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勇 发表于 2007-11-2 17:27:37

【让您来断案】一、狗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主持人]:案件的主要情况。
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张国庆,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韩屯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国明,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韩屯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刘进永,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
[主持人]:2007年5月4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张国庆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顺路辅路鲁各庄村1500米路口处,适有被告刘进永所养的猎犬从路北向南横蹿,撞在原告所骑摩托车的前轮上,致使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关节腔积液。被告虽于事发当日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200元外,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现因原告的伤需做二次手术,仍需较高的手术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9545.60元,其中医疗费2065.60 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2700元、营养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原告已付1200元,尚欠28345.60元。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国庆,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韩屯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国明,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韩屯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刘进永,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国庆与被告刘进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曹晓波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起、田德芳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张静杰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如实陈述事实。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2007年5月4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顺路鲁各庄村1500米路口处,适有被告的狗从平顺路北边蹿出,撞在原告的摩托车上,致使原告右腿骨折、韧带撕裂伤。被告除赔偿1200元外,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现原告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且因此事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545.60元,包括医疗费2065.60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4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1200元,尚欠28345.60元。
[审判长]:你已经增加诉讼请求了对吗?
[原告]:对,由原来请求赔偿的20000元增加至29545.60元。
[审判长]: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需要补交诉讼费,庭下,你对增加部分交纳诉讼费。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你驾驶摩托车在主路上行驶,还是在辅路上?
[原告]:我驾车由北向南右转,欲进入平顺路主路,因该处没有进入主路的进口,需先在辅路向西行走一段路后,再进入主路。
[审判长]:狗在什么位置、狗的品种是什么?
[原告]:狗在辅路上由西向东行走,在我北侧。当时狗的主人跟随,没有用绳索牵着,狗是大狼狗。
[审判长]:狗在路上,是否有人用狗链子拴着和牵着?
[原告]:没有人拉着,狗是在一个骑自行车人的旁边跟着跑。
[审判长]:你的摩托车为什么撞着狗了?
[原告]:我在骑自行车人和狗的中间走,骑自行车的人一叫狗,狗往南一横窜,狗正撞在我摩托车的前轮上,我就连人带车摔在地上。
[审判长]:你摔倒后怎么处理的?
[原告]:我以为当时拉狗的那人是狗的主人,我不让他走。后来那个人就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来后,就将我送到医院了。
[审判长]:怎么去的医院?
[原告]:被告送去的。
[审判长]:住院了吗?
[原告]:住院7天。
[审判长]:原告,你伤哪了?
[原告代理人]:右腓骨小头撕脱骨折、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
[审判长]:原告受伤时是做什么工作的?
[原告]:我在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大官庄村养猪。
[审判长]:月收入是多少?
[原告]:每月收入1500元。
[审判长]:原告,在你住院期间是谁护理的?
[原告]:我妻子陈宝红。
[审判长]:原告,你妻子是做什么工作的?
[原告]:我妻子和我一起养猪。
[审判长]:原告的伤是否痊愈?
[原告]:没有,还需要二次手术。
[审判长]:第二次手术做了吗?
[原告]:没有钱做。
[审判长]:二次手术费需多少钱?
[原告]:医生说需二万元。
[审判长]:被告为你支付医疗费了吗?
[原告]:被告为我支付了1200元的医疗费。
[审判长]:原告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人民陪审员王起]:你当时骑车车速是多少?
[原告]:30公里每小时。
[人民陪审员王起]:你发现狗时距离它有多远?
[原告]:5、6米远。
[人民陪审员王起]:你当时及时刹车了吗?
[原告]:没来得急。当时遛狗那人一叫狗,它突然撞到我的车上。
[人民陪审员王起]:谁将你送到医院的?
[原告]:被告。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出承认或否认答辩。
[被告]: 我当时不在场,原告应该是从鲁各庄村骑车出来的,且在非机动车道上高速行使,是他撞到了我的狗上,不是我的狗撞到了他。他的摩托车没有牌照,他也没有驾驶证。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致使原告受伤的狗是谁的?
[被告]:是我养的狗。
[审判长]:被告,你的狗有登记证吗?
[被告]:有。
[审判长]:狗是什么品种?
[被告]:登记证上写的是黑色狼狗。
[审判长]:被告,你知道大型犬应圈养、拴养吗?
[被告]:知道。平时,这个狗一直拴着。
