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11 发表于 2024-9-30 10:38:42

以案释法|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帖最后由 apple11 于 2024-9-30 10:40 编辑

某客运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梁某是某客运公司司机。2022年6月2日,梁某作为当班驾驶员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执行班车任务时,载客人数超出核定人数40%以上。6月7日,某客运公司对超载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梁某认为某客运公司属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裁判结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客运公司制定的《某客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该规定合法合理,且已告知梁某,故梁某应当遵守上述规定。梁某载客人数超出核定人数40%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某客运公司以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运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或重大经济损失,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评论不看好此案例。理由是,没有最大保护劳动者的利益。1.法院认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在于,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造成现实危险或重大经济损失;2.如果此规章制度如此重要,企业就不能仅限制于规章制度设立,而需要有效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为什么会超载?司机是执行公司命令?还是有利可图(载多赚多)?如果是前者,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是后者,司机作为劳动者本应享有安全劳动和合理报酬的权利,但是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不检查,成为公司逃避义务(提供安全劳动的条件)的理由,还能通过劳动报酬的竞争,让劳动者牺牲自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3.因此,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认定,不仅要从结果上看,也要从手段、行为方式上看。公司检查是否普遍有效,司机没有普遍违反规章制度?在此前提下,是否采取欺骗、隐瞒等恶劣手段逃避公司检查?

yymj 发表于 2024-9-30 18: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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