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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ost,以及辩证法——兼求教于sdwzk兄*
sdwzk兄的一句话令我想到了这个怪异的标题——他如是说:“放弃哲学化的表达,从规范论的角度说,犯罪是对规范否认的否认,目的在于维护规范的同一性。”(wzk, 28 Oct 2005)兄台这句话挺玄乎——平时喜欢翻翻基础理论的闲书,为的就是那种说话玄玄的感觉,说这种话的时候感觉真的特牛逼——所以也挺喜欢sdwzk兄这句话的。但喜欢归喜欢,却发现一个问题,这话“玄之又玄”,小弟愚钝,就找不着“众妙之门”(张, 2001) 了。所以看着看着就有点晕乎乎(faint)的感觉。因为兄台说他要“放弃哲学的表达”,但又来了一句“对规范否定的否定”,这是其一,其二:犯罪属于实存,而规范属于当为,这事实如何成为规范否定之否定呢?小弟我虽没有研究过希腊先哲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dialektos,也未尝深思黑话里的辩证法,可好歹还被两课灌输了些马克思主义哲学,知道否定之否定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返回自身,但这事实和规范就其客观规定性上就是迥异之物,如何规范经过两次否定便可以变成犯罪,并且这个犯罪对原有的规范是“超越的(transcended)”。
所以,还是那个字,昏。
现在再来简单谈谈小弟对“恢复性司法”这个命题的粗浅见解,太痴兄的“潜规则”(何,28 Oct 2005) 里面到底想说什么呢?太痴兄其实想告诉大家:在一个形式上的法治国(rechtsstaat)也没有实现的国度里,谈这些都是扯淡。须知恢复性司法中的“私了”已经不是原来的“私了”了,国家的公诉已经否定了原有的“私了”,这种初民之间丛林规则式的私了在现代性语境下,已经失却其正当性了。“恢复性司法”意义下的私了,乃是真正否定之否定的私了。我们伟大的人民共和国到了这一步了吗?太痴兄用他第一手经验表明,我们还在pre(何,28 Oct 2005),就不要奢谈post了,想要超越,好,但得慢慢来,要摸着石头过河,不然一不小心将规范否定两次直接成犯罪了,那可不太好受,我们的共和国变成一个世界翘首的黑社会组织(gang)——也许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吧?
*接受sdwzk兄台之建议,采用引证,系APA第五版之规范。
引用文献:
wzk, s. (2005, Oct 28). 野樵兄的回复平淡之至,似乎没有认真读主贴. Message posted to 网上读书园地论坛, archived at http://www.readfree.net/bbs/htm_data/36/0510/105499.html
张, &. (2001). 《老子·道经·一章》“玄之又玄”解. Retrieved Oct. 29, 2005, from 孔子2000网站 Web site: http://www.confucius2000.com/taoist/xuanjie.htm.
何,太痴 s. (2005, Oct 28). 潜规则中的“恢复性司法”. Message posted to 网上读书园地论坛, archived at http://www.readfree.net/bbs/htm_data/36/0510/1070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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