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olo 发表于 2007-9-3 13:58:56

引用第59楼野樵于2007-09-03 13:38发表的 :


孙谦学问做的还不错,这种事情恐怕不怎么帮的上忙吧.类似情况还是找党比较管用,检察院很难介入的.
呵呵,如果没有直接的私人关系,的确用处不大。

aimeng 发表于 2007-9-3 16:58:50

我婆婆他们去县政府了,目前家里没有任何消息,公安局的人就是一句话:“调杳中”我急啊...

avolo 发表于 2007-9-3 17:13:37

引用第61楼aimeng于2007-09-03 16:58发表的 :
我婆婆他们去县政府了,目前家里没有任何消息,公安局的人就是一句话:“调杳中”我急啊...
得有个过程,但最好赶在17th大结束前完结,是个机会,他们怕事情闹大。至于事后,作为一介平民,没有饭碗可打官位可丢,他们也奈何不了受害人家属。现在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最重要。
大家出的主意都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经历和专业背景等得出的,至于那些最有利于受害人,还是由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本着一个原则,那就是他们怕什么你们就做什么或扬言要做什么。

aimeng 发表于 2007-9-3 21:30:25

我婆婆他们闹了一天,县政府跟本就不让进去,他们人也全躲起来不见,我婆婆差点又想不开要不人命了,我真的是很担心很担心,担心她们身心都难过这次关,打电话让她接,她只重复着一句说:“不甘心。。。”
他们晚上又来谈判,就是咬定只赔10万,后来我想起上午我有打电话去我们抚州市市长办公热线时有咨询过此类事情在我们黎川县的赠偿金额,他们答复我的是15-20万元,我让家人把这话告诉他们的时候,他们马上松口说回局里商量后再答复我们。

aimeng 发表于 2007-9-3 21:36:57

引用第62楼avolo于2007-09-03 17:13发表的 :

得有个过程,但最好赶在17th大结束前完结,是个机会,他们怕事情闹大。至于事后,作为一介平民,没有饭碗可打官位可丢,他们也奈何不了受害人家属。现在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最重要。
大家出的主意都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经历和专业背景等得出的,至于那些最有利于受害人,还是由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本着一个原则,那就是他们怕什么你们就做什么或扬言要做什么。

或许他们就是怕17大这决关吧,问一下,薛是否构成刑事责任?他教唆死者去贩盐,在法律上可算什么罪?

hw8210 发表于 2007-9-3 21:48:26

非法经营罪。

尸体没搬走吧。一定要拖,接着闹。

是不甘心的。让你婆婆丈夫一定要稳住身体,要记住,声势要大,但是身体一定保住,否则钱要不来,还把自己搭进去了。

言语上可以激烈,但是不可以有暴力,否则就让他们呆住口实了。

aimeng 发表于 2007-9-3 22:01:08

引用第65楼hw8210于2007-09-03 21:48发表的 :
非法经营罪。

尸体没搬走吧。一定要拖,接着闹。

非法经营罪会被怎么处治?尸体还没搬走。

avolo 发表于 2007-9-3 22:09:38

。引用第64楼aimeng于2007-09-03 21:36发表的 :


或许他们就是怕17大这决关吧,问一下,薛是否构成刑事责任?他教唆死者去贩盐,在法律上可算什么罪?
两可之间的东西很难说,法律上的可能性与现实可能差距很大,其实前面的书友都已经分析过了。本案中的“教唆死者去贩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是设计陷害,在本案中也不构成犯罪。具体原因已有多帖作出分析了。欲定其罪,除非惊动大员门,曰此事在较大范围内造成较为严重的恶劣影响等等——这就超出了法律的范围。

个人认为,当前最重要的事还是紧追不放寻求一个合适的赔偿数额。

aimeng 发表于 2007-9-3 22:23:30

哦,那赔偿款太低,达不成协议该怎么办呢?

aimeng 发表于 2007-9-3 22:28:53

去闹他们都不睬你怎么办?

野樵 发表于 2007-9-3 22:42:10

贩卖私盐本身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2t私盐远远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所以也就不构成犯罪了。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说有薛某的前行为引起了救助死者的义务而没有尽到责任,可能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恐怕还达不到这个标准,而且没有相应的足够证据可以证实.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恐怕不大可能了.

去找县里闹,那势必蛇鼠一窝,人家不理睬你。所以我前面才说要往外捅,往上捅,通过外界和上级给薛某乃至县里面造成压力,这样人家才可能理你.17大快到了,出了问题,他们是承担不了责任的.但是要把握一个尺度,因为17大是个双刃剑,要把握一定的尺度,闹就在县里闹,告要到外面去告,到上面去告.如果闹也闹到外面去,肯定是闹到哪,被打压到哪.要敢闹到北京去,首先就先把闹的人抓了。但是在县里闹,到市里省里去告,那么上级为了自己的下属辖区不出问题,在这个节骨眼上肯定会过问,督办的.

avolo 发表于 2007-9-3 23:11:22

引用第69楼aimeng于2007-09-03 22:28发表的 :
去闹他们都不睬你怎么办?
稳住阵脚。野樵兄分析的很到位,大方向按这个即可。

aimeng 发表于 2007-9-3 23:34:50

引用第70楼野樵于2007-09-03 22:42发表的 :
贩卖私盐本身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2t私盐远远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所以也就不构成犯罪了。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说有薛某的前行为引起了救助死者的义务而没有尽到责任,可能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恐怕还达不到这个标准,而且没有相应的足够证据可以证实.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恐怕不大可能了.

