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拍卖标的的说明,能认定为国土资源局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书吗?
某市(2005)年第一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标的说明本次拍卖宗地位于某市公园路与团结路交汇处,面临团结路,左侧临某市中医医院,右侧临公园路,北临某市第一初级中学,是市区黄金地段,是开发商理想的场所。该宗地面积约为18174平方米(约27.26亩)。
该宗地用地条件:
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8,建筑密度约在30%左右,绿地率大于30%,出让年限为50年。
特别说明:
1、位于该宗地原卫校职工宿舍楼及原团结饭店地产不在拍卖之中,面临团结路职工宿舍在拍卖范围(注:这里面有我们十户的住宅----被拍卖公司把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了,这也是能查到的土地使用权被拍卖的唯一依据)。拍卖成交后,以某市建设部门的意见为准,如需拆迁,则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所需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拍卖成交的总价指土地出让金,含土地部门办理的用地批准书的费用,不含建设部门和其它部门的费用。
某市国土资源局
请问:
1、这份拍卖标的的说明,能认定为国土资源局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书吗?
2、如果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委托书,拍卖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这些宿舍的产权有没有问题?土地证和房产证做在谁的名下?
这些宿舍的产权有没有问题?土地证和房产证做在谁的名下?
回版主:1、这十户的房产权是:房改房----100%私人产权(分二次购买--94年购得)、房权证书在住户手中;
2、土地系原卫校(全民事业单位)所属土地-----国有划拨性质,经政府同意原卫校与市人民医院合并,后来市人民医院为了整体搬迁及偿还贷款,决定拍卖市卫校土地(拍卖前没有经过国有资产评估,只由市国地资源局的进行了土地价格评估并作为拍卖参考价)。
这十户的房产是原卫校于94年建设于卫校的土地上,房改时(94年)由住户分二次(60+40%)购买了全部产权,但土地使用权证至今没有办理到住户个人手中(相邻事业单位也是一样,没有办理到个人手中)。
下面这贴中有些原由:
http://www.readfree.net/bbs/htm_data/36/0601/126708.html
还有三周就要裁决了,请版主和法律界的朋友们及时指导并分析一下,谢谢! 我认为可以认定 楼上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
当土地不稳定时,房子还会稳定?
你的问题只有靠将来的物权法来解决了!
这就是当前中国法律的现状!
如果一定想要保留你们的房子,
建议:对房地局提起行政诉讼,甚至以其违法宪法侵犯你的房屋所有权起诉!
但以上只是死马当活马医但办法!
最重要但是要发动舆论,寻求群众支持!
这也是中国法律但悲哀! 谢谢楼上诸位,现实就是这样,挺无助的. 首先,这份说明只是行政公告,并非给拍卖公司的委托书,委托书是管理局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即拍卖委托合同,一般人是看不到的。其次,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只要尽到一般注意即可,对于其产权纠纷,拍卖公司可以不负责任。
土地法与房产法都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建设的需要征地,但要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如果征地和拍卖程序合法,你是不可能赢的,但对于自己的经济损失可以索赔
页:
[1]