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业政策到竞争政策
----东亚地区政府干预方式的转型及对中国的启示[摘要]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曾经通过产业政策有效地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这种模式一度成为发展中国家争相效仿的典范。然而,东亚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随着市场发育的逐渐完善,政府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干预者转变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因此,近年来东亚国家相继进行了经济改革,政府推动产业发展的政策正在实现从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的转型。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以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方面取得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世界银行称之为“东亚奇迹”。尽管人们对于导致这一经济奇迹的原因有着种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解释,但大家普遍注意到:在绝大部分东亚国家和地区,以积极干预经济为特征的“发展型政府”及其推行的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亚洲金融危机使得产业政策的后遗症充分暴露了出来,人们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对于后发工业化国家来说,尽管以政府干预为特征的产业政策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能够推动“蛙跳”式的经济增长,但随着市场发育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政府以推动产业成长、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的政策应当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产业政策应当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竞争为目的竞争政策。
一、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比较
尽管作为经济政策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产业政策曾经被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所认可和实施,但产业政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定义。事实上,对产业政策的不同界定会导致对产业政策的不同评价。产业政策可以区分为“功能性产业政策”和“选择性产业政策”(Lall,1994)。西方发达国家在讨论产业政策时,通常指的是政府通过提供人力资源培训和R&D补贴来提高产业部门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即“功能性产业政策”。功能性产业政策建立在“市场失败”的理论基础上,其政策功能是对市场机制的缺陷起弥补作用。这种类型的产业政策通常没有特定的产业指向。很多欧美国家通常采用这种类型的产业政策,它在整个经济政策体系中不占主要地位。狭义的产业政策也就是日本式的产业政策,其政策功能是主动扶持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缩短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由于它有着特定的产业指向,因此也被称为“选择性的产业政策”或“部门性的产业政策”。与功能性产业政策注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所不同,选择性产业政策更加强调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本文将要讨论的产业政策就是这种选择性的产业政策,即在经济发展的某些阶段,政府为了实现某些既定目标而针对特定产业及产业内企业实施的扶持和管制等干预政策的总和,其目的是推动这些产业及企业迅速形成能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并带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核心过程。市场竞争有助于激发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效率、推动产业发展并最终改善消费者福利。因此,以约束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易于导致垄断的市场结构、促进和维护竞争为目的的竞争政策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竞争政策是政府使用的一系列决定市场运作的“竞争条件”的方法和工具(Hoekman & Holmes,1999),是政府所制定和执行的有关企业行使市场权力与运用支配地位的一套规则与纪律。竞争政策的基本理念是:尽可能的实现市场的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竞争政策的目标通常包括:创造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竞争环境;向国内外的竞争者开放市场准入;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阻止少数大企业滥用市场主导力量、限制价格等行为;利用反托拉斯法拆散垄断企业,除非有足够充分的经济上它的理由证明垄断比竞争性企业更有利于资源配置;限制企业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并缔结提高价格和减少消费者选择余地的契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即使在西方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意见。一些学者将竞争政策理解为产业政策的一部分,认为它是“一种产业政策武器”。但有更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认为竞争政策和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宪法(曼弗里德·诺伊曼,2003),世界银行也认为竞争政策是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中对于生产率和社会福利具有重大影响的微观基础的基本支柱(世界银行,2003)。
如果我们对产业政策的内涵不加分析,确实难以判断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重合的领域及其区别所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从表面上看存在着一些类似之处,比如从性质上看,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都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的政策手段;从目的上看,二者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部门的发展;从功能上看都能够在某些方面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因此,国内的一些学者通常也将竞争政策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组织政策(江小涓,1996),甚至认为竞争政策应当服从于产业政策。但如果我们将产业政策区分为“功能性产业政策”和“选择性产业政策”,就会发现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广泛推行过的“选择性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其实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1)、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
