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6-1-8 23: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BT下载侵权看P2P文件交换技术的发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挑战 (下)
参考文献:
1.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2001 U.S. App. Lexis 5446 (9th Cir. 2001)
2. Id. at 160:1-162:14, Exh. 254 at SF00102
3. Frackman Dec., Exh. C(Parker Dep.)at 160:1-162:14, Exh. 254 at SF00100
4.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114F.Supp.2d 896;2000 U.S.Dist. Lexis 11862;55U.S.P.Q.2D(BNA)1780,at*919-920
5. Fonovisa, Inc. v. Cherry Auction, Inc., 76 F.3d 259, 264 (9th Cir. 1996)
6.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114F.Supp.2d 896;2000 U.S.Dist. Lexis 11862;55U.S.P.Q.2D(BNA)1780,at *920
7. DCMA(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法案全文见http://www.copyright.gov/legislation/dmca.pdf
8.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2000 U.S.Dist. Lexis 6243;54 U.S.P.Q.2D(BNA)1746,at*22
9.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2000 U.S.Dist. Lexis 6243;54 U.S.P.Q.2D(BNA)1746,at*19
10. See Kazaa Suspends Downloads - Court Verdict Due,By Steve Gold, Newsbytes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17 Jan 2002, 12:37 PM CST ,http://www.newsbytes.com/news/02/173743.html.
11. See KaZaa Ignores Court Order to Shut Down,By Robert Menta- 12/21/01,http://www.mp3newswire.net/stories/2001/kazaa.html
12. See Court Gives Kazaa a Win on Piracy——A Netherlands court rules the file-sharing network is not responsible for its users' iracy.,Joris Evers, IDG News Service,Thursday, March 28, 2002 http://www.pcworld.com/news/article/0,aid,91744,00.asp.
13. See RIAA Sues Napster Clones: Kazaa、Morpheus、and Grokster,By Steven Bonisteel Newsbytes,03 Oct2001,http://www.newsbytes.com/news/01/170798.html See also Matt Richtel, A New Suit Against Online Music Sites, N.Y. TIMES, Oct. 4, 2001, at C4.
14. See Court Gives Kazaa a Win on Piracy---A Netherlands court rules the file-sharing network is not responsible for its users' piracy.,Joris Evers, IDG News Service,Thursday, March 28, 2002http://www.pcworld.com/news/article/0,aid,91744,00.asp.
--------------------------------------------------------------------------------
[1] BT全名为BitTorrent,BT正式的名称叫“BitTorrent” (中文全称“比特流”,简称“BT”),是一种多点共享协议和软件,为美国加州一名叫BramCohen的程序员所开发,它是一个P2P(Peer-to-Peer,点对点)下载软件。BitTorrent专门为大容量文件的共享而设计,它采用了一种像“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工作方式。BT首先在上传者端把一个文件分成了很多部分,用户甲随机下载了其中的一些部分,而用户乙则随机下载了另外一些部分。这样甲的BT就会根据情况(根据与不同电脑之间的网络连接速度自动选择最快的一端)到乙的电脑上去拿乙已经下载好的部分,同样乙的BT就会根据情况去到甲的电脑上去拿甲已经下载好的部分,这样不但减轻了服务器端的负荷,也加快了双方的下载速度。实际上每个用户在下载的同时,也在作为源在上传(别人从你的电脑上拿那个文件的某个部分)。这种情况有效的利用了上行的带宽,也避免了传统的FTP大家都挤到服务器上下载同一个文件的瓶颈。而加入下载的人越多,实际上传的人也多,其它用户下载得就越快,BT的优势就在这里体现出来。和通常的FTP、HTTP下载方式不同,使用BT下载不需要指定服务器,虽然在BT里面还是有服务器的概念,但下载的人并不需要关心服务器在哪里。只有发布原始共享文件的人才需要了解。 提供BT的服务器称为Tracker,把文件用BT发布出来的人需要知道该使用哪个服务器来为要发布的文件提供Tracker。 由于不指定服务器,BitTorrent采用BT文件来确定下载源。BT文件后缀名为torrent,容量很小,通常是几十K的样子,这个文件里面存放了对应的发布文件的描述信息、该使用哪个Tracker(记录下载用户信息的服务器)、文件的校验信息等。BT客户端通过处理BT文件来找到下载源和进行相关的下载操作。BT把提供完整文件档案的人称为种子(SEED),正在下载的人称为客户(Client),某一个文件现在有多少种子多少客户是可以看到的,只要有一个种子,就可以放心的下载,一定能下载完。当然,种子越多、客户越多的文件下载起来的速度会越快。
[2]《第一财经日报》2005-10-28报道:该案事发于2005年1月10日,一名香港海关警员发现一个新闻组,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BIGCROOK”的人提供了一部叫《DAREDEVIL》(《夜魔侠》)的电影,海关警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并因此获得了IP地址。根据这个种子文件,海关警员可以利用BT软件下载这些电影。在和另外40个下载者链接上之后,上述海关人员根据此线索下载的,还包括另外2部电影,《宇宙深慌》及《选美俏卧底》。2005年1月12日早上7时许,海关警员搜查了“BIGCROOK”的家,当时,他正坐在家中的一部电脑前面,上文提及的三张电影原碟摆在电脑旁边,他的妻子正准备出门上班。这个网名叫“BIGCROOK”的香港人,本名陈乃明,今年38岁,失业在家。警方随后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起诉,控诉陈乃明违反《版权条例》三项罪名,及“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三项交替控罪。
[3] 钱琪《首例BT侵权案判决使用者监禁三月》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5-11-09
[4] 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 is the trade group that represents the U.S. recording industry. Its mission is to foster a business and legal climate that supports and promotes our members' creative and financial vitality. Its members are the record companies that comprise the most vibrant national music industry in the world. RIAA members create, manufacture and/or distribute approximately 90% of all legitimate sound recordings produced and sold in the United States.In support of this mission, the RIAA works to 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orldwid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of artists; conduct consumer industry and technical research; and monitor and review——state and federal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e RIAA also certifies Gold?, Platinum?, Multi-Platinum?, and Diamond? sales awards, and recently launched Los Premios De Oro y Platino?, a new award celebrating Latin music sales. 见RIAA官方网站http://www.riaa.com/about/default.asp
