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18 20:35:46

怎么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 第52条的规定

是指一方有非法目的还是指合同双方有共同的非法目的??


一方以诈骗目的 欺骗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是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makeeoe 发表于 2008-7-18 21:41:57

合同究竟是否存在欺诈, 当事人不主张, 国家无从知晓, 这里预设的每个人都是自己效用的最好判断者, 国家无从干预, 所以, 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依形成权行使而生效力.

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处于标的不法, 俗称阴阳合同, 据个例子, 房地产管理法为了防止炒卖土地(尤其是早期协议转让的时候) 对土地转让设定了一些条件, 比如必须完成开发的一定比例,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然可以避免这种限制,但是也应该进行真正的开发, 不过, 有些买卖土地的双方虚假设立开发公司, 但是没有任何投入和开发, 提供土地的一方很快出让其股权, 表面上看转让股权没有任何违法, 但是其在没有开发的情况下转让只能推定为变现转让土地, 一般出现纠纷, 法院会判定合同无效, 一般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现, 也会进行行政处罚, 甚至收回土地.

spuer 发表于 2008-7-18 23:18:12

个人认为这个可以理解为对法律规避的否定。不知含笑对我国民法法律规避目的的看法,是否和你想探寻的结果一致吗?

spuer 发表于 2008-7-18 23:58:03

我说的再具体点,民法中何谓“非法”概念?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19 01:48:56

如果说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限定是对法律规避的话

那么必定是合同双方有共同的规避故意咯?

spuer 发表于 2008-7-19 11:38:06

引用第4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7-19 01:48发表的 :
如果说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限定是对法律规避的话

那么必定是合同双方有共同的规避故意咯?
我看也不尽然,故意的考量要在其上位概念明确之后讨论。个人认为“非法”这个概念不是民法中既有概念,似乎可以解释为违反“禁止、强制”等法律规定,但这种“法律”应当不是指民法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规范。例如受贿、洗钱、贪污等往往有掩盖不法所得的契约行为,如果不以此认定无效,莫说民事,连刑事案件也会搞乱。我国传统的法理学认为有“违法”的概念,是指违反刑法、行政法而言,于民法仅指侵权行为。“非法”在民法中我个人认为不是个适格概念。

至于你所说的故意,个人认为应在考虑“非法”概念之后再予以考虑。如仅在民事权利、义务范围内分析,而不是指违反刑、行政法,我认为一方和多方是否故意,都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只要法律有这个漏洞,就应当允许。不能把立法责任强加到私主体身上,更不能以所谓道德性判断对法律本身进行再规范。这和公序良俗的关系不是一问题。

spuer 发表于 2008-7-19 11:40:32

一方以诈骗目的 欺骗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是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问题,个人观点是与52条毫无干系。

spuer 发表于 2008-7-19 11:42:13

理由在于没有合意,并无所谓的“合同”成立或生效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20 13:49:08

越想越头晕


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说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有说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相对方未提请撤销的,合同继续有效。尤其是例如借款合同,涉及第三人担保的,不能轻易认定主合同无效。

makeeoe 发表于 2008-7-20 15:35:18

含笑, 谈谈我的看法, 供你参考, 本来打了很多字, 突然全没了, 真是的,

欺诈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这时意思自治的要求, 因为只有是否对欺诈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能是享受欺诈人知道, 如果他愿意接受, 法律应该尊重, 这时民法理性人的基本假设的应有之义.

如果已经作为诈骗罪处理, 说明受欺诈人决定撤销这种行为, 但是显然欺诈人已经不知所终, 根本无法通过合同无效来解决, 也就是说合同被解除后, 受欺诈人显然不能行使不侵权赔偿请求权, 如果你没有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 又得不到警察的帮助, 那么你的产权就等于零, 既然无法得到直接救济, 那么只能够寻求警察的帮助, 因为此时诈骗人显然不仅仅侵犯了私权, 更为严重的是他已经侵犯到了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 不仅仅主观故意, 而且有意逃避承担民法责任, 当然, 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是绝对割裂的, 此时,警察通过刑法的干预直接保护共同利益, 但是也间接的保护了个人利益, 因为此时违法行为人已经可以确定, 否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说不通了,

chuxj123 发表于 2008-7-20 20:01:03

makeeoe的说法是对的。
刑事先于民事。
若一方“签定合同”的行为已被证实涉嫌犯罪,则在另一方未卷入同一犯罪的前提下,另一方可看作受害者,可以向公权力请求排除该犯罪行为(即合同),并得到赔偿。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20 20:28:07

引用第10楼chuxj123于2008-07-20 20:01发表的 :
makeeoe的说法是对的。
刑事先于民事。
若一方“签定合同”的行为已被证实涉嫌犯罪,则在另一方未卷入同一犯罪的前提下,另一方可看作受害者,可以向公权力请求排除该犯罪行为(即合同),并得到赔偿。


我想没有这么绝对

请求公权力是有成本的 有时候还是挺高额的成本

比如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即使借款人是涉及贷款诈骗 也很少有银行愿意去寻求公权力

多数还是找担保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而担保方多数是到公安报案了事 现在几乎成为一种现象

makeeoe 发表于 2008-7-20 20:48:16

引用第11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7-20 20:28发表的 :



我想没有这么绝对

.......


有保证方, 当然银行可以在私法的框架内实现同质救济, 没有必要寻求公权力介入, 保证方承担责任后, 当然会很积极的报案了,

如果没有担保方, 银行就会报案的,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8-7-20 21:59:53

某书
关于民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题讨论
好像最近出版的《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一书中的相关章节又直接用了附件里的内容

energy118 发表于 2008-7-20 22:01:13

诈骗是不太可能以合法形式的。诈骗的主观因素是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所以,一方以诈骗目的, 欺骗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是指一方有非法目的还是指合同双方有共同的非法目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黑吃黑也有的

energy118 发表于 2008-7-20 22:09:19

引用第5楼spuer于2008-07-19 11:38发表的 :

我看也不尽然,故意的考量要在其上位概念明确之后讨论。个人认为“非法”这个概念不是民法中既有概念,似乎可以解释为违反“禁止、强制”等法律规定,但这种“法律”应当不是指民法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规范。例如受贿、洗钱、贪污等往往有掩盖不法所得的契约行为,如果不以此认定无效,莫说民事,连刑事案件也会搞乱。我国传统的法理学认为有“违法”的概念,是指违反刑法、行政法而言,于民法仅指侵权行为。“非法”在民法中我个人认为不是个适格概念。

至于你所说的故意,个人认为应在考虑“非法”概念之后再予以考虑。如仅在民事权利、义务范围内分析,而不是指违反刑、行政法,我认为一方和多方是否故意,都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只要法律有这个漏洞,就应当允许。不能把立法责任强加到私主体身上,更不能以所谓道德性判断对法律本身进行再规范。这和公序良俗的关系不是一问题。
“非法”本身不是一个概念。

makeeoe 发表于 2008-7-20 22:19:36

刑事犯罪审理能够说明民事行为本身也违法, 本案中如果确实刑事程序启动了, 那么, 实际上民事违法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或者说侵权责任----也可以进行了,

energy118 发表于 2008-7-20 22:22:38

引用第16楼makeeoe于2008-07-20 22:19发表的 :
刑事犯罪审理能够说明民事行为本身也违法, 本案中如果确实刑事程序启动了, 那么, 实际上民事违法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或者说侵权责任----也可以进行了,
同意
定罪的话,就要有主观因素,所以诈骗是不太可能以合法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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