产业政策能够得以实施并发挥预期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能够对资源配置产生重大的影响。后发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为了实现赶超型战略,往往借助于产业政策工具,通过对发达国家工业化历程的观察和模仿,人为推动工业化过程中的产业结构变迁。在快速工业化阶段中,从主导产业的选择到重点企业的识别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自然选择过程,而是政府根据其认知水平作出的人为选择,政府通过对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的方式来实现产业政策的目标。竞争政策则通过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使市场的参与者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产业成长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来实现的,资源配置的核心力量是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政府并不直接干预经济运行,其作用是制定市场竞争的规则,并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以及可能有碍经济效率的市场结构进行规制。可见,尽管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种经济体制之中,但只有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下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将二者等量齐观显然是不妥的。
2)、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政策目标、实施手段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和冲突。
扶持产业领域的“国家队”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目标,政府通过财政、金融、税收、外汇等手段对选定的“优胜企业”进行大力扶持,以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是企业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产业政策往往鼓励“优胜企业”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收购兼并方式迅速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竞争政策则对企业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和行业集中度的提高持警惕的态度,对企业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合并更是十分审慎。产业政策虽然也不排斥竞争,但更强调企业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在产业政策的制定者看来,如果对市场准入不加限制,任何一个高利润的产业都会吸引大量的私人投资,从而导致重复投资、惨烈的价格战和生产能力过剩。因此设定行政性的进入壁垒,试图保护在位“优胜企业”的利益,并避免投资浪费。作为市场竞争的替代品,政府组织在位企业之间的竞赛,引导他们实现政府制定的出口业绩、技术进步和企业规模等一系列绩效指标,但政府始终认为过度竞争的后果比竞争不足要严重得多,因此企业间的竞赛只能是在政府管制之下的有节制的竞赛。比如,为了避免过度竞争,韩国汽车企业的市场份额由政府确定,日本政府则鼓励建立某些类型的卡特尔。与此相反,竞争政策鼓励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以市场分享和固定价格为目的的企业间协议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将遭到竞争政策的严厉禁止。
3)、产业政策有着明确的产业指向,而竞争政策没有明确的产业指向。
产业政策并不是扶持经济中的所有行业,在资源总量给定的条件下,某些受到产业政策扶持的行业和企业获得的增加的资源,一定是某些不受扶持的行业和企业减少的资源,因此产业政策是非中性的,从静态效率上看是非帕累托改进的。产业政策是生产者导向,以支持生产企业的成长为出发点,很少考虑消费者利益。竞争政策作用的对象是所有的可竞争性行业及其中的企业,除了某些成本函数具有次可加性特征的产业得以享受到竞争法的适用除外,其他任何行业和企业违反竞争法的行为都不得豁免。竞争政策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它保护竞争行为,但不保护竞争者。
由于选择性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存在上述的重要差别,特别是它们发挥各自功能的市场环境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二者即使可以同时在一个经济体中形式上共存,也很难同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产业政策的式微并昭示了竞争政策的重要性。
二、东亚国家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如果说欧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视竞争政策为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和产业部门有序竞争的基本制度保证,那么在二战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东亚国家和地区更重视通过产业政策推动产业成长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日本可以说是选择性产业政策的发祥地,韩国和中国台湾先后仿效日本,通过政府推行的产业政策创造了经济赶超的奇迹。东亚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初期,面对本国资源禀赋的初始状态,制定了由政府推动的不平衡发展战略,并通过贯彻实施建立在这一战略基础之上的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渐次挑选具有较大市场容量和强大关联效应的若干主导产业,在这些产业内通过政府组织的企业间竞赛并从中挑选“优胜者”,对“优胜者”给予各种政策扶持,从而推动了支柱产业的成长和骨干企业的发展,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东亚国家和地区在资源匮乏、技术落后、国内储蓄不足、产业部门残缺不全、国内市场容量有限的不利情况下,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的确促进了主导产业的发展,推动了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再到高技术产业的不断升级,通过资本积累和产业间相对技术效率的改善而导致的经济增长最终改变了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但长期实施产业政策也给东亚国家和地区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那些孕育了大型工业财团的直接信贷和税收优惠形成了后来的产业结构,即这些财团直接或者间接地使大量资产集中在极少数富裕而具有政治影响力地家族手中”,“在一个寡头市场环境中,政府造成的银行之间相互隐性担保,引导着银行的贷款投向并鼓励企业从事风险高的投资项目”,“产业政策是将直接信贷导向经济中缺乏效率的部分,妨碍了金融部门的成熟,造成了不良资产的累计”。