[5] 奥林·哈奇 (Orrin Hatch),1962年获得匹茨堡大学(University of Pittsburgh)法律学位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1977年以来,哈奇一直代表犹他州(Utah)任国会参议员。见美国驻华大使馆网页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jiaoliu/jl0200/candidates.html
[6]中科院声学所研究员、宽带通信专家侯自强在2004年召开的“下一代互联网演进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提出:“下一代互联网的杀手级应用必定是P2P。”“今天,任何一个运营商流量的50%到60%都是P2P带来的。尽管P2P造成很多网络流量的堵塞,但是,一旦运营商要控制用户,用户就不干了——‘我就是冲P2P来的’。事实上,从目前的状态来看,未来5~10年P2P模式必将横扫互联网、广播电视业乃至通讯业。”
[7]这类网络应用模型有一个明显的缺点:随着服务的客户数目的增多,服务端需要占用的资源也随之增加,显而易见,将最终制约client数目的增长(这种集中式的模型似乎违背了Internet的初衷,the ARPANET)。并且,需要许多隐藏在Internet深处的服务的支持才能获取我们需要的服务,如DNS、路由。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便每台机器都开设一个web server,也无法被全部被访问到(由于IP地址的限制,不可能每台机器都有一个静态的IP;或是由于内部网络的原因,即便你有一个静态不变的内部地址,也可能没有一个路由到达你的机器或是访问被防火墙过滤)。同时由于现在的Internet过分依赖DNS和网关,只要其中某个服务出了问题,相应的其他任何服务就都无法获得。(P2P中国(PPcn.net)《P2P Server在网络游戏领域的应用》向君 2004年9月11日)
[8]Peer是“同等的人、伙伴”的意思,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2001年 商务印书馆 (第4版增补本)
[9]对等计算:P2P技术可以为企业或者研究机构提供大规模的运算效能。它可以利用整个网络上的电脑,运用闲置的中央处理器、内存及磁盘空间,让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将大型的运算工作分散到多部电脑上。此外,其运算结果可以直接分享到对等网络上的其他机器上。以往未曾运用的计算资源,如今可以不通过分布式建构就得到充分运用的效果。其结果就是更快速的计算过程以及更低廉的成本。
[10]协同工作:公司机构的日益分散,使给员工和客户提供轻松、方便的消息和协作的工具,变得日益重要。网络的出现,使协同工作成为可能。但传统的WEB方式,给服务器带来了极大的负担,造成了昂贵的成本支出。P2P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上任意两台PC都可建立实时的联系。通过这样一个安全、共享的虚拟空间,人们可以同时或者交互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P2P技术可以帮助企业和关键客户,以及合作伙伴之间建立一种安全的网上工作联系方式。因此,基于P2P技术的协同工作也受到了极大重视。
[11]搜索引擎:P2P技术的另一个优势是开发出强大的搜索工具。P2P技术使用户能够深度搜索文档,而且这种搜索无需通过Web服务器,也可以不受信息文档格式和宿主设备的限制,可达到传统目录式搜索引擎(只能搜索到20%~30%的网络资源)无可比拟的深度(理论上包括网络上的所有开放的信息资源)。可以说,P2P为互联网的信息搜索提供了全新的解决之道。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Google也宣称要采用P2P技术来改进其搜索引擎。一家名为infrasearch的新建公司也因开发P2P技术的搜索引擎而获得一笔巨额风险投资。
[12]文件交换:可以说,文件交换的需求直接引发了P2P技术热潮。在传统的WEB方式中,要实现文件交换需要服务器的大力参与,通过将文件上传到某个特定的网站,用户再到某个网站搜索需要的文件,然后下载,这种方式的不便之处不言而喻。电子邮件虽解决了个人间文件的传递问题,却没法解决大范围的交换。《P2P――网络世界新革命》2001-09-12作者:zhjl 出处:yesky
[13]EMarketer: eMarketer's award-winning Web site has been visited by millions of online professionals from over 140 countries, and its newsletter is sent to over 50,000 readers every business day. The articles, market projections and commentaries it publishes are featured by leading news organizations and business publications. Combining original analysis with aggregated numbers, eMarketer Reports are known for their breadth and lack of bias and cover topics ranging from E-Mail Marketing to VoIP.The eStat Database is the most comprehensive compilation of up-to-date e-business and online marketing statistics in the world.见eMarketer官方网站:http://www.emarketer.com/AboutUs.aspx
[14]从CNNIC近几次的调查数据来看,在上网用户数方面,通过专线、拨号、ISDN及宽带上网的用户人数同上次调查相比,半年增加分别为210万、239万、48万和1370万,和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28万、654万、110万和2130万。可以看出,拨号上网用户人数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并继续呈增长趋势,专线上网用户人数、ISDN上网用户人数也呈稳步增长的状态,宽带上网用户人数则出现较快的增长,增幅极为明显。
[15]目前,国内网上的在线影院,不论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不论是电信、长宽这些宽带运营商还是个人建立的站点,提供的电影大多都没有得到影片公司的许可。它们往往掩人耳目地发表类似这样的声明:“本站所有影片只做宽带测试,如果您认为哪部影片侵犯到你的权利请速通知我们,我们确认之后将立即清除。”事实上,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影片公司的版权,属于网络盗版的范畴。
[16] The Yankee Group is a global leader in communications and networking research and consulting.Spanning numerous industries, the company provides strategic planning assistance, technology and market forecasting, and cross-industry analysis to support a wide range of clients on a worldwide basi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business, market, technology, and enterprise initiatives.见扬基集团官方网站:http://www.yankeegroup.com/public/about/about.jsp
[17]商业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于2004年度调查中表示各地区的盗版比例与盗版所造成损失资料如下:
地区 盗版比例 损失金额
亚洲太平洋 53% 75亿美金?
