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四大作用
制度的目的是构建正常的社会秩序,后者是前者的内容,前者是后者的形式,内容需要形式的表现,形式需要内容作为支撑。有社会秩序,就必定有社会制度;而健全制度的形成,就表明社会秩序的存在,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制度之所以能够达到构建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就在于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效。1、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制度首要的功能,就是建立一定的程序,使得决策的作出不再是随意的,而必须经过相应的环节,从而最大可能地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任何科学决策的作出,都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人类社会的进步,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乃至某个区域或者单位的全面发展,总是要对一些重大事项不断做出一些重要决策。这个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各项工作的成败。正确的决策,能够大大推进事业的发展;反之,决策失误,就会对事业造成严重损失。而科学决策,总是和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即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中紧密相连的。前苏联时期,斯大林权力处在巅峰,大搞个人崇拜,完全失去应有的控制,人为地将持有不同见解的党内同志,当成是阶级敌人,发动了三场大清洗,无情镇压,残忍地杀害了许多优秀干部。毛泽东曾经对之进行反思,深刻指出,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国家有较为健全的分权制衡机制,民主法治健全,任何权力都不可能任意扩张,为所欲为。但是,尽管毛泽东本人看到了这一点,却依然没有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忽视制度建设,权力过分集中,导致一些决策严重失误。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文革”十年的动乱,由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出现了严重问题,毛泽东个人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一言九鼎,任意改变了党的八大所确定的正确政治路线,发动了一场对中华民族造成浩劫的“文革”运动,教训不可谓不深。(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因此,制度首要的价值,就是能够确保各项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能杜绝个人或者一小部分人说了算的不良现象,都要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的阶段,深入酝酿,反复论证,集思广益,得出一个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2、抵制外部的干预。健全的制度是铜墙铁壁,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受到外部的不当干涉。因为,制度一旦完备,权力的运行就会“循规蹈矩”,不能越雷池一步。尽管有人出于种种原因想那么行使职权,但是,刚性的制度却迫使他不能不按照要求这样履行职责。这就好像动车必须而且只有在轨道上运行一样,任何外力的作用都被排除,否则,必然酿成惨祸。这种抵御外部干预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那些欲想说情干扰办案的人,不能不首先想想自己的“暗处活动”到底有多大的作用。既然权力的运行只能如此,而不能那样,都是相对固定的,案件处理的结果必定是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而得出的,外部力量几乎没有什么效果,他就会打消这个毫无益处的走后门托关系的念头。二是为执掌权力的人解脱了人情的牵累。中国是人情味很重的社会,生活在尘世中的血肉之躯,都有这样那样的人情世故。尽管理论上、要求上,可以提出严密的阐述和严格的规定,然而,独立的个体可以简单,处在相互依存之中的主体却不得不远离单纯,现实生活每每需要处理千丝万缕的复杂人际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绝对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他们的现实需要一点儿也不比贩夫走卒少一些。而健全的制度由于固化了权力,严密约束他们必须公事公办,因而,严格依法处理案件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样一来,人们也就充分认识到公职人员的处事原则,正确对待他们的职务行为。尽管他们大多是出于良知在处理公务的,但是,制度本身也规制他们必须这样做,这就能够得到一些人的理解——让公职人员帮忙是勉为其难,为他们解脱了沉重的人情负累。
3、制度造就人。人的优良品质既离不开理论学习——不学习的人不会有修养的自觉,同时,也需要实践的锤炼——任何道德都是生活经历的产物。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不仅好的素养因为缺少土壤而无法生长,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人格扭曲,说的是一套,做的却是另外一套。因此,品格的塑造须臾离不开个体真善美的实践。人只有在不断做好事的过程中,净化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境界,成为更好的人。任何好的制度,都具有正义的内涵。故而,对制度的每一次的严格执行,都是对某个正义的捍卫和伸张。这种制度使然的外在的正义行为,必然强化个体内在的健康向上的精神。罗尔斯说过:“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诚然,“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社会或团体力图用这些行为模式去模塑其成员;而社会或团体的成员则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认识、验证、实践这些行为模式,当他们接受了这些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并付诸实践,以至在任何同类场合都以这种模式行事时,这套行为模式即被制度化了。”(《社会科学大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页)制度造就某种人,一个人长此以往,严守各项规章制度,那么,他的品质必定日趋完善,达到高尚、伟大的层次。相反,无视制度,时常违反规定,这样的人就无法使自己改邪归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屡教不改,屡错屡犯,最后必定堕落成为社会渣滓。有人以为,被动遵守制度会造成一个伪君子。但是,哲学大师黑格尔说得好:“人们想用怀疑别人动机、诬蔑别人伪善的办法去剥夺别人可敬佩的成就,但必须注意,人诚然在个别事情上可以伪装,对许多东西可以隐藏,但却无法遮掩他全部的内心活动。在整个生活进程里任何人的内心也不可避免地必然要流露出来。所以即在这里,我们仍然必须说,人不外是他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一个人始终按照制度办事,这个人就是品行优良的人。除此之外,我们再也没有其他任何标准来对他人作出评价。
4、防止个别人做坏事。“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为人的活动划定了界限。告诉人能和可以去做什么,不能和禁止去做什么。”(辛鸣著:《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构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制度不仅调整人的行为,在出现某种假设行为的时候,还要进行制裁。因此,制度具有遏制丑恶行径的功效。但是,人们那种通常的认为却是错误的,即建立完善各种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坏人做坏事。其实,制度尽管具有这样的功效,然而,我们却不能讲这是它的主要的价值所在。因为,在国家机关里,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坏人,但是,绝大部分、主流是好的,是社会的精英分子。他们履职做好事,并非是某种制度的使然,是外在强迫他们这样做的,而完全是内在的理想信念的追求。如果将这些人的善行,都认识是制度促使的,或者说,如果制度匮乏,那么他们就不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这不就是对我们的由先锋战士所组成的执政党的某种否定?不就是对经过严格筛选而组成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否定?在政治上来说,岂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因此,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无疑是荒谬的,在实践上也严重违背了执政者为民造福的客观事实。因此,一个良好的制度尽管在防止坏人做坏事上有很显著的功效,但绝对不是制度的主要功能,而只能是一种次要的价值追求。否则,认识局限在这个层次上,而没有看到制度的其他重要功效,制度建设就难以全面深入地进行。 非常感谢,精华 无规矩不成方圆 应该不止这些 人类是群居动物,社会实践需要制度规则 制度当然是必需的,但制度还是人建立的,如果一个强权强势人物铁心要破坏时,很难防住。
这个时候,可能只有文化传统或者说习俗才有可能制止。
例如,没有分权传统的民族,即使引入西方的分权制度,也无济于事。 制度异化人。制度规训人。制度让你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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