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集权与司法分权
高度集中的权力尽管具有很高的办事效率,然而,由于缺少应有的制约,却往往出现差错。而一旦权力运作偏向了,高效率发挥作用的后果,则是很可怕的。因为,在这个时候,效率越高,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更加严重。南辕北辙,车子开得越快,离开目的地就越远。司法机关是将社会公正作为追求的首要价值,故而极易酿成冤假错案的司法集权是司法制度的最大忌讳。固然,司法效率必不可少——因为迟到的公正就不再是真正的社会公正,然而,高效率的前提依然是公正的实现,效率必须服从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没有效率的“公正”,固然不可取;没有公正的效率,更是要竭力杜绝的。一部司法制度的发展史,概括地说,就是不断从司法集权向司法分权进步的历史。人类初期建设司法制度的时候,由于缺少经验,以及各种社会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将案件的办理权细化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是全部由裁断案件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独揽。调查、控诉和审判,归一个国家机构承担,这就是最为典型的司法集权。历史告诉我们,司法集权的后果,就是酿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好人蒙冤,帮坏人脱逃。于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居间性,达到公正裁判的目的,就将控诉权从审判机关中剥离出来,设立一个专门行使指控犯罪的国家机构——检察机关,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制度,用检察权制约审判权,同时,又用审判权制约检察权。这样的司法分权当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意义十分重大。但是,我们知道,案件的侦破也是一种强大的国家权力运行的结果,整个刑事诉讼的起点是立案,所有的
措施都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这样的权力倘若由公诉机关担当,无疑就会造成大量本不该起诉的案件,被移送的审判机关。尽管案件要由审判机关定夺,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构成了侵害。所以,必须将侦查权与检察权分离,由后者对前者的职责履行,进行有效的监督。现代文明的司法制度,都是由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三权分立、彼此监督制约构建起来的。凡是不符合这个标志的司法制度,就是落后的,甚至是野蛮的。由此观之,我国1975年的《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将检察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实在是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大倒退,是法治的悲哀。
毫无疑问,顺应历史进步的潮流,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必须沿着权力分权制衡的方向发展,而不是逆向倒退。无论是整个司法制度,还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办案工作机制,都必须如此。就拿检察机关来说,改革的方向也是从集权走向分权的过程。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时候,当时担当经济犯罪查办任务的经济检察部门,集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于一身,一竿子插到底。效率固然很高,但是,案件质量却每每出现差错。为了促进公正司法,后来就将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划归相应的职能科室承担,大大提高了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但是,毕竟这三个业务部门都在检察长领导之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权并不彻底,导致了一些案件依然不能得到公正地处理。于是,改革的深入一步,就是将审查逮捕权提升到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这样一来,监督制约的力度就更大了,无疑大大促进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严格依法进行。
根据这样的观点,我们很有必要反思一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问题。为了增强公诉人的办案责任心,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建立完善的办案责任制度,也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我们赋予了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权力。主诉检察官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案件处理的决定。也就是说,目前这样的改革并不是分权性质的,而是朝着集权的方向进行的。如此一来,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在实践中看,都是值得斟酌的。根据理论,自不待言,是与司法分权的模式相悖的。在实践上看,因为权力的相对集中,就给廉政建设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为,高度集中的权力必然是被腐蚀的对象,极为容易被贿赂的“火力”集中攻击。并且,由于人性的弱点,腐败的行径常常也就难以遏制了。我这样说,并不是绝对否定这项改革举措,而是讲,主诉检察官制度不应该是集权模式的,必须蕴含分权的本质,方才是可行的。比如,是否可以赋予主诉检察官的辅助检察官以异议权,凡是意见不一致的,主诉检察官就无权独自做出决定,而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审查程序,必要的时候,还必须递交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唯有如此,才符合司法制度发展的方向。
当然,司法分权也不是毫无限制地分下去,并非是越小越好。司法分权克服司法集权,是建立在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司法分权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凡是权力分布的状况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就不能再加以分化;否则,就是过犹不及,反而不利于司法的公正进行。凡是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分权就是必然的趋势;否则,就是司法落后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我们应当根据这个标准,来反思现实的司法制度,分析司法中发生的不公正的问题,找到那些还存在着的局部的司法集权的病根,及时进行改革,细化权力项目,赋予不同饿人和不同的机构掌握行使,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欢迎到“尔心贵正”法律博客指导!(http://miao11yong.fyfz.cn/) 个人认为,无论是集权还是分权,都与法官整体的素养和公正性是无法割裂的,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无论是司法集权还是分权,只要不解决公正执法的问题,司法本身就成为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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