一旦国内外市场环境突然出现较大的变化,这些经济中的结构性缺陷就暴露无遗,被持续的经济增长所长期掩盖的结构性矛盾最终集中爆发,并在东亚国家和地区之间连续传导直到演变成亚洲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曾经是国内外学术界的热门话题,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学流派的学者们众说纷纭,但世界银行的两位专家却独辟蹊径,认为缺乏有效的竞争政策是诱发危机的一个主要因素,要恢复亚洲经济体的竞争力需要具有连续性的竞争政策(R.Shyam Khemani and Gerald E Meyerman,1998)。一个不难观察到的事实是:在东亚国家和地区,普遍不存在竞争法或者竞争法名存实亡(见表1-1),在韩国、中国香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这五个遭受金融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东亚国家和地区中,只有韩国和泰国有竞争法,但在此以前从未被严格执行过。政府扶持的个别家族控制着庞大的商业帝国,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家族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使企业在公司控股权方面脱离了市场压力,规模庞大的家族企业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开展大规模的重复的低效益投资,若干大型家族企业基本垄断了国内重要的产业部门,从而阻碍了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市场竞争状况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确立并积极有效地实行竞争政策对于东亚国家和地区有着重要的意义。
表1-1 目前东亚国家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执行机构一览表
国家 竞争法 竞争政策的执行机构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中国香港 没有系统的竞争法
印度尼西亚 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法(1999) 商业竞争管理委员会
日本 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1947) 公平交易委员会
反对不公平补贴法案
反对下请制延迟支付的法案
韩国 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1980) 公平交易委员会
马来西亚 目前没有实行竞争政策的特别法案
菲律宾 目前没有完备的竞争法,也没有执行竞争政策的特殊机构
新加坡 目前没有完备的竞争法,也没有执行竞争政策的特殊机构
中国台湾 公平交易法(1991) 公平交易委员会
泰国 目前没有完备的竞争法,也没有执行竞争政策的特殊机构
越南 目前没有完备的竞争法,也没有执行竞争政策的特殊机构
资料来源:国外情况来源于Abon,Edgardo B.“The Need for a Philippine Comprehensive Competition Policy and Law”.Paper Presented on Competition Policy Seminar organized by NEDA and KDI. June 20-21,2002,国内情况来源于王晓晔:《入世催生中国反垄断法》,载于《竞争法与经济发展》,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
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选择主导产业并加以大力扶持,以促进这些产业迅速成长继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这种政府主导的发展战略以及为实现战略而推行的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可能会比较奏效,但随着国内的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日趋复杂,如果政府对下一个阶段战略性产业的判断出现较大的失误,挑选并扶持主导产业的政策必然导致大量资源的浪费并延缓相关产业的发展。东亚国家的政府在推动主导产业发展的同时,还经常采取扶持重点企业的办法来培养能与跨国公司竞争的本国大型企业。在产业政策的设计者看来,企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拥有巨大的规模经济,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竞争过程、通过优胜劣汰实现产业集中的周期太长,因此有必要通过政府推行的合理化的产业组织政策抑制过度竞争,通过“扶优扶强”推动大企业的迅速成长。在这样的产业政策设计思路之下,政府鼓励或者默许的公共垄断或者私人垄断就成为一国境内合法的经济存在。事实上,这种政府为了迅速提高产业竞争力而鼓励的企业垄断往往破坏了竞争机制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市场结构,如果没有经过国内市场激烈竞争的严峻考验,一国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就很难具有竞争力。以韩国为例,韩国政府将大型家族企业视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并给予大量的扶持,这些企业为了维护寡头垄断地位并满足政府的规模经济偏好,利用政府的优惠贷款开展了大量的投资,使这些企业的经营规模迅速膨胀,但很多投资并没有产生预期效益。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韩国最大的30 家企业集团的平均负债股本比超过了386%,但平均销售利润率只有0.2%,资产收益率只有0.21%(贾根良、梁正,2002)。由于政府保护和扶持下企业规模的扩张并不是以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同步提高为前提,在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这些人为扶持的企业“国家队”的脆弱性就充分暴露出来,最终导致债务危机并引发国内经济危机。韩国的教训表明,即便是在大力发展大型企业以促进经济增长的阶段,为了防止市场的过度集中对产业长期竞争力的损害,也有必要制定并实施适当的竞争政策。
从二战后日本的经济政策来看,日本政府既积极推行产业政策,也制定了反垄断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尽管从形式上看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并行不悖,但实际上竞争政策长期匍匐于产业政策的阴影之下。慑于美国占领当局的压力,日本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末期就制定了反垄断法,但这部法律体现的竞争政策在日本经济中很少得到真正的贯彻。日本的反垄断法中有着很多的“适用例外”条款,比如曾经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与第四款分别设立了“不景气卡特尔”与“合理化卡特尔”适用除外制度,使在欧美国家遭到严厉禁止的“卡特尔”等限制竞争的很多经营行为得以合法地逃避法律的惩罚。从五十年代开始,通产省及其主导的产业政策在日本的政策体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竞争政策则处于无关紧要的位置。通产省的官员们基于增强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考虑,认为没有足够的生产规模就不足以与西方跨国公司竞争,而日本的企业普遍规模过小,如果容忍企业间的自由竞争,将容易产生过度竞争的问题,而过度竞争又会制约企业的规模经济,因而通产省提出了新产业体制论,主张通过产业重组、官民协调方式,排除过度竞争,实现规模经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缓和反垄断法的执行,推动日本经济中的垄断与集中,从而增强日本企业的竞争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在八幡制铁和富士制铁的合并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1969 年,这两公司生产和销售规模在当时日本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企业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了合并的申请。