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钢 发表于 2007-11-28 21:03:04

引用第37楼pcwl103于2007-11-28 10:46发表的 :


法律象人一样,是有精神的,不是死的条文,你的这个说法其实是违背法律精神的,呵呵

    兄台言重了啊!我可没说法律是死的条文,要是法律是死的,那么要法官和律师做什么啊?没错,法律是活的,是有精神的,因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保持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可社会生活有在不断变化的,这就产生一个矛盾,法律规范是共性的,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是个性的,根据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观点,个性是不完全被共性所包括的,尽管法律指制定的时候都会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立法技术的低下,甚至是法律语言含义的变化,法律规范经常会出现漏洞与冲突,这时候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就缺乏了大前提,而作为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他就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变通适用(民法还可以类推适用)来裁判案件,这就是对法律的活用。所以,我的基本观点是—————法是活的。
我之所以说华为没有违反法律,是因为华为的做法可以在法律上找到明确的依据。既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不能变通适用法律。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法律就象一根带哨的鞭子,在打在人身上之前应给人以警示。法律的活用是有限度的,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以随意裁判案件,那么法律的威严就会丧失,法治的成果就要遭到践踏。
我国经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是人治,没有法治,直到上世纪初,孙中山才提出法治的思想。即使是新中国建国后,也是有着很浓的人治色彩的,政策总是在法律之上,文化大革命中,几个红卫兵就能把法院院长拉出来审判。96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在我们这个经历了几千年人治社会,政府权力膨胀,法官素质低下的国家怎么建立法治社会?我觉得,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服从法律而非服从民意,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某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合法而不合理,但这是法治的代价,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

含笑饮砒霜 发表于 2007-11-28 23:52:46

引用第40楼钢钢于2007-11-28 21:03发表的 :


    兄台言重了啊!我可没说法律是死的条文,要是法律是死的,那么要法官和律师做什么啊?没错,法律是活的,是有精神的,因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保持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可社会生活有在不断变化的,这就产生一个矛盾,法律规范是共性的,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是个性的,根据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观点,个性是不完全被共性所包括的,尽管法律指制定的时候都会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立法技术的低下,甚至是法律语言含义的变化,法律规范经常会出现漏洞与冲突,这时候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就缺乏了大前提,而作为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他就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变通适用(民法还可以类推适用)来裁判案件,这就是对法律的活用。所以,我的基本观点是—————法是活的。
我之所以说华为没有违反法律,是因为华为的做法可以在法律上找到明确的依据。既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不能变通适用法律。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法律就象一根带哨的鞭子,在打在人身上之前应给人以警示。法律的活用是有限度的,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以随意裁判案件,那么法律的威严就会丧失,法治的成果就要遭到践踏。
我国经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是人治,没有法治,直到上世纪初,孙中山才提出法治的思想。即使是新中国建国后,也是有着很浓的人治色彩的,政策总是在法律之上,文化大革命中,几个红卫兵就能把法院院长拉出来审判。96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在我们这个经历了几千年人治社会,政府权力膨胀,法官素质低下的国家怎么建立法治社会?我觉得,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服从法律而非服从民意,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某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合法而不合理,但这是法治的代价,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

这种方式能不能成功规避法律还不一定呢
要看怎么认定 华为威逼利诱职工辞职这一问题了

唐风 发表于 2007-11-29 13:37:39

华为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但说华为肯为职工举十亿补偿,那是说辞,并无实际意义;华为肯定也做过相应的调查和测验。
但华为的行为不失为国企贯彻劳动法或改制的一个良好范例。

fferror 发表于 2007-12-1 10:40:26

华为很狡猾。不过反过来看,也许可以促使相关法规尽快完善。

microdisk 发表于 2007-12-1 19:50:36

开始是公司打个擦边球,如果执法机构没有指出错误,那么是执法机构不作为,公司无责。
在执法机构明确提出问题后,公司要再对抗下去,那就是公司头脑发热了,可以请华为
参照一下大丘庄和牟其中的结果。

blueicenan 发表于 2007-12-6 12:57:05

全国总工会:劝说辞退违法 华为裁员有其特殊性


  明确劝说辞退、逆向派遣、大量裁员三种行为违法

  记者 李芹

  晨报讯《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全国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了华为事件的最新处理情况,表示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在会上通报了三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出现的规避行为,明确了劝说辞退、逆向派遣、大量裁员等均属违法行为。

  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近期有少数用人单位要求这部分员工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但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

  此外,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职工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再由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派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刘继臣还举例说,有家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
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宣布裁员,仅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三个分部总共裁员93人。像这样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明显违反了《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刘继臣指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旨在逃避和减轻责任。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样的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问题上与法律对着干。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问题上,也有可能规避国家法律。

  他透露,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全国总工会将对出现的热点、难点以及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到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中。

  另外,他还就大家关心的华为事件进行了公开表态。刘继臣说,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华为可能有它的特殊性。因为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华为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再加上他们可能拿的补偿金比较高。不过,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以及广东省有关部门已在联合进行调查,对此情况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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