[审判长]:平时狗在哪养着?
[被告]:在我的厂子里。
[审判长]:晚上狗放开吗?
[ 被告]:不知道。
[审判长]:那天狗怎么跑到街上的?是与谁一起出去的?
[被告]:不知道。事发时河南的一个小工蒋颜波在场。我平时告诉他们狗应该拴着,不能放开。蒋颜波也不是我的工人,是我们院里另外一个厂子里的职工。他平时在厂里住,与狗很熟悉。
[人民陪审员王起]:这狗平时有专人管理吗?
[被告]:平时一直拴着,不知道那天怎么出去的。我晚上不在厂子住。事发时我不在场,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狗也不是我放出去的,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你是否为原告支付医疗费?
[被告]:我为其支付了1200元的医疗费。
[审判长]:被告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原告]:证据1、平谷区医院诊断书1份、病历1份;
证据2、平谷区医院的住院收费单据1张、住院费用清单1张,证明原告因此事在平谷区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计发生医疗费2065.60元。
[审判长]:被告你看一下原告出示的证据,看是否有意见?
[被告]:对他二次手术费用需要20000元的证明有异议。
[审判长]:这是医院出具的二次手术费用需要多少钱的证明。
[被告]:他的二次手术费数额现在不是确定的数字,我不同意赔偿。对他的医疗费单据及病例没有意见。
[审判长]:原告,你在哪养猪?
[原告]:我有村委会给我出具的一份证明。
[审判长]:宣读证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大官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和其妻子陈宝红在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大官庄村从事养殖,其二人的每月收入分别为1500元、1000元。被告对这份证明有意见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本庭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提供养犬登记证。
[审判长]:登记证表明该狗为黑色狼狗。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听清了吗?是否有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对被告提供的养犬登记证予以确认。
[审判长]:宣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兴庄派出所的卷宗材料。首先宣读原告张国庆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2007年5月4日7时许,张国庆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尹夫利从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鲁各庄村葡萄园出来后,准备上平顺路往西边走,但由于此处没有路口,张国庆便沿着平顺路辅路往西走了约50米,适有一条狼狗沿着平顺路辅路北边边沿迎面跑过来,有一个男的骑着自行车和狗并排沿着辅路的南边边沿往东走,当张国庆行至他们中间时,那个男的忽然招呼那条狗让它过去,狗便立刻由北向南跑,正好撞在张国庆的摩托车的前轮上,张国庆摔倒在地,致使其右腿膝盖韧带断裂。原、被告双方对我刚宣读的笔录是否有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对撞击的方向没有意见。但我认为原告是从鲁各庄方向过来的。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刘进永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刘进永在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鲁各庄村葡萄园路口北侧经营一个机械加工厂。2007年5月4日7时许,刘进永在家里接到陈宝军的电话,说葡萄园路口有人打架,让刘进永过去。当刘进永赶到时并没看见人打架,问了一个在现场的人才知道是张国庆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平顺路北侧辅路上撞了刘进永所养的猎犬,张国庆的腿摔伤了。随后刘进永将张国庆送到平谷区医院,并为其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和1000元押金。原、被告对这份笔录是否有意见?
[原告]:狗要从北向南走,遛狗的人一叫,狗就撞摩托车上了,不可能人去撞狗。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宣读陈宝军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如下,陈宝军是被告刘进永所经营机械加工厂的员工。2007年5月4日,有人给陈宝军打电话告诉陈宝军其加工厂里的狗将骑摩托车的人撞倒了,且加工厂的小蒋也被扣在平顺路鲁各庄葡萄园路口了,让陈宝军过去。当陈宝军赶到时,看到一名男子坐在马路边上,他右腿受伤了,旁边还有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倒在地上,在陈宝军问明情况后,才知道是刘进永的狗将他撞伤了,陈宝军便打电话告诉刘进永,随后刘进永就送他去医院了。原、被告对这笔录是否有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本庭对上述宣读的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兴庄派出所的卷宗材料予以确认。
[审判长]:下面向你们双方宣读我院向北京市平谷区医院骨科主任马东印所作的调查笔录。内容如下,张国庆的伤如果按照医院的正常治疗,至少需要三个月才能恢复。原、被告对这份笔录是否有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本庭对这份调查笔录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应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和问题进行辩论,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恶意伤人,发言要经过法庭许可。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被告没有理由不赔偿我们的损失。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车辆在辅路上超速行驶本身就是违规的,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原告]:违反交通规则,由交通队处理,与狗撞到人没有关系。   
[被告]:原告没有驾驶资格就不应该上路行驶。且如果他不到辅路上行驶,就不会与我的狗相撞。   
[原告]:我没有在辅路上行驶,且被告的狗虽然有登记证,但没有人拴着、拉着。   
[被告]:当时有人在旁边监护着狗。   
[审判长]: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当事人有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我不同意赔偿。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审判长]:法庭调解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原告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下面宣布休庭,当事人核对笔录认为无误后签字。