围绕着这一合并是否会对钢铁业的竞争产生实质影响的问题,日本国内产生了激烈的争论。通产省支持这一合并,而很多经济学家则召开反垄断座谈会并发表《对大型合并的意见书》反对合并,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经过审查,也曾提出过“不要合并”的劝告,但最终还是通过了承认合并的决议(孙亚锋、钱勇,2002)。在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的冲突中,基本上是产业政策占了上风。但从上世纪70 年代开始,日本经济中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逐渐增强,政府干预逐渐让位于市场调节,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开始下降,竞争政策的作用日益显现。随着日本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日本长期实行的通过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市场、通过经济管制限制国内市场竞争的政策招致国外政府和企业的强烈批评。泡沫经济的崩溃使日本深刻认识到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的弊端,经济政策的重心从以往重视生产者和销售者向重视消费者转变。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通过长达数年的专题调研和论证工作,在1998 年出台了《推进缓和管制三年计划》,确立了积极执行竞争政策的方针,力图废止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一步推进日本经济公平自由竞争,使日本市场更加开放和更具有竞争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韩国的经济体制也开始进行由政府主导型体制向市场主导型体制的转轨,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作用也大大增强。KFTC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努力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它制定了《公司治理的良好行为准则》,规定财团对其子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过其资产的25%,从而限制了家族财团内母、子公司通过交叉投资形成的盘根错节的相互持股网络的无限膨胀。大财团被迫开展“瘦身”运动,LG集团的子公司从原来的60多个减为40个,现代集团也削减了1/3的子公司。大型财团缩减经济规模使其能够专注于所擅长的产业领域,企业的竞争力反而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现代汽车、三星电子、LG电子等企业逐渐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级企业。KFTC还积极促进公共企业的私有化,放松民间部门进入某些产业领域的限制,以避免公共垄断直接演变成私人垄断。韩国废除了14186条关于民营企业的规定中的8121条,剩余的大多数规定也被修改,韩国还把11个大型公有企业作为民营化的目标(韩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新闻处,2002)。在经历了从广受赞誉的东亚模式到受制于IMF的经济结构调整的痛苦转折之后,东亚国家和地区对于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的关系有了更加刻骨铭心的认识。对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主席Nam-Kee Lee深有感慨地指出:如果说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政府干预经济也许是必要的,那么在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的一定阶段政府干预应当逐渐淡出,东亚国家推动产业发展的政策必须实现从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的转型(Nam-Kee Lee,2002)。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东亚国家和地区相继进行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随之而来的是大范围的私有化、放松管制以及境内外融资的自由化,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影响大大的减少了,政府推动产业发展的政策正在实现从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的转型。
三、转轨时期中国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经济运行的协调方式由政府的直接干预逐渐被价格机制和竞争过程所替代的过程。在这个史无前例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全面干预企业运行的全能型管理者的政府,在转轨过程中广泛使用产业政策来引导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的产业政策以及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所谓官厅经济学在中国大行其道。由于产业政策具有很大的政府干预弹性,它既可以通过间接干预的方式而成为青木昌彦所说的增进市场机制的工具,也可以通过项目审批、价格管制等方式强制性的体现政府的意志。无论人们对改革的价值判断持何种态度,都能够认同产业政策这种新的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方式(江小涓,1996)。在198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产业政策”一词首次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件中。1988年国家计委成立了产业政策司,为系统实施产业政策进行机构上的准备。1989年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中国产业政策大纲》,开始勾画中国产业政策的整体框架。1989年3月15日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产业政策的实施重点。90年代以来,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规划成为我国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90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以及汽车等专项产业政策。
