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订版)自由主义与民主:二者缺一不可 BY Marc Plattner
自由主义与民主:二者缺一不可马克•普拉特纳(Marc F. Plattner)
拆解民主
人生而平等
民治与民享
让民主政治运转起来
探察秘密投票箱
如果起初不能成功
摘要:《新闻周刊》(国际版)编辑法瑞德•扎卡里亚(Fareed Zakaria)注意到自由主义(liberalism)与民主(democracy)是有区别的,这是正确的见解,但他没有认识到这两者之间互相滋养了对方的互动关系。
不到25年以前,民主国家似乎局限在北美和西欧,例外的情形不多。这些国家拥有着发达的工业经济体,有规模的中产阶层以及高识字率——这些要素都被政治学者视为是获得成功的民主的前提条件。他们不仅是竞争性多党选举的家园,也是法治和保卫个人自由权的老家。简言之,这类国家就是“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 (“liberal democracies”)。
比较而言,世界的其他地方,多数国家既不是自由主义的(liberal),也不是民主的(democratic)。它们被各种各样的专制体制(a variety of dictatorships)所统治,这些专制统治的形式有:军人专制、一党专政、革命专政、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专政,这些独裁统治摒弃了自由的多党选举(即使原则上不总是如此,实践中的确就是这样)。然而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形势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世界上数目惊人的独裁政权(autocratic regimes)倒台了。它们通常被至少渴望成为民主国家的政权所替代了,随着被塞缪尔•亨庭顿(Samuel P. Huntington)称之为民主化“第三波”(“third wave” of democratization)的现象兴起。今天,世界上各大洲100多个国家有理由宣称它们已经拥有了经自由选举才产生的政府。
除非洲外,这些渴望成为民主国家的国家中仅少数对实施民主化充满抱负的新兴民主国家遭遇了民主公然向专制的逆转。但是,许多国家,甚至是那些确定无疑地举行了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的国家,没能提供那些久已建成的民主国家所共有的对个人自由进行保护,并坚持法治。正如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所言,很多政权是“选举的民主国家”(“electoral democracies”),而不是“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亨庭顿引用了戴蒙德对这两者所做的区分,声称在非西方社会引入选举通常会导致反自由主义的力量(antiliberal forces)的胜利。法瑞德•扎卡里亚已经主张说,在全世界推进选举应对“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的兴起”(“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负责——即自由选举的政府不能保证基本的自由权。扎卡里亚认为“宪政自由主义(Constitutional liberalism)从理论上来讲与民主不同的(different),从历史上来讲与民主是有别的(distinct)……目前,自由主义、民主这两条线,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结构中是相互交织的,在世界其他地方则分道扬镳了。民主繁荣了,宪政自由主义并未昌盛。” 扎卡里亚归纳出这种区别后,建议西方决策者不仅要加大力度培育宪政的自由主义(constitutional liberalism),而且要减少对选举的支持,并暗示“自由主义的专制国家” (“liberal autocracies”)比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illiberal democracies)要更可取。
拆解民主
DECONSTRUCTING DEMOCRACY
所有这些作者作出的根本区分都是重要而且站得住脚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和现在大多数人谈到民主时所指的东西,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成分的结合,一个是更加严格意义上的民主的成分,一个是自由主义的成分。恰如其语源上的由来所示,“民主”一词最根本的意思是人民的统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民主制区别于君主制(一人统治)、贵族制(最优者统治)和寡头制(少数人统治)。当今世界,仅是国家规模已使古代一些共和国曾实践过的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行不通了,选举立法机构中的代表及其他公职官员是民众行使统治权的主要机制。现在,人们进一步认为,民主实际上必然包含全体成年人的投票权及其竞选公职的资格。那么,选举被认为体现了当代自由主义的民主大众化或多数主义方面(popular or majoritarian aspect)的表现形式。
自由主义的民主一词中的“自由主义的”(“liberal”)不是指由谁来统治,而是指如何实施统治。总之,它尤其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式上是有限制的,它首先是受到了法治的限制,特别是受到根本法或宪法的约束,但归根到底是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自然的、不可分割的权利的理念,今天被最普遍的称为“人权”的观念起源于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的第一要义是指在人民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保护私人领域、目的多元化(plurality)和多样性(diversity)。人权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中的关键要素。
