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ersqg 发表于 2014-2-25 19:00:33

开车撞伤外孙女 保险不肯赔

2010年,家住南京江宁的吴大海准备开车出门,无意中撞伤旁边的小外孙女。幸运的是,孩子的命保住了,但肋骨断了几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了伤残赔偿金5万,剩下的三万多医药费再也不肯赔,理由是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家庭成员间的伤害不赔。孩子的父亲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经江宁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3万余元医药费。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吴大海事后回忆说,他坐在车子里根本就没看到孩子窜过来。吴大海找到保险公司要医药费的时候,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则拿出合同指给他看,他这才发现合同中有一条“家庭成员免赔”的条款,意思是如果开车撞倒自己家庭成员,保险公司是不赔偿医药费的。吴大海只得让女儿、女婿到法院告自己。经江宁法院判决,吴大海赔偿外孙女医药费35000多元。之后,他又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追偿。昨天的庭审中,保险公司仍然坚持用“家庭成员免赔”条款来作为不承担医药费的依据。

对于保险公司的陈述,吴大海及其代理人表示,自己根本没听到过业务员跟他提过该条款。而且他们对“家庭成员”一词也有着自己的理解,那就是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并不应该包括外孙女,法律上也只有“近亲属”的概念,没有“家庭成员”这一说法。事后保险公司也调查了他家户口,小孩的名字不在他们家户口簿上,这就更加说明外孙女不是家庭成员范畴。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保险公司的态度于此时发生了变化,表示同意调解。最终,双方签了正式的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于10日内向吴大海支付35000多元的医药费。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

“撞亲人不赔”条款未必都有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保险行业确实有“撞亲人不赔”的行业惯例。去年3月由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明确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监会出台这一举措的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防止有人借此杀害亲人谋取非法利益。应该说,这一举措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现实中难免出现“滥杀无辜”的情况,弄得真正的交通事故也得不到赔偿。

一位经常审理保险类案件的法官则告诉记者,《示范条款》只是保监会自己搞的一个内部文件式的东西,并没有法律效力。

在涉及此类案件时,还是要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般而言,只要经过双方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就是有效的。这里就存在一个投保人是否知情的问题,只要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投保人确实知情,那么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做明确提示,又不能证明投保人在“免责条款”上签过字,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hngfkjdxa002 发表于 2014-8-1 11:29:52

都不賠的話
那保險要做什麼

jianlegedou 发表于 2014-8-21 22:52:50

这都不是问题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说明了。

来风 发表于 2014-9-22 16:53:20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家庭成员”的范畴,这里应当是指同住同食的成员。不是同住同吃的成员,就不是家庭成员。本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赔偿医药费,是因为外孙女不是家庭成员。

jianlegedou 发表于 2014-11-3 22:26:33

其实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这属于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在诉讼中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会导致其保险责任的加重,那要负举证责任的。法院都会支持原告的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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