东欧 71% 21亿美金?
西欧 36% 96亿美金?
拉丁美洲 63% 13亿美金?
中东与非洲 56% 10亿美金?
北美 23% 72亿美金?
全球 36% 290亿美金
以国别和地区区分,盗版比例最高与最低 10 名如下:
最高国家 盗版比例 最低国家 盗版比例
1 中国 92%? 1 美国 22%?
2 越南 92%? 2 纽西兰 23%?
3 乌克兰 91%? 3 丹麦 26%?
4 印尼 88%? 4 奥地利 27%?
5 俄罗斯 87%? 5 瑞典 27%?
6 辛巴威 87%? 6 比利时 29%?
7 阿尔及利亚 84%? 7 日本 29%?
8 奈及利亚 84%? 8 英国 29%?
9 巴基斯坦 83%? 9 德国 30%?
10 巴拉圭 83%? 10 澳洲 31%?
…中略…
台湾地区 43%
?
以国别和地区区分,盗版损失金额最高 10 名如下:
国家 损失金额 国家 损失金额
1 美国 64亿美金 7 意大利 11亿美金
2 中国 38亿美金 8 俄罗斯 11亿美金
3 法国 23亿美金 9 加拿大 7亿美金
4 德国 19亿美金 10 荷兰 6亿美金
5 日本 16亿美金 …中略…
6 英国 16亿美金 27 台湾地区 1亿美金
《去年软件业因盗版损失290亿美金》2004年7月9日作者: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出处:太平洋游戏网
[18]据在线调研公司JupiterMMXI2001年3月5日的报告称,他们对来自英国、法国、德国、丹麦、西班牙、意大利和瑞士的互联网用户进行了调查,得知Napster目前在欧洲大约拥有500万忠实用户,其中约23%是女性,这些欧洲用户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年龄低于24岁的用户;另一类使用有更多可支配收入、年龄在24岁以上的用户。张侃《国际金融报》(2001年0 3月20日第五版)
[19] Napster通过P2P的文件共享方式帮助MP3文件在用户之间自由传输:Napster允许其用户把存储在个人计算机硬盘上的MP3音乐文件提供给其他Napster用户;它还提供中央索引搜索服务,帮助用户搜寻存储在其他用户计算机上的MP3音乐文件;最后它向搜索用户提供存储相关文件内容的其他Napster用户的互联网地址,使得前者能够从后者的计算机硬盘直接下载MP3文件。这些功能是通过Napster的音乐共享软件实现的。Napster网站免费提供该软件。为了通过Napster系统获得MP3文件,用户必须首先进入Napster的网站下载相关软件。安装软件后,用户就能够进入Napster系统了。第一次使用的用户需要注册一个用户名和口令。如果注册用户想列出存储在他的计算机硬盘上的文件名称到Napster上供其他人下载,他必须首先在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上创建一个向公众开放的用户目录。然后用户把他的MP3文件存储在该目录下。音乐文件名称由用户设定。用户登录后,Napster首先检验用户向公众开放的目录下存储的文件的格式是否正确。如果是正确的MP3文件,文件的名称将从用户的计算机上载到Napster的服务器;MP3文件的内容仍然存储在用户的计算机上。一旦上载到服务器,用户的MP3文件名就存储在按照用户名存储的服务器数据库里。Napster根据该数据库提供中央索引搜索服务。用户在自己硬盘的Napster软件搜索界面填入歌曲名称或者艺术家的名字,软件自动把一个搜索表格传输给Napster服务器,并且自动和服务器搜寻索引中的MP3文件名列表进行对比。Napster服务器提供与搜索表格中输入的词汇相同的相关MP3文件的列表,并且传输该列表给搜索用户。用户点击任何一个选项就可以到另一个用户的计算机硬盘下载相关的MP3文件。
[20] 崔羽《了解P2P及其应用 连接互联网的彼端》,《CHIP》2001年第11期 P156页。
[21] 上诉书全文见:http://www.internet-defense.org/John-Deep-Aimster-v-RIAA.htm, 2004年5月14日。
[22] Napster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999年12月7日,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代表环宇音乐、索尼音乐、华纳音乐、百代唱片、BMG等七大唱片公司以违反版权保护法为由把Napster公司推向法庭。他们称Napster向网民提供MP3文件共享软件侵犯了音乐版权,要求法院关闭该公司并赔偿损失1亿美元。
2000 年4月13日,重金属乐队Metallica起诉 Napster,称其侵犯了自己的版权,并涉嫌诈骗。两周后,歌星RapperDr·Dre起诉Napster。
2000年5月5日,美国地区法官帕特尔作出判决。依据《美国数字世纪版权法》,Napster“安全港”资格被取消。
2000年6月12日,美国唱片协会(RIAA)和美国音乐出版协会(NMPA)向加利福尼亚州北地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Napster公司,请求法院禁止在社会上流通Napster公司的MP3文件交换软件“Napster”。
2000年7月11日,参议院就围绕Napster展开的诉讼召开听证会,无果而终。一些议员敦促国会立法,以澄清Napster公司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法;而支持Napster一方的人却认为国会不应该现在介入双方的争端,以免影响新技术的发展。
2000年7月26日,Patel同意美国RIAA的要求,作出初步判决,命令Napster立即停止服务。
2000年7月28日,美国洛杉矶第九巡回上诉庭暂缓帕特尔的禁令。
2000年10月2日,双方在上诉庭进行口头争辩。
2000年10月31日,Napster宣布同德国贝特斯曼集团共同开发基于会员制度的音乐发放系统,同时贝特斯曼撤销对Napster的起诉。
2001 年2月12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庭作出决定,Napster必须终止其免费互联网服务,并不再向音乐迷提供共享版权保护音乐的服务。
2001年3月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Marilyn Hall Patel做出判决,责令Napster在五个工作日内删除所有存在争议的歌曲。之后Napster公司停止服务,继续提供合法服务的策划最终也归于失败。
2001年3月9日,RIAA列出了13.5万个音乐目录,并定于9日下午递交 Napster。这样,Napster依照禁令必须在14日前按照所列目录从其服务器上清除这些目录。
2001年5月8日上诉法院做成判決,认定Napster负有辅助和代理侵害著作权(contributory and vicarious infringement)责任,本案最终以Napster败诉而告终。
[23] P2P强大的文件交换能力造成了一场侵权风暴。在Napster网站2001年2月12日被判令停止P2P文件交换服务前,超过4000万用户免费下载了Napster软件并通过其网站服务器搜寻MP3文件。仅同年2月10日,该网站的一个服务器上就有近1万人登录下载了200万个音乐文件。Napster亦曾在法院承认,高潮期每秒钟通过其P2P服务被非法传播的音乐文件达10000个。
[24]在Napster案中,有关版权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复制是否属于“私人使用”的争论