民主和自由主义并非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这一事实已被历史上曾存在过的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和自由主义的非民主国家(liberal nondemocracies)所证实。在古代的民主国家中,尽管他们的公民比我们现在更无可比拟地参与到自我管理的事务中,但其民主制度没有能提供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对私有财产实施保护和实行宪政的政府。另一方面,作为自由主义的诞生地,近代英国进入十九世纪时享有的选举权相当有限。扎卡里亚指出,宪政自由主义的至关紧要的制度到位之后,英国通过逐渐扩大投票权,提供了民主化的经典例证。在我们这个时代,扎卡里亚举出了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作为缺少民主政体但却拥有兴盛的自由主义的例证。
人生而平等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尽管“拆解”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构成要素是理解其特点的一个关键性的一步,但过度夸大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不连接的成分(disjunction)很容易产生新的误解。虽然许多新兴的选举民主的国家没有自由主义,但总的看来,实行自由选举的国家远比那些未实行自由选举的国家更为自由主义化,而保护公民自由权的国家远不那些不提供保护的国家更可能实行自由选举。这不是偶然的,它是选举民主和一个自由主义秩序(a liberal order)之间强力的内在联系导致的结果。
某些这样的联系是立即显现出来的。就民主的方面而言,如果选举真正做到自由而且公正,它似乎要求保障某些公民自由权,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因此,即使政治学家提出的最为狭义的民主的定义也通常包括一个条件,即这样的自由权至少必须保持在一个必要的限度,以使公开的选举竞争得以进行。反之,如果我们开始以由自由主义的传统所赋予的人权观念作代替的话,今天这样的人权观念一般包括了某种参与选举的权利。因而《联合国人权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1款就认为:人人都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政府的权利……人民的意志应该是政府权威的基础;此种意志应在定期的、真正的选举中得到表达,选举应是普遍的,人人有选举权,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或类似的自由投票程序来进行。有人可能认为这是自由主义和选举的民主之间正式的、甚至是定义上的联系,但这说明了两者之间一个更为深刻的特质上的雷同。
这是因为来源于自由主义的政治信条(political doctrine)中也包含了一个深刻的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和多数主义的(majoritarian)维度。这种信条主张,所有合法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个人的同意,这些个人不仅天生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开篇中认为:自然状态下,人处于“一个完全自由的状态”(“a state of perfect freedom”),“这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互补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特权;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其基本特点是,没有人享有统治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明确地引申出人对人的统治只在相互妥协或“契约”的基础上形成才是合理的。
有一点现在很清楚,即洛克及其当前的后继者均未因此而做出结论:民主制是政府惟一的合法形式。所有人的同意对于组成一个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的自然契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当他们坚持这一点时,他们同样辩称,政治社群有权决定将立法权设置于何种体制下,不管是民主制还是寡头制,君主制或混合制,正如英国将立法权授予国王、上院和下院。自由主义不是在原初的时候就坚持民主制来作为政府形式,但它毫不含糊地坚持人民握有最终的主权。因而洛克论证,如果立法机构被废除或不能履行其责任,建立新的立法机构的权利掌握在人民中的多数人的手中。
