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侵占?呵呵,想好了再回答哦
侵占还是盗窃甲替乙保管一个保险箱,里面有钱若干。甲起贪财之心,便与丙商议:由进入甲(悄悄的,偷偷的爬墙进入)的家,撬开保险柜,拿走里面的钱(5000块),然后两人平分。后丙按照计划“偷”出了5000钱。
几天后,乙回来后,甲告知乙东西被偷,乙报案。
请问:甲和丙构成何罪?
盗窃和侵占之争,不知各位支持哪个观点? 盗窃罪 盗窃罪 以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侵占。 盗窃 盗窃罪 当以诈骗罪认定为宜,采取的手段仅仅是制造假相用以欺骗乙,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想的特征。如为盗窃罪,则丙之行为甲已知,并非秘密窃取;如为侵占罪,则保管物为保险箱,尚不能以保管之便利取得财物。 我支持诈骗 盗窃罪!
非法取得财物没有利用甲之身份! 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对保管财物的认识问题:
即保管保险箱是仅仅包括保险箱(不含箱内的物)还是整个的保险箱(包括内中的钱物)。对此,日本学者有争论,主张前者的(依我的认识占据主流地位,但主张后者的也很有力)。我国则不存在争论,基本主张前者。
1、若持前者的观点,那么,系盗窃罪的共犯。
2、若后者,系侵占的共犯。而虚构一个盗窃的事实只不过构成拒不返还的事由。
我倾向于前者。后者是基于事实上的判断,而前者则是观念上的判断——即依照一般观念。从保护的目的而言,则保障国民对于秩序的印象——即一种观念的维护,因此,前者较为妥当。而后者基于事实的判断,从严格的结果的无价值判断,似乎应该倾向于后者。 盗窃,,,哈哈 侵犯财产罪 盗窃!!~~~~~~~~· 物乃甲丙共得,如认盗窃则甲为何罪?如为共犯则秘密手段欺蒙何人(甲已知乙难知)?此为故意制造盗窃之迹蒙蔽乙方以达非法侵占之目的,诈骗罪较为符合。 侵占看来更合适一点 肯定不属于诈骗,诈骗必有心甘情愿交出财物之义.
应当是侵占,比照一下刑法原文就知道了.何况,既然是保管就负有交回之义务,无论何借口甲都不能免除返还之义务.
10楼所谓我国无争论是想当然的说法,要说无争论他说的第二个观点倒是无争论,保管保险箱当然包含了保管里面的财物. 详见《刑法学(第二版)》张明楷著 法律出版社
有关盗窃罪的论述! 大勇兄可否略一点谈谈阁下的理解?谢谢 该问题涉及到: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对封缄物的内容(财物)
在国外有多种学说
1、区别说认为,封缄物由受托人占有,但封缄物的内容由委托人占有。
因此,受托人不法所有封缄物的整体的,成立侵占罪。
取得封缄物中的内容的,成立盗窃罪。
2、修正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其中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占有
因此,受托人不法所有封缄物的整体的,成立侵占罪
不法取得其中的内容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按盗窃罪处理。
3、非区别说认为,封缄物的整体与内容没有区别,性质相同。
因此,有人认为由受托人占有
有人认为有委托人占有
本人持区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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