从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来看,它在迅速提高一些投资巨大的短线产品的供给能力以及消除基础设施领域长期存在的短缺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江小涓等,1999)。但总的来说,产业政策基本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中国的产业政策很大程度上仿效了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产业政策。为了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来支持他们所认为的主导或支柱产业的发展。但结果表明,除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外,产业政策对竞争性产业成长的促进作用不很明显,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竞争性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大量的事实从另外一个方面向人们展示了,得益于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一些并未纳入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之列的产业部门成长迅速。为了解决产业组织结构长期存在的“小、散、乱、差”的不合理问题,促进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组建,政府不仅在一些竞争性行业设置了一些基于所有制歧视的市场准入壁垒,还通过“拉郎配”式的产业重组和经济联合,人为拼凑出一些在总资产规模较大而实际上并无竞争优势的企业集团。在纺织、家电、汽车等诸多行业,政府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绝大部分不知所终,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一大批非国有、非定点的企业逐渐壮大并取得市场优势地位。与政府推行产业政策的初衷相反,家电、洗涤用品等政府干预较少、管制程度不高、国有经济不占绝对优势的产业,市场机制不断突破产业政策的樊笼,经过产业发展初期的所谓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之后,市场结构经历了“集中--分散--再集中”的轮回(魏后凯,2001,2003),产业组织结构通过竞争得以优化,一批具有大批量生产能力和先进生产技术的企业被市场机制优选出来,这些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被视为市场对企业效率的奖励。相反,在某些政府介入程度最深、干预力度最大的竞争性行业,虽然作为重要的战略性产业而长期受到产业政策严格的保护和资源配置的倾斜,但产业政策的副作用集中体现为竞争机制被行政意志所压制,一些被政府视为“国家队”的企业在外无跨国公司冲击、内无民营企业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长期享受着产业政策赐予的高额利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汽车业正是其中的代表性行业。实践表明,“许多行业改革以来高速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突破政府有关部门预测、脱离其规划、摆脱其干预的过程。如果政府的干预大部分得以实现,这些行业的发展就会被延迟许多”。
经历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从对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的崇拜中清醒过来,开始了对政府干预、产业政策和竞争机制之间关系的反思。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和理论家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和竞争过程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成长、推动产业组织结构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的根本性机制,政府应当实施实现职能的转换,从经济发展的参与者转变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张卓元,2004)。
自从中国正式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来,市场机制在中国经济的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绝大多数经济领域,包括国有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的电信、航空运输等领域,己经初步形成了竞争机制,市场的力量逐渐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尽管竞争机制的力量日益强大,但反竞争的暗流也不可小觑。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中国市场上的垄断势力并非主要源自私人部门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而更多的来自于政府部门为了维护所属行业和所辖区域的企业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进入壁垒和市场分割(陈东琪,银温泉,2002)。随着经济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资金、技术、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这一切表明,为了维护开放、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国建立和完善竞争政策势在必行。
1993 年9 月2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结束了我国没有竞争法的历史。但规范对象主要是11 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垄断的内容没有在这部法律中体现,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内容不完整的竞争法。在积极研究并准备制定《反垄断法》的同时,中国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竞争,控制和消除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和政府规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就有保护竞争、防止垄断的条款,也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地方行政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是独特的,它正处于由初步工业化向重化工业化升级的发展阶段,又面临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任,只有建立和健全竞争政策,才能够在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部门创造并保护竞争机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的竞争政策既要未雨绸缪的体现发达国家竞争政策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管制,还要接受东亚国家的教训,对政府长期干预形成的行政性垄断进行坚决的限制,减少以产业政策为特征的政府指令对市场竞争的替代,减少政府部门设置的市场准入的行政壁垒,减少政府对私人部门的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此外,转型国家的特点决定了对放松管制和竞争性产业民营化的支持和保护也应当成为中国竞争政策的重要方面,放松管制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大为扩展,使更多的投资主体能够进入长期由国有企业独享高额利润的产业部门,不仅能使产业部门变得更有效率和竞争力,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原来的国家垄断在未来可能开展的民营化之后演变为私人垄断。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至今尚未出台,还没有具有足够权威性的专门执行竞争政策的独立机构,中国要想制定并有效执行一套透明的、一致的、稳定的、系统的竞争政策,从而在中国建立并完善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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