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和法治
就中国当代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言,法治不仅是创新的结果,也进一步创新的基础。没有创新,就没有法治;而没有法治,创新也就会迷失方向。之所以说法治是创新的结果,是因为,假如中国没有改革开放,也就根本没有当今的法治可言。而改革开放,就是最大的创新。没有改革开放,我们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中。由于这种高度统一的经济模式是一种政策经济,因此,其与法治是完全无缘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治国家建设的事业发轫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尽管那个时候对法治的认识还是比较肤浅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个起步,就没有以后的大踏步的前进。
只有当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被明确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很显然,假如在百业待兴、百废待举的时候,就提出法治国家建设的任务,是很不切合实际的。因为,法治强调的是秩序的稳定,尽管社会改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但是,一个成熟制度的社会,相对的稳定是主要的特征。因此,在需要大胆地创、大胆地干的时候,就确定一种稳固的社会关系,无疑与改革开放是不利的。法治是社会成熟的标志,是社会关系需要稳固的时候,才能够被提出来的。如果有人以为,中国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出是为时过晚的,显然是一种很幼稚的观点。恰恰相反,中央提出法治国家建设的治国方略是相当切合时机的。
而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一个相对稳定时期的时候,法治国家建设的任务自然就被明确了下来。但是,我们却万万不能以为,既然是要建设法治国家了,那么,稳定的社会关系就是最主要的,创新也就成为有害无益的东西了。其实,不仅法治发达的国家需要创新,譬如奥巴马的竞选口号就是“革新”;更不要说一个刚刚开始法治国家建设历程的国家了。中国的主旋律,依然是改革开放。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法治国家的建设成功,就必须建立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之上,即创新依然是今天的主题。法治来源于创新,法治的发展同样需要创新。没有创新,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建设。
但是,今日的创新完全不同于三十年前的事业,正如今天我们理解发展是硬道理已经不再是改革开放初期那样单纯,而是包含了科学发展观的意义一样。创新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目标是进一步健全法治。也就是说,创新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如果说,三十多年前的创新,需要我们更多地突破法律的界限,甚至包括宪法的某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规定,否则,就无从进行创新;那么,在今天法治已经初步形成的时候,创新其实是对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运行体制和机制上的改进。正是通过这样的创新,确保了宪法和法律能够落到实处,从而大大推进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假如真的需要在法的规定之外的创新,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决不能随心所欲。
在当今,对待创新问题,必须克服两种错误的态度。一种是否定创新,以为既然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制度也基本形成,再谈论创新其实就是对法治的否定。这样的认识是相当肤浅的,根本就不具有辩证法的精神。且不要说成熟的法治国家需要创新,一个刚刚形成法治的社会,创新更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法治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正是因为这样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没有深入创新,法治事业就会被断送。另一种就是离开宪法和法律进行创新。我们前面已经经过论述,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里,创新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的,这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建设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却又违背宪法和法律,这样的创新还有什么法治的意义呢?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了。
科学的态度,就是为了推进法治事业的发展,就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创新。创新是一种法治的事业,建设法治事业就要进行创新。我们的改革开放尽管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制度。但是,毋庸讳言的是,我们仍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政治体制上。所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障碍物。唯有搬掉这些障碍物,我们才能推进法治事业。自满自足,固步自封,自以为是,没有了创新精神,那么,法治事业也就会停滞不前,最后会由于无法适应发展了社会存在的需要,而出现倒退的情况。创新出现了差错,可以批判,容许改正,但是,绝对不能否定创新的精神。
总之,在我们中国,法治事业本质上是一种创新的事业。因此,为了建设法治,我们需要创新;为了发展法治,我们同样需要创新。什么时候创新精神丢失了,什么时候法治事业就迟早要出现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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