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ashtao613 发表于 2008-8-29 15:08:03

连带责任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应当就其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它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现代法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然大量存在。
那么连带责任,在哪些法有所体现呢?
作为行政法,依据上级领导指示或命令行事,下属是否要负连带责任吗?

无天 发表于 2008-8-29 18:00:12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都对不履行民事义务承担责任,第三方可以对其中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民事责任,体现在一系列的民事立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转移的。

在行政法中,若发生行政责任,国家能要求依领导指示或命令行事的下属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吗?即使下属承担全部责任后,下属能追究领导的部分行政责任吗?显然不能。

不要把民法上的法律概念生搬硬套到行政法上。

天不为已 发表于 2008-8-30 00:35:03

引用第1楼无天于2008-08-29 18:00发表的 :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都对不履行民事义务承担责任,第三方可以对其中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民事责任,体现在一系列的民事立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转移的。

在行政法中,若发生行政责任,国家能要求依领导指示或命令行事的下属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吗?即使下属承担全部责任后,下属能追究领导的部分行政责任吗?显然不能。

不要把民法上的法律概念生搬硬套到行政法上。
我不同意兄之看法,在行政法中如果下属系因为依领导指示或命令行政因而承担全部责任后,不能追究领导的部分行政责任,那应该只是咱们国家特有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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