去找县里闹,那势必蛇鼠一窝,人家不理睬你。所以我前面才说要往外捅,往上捅,通过外界和上级给薛某乃至县里面造成压力,这样人家才可能理你.17大快到了,出了问题,他们是承担不了责任的.但是要把握一个尺度,因为17大是个双刃剑,要把握一定的尺度,闹就在县里闹,告要到外面去告,到上面去告.如果闹也闹到外面去,肯定是闹到哪,被打压到哪.要敢闹到北京去,首先就先把闹的人抓了。但是在县里闹,到市里省里去告,那么上级为了自己的下属辖区不出问题,在这个节骨眼上肯定会过问,督办的.


如果往上告的话,怎么用词(也就是说,这封上告信该如何写)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呢?

野樵 发表于 2007-9-4 00:08:23

引用第72楼aimeng于2007-09-03 23:34发表的 :



如果往上告的话,怎么用词(也就是说,这封上告信该如何写)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呢?


写的恳切一点,可怜一点,博取同情,不要太强硬,但是要表示出决心,一定要讨个公道的意思.

hw8210 发表于 2007-9-4 08:39:44

我只负责如何闹


薛家现在都躲起来了。但是肯定有人给他们传消息。

放出话去。除非他一辈子躲着。否则你们家就天天有人在他家门口站岗放哨。有本事他搬到外地去。

有本事他永远别上班,他家永远别出门。

这叫冤鬼缠身。

Michel2kme 发表于 2007-9-4 09:08:31

1.现在是否已找到共同预谋并贩运私盐的证据了呢?郭某死前是否与薛某发生口角受到刺激而自杀的证据?上访也好,告官也好,起码是要这些证据的,否则,搞不好,人家会反诉你“诬告陷害,损害名誉”等等,这一点,一定要慎重!
2.多通过民间方式解决这个问题,闹出声势来,紧抓薛某“设计陷害,见死不救”等人品低劣,道德败坏的行径,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尤其是媒体的支持,还有,给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打热线,到有影响力的社区论坛如:天涯社区等发贴子,影响大一点,给薛某造成强大的心理攻势。
3.赔偿款坚持要20万,当然底线是15-18万,根据形势定夺。

aimeng 发表于 2007-9-4 09:55:44

如果薛某有贩盐过往史,我们该如何收集最有力的证据,而又不怕到时没人做证?如果找到他之前就贩过盐的话,法律会给他什么样的处份,目前所知他的家产在我们县城有2幢楼房,三个店面。听说上海还买了一座房。

rxyin 发表于 2007-9-4 10:57:16

女子用高音喇叭辱骂邻居导致对方自尽

http://news.163.com/07/0904/04/3NH5OS2B00011229.html

两者有点相近。

Michel2kme 发表于 2007-9-4 16:04:53

引用第76楼aimeng于2007-09-04 09:55发表的 :
如果薛某有贩盐过往史,我们该如何收集最有力的证据,而又不怕到时没人做证?如果找到他之前就贩过盐的话,法律会给他什么样的处份,目前所知他的家产在我们县城有2幢楼房,三个店面。听说上海还买了一座房。
根据《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从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六条 托运或运输食盐,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禁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贩运盐产品。
第二十七条 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可以查阅、复制与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货票、帐册、单据等资料,必要时经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并处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单位暂扣或吊销其批发、代理批发、零售许可证。
可以理一下思路:
1. 薛某如果存在违规贩盐行为,其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是: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 关于收集证据的问题:查盐的源头(难,成本高);查盐的运输是否有“准运证”(也难);查盐的经营(如存放的仓库、经营的地点、盐的加工设备,相对比较容易;查盐的销售对象,比较好找人证(可以多找几个人进行录音,录像等等,用手机偷拍一下)
3.薛某存在违规贩盐的证据可以对薛某和郭某存在共同贩盐的事实有相当的证明力;
4.有一个新的思路:在案例介绍中提到“派出所”的人到仓库来查封没收,后来还带到派出所进行审问,如果情况属实,那就有文章做了,因为盐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商业局,应该是由商业局的执法大队来行使监管权力,在执法无妨害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是不可以提前介入的。郭某的自杀跟被抓是有相当大的联系的,如果存在这样的事实,就可以到政府部门理论了。

aimeng 发表于 2007-9-4 16:18:13

引用第78楼Michel2kme于2007-09-04 16:04发表的 :

根据《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从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六条 托运或运输食盐,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禁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贩运盐产品。
.......

如果是派出所把郭某捉进去了,可有什么文章可作?对薛来说哪些说词是对他最不利的?我们该捉住哪几点来反驳他们?

我给网易新闻贴图版及今日说法都去过咨询,怎么都看不见也没能得到回复是怎么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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