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林钰雄:检察官论2 双重定位;监督与制衡
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壹、前言-我是谁?
贰、两种极端之立法模式
两条线索:
创设目的――居间法律官
国家代理人-政府之传声筒
一、一体行政官模式
两次契机:法兰西;德意志
二、独立法官模式
三、立法者之决定
参、学说之争论焦点
一、争论简史
二、一般行政官说
1、学说基础
第一,法院组织法“上命下从”的规定;德国:首长代理制
第二,国家法(宪法)上权力归属推论(第二权)
另外,国家法上政府对国会负责的原则
2、具体主张
维持上命下从原则,但以法定主义为界线
3、学说评释
第一,刑事诉讼法上无依据-法定主义
第二,法院组织法“上命下从”的规定;德国:首长代理制
第三,国家法(宪法):另类
另外,国家法上政府对国会负责的原则
三、等同法官说
提升为宪法问题
基本论据:1、检察官与法官的“近似性”-
2、检察权与司法权之“接近度”-
1、学说基础
最根本理由:防范行政不当干预刑事司法
2、具体主张
身份保障-
外部指令权-废除
内部指令权-视同审级制度
3、学说评释
1、宪法上法官身份保障未扩张到检察官
2、内部指令权绝不等同法官
3、职务收取和移转权模拟为审级制度
4、援引为“检察官之处分不须受法院审查”的依据
肆、双重定位-中介之司法官署
一、反省基础
线索之一:追本溯源
线索之二:撷取共识
司法部-乃标准的司法行政部门,既是司法又是行政
二、具体主张
1、上命下从问题
近似性:工作指向(真实与正义)、行事准则(合法性与客观性)
接近度:
法定界限
裁量范围
2、身分保障问题
任用资格
薪俸待遇
人身保障(法官法上)-贯彻真实与正义之准则及合法性、客观性之义务;保障“审判独立”
三、综合评释
交集:1、上命下从应有界限
2、裁量范围内上命下从应有必要
3、任用资格和薪俸待遇
不同:检察官之身份保障问题
伍、结语-我在哪儿?
谈检察官之监督与制衡-兼论检察一体之目的-
壹、前言
不信任-
先天弱质的第一个原因:欠缺审级制度及合议制度
先天弱质的第二个原因:新生儿的“服从”性格
贰、内部监督之立法模式:检察一体
一、检察一体之目的
1、打击犯罪说
(1)学说简介
(2)学说评释
创设目的
检警合作
实证事例
2、防范误断滥权说
(1)学说简介
(2)学说评释
1.上级滥权的可能性更大
2.缺乏机制配合:独立审判,公开原则
3、国会责任说
4、统一追诉法令说
(1)学说简介
(2)学说评释
在权力分立原则之下,有权终局解释法令的机关乃法院,而非行政部门或检察机关
在检察一体的搭档下,一体行政权有事实上取代独立司法权成为统一解释法律的终审,
其实,检察一体之积极功效,主要表现于便宜主义案件的“裁量”标准
二、检察一体之限制
1、实体限制
刑法
刑事诉讼法
2、程序监督
单刀直入式-阳光监督
围魏救赵式-节制检察权以间接制衡指令权
参、外部制衡之立法模式
一、国会对检察官之监督:国会监督模式
基本模式是,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国会负责。
1、国会监督模式之原理
2、国会监督模式之评释
(1)理论难题
(2)实务疑虑
(3)小结
二、法院对检察官之监督:诉讼监督模式
欧陆德国等国家的检察官制度,理论上最圆融,实践中最有成效的是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即法院审查制度———诉讼监督模式。
诉讼监督主要内容有:中间程序、强制起诉程序和强制处分审查程序,分别制约检察官的起诉、不起诉、强制处分三大权力。
肆、立法刍议
一、指令权之阳光监督
基本理念:透明公开及权责相符
具体方式:书面要式、内部异议管道及事后监督机构
二、人事权之自治监督
人事程序规划原则:专业自治与内部民主
具体设计:人事审查机构
1、基础原则
专业自治与内部民主
2、具体设计:人事审查机构
(1)组织成员
(2)权限功能
转任调动
停职免职
任命升迁
考绩奖惩
三、处分权之诉讼监督
1、起诉权之监督
起诉监督制-法官分离-公正
检察官之莅庭制-检察官同一-经济
2、不起诉权之监督
(1)公开处分书
(2)废除刑事诉讼法第260条
(3)建立法院审查制
3、强制处分权之监督
侦查中的羁押-法官保留原则
其它强制处分
伍、结语
检察官
检察首长
法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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