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ng 发表于 2009-6-14 14:13:09

温州“购房门”pk吉林“舞弊门”

这两天吉林高考舞弊案被传得纷纷扬扬,教育部也出面称要严肃处理。与此同时,南方温州的官员“购房门”同样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两者之间看似差距很大,性质迥异,而实际上,却也有不少雷同或相似之处。

法不责众?

对高考舞弊,教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声音很明确,很强硬:严肃处理。一些“知名”的律师也在媒体上公开谈给\"作弊\"上\"刑\"。

高考舞弊,性质严重,危害很大,自然应依法处理。同样,温州“购房门”也触犯了法律,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或者又可能的“玩忽职守罪”。对同样触犯法律的现象,是否会“两手都要硬”?

独立调查?

对吉林舞弊问题,教育部专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对温州“购房门”,好像还仅限于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自律,自查,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结果的公布。

为什么相似性质的问题,一个独立调查,一个却没有上级有关部门的独立调查?难道是因为涉及的人数不同?还是涉及到人的身份不同?

利益大小?

有人说,高考舞弊危害大,是因为其利益(社会不公?国家机密?)面广,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大。温州的现象只是个案,社会影响小。如果不是出现了后来的“差价门”,很少有人会关注。所以,一个调查和关注的及时到位,另一个么,正在……逐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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