Napster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辩论中主张其用户的行为是家庭复制,应当受到1992年《家庭录音法》的保护。而法院认为用户的行为导致了非授权版权材料的传播,因此不是家庭复制。家庭复制涉及到的行为是私人使用”,而一些重要的版权国际公约以及一些重要的国内版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私人使用"的合法性问题,更没有对复制装置和媒体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强制征收"私人复制税"的制度设计。有学者认为着些国际版权公约和这些重要的国内版权法之所以没有规定"私人使用"的合法性问题是基于以下逻辑:一是获取版权使用费的谈判不存在成本障碍;二是针对少数商业性使用而设立的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制度具有较低的实施成本;三是通过针对少数行为人的诉讼实现维护版权的目标,侵权诉讼才能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2)Napster的行为是否构成“辅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gement)著作权
RIAA在该案中主张Napster的行为构成“辅助侵害”著作权,因为RIAA提出Napster提供的P2P文件交换软件可以让使用者获得盗版音乐文件并促进使用者去获得,而且Napster的行政机关确实知道使用者非法传递MP3音乐文件的行为。它还指出Napster的使用者在交换盗版音乐文件时,必须保留该匿名使用者的真实姓名和IP地址,但Napster对此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是采取了一种默许的态度。此外,RIAA曾经通知Napster超过一万二千个侵权文件,这也表明Napster对使用者直接侵权确实知悉。
Napster就此提出的抗辩却认为:Napster提供的P2P文件交换软件并不能被用来区分侵权和非侵权的文件,因此它对于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无所认识。
法院认为Napster至少对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有“解释上的了解”,因此,在主观认识方面,法院认为Napster的行为已符合“辅助侵害”著作权的要件。在“实质参与(substantially participate)”的要件方面,Napster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器以及建立使用者之间的电脑连接的方法的行为已足以让其使用者发现并下载Napster所吹嘘的音乐文件。因此法院认为Napster如同Fonovisa, Inc. v. Cherry Auction一案中的Cherry Auction一样构成“辅助侵害”著作权。
(3)用户的行为是否属于非商业的“合理使用”的争论
Napster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辩护中提到用户进行的复制活动是时空转移,属于“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导、教学(包括供课堂用的多份复制件)、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Napster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辩论中主张其用户的行为是非商业的合理使用。用户从事的文件搜索、交换活动都是免费的。Napster的服务是完全免费的。它没有进入版权人已经开发的市场,也可能没有对它们已经进入的市场造成损害。这种“合理使用”,应当是判例法根据美国版权法107条认定“合理使用”的四个条件对成文法的扩展。但是法院否认了Napster的辩护,认为用户从事了商业复制,用户的行为不是合理使用。
(4)提供“搜索索引”服务的Napster是否违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规定的争论
首先,法院认为Napster不符合DMCA512(a)款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根据DMCA512(a)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所控制或操作的系统传输(transmit)、发送(route)、提供连接(provide connections),或者因为在传输、发送或提供连接过程时,有暂时储存著作作品的行为,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就可以免责:(1)著作作品的传输是由他人进行而非ISP;(2)传送、发送、连接或储存等程序都是利用自动化技术来进行,而非经过ISP筛选;(3)除了系统因应其他请求者所做的自动应答外,ISP无从选择接收物(recipients of the material);(4)文件暂存时,ISP并未做备份动作;系统内的著作作品备份存留时间不能超过传输、发送或提供连接时所需合理时间;(5)通过系统传送的侵权著作物的内容未被修改。法院认为即使如Napster所述其系统包含在每一个使用者电脑中的浏览器内,MP3音乐文件的传输仍不属于DMCA512(a)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控制或操作的系统传输、发送、提供连接”的传输。因为Napster一直都强调其角色的消极性,它认为“所有文件都是直接从一个Napster的使用者电脑通过网络传送到另一个发送要求的使用者电脑”该传输回避了Napster的服务器。而DMCA512(a)款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仅适用于服务提供者所扮演“通路(conduict)”的角色行为。法院不能认定Napster对连接的本身是充当“通路”的角色,所以Napster不符合DMCA512(a)款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其次,Napster是否符合DMCA512(d)款中所规定的“信息搜索工具”免责类型,法院认为:尽管Napster所提出的指引、搜索引擎的功能是传输以及MP3文件时所附带的功能,但Napster却广而告之它的使用者,可以不必在网页中一页页的寻找便可找出网络中上百万首的歌曲。Napster的这种行为等同于承认该软件所具备的指引和搜索功能对其的迅速传播时必要的。虽然,这些功能可能符合DMCA512(d)款中的规定。但被告Napster并未提出DMCA512(d)款作为它抗辩的理由,所以,法院对Napster是否真正属于DMCA512(d)款的“信息搜索工具”而可援引其“安全港(safe harbor)”作为免责理由不予讨论。
法院判决指出,Napster 对网络负有责任,其网络有大量的侵犯版权行为在发生,因此最后下令关闭了该公司。该案最终以Napster公司败诉而告终。
[25] Kazaa: is a completely distributed peer-to-peer file sharing service.
