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hui262 发表于 2005-3-22 10:59:17

盗窃还是侵占?呵呵,想好了再回答哦

侵占还是盗窃
甲替乙保管一个保险箱,里面有钱若干。甲起贪财之心,便与丙商议:由进入甲(悄悄的,偷偷的爬墙进入)的家,撬开保险柜,拿走里面的钱(5000块),然后两人平分。后丙按照计划“偷”出了5000钱。
几天后,乙回来后,甲告知乙东西被偷,乙报案。
请问:甲和丙构成何罪?

盗窃和侵占之争,不知各位支持哪个观点?

2000cr2000 发表于 2005-3-26 10:55:03

盗窃罪

shadow 发表于 2005-3-26 11:38:13

盗窃罪

dyf_006812 发表于 2005-3-30 21:46:28

以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指间砂 发表于 2005-4-2 15:28:22

是侵占。

nostalgic 发表于 2005-4-2 16:37:26

盗窃

freegod 发表于 2005-4-2 17:06:46

盗窃罪

sandfly 发表于 2005-9-9 14:02:53

当以诈骗罪认定为宜,采取的手段仅仅是制造假相用以欺骗乙,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想的特征。如为盗窃罪,则丙之行为甲已知,并非秘密窃取;如为侵占罪,则保管物为保险箱,尚不能以保管之便利取得财物。

sunboyzou 发表于 2005-9-29 23:54:08

我支持诈骗

jzming 发表于 2005-10-1 20:10:15

盗窃罪!
非法取得财物没有利用甲之身份!

sdwzk 发表于 2005-10-3 20:48:10

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对保管财物的认识问题:
即保管保险箱是仅仅包括保险箱(不含箱内的物)还是整个的保险箱(包括内中的钱物)。对此,日本学者有争论,主张前者的(依我的认识占据主流地位,但主张后者的也很有力)。我国则不存在争论,基本主张前者。
1、若持前者的观点,那么,系盗窃罪的共犯。
2、若后者,系侵占的共犯。而虚构一个盗窃的事实只不过构成拒不返还的事由。
我倾向于前者。后者是基于事实上的判断,而前者则是观念上的判断——即依照一般观念。从保护的目的而言,则保障国民对于秩序的印象——即一种观念的维护,因此,前者较为妥当。而后者基于事实的判断,从严格的结果的无价值判断,似乎应该倾向于后者。

rr-jack 发表于 2005-10-5 10:26:58

盗窃,,,哈哈

xjqellen 发表于 2005-10-8 10:01:34

侵犯财产罪

2000cr2000 发表于 2005-10-8 12:08:29

盗窃!!~~~~~~~~·

sandfly 发表于 2005-10-20 16:36:04

物乃甲丙共得,如认盗窃则甲为何罪?如为共犯则秘密手段欺蒙何人(甲已知乙难知)?此为故意制造盗窃之迹蒙蔽乙方以达非法侵占之目的,诈骗罪较为符合。

qsct1120 发表于 2005-11-24 13:49:39

侵占看来更合适一点

wanglieyan 发表于 2005-12-3 02:35:24

肯定不属于诈骗,诈骗必有心甘情愿交出财物之义.
应当是侵占,比照一下刑法原文就知道了.何况,既然是保管就负有交回之义务,无论何借口甲都不能免除返还之义务.
10楼所谓我国无争论是想当然的说法,要说无争论他说的第二个观点倒是无争论,保管保险箱当然包含了保管里面的财物.

大勇 发表于 2005-12-6 19:59:53

详见《刑法学(第二版)》张明楷著 法律出版社

有关盗窃罪的论述!

何太痴 发表于 2005-12-6 20:24:36

大勇兄可否略一点谈谈阁下的理解?谢谢

大勇 发表于 2005-12-8 18:36:41

该问题涉及到: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对封缄物的内容(财物)

在国外有多种学说

1、区别说认为,封缄物由受托人占有,但封缄物的内容由委托人占有。

因此,受托人不法所有封缄物的整体的,成立侵占罪。

    取得封缄物中的内容的,成立盗窃罪。

2、修正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其中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占有

因此,受托人不法所有封缄物的整体的,成立侵占罪

    不法取得其中的内容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处理。

3、非区别说认为,封缄物的整体与内容没有区别,性质相同。

因此,有人认为由受托人占有

    有人认为有委托人占有

本人持区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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