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机构能否设置路障?
道路翻修限通行 停运司机上法庭2004年12月,原告邓连喜贷款20多万元购买一辆25座的豪华金龙客车,挂靠在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名下经营客运,经省、市运管管理部门批准,邓连喜取得在汝南县官庄乡舍屯村至郑州线路上经营客运业务的资格。邓连喜投入营运后,方便了舍屯、韩庄及附近乡镇群众出行,客车几乎天天客满,邓连喜乐在脸上喜在心上。
2005年8月,舍屯至韩庄段公路大货车流量大,路面破坏严重,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对该段路面进行了翻修。为防止超载大货车通行损害路面,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该路段两侧设置了一对长3.5米,宽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使原来9米宽的路面仅剩余2.4米宽。原告车辆2.5米宽,从2.4米宽的水泥限行墩处无法通行,客车从此停止了营运。原告邓连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二原告一纸诉状将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告上法庭。
违法限制通行 法院判决赔偿直接损失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被告在公路上设置限制通行的水泥墩,限制车辆通行,违反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且与二原告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759.28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看了这个案例,有点感想:
设置路障必定是限制车辆通行,保证路面不被严重损坏。而所在法院认为“违反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判赔32759.28元。
我认为,这里有个事实非常重要,案例报道中没有涉及:此路障设置是否必要?这应当属于审理此案中不得不考虑,而且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一个事实。
不管质量多好的道路都有损坏的一天,对其翻修是必然的,而翻修就肯定要设置路障。因而,若查明此设障是为了道路翻修,且事实上也正在翻修,这设障不仅不违法,还是积极行政的表现,不应判决赔偿。如果单纯为了道路不被损坏而设障,不是为了翻修,那只是消极不作为的一种表现,判赔就正当了。
我的不解是:报道中有“道路翻修限通行”的内容,而法院的“审理认为”部分却未涉及。从判决结果看,应当没有“翻修”的事实,报道失实。否则,为翻修而设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家所在的农村道路,以前是泥巴路,所有车辆都可以行驶。现在为配合村村通工程,改为水泥路了。可是路上也修上了路墩,导致稍微大一点的客车或火车都无法行驶。村村通变成了村村不同。
当地农民法律意思淡薄,架上有大汽车(货车)的家庭不多,一直没人反映。不过很多到村里做生意(买粮食)的汽车是没办法的。 这个,好象村村通都是如此。因为《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并不包括村道。这个问题,在有一次参加一个省级规章《公路条例》的征求意见时好象看到过。因此,在法律意义上,除“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之外村与村之间的道路就有点类于小区道路,由村集体自行管理的,当然就有权限高、限重了。
个人认为楼主“为翻修而设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我国的公路法,细节虽然不够,但是各方面还是照顾到了。根据公路法,公路管理所是违法了。
原文讲的是:。。。。。进行了翻修。。。为防止超载大货车通行损害路面,汝南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在该路段两侧设置了一对长3.5米,宽2.2米,高1.3米的水泥限行墩,使原来9米宽的路面仅剩余2.4米宽。
可以看出,公路管理所并非在翻修过程中设置路障隔离翻修部分,因为正在翻修的部分车是没法在上面走的。 所以公路管理所设置路障的目的不是隔离所有车辆,而是筛选过往车辆。
但是,如果公路原设计允许某种车型通行的话,公路管理所的行为就违反了公路法: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的标准既然没有降低,或者他们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了就要允许所有设计允许车型通过。
水泥墩是公路所为了防止“超载”车采取的手段,这种手段妨碍了正常车辆的通行,自然是不合适的。
顺便说说,即使是“正在翻修”,依照法律,公路所也需要做到: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所以说,邓某的车,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话,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是正常情况下的不允许被使用该段公路,否则即使是正在翻修中,也必须保证他的车可以通过
1,该路段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公路法范畴)
2。该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法范畴)
3。该路段戒严(戒严法范畴)
4。国家领导人使用该段路段(这个我不知道其法律依据,请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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