[26] eDonkey: is an application that allows you to share and download files with millions of other people across the globe. It is fast and easy to use with the most sophisticated file sharing technology available.见eDonkey官方网站:http://www.edonkey2000.com/
[27] Morpheus: a 1.4-MB download, is presently only available for Windows. Like a variety of recent file-sharing and workgroup applications, Morpheus has a user interface that more closely resembles a Web browser than a conventional Windows GUI. Many of the application's key functions (search, chat, etc.) can be accessed via either HTML hyperlinks in an embedded browser window or the familiar array of Windows buttons and pull-down menus. All help text is HTML-based and displayed in the browser window; Morpheus never launches the system's default Web browser. An embedded Windows Media Player is included which handles the playback of media files from within the Morpheus user interface.
[28]关于Gnutella的知识可以参见如下网址:http://www.gnutellanews.com/information/what_is_gnutella.shtml, 2001-11-14.
[29]Gnutella:采用这种模式的好处是,用户完全可以不依靠服务器的支持。有人对这种模式大加赞赏,但是这种模式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实际上,Gnutella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系统,是一个非功利性质的机构开发的。
[30] FastTrack:is a decentralized network. It utilizes something called super-peers to create temporary indexing servers that would allow the network to scale to unparalleled heights. Any client (yes, even you) may become a super-peer if your computer and internet connection are powerful enough.
[31] eDonkey: is an application that allows you to share and download files with millions of other people across the globe. It is fast and easy to use with the most sophisticated file sharing technology available.见eDonkey官方网站:http://www.edonkey2000.com/
[32]与第一代的中央型P2P经营模式相比,第二代P2P软件的运作模式更类似于电话线网络,呈现一种多重树型,由各节点提供转接的服务。当进入网络后,首先它尽可能告诉你,网络现在有多少与你平行的伙伴(horizontal peers)。不过,你仅与你附近的伙伴联系,他们其中的一位与他附近的伙伴联系,依此类推而扩展至整个网络Jones Lin,《P2P的技術架構(上)》,《数字观察者》,第 115 期 2002 年 3月 27日 。
[33]基本上是对网络上某一特定时刻的文件进行快照(snapshot),然后将这些信息分散到整个网络里。
[34] 因为它仍然需用到中央服务器,所以有人也称其为“混合型P2P”。
[35] Grokster:Grokster is an advanced peer to peer file sharing program that enables users to share any digital file including images, audio, video, reports, documents, etc. Content developers and owners may now easily broadcast their files through the Grokster software. You can now publish your works and easily share it with a global audience. It is easy to publish your work: your family photos, home videos, academic reports, travel journal, diary, recipes, music from your own band - your imagination is the limit. The only thing you have to do is put your files into a folder on your own hard disk! Grokster, LTD. is an international software company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cutting edge person to person software. Grokster is privately held and headquartered in Nevis, West Indies
[36] 2003年12月12日加拿大管理部门称,在加拿大,从P2P网络上下载版权音乐不违法,只是向这个网络上载音乐是违法的。
2003年12月18日,荷兰最高法院称,Kazaa原来的拥有者对于人们使用他们的软件不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
2003年12月19日美国华盛顿特区一个上诉法院否决了唱片行业跟踪和起诉音乐交换者的法律战略的一个关键部分。
2004年8月20日联邦上诉法院针对一项争议性的法院判决做出判决:Grokster或Morpheus等P2P一类的文件分享软件是合法的。在去年低等法院判决之后,洛杉矶第九巡回上诉审判在周四宣判,点对点(Peer-to-peer)软件的开发商,只要不具备直接阻止侵权行为的能力,就不需要对产品使用者的侵权行为负任何责任。这个判决意味着,撰写及散播P2P 软件的公司不必因客户的行为而被迫停业。但这并不意味着文件交换本身是合法的,而且在美国低等法院的判决中也已经表示,电脑使用者在未经准许下交换有知识产权的文件是违法的。但是这项判决分清了Grokster及StreamCast Networks 等被告厂商的可能法律责任。
