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uer 发表于 2008-9-4 19:31:51

迷雾--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案件,被曝涉嫌外资并购利益输送[(转帖)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件确实是因为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

    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这也可能成为中国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一位司法界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郭京毅案并未如之前媒体报道已移送北京市检察机关,而是由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直接负责,目前一切案情皆处于严格保密阶段。
至9月3日,检察机关尚未正式批捕郭京毅、张玉栋、刘阳三人,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批捕前公安机关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

    一位对郭京毅和张玉栋较为了解的人士向本报记者回忆,1986年郭京毅和张玉栋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21岁的郭京毅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处,比他略小的张玉栋进入长城律师事务所。而长城律师事务所其实是1985年成立的当时外经贸部下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与条法司有广泛合作,因此两人仍然来往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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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代,当郭京毅当上条法司外资处(后演变为投资法律处)负责人时,张玉栋已经是长城律师事务所第三业务部主任。1996年,长城律师事务所改制分离,张玉栋在此基础上,成立思峰律师事务所,出任主任。

  如今郭京毅和张玉栋案被揭露之后,令一位当时的老同事颇感惊讶:“我记得张玉栋曾经说过,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声誉比什么都重要,没有想到过他会出这种事情。”据他回忆,张玉栋与郭京毅都有较强的能力,非常熟悉法律和司法解释,“郭京毅当时话不多,但办事能力很强;而张玉栋更为稳重,工作也非常出色”。

    该案另一位涉案律师刘阳,1995年进入外经贸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直接在郭京毅领导下工作,8年后,从商务部辞职,到张玉栋手下的思峰律师事务所工作,由于只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而没有参加国内司法考试,他一直以高级顾问的名义为外商企业提供服务。

  目前尚不得知郭京毅案究竟事涉哪些法律法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郭京毅几乎参与和主管了中国此前20多年来的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而刘阳的公开介绍中更是指出,刘阳参与起草了自1995年以后中国重大的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位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近年来按照惯例,有关部门起草法律法规时,会邀请一些律师参加或者提供咨询。据他所知,张玉栋领导的思峰所曾经参与多部法律起草,包括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这样对外资并购发生决定性影响的法律起草。

  利益输送?

  “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中国近年来关于外资并购最重要的法律,于2006年8月8日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6部委联合公布,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当时商务部表示,此法规是在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来被认为对“假外资”、红筹上市模式以及热钱进入没有提供有效监管。根据刘阳的公开介绍,他自己正是这部法规的主笔起草者,而从时间推算,郭京毅当时任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此前2003年的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强,导致政府一度对外资并购缺乏监管。2006年,由于一系列跨国并购案引起关注,维护中国经济安全、防范热钱流入和外资控制关键行业的呼声高涨,商务部制定了“10号文”。在当时,“10号文”的制定出台得到了业界肯定。

    不过上述人士也表示,即使根据“10号文”,可能也有一些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法律安排进行操作,但他说,尽管中国的一些外资法律法规在制定中,可能留有法律漏洞,令外资尤其是国外热钱轻松进入,或者变相进入敏感部门,威胁到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存在问题。

  另一名律师明确向本报记者表示,此前中国从未发生过法律制定程序中的职务犯罪,此类犯罪第一极难取证,第二按照现有法律无法定罪。

  目前尚不清楚,郭京毅案中,除了上述三人之外,还有哪些政府部门、法律界人士以及外资企业牵涉其中,但是有消息显示,此案已经涉及其他有关外资并购的政府部门和部分律所。

spuer 发表于 2008-9-5 23:48:29

这人是第一个因涉嫌受利益影响不当立法而遭受质疑和调查的法律人士,理应给予重视,个人感觉似乎应给予豁免权

makeeoe 发表于 2008-9-6 17:01:49

旧的外商并购没有能够真正控制假外资和红筹上市, 导致国家外汇的风险, 不过, 新的规定也只能控制, 无法完全杜绝, 行政权力永远无法完全控制私有资本的流动,


感觉这个司长应该可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 因为按照法律, 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虽然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但是其自由裁量权仍然可能被滥用, 如果确实受贿为外商并购进行了倾向性的规定, 那么, 可以认定滥用职权,

但是, 不能够成立滥用职权罪, 因为需要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新规定出台后, 红筹上市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热钱通过离岸公司出入我国也不是仅仅通过假外商投资的方式, 实际上, 热钱一直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 所以, 对于滥用职权这样的情节犯, 本案不能满足,

但是证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的滥用应该很困难, 如果不能够认定, 就无法确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样受贿罪就难以认定, 因为仅仅收取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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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999888 发表于 2008-9-6 19:33:26

最聪明的受贿!!!

spuer 发表于 2008-9-9 23:17:41

gere4高盛并购双汇案

spuer 发表于 2008-9-9 23:23:47

个人认为直接迁出此案的应是高盛27.5亿元并购双汇案,结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可以看出,商务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冲击下无论是立法或经验都严重缺乏,估计这个汇源很可能卖不成,至少半年内难以取得实质突破。不知汇源实际注册地、法人的国籍商务部是如何认定的,呵呵。

chuxj123 发表于 2008-9-13 08:45:36

谢谢,近来网上关于汇源并购的消息沸沸扬扬,但提到这么深刻的问题的地方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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