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子 发表于 2010-6-17 17:32:19

对“人肉搜索”应区分对待

对“人肉搜索”应区分对待

不可否认,无节制的“人肉搜索”会侵犯公民隐私权,而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否得到尊重、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应当看到,个人信息一旦被公之于众,其平静的生活可能会被严重骚扰,这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特别是网上“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展成漠视和任意践踏他人隐私的网络暴力,并通过网络加以放大,其所引发的潜在危险更加令人不寒而栗。因此立法对“人肉搜索”加以限制,对公民的隐私权加以保护无可厚非,但浙江省《条例》中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应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是在于没有对政府官员与公民加以区分,将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也一并打包成为“公民隐私”加以保护。
作为政府官员,他们应当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对于其他公民应起到表率作用。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许多隐私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已成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知情权)所指向和要求披露的对象。此时他们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高于官员个人隐私的价值,官员的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因此在立法中应该对“人肉搜索”官员和普通公民加以区别对待。
另外,在当下中国,在监督渠道不太畅通,公权力的信息公开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人肉搜索”以其及时性、草根性、互动性等特点,在诸如通缉疑犯、披露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行为、揭露官员腐败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威力,无意间已发展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利、表达公民意愿的工具,并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监督体系的完善。对“人肉搜索”区别对待,限制官员的隐私权,可以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民主参政、议政,促进政府合法、廉洁和高效工作。

1217 发表于 2010-6-23 12:31:51

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kuangdy 发表于 2010-6-24 22:07:06

这取决于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影响隐私权范围的因素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范围是否一致。
没有法律说,政府官员,有法律义务“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况且在这个后现代社会,是否存在有共识的社会生活道德还存有疑问。如果在民主社会,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的上司,会迫于舆论和选票压力,而对尊重和服从公众认可的道德。在我们的社会,政府官员是为上司服务的打工仔,不管是上司还是自身都没有动力来遵循社会道德的,除非党和政府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形象,影响其统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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