[37]KaZaA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由于KaZaA是一个分散式P2P的软件,RIAA于荷兰控告KaZaA侵害其著作权。2001年11月荷兰地方法院判決KaZaA败诉,并命令KaZaA必须关闭它所经营的公司,否則将面临每天四万美元的罚款。KaZaA向荷兰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它指出既然该软件不依赖中央服务器,则服务不可能被关闭,而且使用者已经通过该软件下载超过两千七百万个文件,即使关闭服务,这些档案仍然可以被散布。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于2002年3月推翻了9月由地方法院所作出的有利于录音工业的判決。法院认为“对于出版或复制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方法的提供者并非是其自己出版或复制”。並且认为“如果任何侵权发生,是使用者的责任,而非KaZaA的責任”。
KaZaA虽然在荷兰赢得胜利,然而,它在美国却再次遭到RIAA的控诉。美国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于2001年10月,在洛杉矶联邦法院控告 Consumer Empoewrment BV侵害其著作权。Consumer Empoewrment BV采取FastTrack科技,允许使用者分享各种电子文件,包括相片和软件。另外被提及的还有运用FastTrack科技的P2P文件交换软件:KaZaA、Morpheus、及Grokster。但美国法院却也作出了与荷兰法院相似的判决。
在Grokster、KaZaA或Morpheus等新一代P2P文件交换软件开发商的案例中,有关版权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P2P软件公司是否应为任何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
状告Grokster、KaZaA或Morpheus等新一代P2P文件交换软件开发商的版权组织认为:Grokster、KaZaA或Morpheus等新一代P2P文件交换软件在使用过程中侵犯了他们所代理的歌手的著作权。但法院却认为从P2P网络上下载版权音乐不违法,只是向这个网络上载音乐是违法的,原来的拥有者对于人们使用他们的软件不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
2)是否可以预先限制P2P文件交换公司的行为
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委任律师表示,应该命令文件交换公司改变软件的运作模式,以便于控管使用者的非法行为。但美国法院驳回了这个看法。法院指出,只有发现负有侵权责任的公司,才可下令该公司阻止侵权行为。
因为和Napster 不一样的是,安装Grokster、KaZaA或Morpheus这类软件的计算机不需要任何中央服务器的中央搜索服务,软件就自动搜索字串、逐个搜索安装该软件并开放特定目录的个人计算机,并向搜索用户提交存储有关资源的其它计算机的地址。这就相当于单个用户都安装和使用了一个独立型搜索引擎普遍使用的spider或者robot,即时生成的搜索结果列表也是它们在数字空间"爬行"的结果。这种即时运行在单个用户计算机上的搜索引擎能够把用户引导到提供免费资源的其它用户的计算机上,从而最终实现免费下载。例如:当某人利用StreamCast Morpheus 软件搜索一个文件时,搜索的要求会转而到其他个人电脑里,然后走遍整个网络,这有点像谣言一样的大家口耳相传。当找到想要的文件时,程序就把把这两台电脑串起来建立联系──整个过程当中StreamCast都未介入。
这种分散式的系统意谓着StreamCast无法直接得知个别文件的传输,同时也没有直接的责任必需阻止文件传输。正是由于这种软件的散播者,并未直接控制网络上所发生的行为。所以,美国上诉法院最近才会宣判,这种分散式的网络是合法的。(目前美国法院认同的规则是:在中央服务器提供搜索索引服务的P2P网络空间,辨别、控制非法行为是成本高昂的,DMCA的程序根本无法保护版权人,唯一的出路是牺牲一些类似Napster的网站,牺牲大量合法的P2P网络资源共享活动,从而保护更有价值的版权产业。这样在P2P网络的一个领域,保护版权的法律明确取代了私人谈判。)
[38]目前美国法院认同的规则是:在中央服务器提供搜索索引服务的P2P网络空间,辨别、控制非法行为是成本高昂的,DMCA的程序根本无法保护版权人,唯一的出路是牺牲一些类似Napster的网站,牺牲大量合法的P2P网络资源共享活动,从而保护更有价值的版权产业。这样在P2P网络的一个领域,保护版权的法律明确取代了私人谈判。
[39] 英国即将实行一个新的版权条例,该条例其中一项是使得英国网上文件交换者将会面临两年以上监禁。根据该条例,利用类似于Kazaa的P2P网站交换文件者将可能被判2年以上监禁。理由是:这些人把歌曲作品等传播给公众,这种广泛传播的程度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权利。《新版权法可能造成垄断 消费者权利何在?》作者:太平洋科技新闻组 Beyoelf 2003年10 月10日
[40]2003年6月26日美国唱片协会(RIAA)宣布,它将收集在网上交换歌曲的P2P用户的有关证据,并起诉他们以获得数以千计美元的赔偿。2003年7月15日互联网用户调查机构NielsenNetRatings表示,受到唱片产业贸易团体的法律诉讼威胁,利用网络共享软件下载歌曲的人数已经减少。《受法律诉讼威胁在线文件共享使用率下降》ChinaByte 7月15日
2003年9月份以来,RIAA已经向361名用户提出了侵犯音乐版权的起诉,他们希望通过法律行为减少网络音乐共享的现象。其律师罗纳德·威瑞利称:“为了杜绝网络盗版,RIAA唯一所能做的就是找出是谁在偷盗我们的音乐。而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唯一可以提供这些名单的。” 《美国加州法官不支持音乐下载 RIAA可能胜诉》2003-12-09 文汇报
2003年10月20日 美国唱片行业协会(RIAA)已开始准备对非法交换版权文件者提出第二轮起诉,并通知204个人说,他们很有可能因为侵犯版权受到起诉。
[41]《癫狂者:一次技术对版权的嘲弄》作者:唐学鹏 出处:万科网 发表日期:2004-07-29
[42] 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 and its international counterpart, 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MPA) serve as the voice and advocate of the American motion picture, home video and television industries, domestically through the MPAA and internationally through the MPA.Today, these associations represent not only the world of theatrical film, but serve as leader and advocate for major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entertainment programming for television, cable, home video and future delivery systems not yet imagined.Founded in 1922 as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the American film industry, the MPAA has broadened its mandate over the years to reflect the diversity of an expanding industry. The initial task assigned to the association was to stem the waves of criticism of American movies, then silent, while sometimes rambunctious and rowdy, and to restore a more favorable public image for the motion picture business.