为了掌握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的显著特点,有必要评估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与现代之前古代城邦(它们是真正的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的民主之间有多大的差别。支持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的人认为,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与古代民主的决定性分野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所依赖的关键制度是:立法机构中选出的代表。《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频繁对比两种不同的“大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他们偏爱“共和制”(代议制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政府),他们认为“共和制”不必屈就“纯民主制”(“a pure democracy”)(社会中少数公民亲自参与集会以及管理政府,《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的缺陷。他们认为,在纯民主或直接民主的政体中,“没有什么来抵制牺牲弱小党派或牺牲异己分子的诱因。”因此人们发现纯民主或直接民主“与个人安全或财产权势不两立”。后来在《联邦党人文集》第63篇中,麦迪逊承认古代的人并非了解代议制原则,他说,“古代民主国家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古代民主国家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古代民主国家喜欢直接民主而不喜欢代议制),而对美国政府来说它正是由以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所构成的(当年的美国政府是典型的代议制政府),这才是两者之间的真正区别,而并不在于古代民主国家的政府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简言之,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从最初就倾向于缩小人民的直接统治作用。在这种意义上,扎卡里亚强调自由主义中反对多数主义的方面是有确凿的事实依据的。
当然,片面地讲,现代国家规模更大,全部人民在一起集会是不现实的,这说明代议制政府取代直接民主有其合理性。但正是这种事实使得孟德斯鸠和卢梭这样的思想家得出结论,民主或共和政府只在小国才有可能实行。卢梭断言,“一国的人选出代表的那一刻起,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然而,论证代议制政府合理还有另一种论据。用麦迪逊的话说,“公民选出代表他们的团体,这个团体的智慧可以最大程度地认清国家的真正利益,团体对国家的热爱和对正义的拥护使之因暂时和狭隘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利益的可能性最小,代议制政府以这个团体为中介,能够完善并扩充公众意见。”换言之,选出的代表被期望比一般公民更为高明。相比而言,古代民主制中多数公职官员是通过抽签选出的。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认为抽签是民主方式选拔官员的特色,选举是寡头制选拔官员的方式。孟德斯鸠重申了这种判断,并补充说“通过抽签的选举权是不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却激励每个公民抱有服务国家的美好愿望。”反之,实行选举的地方,选出的代表往往是比一般公民更富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更为聪明的人。有鉴与此,代议制或选举的民主不仅很大程度上取消了人们直接参与自治的权利,似乎同时构成了对政治平等的一种贵族制的偏离。
民治与民享
BY AND FOR THE PEOPLE
现代的自由主义的、代议制的民主与古代民主相比是更为平等主义的,这是代议制的另一层含义。在古代民主国家中,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总是不变的只代表了所有人口中相对较小比例的人口。不仅大量的奴隶和外国居民被排除在外,而且妇女在政治事务中起不到任何作用。前自由主义的民主(Preliberal democracy),亦即古代城邦的直接民主,并非基于任何人在根本上、在自然上都是平等的这样一种理念。当然,长期以来现代议制政府将穷人和妇女排除于政治参与之外,而在美国,代议制甚至与奴隶制并存,这是一种真实的情况。但这种排斥总是与自由主义潜含的原则(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相冲突,这一点也不假。这一原则的历史发展不可避免的会从自由主义转变成自由主义的民主。
断言在一个传统的等级社会中,多数人民对于排斥他们参与的政治安排表示了某种策略上的同意,这是一种情况。十七世纪英国民众的情感,如果有测度办法,一定会赞同君主制。但是当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日渐流行,普通人的教育、经济状况持续提高,只能期待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要求投票的权利。而一旦他们开始这样做,怎么可能再断言他们认可一种他们身处其间但却没有发言权的政治秩序呢?没有大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的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理论上也许是协调的,甚至实践中也能维持相当一段时间。然而从长远来看,人民主权终将导致大众政府。
因而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整个西方世界,自由主义的立宪政权变得愈来愈民主化,这毫不奇怪。君主或未经选举的机构享有的立法权力衰减,直至最终消失。同时。选举权被逐渐扩大。财产资格和基于人种、性别的排斥被取消了,以至于在1948年的时候“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作为一种人权被国际社会认可了。
