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这种约定只能产生普通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性。而且公司法下关于股权的规定和楼主先提出来的问题还不大一样。以前的规定是自然人不得购买非流通法人股,现在这一块儿已经开放了。对以前自然人购买的法人股,法院予以认可,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从权处理,客观讲也很公平,算是挽回一点不合理制度的负面影响吧。就像我刚才讲的,经不住理论上的推敲,也不能掩盖一些后继的问题。法人股流通恐怕是迟早的事情,楼主的问题也不过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过场动画吧。
楼主讲的那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哟 引用第18楼宋公明于2007-11-07 21:12发表的 :
此类风险,可否通过协议来避免?
如果可行,如何表述比较圆满呢?
恐怕不能
除非股份公司其他股东认可你们的隐名股东资格
或者你们在股份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但是如果该股份公司准备上市的话 一定不会允许有隐名股东的存在的 因为这将会有潜在的法律纠纷 是公司上市前必须要解决的 两位的意见使我获得很多教益,深表感谢! 就本案而言
无论你们是受让股份公司原股东的股份还是出资购买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份
最佳方案是: 各自出资成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
其次方案是: 你们先出资成立公司(或者对朋友的公司出资成为其股东),然后由该公司出资购买股份公司股份;
最次的方案是:订立协议,由朋友的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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