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 serves its members from its offices in Los Angeles and Washington, D.C. On its board of directors are the Chairmen and Presidents of the seven major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grams in the United States.见MPAA官方网站http://www.mpaa.org/about/
[43] 自由网(freenet):是一个正在开发完善的免费公开软件,其开发宗旨是为了保障言论自由、突破网上信息封锁。一般的PC或UNIX电脑只要支持JAVA都能运行。自由网它不采用中心和边缘的结构,而是采用对称 (P2P,或Peer-To-Peer) 的结构。网路的所有参与者,人人都是服务器,同时又是用户。它有成百上千的用户,也就有成百上千的服务器;用户越多的地方信息也自然越流畅。因为freenet是通过分布在全世界无数不确定的服务器的缓存来存储资料。越是被浏览次数多的文件,便会被自动备份到更多的服务器的缓存中,也就会越来越快。自由网很重要的一个优点是:自由网内部采用高级加密机制,传输的信息第三者无法知哓(与以普及的PGL和HTTPS类似)。所有资料都是加密传输、分散存放,而且多次存放,具体一份资料的位置是无人知哓的。而且它们的网址(IP address)和终端口(Port)是不断变化着的。Freenet风靡西方,并被誉为互联网时代最伟大的自由软件,它突破了互联网原有的限制,而充分的挖掘了互联网潜在的共享优势。1、用户可以通过freenet匿名发送任何资料。2、用户可以匿名浏览、下载任何信息。3、完全的保护用户的隐私。
[44]在RIAA宣布起诉个人用户后,的Freenet得到了人们的青睐,Freenet网站的访问量立刻增加了3倍。《RIAA疯狂起诉网络共享者 只为“杀鸡儆猴”》 2003年08月04日 13:04作者:招笑云 出处:太平洋电脑网
[45]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我们假设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时,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
[46]2003年7月24日美国国会提出的一项法案将做出规定,它要求文件交换公司必须让未成年人使用文件交换服务之前,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准许。由众议员Joe Pitts和参议员Chris John提出的这项法案名为“保护儿童免受P2P色情影响法律”(P4 ACT),该法案要求联邦交易委员会管制文件交换网络,采取措施以保护儿童不经意地落入色情影响。两位议员说,在文件交换网站中多达40%的网站属于色情网络。Pitts议员发表声明说,我们的法律要给父母们必需的工具,以保护他们的孩子免受由P2P文件交换网络所造成的色情影响和对隐私的威胁。这项法案请求联邦交易委员会要求那些P2P公司在未成年人使用文件交换服务之前,必须得到儿童父母的同意。法律还规定,文件交换公司应当满足那些希望在电脑放置“不安装”提示父母的意愿,以表明这些父母不希望在孩子电脑上安装文件交换软件。然而,这种技术还没有开发出来,所以不清楚这种提示是否有用。《美议员提出保护儿童免受P2P色情影响的法案》出处:P2P中国(PPcn.net)
[47]法律的滞后性有两个含义,其一,社会的不断发展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性,其二,法律作为工具不可能主动发挥作用。
[48]黄晓《数字时代的音乐版权纠纷》http://www.wanwa.com/
[49] Xerox:美国施乐公司,复印机的发明专利持有者。
[50]《数字音乐著作权之合理使用与侵权规范——提供交换平台之网络服务业者与网络终端使用者之责任》陈佳麟,《网络法律评论》第2卷 张平 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P82页
[51]方兴东: IT独立评论家和专栏作家,“数字论坛”成员,中国信息化专家论坛主要学者。1999年创办互联网实验室www.Chinalabs.com,任首席分析家。《南方周末》、《计算机世界》、《个人电脑》、《中国青年报》、《电脑报》、新浪网等媒体专栏作家和特约记者。“数字论坛”发起成员,中国信息化专家论坛主要学者。被誉为“中国信息产业最具冲击力的独立评论家”。1999年,他对微软“维纳斯计划”的批评以及他提出信息时代“知识霸权”的概念,引发国内外的强烈争论,促成了中国信息产业未来发展道路的全局性讨论。
[52]集体管理机制的主要功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作为版权法原则的具体体现,集体管理使抽象的法律条文成为受法律规范制约的现实社会活动,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53] 交易成本指各方在协议及遵守协议中所发生的成本(曼昆《经济学原理》P218 北京大学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9年9月 第一版)。
[54] 严真:《试论网络环境中版权的集体管理机制》,《图书馆学刊》2003年第5期
[55] 薛红:《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135页
[56] 斯特法尼娅·乐科拉尼女士(意大利作家与作曲家协会国际关系部主任)在《中国-欧盟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上发言,见相关资料中文文件T1/01/2第12页。吴瑾君、丁中元 译,许超 校。