扩大选举权的伦理依据在出版于1861年,由约翰•S•密尔所著《代议制政府》中得以明确解释。密尔争辩到:阻止任何人在处理他与别人同等利益相关的事件中享有发言权,如果不是防止更大的罪恶,那就是对个人的不公正,……因此,强制排除任何人或阶级的选举权安排,不对任何适龄的、渴望获得选举权的人开放的选举安排,永远都不会让人满意。”基于这些原因,密尔还力主投票权扩大到妇女。然而,这并不影响他反对将投票权给予未受过教育和享受教区救济的人。他还提议,应给受教育的人和专业人员分配多次投票的权利(multiple votes)。今天,这种背离投票权分配普遍性和平等性的主张似乎是令人吃惊的“精英主义的”(“elitist”)主张。没有任何为“防止更大罪恶”的主张被认为充分有力,以至可以推翻每个人均有同等投票权的正义原则。
让民主政治运转起来
MAKING DEMOCRACY WORK
密尔的《代议制政府》还有另一个让现代人的感情觉得讨厌的地方,那就是他为殖民主义的辩护。对密尔而言,代议制政府是“一个完备政府的理想类型” (“ideal type of a perfect government”),但代议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条件。它特别不适于“野蛮的”或“落后的”民族,这些民族可能需要某种形式的君主制,或(最好)是外来的统治,使之走向文明状态,文明状态下他们可能适用代议制政府。密尔偏爱殖民主义的观点部分基于一种可疑的历史进步信条(或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现代化”理论)。然而,密尔主张代议制政府并非适合所有情况下的社会的另一个理论基础不容轻易忽视。正如他所言,“代议制,像任何其他政府形式一样,一定不适合那些不能长久坚持这一制度的社会。”如果人们不珍视代议制政府,不愿意捍卫它,不能按它所要求的那样去做,那么他们就不能维持它,因而期望代议制政府很好地为他们服务将是种奢望。
考虑到要让民主能够使它自己维持下去,训练和鼓励人们以之作为使民主运作下去的基本条件,当然是没有过时的做法。这就是目前西方政府、国际和地区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向那些新兴民主国家提供的“民主援助”计划中的核心部分。这也是今天那些研究新兴民主政体的巩固问题(即如何使民主政权达致一个崩溃变得非常不可能发生的地步)的政治学家们关注的核心所在。这道出了今天对公民权和公民社会这些议题进行关注的原因所在,这种关注不仅发生在新兴民主国家,也发生在久已建成民主的国家。这些关注说明一个不能低估的事实:使自治运转起来是不容易的。任何国家的人都可以得到民主政府,但不是每个国家的人都能维持民主政府。那么,一旦一个国家的人不能、至少目前不能使民主政治运转起来,这个国家的人应当做些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密尔的答案是殖民统治。我们给出的答案是什么呢?这是扎卡里亚文章中含蓄的提出来的问题。
这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说明,存在于现代的民主传统之内的关于公正合法政府的自由主义的信条(liberal doctrine)与大众政府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着一种确切的紧张状态。(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称“一切合法政府都是共和制的。”)但后来在同一著作中他又说,“不是所有气候条件下都能结出自由的果实,因而自由不是所有国家的人都能享有的”。)如今,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无权进行统治的原则风靡世界。正如我上面所说,这必然被理解为大众没有明确地通过选举形式表示同意,他们就不受他人统治。然而过去的时代以及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原则不能在任何地方立即有效地付诸实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诸多殖民势力离去之后被授予政权的民主国家的失败再度证明了一个事实,即在某些情况下民主制不可能持久。但是,如果原则上讲起来到处都需要民主政府,在那些民主制实际上不能运转的地方,一个优秀的信奉自由主义的民主人士应走什么道路呢?这个难题大致解释了对普及自由主义的民主的前景欢欣和失望情绪交替上升的原因。
扎卡瑞亚怎样建议解决这个困境呢?他认为,首先,宪政主义、法治、保护个人自由,比代议制政府更为至关紧要。据此他建议西方国家的政策应支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由主义的专制统治”,而不是鼓励引进选举。如上述评论,扎卡里亚提出的自由主义的专制统治的重要例证是十九世纪的欧洲,在那里君主制政府引进宪政的自由主义先于其民主化进程的推动。先实行自由主义的宪政,接着开始渐进民主化的顺序便于使人们适应自治所要达成的要求,这一点常常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在今天这是一种可以使用的策略吗?
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民主化是在这样的背静下进行的:社会等级制的很多传统原则仍在相当程度上禁锢着民众的想象力。平等理念还没有被作为政治合法性的突出原则而被完全接受。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君主制和贵族制仍很受欢迎,所以即便有限投票权选出的议会起到的有限立法作用看起来也是在朝向大众政府这一目标迈进。如今情形已大不相同了。仅在少数国家内(主要是伊斯兰君主国),类似传统统治的东西仍占支配地位。这些国家或许能在某种程度赶超上十九世纪的欧洲模式。一般而言,其他地方仍存在的(有的是已被有抱负追求民主国家的民主政权所取代的)的独裁政权,与其说是传统的政权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政权,它们拥护自己的某种平等主义的信条。在后共产主义或此前的一党独大的社会主义政权中,作为限制选举权的基础什么样的原则是能够被接受的?除了选举,什么样的合法机制可用作决定由谁来行使统治呢?
