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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泄愤向他人果树喷洒农药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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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4 1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看该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案情:2006年5月的一天,陈某与李某打架,后经调解陈某赔偿李某1500元药费。陈某认为多赔了1000元,一直怀恨在心。为让李某家成熟的油桃卖不掉,5月26日晚,陈某携带一瓶农药甲氰菊酯(俗名灭扫利),来到李某的油桃林地,将农药洒到八棵桃树上。次日,李某的妻子在采摘桃子时发现此问题。经价格评估,李某家损失的油桃价值近3000元。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是:陈某的作案动机是为了泄愤报复他人,达到使李某家的油桃卖不掉,让其财产受到损失的目的,而无意伤及他人,因而在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客观上,陈某实施了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只是其实施该犯罪行为、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并且陈某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陈某的行为只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理由是:陈某将农药喷洒在李某家的油桃树上,其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将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上也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由于李某家人及时发现,才未造成严重后果。陈某的这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是,在本案中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关键在于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甲氰菊酯(俗名灭扫利)是一种有刺激性气味、油腻的农药,陈某在实施犯罪时,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故意。由于自认为多赔了李某的药费,为报复泄愤洒农药,目的是想使对方油桃卖不掉,造成其一定的经济损失。客观上,他虽然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但实际上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首先,李某的油桃林所处位置较偏僻,平时少有人去;其次,该农药气味大、油腻,易被人发现,而且次日早上,李某的妻子上山摘油桃就发现该现象,即使摘下来卖,也会被他人察觉。因陈某投放农药这一行为并不具有隐蔽性,他人可由农药的刺激性气味得出油桃已被下过农药的结论,所以,陈某的行为也就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陈某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陈某的行为应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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