wumweicao 发表于 2007-11-2 20:48:38

原告无证驾驶,有一定的过错,在被狗撞伤这件事上自负25的责任;其余75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大勇 发表于 2007-11-3 07:26:40

希望各位实务工作者理论工作者,

尤其是各位非专业人士发表看法,

草拟判决.

对实务理论工作者是个研究探讨的过程,

而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是个学习的过程.

尽管阅读完笔录需要一定时间,

但是总比灌水更能深入思考一些.

希望论坛耗费时间阅读、深入思考的帖子能够多些。

希望大家支持我。

gc7890f 发表于 2007-11-3 08:09:27

怪事!

怎么会弄不清楚是狗撞车还是车撞狗的?

去看一下摩托车前轮不就知道了吗?

狗撞车,那么撞就撞在前轮侧面,

车撞狗,那么狗就在车轮底下

这明摆着的事!

大勇 发表于 2007-11-3 09:34:33

正常人驾驶摩托车,

遇见前面突然串出一条狗,

第一反应是避让,

而紧急情况下慌乱避让是很复杂的情况,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方位来判断.

磨合罗 发表于 2007-11-3 10:01:05

这种案子能反映出挺多问题。没有律师参与。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举证意识。法官也很难判。法官不可能去现场调查,也不可能主动去把摩托车和狗弄到一块做个鉴定。民事案件,还要靠当事人的举证。而双方的关于事故所有证据就是口头陈述,除了原告,当时就一个人在现场,这个人也没有作证。感觉上是原告陈述的是事实,但是判案不能靠感觉呀,自由心证?那其实还是靠感觉,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说这个案子的事情从证据上看很难查清。而这个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明显在原告,光凭嘴说怎么能证明确实是狗撞人不是人撞狗?

所以,我想这个案子还是用调解大法吧。

大勇 发表于 2007-11-3 11:02:25

引用第5楼磨合罗于2007-11-03 10:01发表的 :
这种案子能反映出挺多问题。没有律师参与。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举证意识。法官也很难判。法官不可能去现场调查,也不可能主动去把摩托车和狗弄到一块做个鉴定。民事案件,还要靠当事人的举证。而双方的关于事故所有证据就是口头陈述,除了原告,当时就一个人在现场,这个人也没有作证。感觉上是原告陈述的是事实,但是判案不能靠感觉呀,自由心证?那其实还是靠感觉,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说这个案子的事情从证据上看很难查清。而这个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明显在原告,光凭嘴说怎么能证明确实是狗撞人不是人撞狗?

