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精神病,并且有隐瞒的行为,也不能剥夺该人的受赠与权。这在《民法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中有很多例子。
这个问题的中心在于赠与行为是否已经完成。如果该案是以赠与物品形式,比如父母签购房合同尚未取得房产证,准备办房产证时办到儿子和媳妇名下,则该物品尚未交付,赠与人有权撤消。
如果房产证已经办在儿子和儿媳名下,那就有点麻烦;如果只是办在儿子名下,那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可以表示为赠与儿子的财产,撤消赠与,而儿子不表示异议即可。不过这样不太人道。
哎,还是婚前弄清楚好。 很小时,我家的房客就有一个中年女性带着儿子,丈夫反反复复来骚扰,两年时间内离婚结婚2、3次,后来知道那个男的是分裂症,家庭施暴
这时候离婚或者判离倒是一种解脱
精神分裂症需要诱发,且完全治愈没有相关科学依据与手段,含笑所举的那个被驳回的例子中该患者一直在进行积极治疗,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驳回也是情理之间
含笑所提出的这个案例由于复发,我认为基本被认定时无效婚姻,不知怎么被驳回了
看来财产问题的冲突要比精神病问题更重要
至于财产的分割,一般原则是双方协议解决,否则是不是应该依据照顾无过失方原则进行处理吧?
再问一下各位专业人士,第三条的法理学依据是什么? 刚上来,一看挺热闹,我也说两句。如果按照题文所言,赠与已经完成,撤销难以找到合适的理由。谈不上伤害的问题,倒是合同目的如果不能实现可以纠缠一下。第二点是这类情感、身份案件很难找到清晰明了的法条去解决问题,案件在这个程度只能去想办法做,要变被动为主动,过分依赖理论有时会束缚实务的手脚,不如让对方去找这样的空白点。例如将房变款直接退回男方父母,让女方提出请求权,这时司法防守力度远大于进攻,但是女方的诉讼资格就可以纠缠半年一年的了。 更正错字“但是女方的诉讼资格就可以纠缠半年一年的了”应为“单是女方的诉讼资格就可以纠缠半年一年的了” 精神病人为什么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法理学上就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哈特的《惩罚与责任》好像探讨过这个问题,但我没有看过,听人讲过。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释:精神病人发病时丧失自由意志,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不能正常判断是非),所以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种解释是不完善的。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发病时都丧失自由意志,有些精神病人(比如《qizongzui》里边那个)很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只是人格极度反社会。这样的精神病人为什么不承担刑事责任,法理上是很难解释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犯下严重反人道罪行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免责的,比如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他绝对是精神病,如果不是自杀了,抓到他他肯定不能免责。希特勒也很有可能是精神病,这个是有医学证据的,希特勒如果没有自杀,恐怕也不会免责
精神病人不能结婚的理由应该是同样的,发病时丧失自由意志,不能承担应当对家庭承担的责任(生育子女有问题应该不是理由,因为没有充分的医学证据)。但我觉得这点比较牵强,不能对家庭承担责任的人很多,有些残疾人也是,怎么法律不禁止残疾人结婚呢?另外,如果两个精神病人自愿结婚生育,又存不存在问题呢?法律该如何对待他们的婚姻呢?
以前甘肃省有过限制(还是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地方法规,不知道现在是否还有效。如果放在国外在,这类法规是可能被提起违宪审查的,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霍姆斯法官在一个案例中支持了对低能妇女实施绝育手术的判决,这个判决到现在还是经常用来攻击他的理由,他说了一句很著名的话“三代的低能就足够了”,这句话在美国法学界经常被人引用来攻击他
精神病人问题是中国一大社会问题,应该说国家对这类公民应当履行的义素和应当提供的社会保障根本没有到位,而是把很多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推给了病人家属,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解决困难的根源,司法机构也害怕给自己惹麻烦,害怕影响社会稳定,有时候还可能出人命。
资源紧张的社会,精神病人都是一大社会问题。希特勒上台以后,在屠杀犹太人的同时,也屠杀了大批精神病人、残疾人和有智障的人,战后的德国,精神病人少了很多。这也是被列入纳粹党的反人道罪行的一大罪状
我感觉现在精神病人越来越多了(相比以前),身边都能发现不少,很多不是先天的器质性缺陷,是后天刺激造成的。社会压力太大,有些生存能力差的人顶不住压力,就成了有问题的人,如果家里亲人不管,单位也不管,就非常可怜了。很可怕也很可悲的社会问题
韩国有个导演叫李昌东,拍了一部叫《绿洲》的电影,非常震撼人心,一个刑满释放犯爱上了一个患有脑瘫被亲人抛弃的姑娘,他们真地相爱了,这个姑娘有哥哥嫂嫂,平时根本都不管她,用她的名义跟政府换了一套大房子,把她放在旧宅托邻居照看,偶尔会回来看看,后来他们报警,把这个小伙子抓起来了,罪名是强奸,但是这个姑娘不能替他作证他不是强奸。
残缺的人的世界,也是真实的世界,只是正常的人不能理解,就把他们理解为病态,甚至要千方百计地控制,把他们常态化,福科说的是有道理的,现代社会对待精神病的方式,更多地是一种治理而不是治疗。但是最可怕的是,一个国家连基本的治理都提供不了,而把这类问题推给民间社会自己解决 引用第22楼spuer于2008-05-04 23:33发表的 :
刚上来,一看挺热闹,我也说两句。如果按照题文所言,赠与已经完成,撤销难以找到合适的理由。谈不上伤害的问题,倒是合同目的如果不能实现可以纠缠一下。第二点是这类情感、身份案件很难找到清晰明了的法条去解决问题,案件在这个程度只能去想办法做,要变被动为主动,过分依赖理论有时会束缚实务的手脚,不如让对方去找这样的空白点。例如将房变款直接退回男方父母,让女方提出请求权,这时司法防守力度远大于进攻,但是女方的诉讼资格就可以纠缠半年一年的了。
呵呵
案子不是我代理的
是高中老师的儿子的事情
找我出出主意
说是有律师代理 第一次起诉是离婚之诉 被驳回
看样子法官并没有主动做无效婚姻之审查
今天核实了 说是已近6个月
马上可以再次起诉
但我还是建议了提无效婚姻之诉
哎 如果早点 也不用浪费6个月时间等待了
先试了再说嘛 真是。。。。。。
其实从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角度看 到时候第二次起诉离婚更合适
做无效婚姻之诉 看重的 仅仅是 如果成功 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有法定的依据 或者对于购房出资的赠与认定会有些许帮助 毕竟婚姻自始无效的话 非要说成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合理吧
但有多大作用又不好说
没有看到任何案件材料 案情没法全盘掌握
所以头大 就怕出馊主意
ps1,房款的问题 我已建议不要退房
因为买的经济适用房 毕竟便宜啊
后续还有近30万付款才能拿房 前面这10几万只是小数
其实就算分了这10几万 后面有房子也划算 问题是女方根本不只是要求这10几万 呵呵
后续款项什么时候付 还有学问 今天可能没跟老师交代清楚 但至少已交代如果儿子还没解除婚姻关系 一定要公证是对儿子的赠与
ps2 刚看《民事裁判标准规范》p189 称:如果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该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推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不知道这个是不是通说?!
ps 3:
从民法理论上讲
一方欺诈 结婚 应当属可撤销婚姻范畴
可叹 我们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仅限于 受胁迫结婚
再次感叹 立法水平。。。。。。
明天开三个庭
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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