扎卡瑞亚明确举出的现代世界中惟一一个实行自由主义的专制统治的例子是英国统治下的香港。然而,他显然不想建议复兴殖民主义。九十年代初出现了对“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即那些冷战期间超级大国的仆从国)问题的激烈讨论,这些国家面临一旦庇护国撤消支持就要遭遇崩溃的威胁。在有关一个世界新秩序的讨论中,有些人似乎倾向于让“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community”)干预这些国家,实质上是复活在联合国保护下的类似于殖民统治的做法。不管这种思想有多少优点和可行性,联合国尝试对索马里进行与人道主义干预相反的政治干预的惨败,以及此种耗资巨大的国际重建行动的可能对象国的增多,很快表明行使这种政策的政治意愿仍不具备。
扎卡瑞亚想到的实用模式似乎是经济上取得成功(至少直到最近是这样)的东亚的专制国家。断言这些专制国家是真正的宪政国家或自由主义的国家显然值得怀疑,一个事实是扎卡里亚似乎没把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认可为是“自由主义的”专制国家而仅是“正在自由化的”专制国家(“liberalizing\" autocracies”)。宣传这些国家比那些扎卡瑞亚称之为“非自由主义的”拉美民主国家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更可靠、拥有更独立的司法制度,这似乎真的令人难以置信。甚至连自称实践民主的新加坡人也承认,他们的政权,引用新加坡驻联合国大使毕拉哈里•考斯甘(Bilahari Kausikan)的话说,新加坡从来没有假装成或力图成为自由主义的政权。因而,不论扎卡瑞亚谈论宪政主义还是个人权利,他似乎回复到采取人们更为熟悉的看法上,即威权主义的资本主义(authoritarian capitalist)发展对最终通向自由主义的民主是最为可靠的道路。
这些东亚专制国家的经济成就当然令人印象深刻,但以日本为首的东亚民主国家的经济成就同样如此。如果有的话,专制统治在多大程度上应为亚洲经济发展负责,这里不是探讨这个复杂而颇有争议的问题的地方。然而,很显然,世界其他地方的专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总体记录,不提宪政自由主义的发展,都是表现糟糕的。如密尔所述,使一个国家的人远未为代议制政府到来做好准备的同等欠缺,很可能在其未经选举的统治者身上找到。智慧而仁慈的暴君是例外,不是规律。
探察秘密投票箱
A LOOK INSIDE THE BALLOT BOX
惟有期待世界各国以自由选举的政权代替了专制政权,否则他们会在“使民主运转起来”这件事情上,面临到严重的困难。自治的确不容易做到,举行选举仅是漫长而艰难进程中的第一步,在最好的情况下,会在一个巩固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中得到培育。选民会作出好的或坏的,通常是中庸的选择。政客们会利用竞选诉诸选民最坏的本能,包括种族或宗教的不宽容(尽管候选人凭藉此举获得选举成功的数量比我们预料的少得多)。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多少选举可以用来证明选举带来的问题比不实行选举的政府出现的问题更多呢?例如,非洲选民可能常常按照种族或部族融合,而不是仅仅让一些群体为另一些所支配?毫无疑问,多数新兴民主国家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但几乎没有一个挑战是可以通过废除选举来加以克服的。
同样的情况是,除了以和平方式推翻一个坏的、非大众化的政府(这可不是一项小成就哦)外,选举本身不能解决大多数其他的政治问题,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慎重起见,不要过急地在那些相当稳定、还不错的、温和的非民主政权中推行选举,特别是在拥有强大的反对力量,而这些力量对自由主义的民主还不友善的国家里。当然,这是很多本质上倾向谨慎外交的西方政府几乎不必再对其加以教导的教训。事实上,一些人士频频抱怨西方政府坚持这样的政策,谴责他们对非民主的国家特别是阿拉伯国家太过于友好。
有一些引起争议的情况是,选举使用问题更严重,像1992年安哥拉的萨文比(Jonas Savimbi)拒绝接受联合国监督下的选举失败,并导致这个国家内战暴力扩大。然而,尽管有严重的挫折,最近在柬埔寨,尝试利用国际监督的选举作为在那些陷入内乱的国家解决冲突的形式,其总体记录十分值得肯定。这个相对较新的创举,结合维和的建立民主的目标,1990年首度在尼加拉瓜尝试,但主要为前一个目标所驱动。由于选举通常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因而,如果建立民主制是唯一目标,有时并不采取选举方式。不管怎样,这种选举不仅使一些血腥内战听了下来,而且在像莫桑比克和萨尔瓦多这样的国家同样取得了积极的政治成效。即使今天这些国家仅仅是没有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比起受内战折磨的时候,它们的情况明显好得多。阿富汗没有经历选举进程,而是持续的内战、极端主义的统治和不宽容的伊斯兰政府,这个国家没有显出很诱人的解决问题的其他方式。