[57] 外部性理论: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在存在外部性时,社会对市场结果的关注扩大到超出市场中买者和卖者的福利之外,还包括受到影响的旁观者的福利。由于买者和卖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多少时并没有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所以,在存在外部性时市场均衡并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均衡并没有使整个社会的总收益最大化。因此,当某些行为决策者没有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外部效应的时候,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应当努力影响这种行为,以便保护旁观者的利益。即采取人为方式使行为决策者考虑到行为的外部性,一方面鼓励和保护能产生正外部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需限制或调整能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曼昆《经济学原理》P208 北京大学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9年9月 第一版
[58] 这种用于纠正负外部性的影响的税收被称为庇古税,一纪念最早提出这种税收用法的经济学家阿瑟. 庇古(Arthur Pigou,1877-1959)
[59]世界上关于私人录制问题而进行征税的最早法令是匈牙利1982年11月20日颁布的第25号法令。它规定对唱片和音像制品的原始材料(磁带)征收8%的版税。为了商业目的生产磁带 的唱片和音像制品者不需支付这项版税。就唱片而言,上述版税的50%给作者和作曲者,30%给表演者,20%给唱片制作者。对于音像制品,70%给版权所有者,30%给表演者。此后,欧洲各国纷纷开证“私人复制税”。
[60](1)GMO(Global Music Outlet)推出具有內嵌声音播放功能,不需播放软件即可直接执行的档案的音乐压缩格式MP4(非MPEG Layer 4),其解码技术來自于AT&T实验室的授权。
(2)RIAA与超过110家其他科技公司,于1998年12月成立「安全数字音乐促进会」(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SDMI),发展防止盜版的数字音乐技术规格,同時考虑MP3、微软及Liquid Audio研发的音乐储存格式。将音乐加上「数字浮水印」,而侦测浮水印的系统则內建于播放软件或随身听中,如果播放器侦测到任何非法拷貝的歌曲,将不予播放。
(3)IBM与美国五大唱片业者(EMI、Sony、BMG、Universal、Warner)合作,自1999年6月起进行一項「麦迪逊计划」(Madison Project),由IBM所开发的電子音乐管理系统(Electronic Music Management System)销售五大唱片公司所发行的音乐专辑,所有的专辑內容均加上编码与浮水印以防止盜版。
(4)EMI测试一种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技术,該技术可让著作权人设定特定参数,防止数字音乐可进行无限制次数的复制。
(5)韩国三星电子自行研发了止盗拷系統CQMax。
[61]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采用的主要手段包括,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利用附加使用规则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使用规则可以断定用户是否符合播放数字内容的条件,一般也可以防止内容被复制或者限制内容的播放次数。
[62] Jones Lin,《P2P的技術架構(上)》,《数字观察者》,第 115 期 2002 年 3月 27日 。
[63]监督:技术平台供应商的监督这点是很必要的,例如:搜索过滤等技术没有加到软件中,使许多用户共享或下载违法的内容,特别是国内外一些不法份子利用这些P2P软件传播一些危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国内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在2004年采取了一些行动,限制或取消了一些P2P软件的服务,就是对这种运营模式敲响了警钟。P2P软件没有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软件运营商监管意识的薄弱,也是造成这些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
[64]方军,对等联网(P2P),二000年11月17日,http://www.greenteasoft.com/page07.htm。
[65] PP点点通:由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推出,PP点点通是基于P2P技术的中文文件交换和通讯软件,它可以让PP用户不通过服务器建立点对点的连接,直接进行文件交换、数据下载,共享硬盘资源以及即时聊天等。它的主要功能是:资源搜索、资源共享、下载和管理、好友查找、即时通讯、广告发布等。PP点点通是目前用户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中文P2P软件,运用这个软件,无论是MP3、图片、电影还是书籍、资料、软件,您都可以直接从PP上数百万其它用户的个人电脑中下载,就像在一个局域网中一样简单和方便。
[66]ezPeer软件是以最新技术的'eertoPeer'新网络架构,让每一个下载的使用者的PC都变成一台MP3音乐服务器,可以直接与另一个使用者立即网上交换MP3音乐。具有Speed快速搜寻、Preview下载试听、Automation断点续传,HotFeatures,发烧单曲榜最新下载排行、MP3Player好歌立即播放、ICQ中文传、线上聊天室结交网络好友等功能。
[67]其中免费产品主要有Poco、KuGoo(酷狗)、ezPeer(易载)、百宝、QQ Messenger、Ework 个人版、KDT个人版;收费产品则包括Kuro、Openext、PP点点通、Ework企业版、QQ、KDT企业版。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70]权利人的复制权是否包括将作品上网,在网络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六作家案是互联网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探讨,衡平了作者、社会公众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分配,对复制权的含义有所丰富。该案虽然提出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的初步设想,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下,只能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互联网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
[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自12月21日起施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三年第二期(总第82期)
[7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