所以,我想这个案子还是用调解大法吧。

其实从诉讼模式来看,
这类案子在基层受理比较多,
诉讼过程没有律师的参与,
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意识,
这个时候用所谓的"当事人主义"效果一定不好,
最高院院长肖扬也说了,
不能把法庭变成诉讼技巧的角逐场,
法官要有摆正的心态,
所以说,
此类案件中的处理还是依职权主义比较好.

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时候,
才实行当事人主义比较好.

中国的基层法官要学会在不同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想到哪说到哪,词不达意.各位见晾!

磨合罗 发表于 2007-11-3 11:37:27

大勇说的不错,这种案件是不能够套用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也不能扣住民诉法的规定不放。尽管从长远角度来看,这并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不过这倒是和我们法院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相符。

但是所谓的职权主义,也不是那么容易做的。法官要做的事情不仅仅是坐在那里听听就行的。就这个案子而言,承办人事先没有进行调查,简单地问一下双方的证据然后就进入法庭辩论,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职权主义。

如果案子到此就准备判决的话,事实如何认定呢?所以我说,还是调解大法好用。也更符合基层法院的工作性质和目的。

大勇 发表于 2007-11-3 12:07:15

基层司法的问题真是一言难尽啊,

一年近200件案子(北京还要多些),

加上新案件类型的频出,

加上立法质量低下的问题,

加上现在法院地位的问题,

加上现在审委会的问题,

加上现在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的问题,

加上基层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就案子谈案子,

这个案子还是很难办的!!!

来风 发表于 2007-11-4 11:38:10

  一、狗撞人的事实可以认定。对这,原被告对证人关于狗撞人的证言均予以认定,法庭当庭采信了这些证据

  二、本案的责任承担

  (一)本案具备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一要有加害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狗撞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狗撞摩托车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不是件。
   (二)本案的被告不具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因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两个:一是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二是由第三人过错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因此,被告不享有免责事由。
   (三)本案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是我国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据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案的处理意见

  (一)本案已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为这些费用已经过质证,得到原被告的认可。但是,注意营养费、误工费、陪人费、伙食补助费等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二)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按照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规定。
  (三)未发生的费用,即第二次手术费不应支持。

  最后补充:根据案情,第三人蒋颜波似乎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这要被告举证,被告在举期间没能举证,因此,在本案中丧失了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只能在另案中提起民事诉讼。

zjwzcyb 发表于 2007-11-4 13:42:28

现在社会上人手头的钱多了,养养自己喜欢东西无可厚非,但是影响到别人就应该付相应的责任。这个。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同意二楼的说法。同时认为,如果原告具备驾驶证,被告应付全责!
同时,这一事件也从侧面反应出:法规欠完善 执法不力是狗官司频发的根本原因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规当中缺少受伤者关心的赔偿条款。
在由于他人养狗而受到伤害时,如何获得必要的赔偿,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但是现有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障受伤者这方面的正当利益。所以很多官司也就由此而生。
第二,多个部门执法,衔接不畅,造成管理真空。
各部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执法脱节。
第三,日常管理不到位,同一部门内分工不清。
北京市治安管理总队设有养犬办公室,但一般只在突击行动时体现出作用,平时力度不大。日常管理也不到位。
具体解决方法总结如下:完善法规 严格执法
首先,从两个方面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在现有审判结果的基础上,举办听证会,把完善相关法规提上工作日程。
其次,明确公安部门系统内的职责,做到日常的管理工作有人负责。
第四,对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城市各方面的管理费用、养狗究竟占有多少城市公共资源,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计算、比较,制定出科学的收费标准。
避免收费过高,引发的非法养狗、执法难等问题,同时,也避免收费偏低,带来的管理成本无法回收和难以达到限养目的的难题。
最后,通过普法宣传,教会市民如何科学养犬,鼓励社区组织、居民自己参与管理。

大勇 发表于 2007-11-8 08:37:08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赔偿经济损失。被告饲养大型犬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圈养和拴养,到公共场所造成了他人身体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进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国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共计人民币二万七千四百零三元六角,被告已给付一千二百元,尚欠二万六千二百零三元六角。案件受理费八百零九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三百五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进永负担四百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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