在许多民主化转型的典型例子中,专制政府或者被推翻,或者就新政权的产生与国内反对派谈判达成妥协,限时进行“开国选举”(“founding elections”)是一个新兴的民主国家成功的关键。这种情况下,还有余地就什么时候举行选举进行理性的争论。例如,在后蒙博托时期的刚果政治废墟上,甚至那些承诺努力推动其国家向民主化方向前景的人对于进行早期选举的实用性和能达成的价值也有分歧。
同时,很难预见不实行选举可以使卡比拉政府向“宪政自由主义”迈进,或者不负责任的统治比“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好到哪里去。
如果起初不能成功
IF AT FIRST YOU DON'T SUCCEED
当然,在如此不利的形势下,选举的民主国家可能不会持久。民主化的历史充满了失败的尝试。这就是为什么亨廷顿所发现的模式也带有“回潮”的特点。“回潮” 是指民主国家的崩溃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成功实行民主转型的国家的时期。但不管怎样,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会成为或正保持着民主。而且,历史记载表明,那些有早期民主尝试失败经验的国家比那些没有民主化经验的国家在后来的民主尝试中更可能获得成功。因而,即使民主崩溃了,它能留下导致将来成功的希望。
现在越来越多的缺少为实行民主而需要达到标准的社会的、经济的前提的国家已经获得了选举其领导人的权力,这些新政权通常在责任性、法治、保护个人自由权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也就不奇怪了,这正是西方国家尽其所能帮助这些国家改善他们的选举民主,使之向自由主义的民主转变的原因。恰恰是这些扎卡瑞亚忽视的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才最有可能接受他那改善宪政自由主义的建议。因为通向今日世界的宪政自由主义的道路不是经由不负责任的专制国家,而是经由自由选举的政府才达成的。
作者介绍:
马克•普拉特纳(Marc Plattner) 是《民主周刊》(Journal of Democracy)的共同编辑,国家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的顾问,民主研究国际论坛(the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emocratic Studies)的共同主任。
本文选自Marc F. Plattner,”Liberalism and Democracy: Can't Have One Without the Other”
,From Foreign Affairs, March/April 1998
校订说明:
本人校订以前的译文是由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的樊吉社所翻译的,该译文被收录在由刘军宁主编的《民主与民主化》一书中,原译文在诸如与 “liberal democracy”相关的一些关键性术语的翻译上,该译文出现了非常多的错误,从这样的翻译错误中多少可以察觉出翻译者对于英文语境的政治哲学的陌生程度,后来我通过网络搜索查了一下译者樊吉社的学术经历,果然被我不幸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南京大学史学硕士、聊城师范学院文学学士。要知道一个稍微具备些政治哲学训练、稍微读过一些英文版本的与“liberalism”思想相关的文本的人就知道当“liberal”作为形容词与其他名词性词汇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总是意味着“自由主义的”或“具备自由主义特色的”这样的涵义,例如,在 说到“liberal tradition”的时候,它是在讲“自由主义的传统”,而不是一些对该词汇产生了错误理解的人所说的那样,是什么“自由的传统”,“自由的传统”这个中文翻译只能用作对“tradition of freedom”或“tradition of liberty”这样的概念进行翻译时使用,对英文语境的政治哲学稍微有些了解的人就知道“tradition of freedom”或“tradition of liberty”与“liberal tradition”具体的涵义差距是非常非常大的。再拿本文中的例子来说,假如像该文原译者那样翻译的话,把“liberal democracy”翻译成“自由民主”,肯定会让只接触该文中文译文的朋友对该词汇所在文章的内容产生错误的联想,严重的甚至会在该词汇原有意义范畴之内,另外再产生原概念所没有包含的成分来,这对于相当一部分只接触中文版本与“自由主义”这个概念相关文章、材料、著作的人来讲,将会对他们产生非常严重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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