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之天 发表于 2007-9-7 11:21:35

请高手讲解一下《刑法》222条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特别是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什么样的行为可称得上“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敬候指点...

无法之天 发表于 2007-9-7 11:26:47

该罪似乎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区别,能否依次判断不是“结果犯”?

野樵 发表于 2007-9-7 12:25:18

本版类如sdwzk 兄的高手总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可遇而不可求啊.野人不是高手,仅从个人理解的角度参与讨论.虚假广告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罪一章中的,因此对本罪进行判断,要考虑是否扰乱或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到目前,野人并未看到存在对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所以对该情节的判断需要我们自己把握了。野人认为,对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主要多次(如:做虚假广告三次以上),多人(为多人提供虚假广告),数额较大(这个可能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有所区别),影响恶劣,以及因虚假广告的内容造成产品使用者、消费者及第三人财产损失较大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等几个方面考虑。此外,对于产品的用途、功效等方面进行严重的虚假宣传,如消费者依广告宣传内容而使用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但尚未产生危害结果的,野人认为根据其本身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这个可能要从个案把握),也存在构成本罪的可能。

本罪从法条来看,并未对犯罪结果做出要求,规定的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的严重,而非结果的严重。所以,本罪是行为犯。

是否存在既未遂的问题,不影响对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判断。实际上,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均存在既未遂的问题。最典型的行为犯的既未遂就是强奸罪。强奸罪是行为犯,但是对其既未遂的问题,应该大家都了解的。野人个人认为,虚假广告罪还是有可能构成未遂,只是这种情形恐怕很少,而且难以认定而已。

无法之天 发表于 2007-9-7 16:29:54

向野兄致敬!
你的解答那么及时、细致且有耐心,从不因小弟问得幼稚而取笑!
只因论坛有许多你这样的师兄,我也才有每天来此学习的兴趣。
再次拜谢....

野樵 发表于 2007-9-8 23:15:15

引用第3楼无法之天于2007-09-07 16:29发表的 :
向野兄致敬!
你的解答那么及时、细致且有耐心,从不因小弟问得幼稚而取笑!
只因论坛有许多你这样的师兄,我也才有每天来此学习的兴趣。
再次拜谢....

兄客气了,大家一同探讨而已,一起学习啦.

zhong688 发表于 2007-9-17 16:16:22

发布虚假广告是否构成犯罪,从法条上并不能清晰看出来.其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本人以为应该以该行为的可能结果为判断标准.因而,它应该是结果犯

dfsblw 发表于 2007-10-27 11:01:13

我同意野兄的看法,认为虚假广告罪为行为犯,而并非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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