要送达给检察机关,并不影响检察机关对调解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事后监督) ,案外人仅以调解活动没有通知检察院到庭依据不足,毕竟公权力的触手不能伸得太长,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当然恶意规避检察院监督的除外.
请朋友们帮我释疑,确实困惑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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